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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27 09:22:16

⑴ 请详细叙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专、外交等领域的安属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⑵ 国家秘密的密级规定的范围怎么规定

()制作属于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物品属于家秘密设备及产品(简称密件、密品)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保密保障进行严禁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企业、外资企业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数量制作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保密期限、密级标志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标识报关领导审批;制作程形间材料残品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或半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必须按式密件、密品同保密措施予管理需要保存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销毁
(二)收发、传递密件、密品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必须逐件清点、核;发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发擅自扩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部门(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通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关员捎带;自传递、运输要选择安全交通线路交通工具采取严密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必须通外交信使传递或按关密件、密品境管理规定办理
(三)使用密件、密品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范围办理擅自扩阅读密件必须办公室或阅文室等保密保障进行传阅密件应登记手续由阅件直接横传给擅自留存传阅密件传达密件内容使用线筒等保密保障设备必须听传达员规定保密纪律否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应持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及归
(四)复制、摘抄、汇编密件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家秘密载体复制许证》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家秘密内容擅自改变原件密级保密期限汇编家秘密文件需经批准权机关批准
(五)携带密件、密品外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员确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必须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效安全保障携带密件、密品外期间办理关事宜进入商店、娱乐等利于保密管理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须经本单位负责批准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境工作需要携带应严格按照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能保证安全保护措施
(六)保存密件、密品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严禁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场所及设备应归档密件要按照档案规定及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七)销毁密件、密品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应确保密件、密品内容原电磁式记录家秘密内容密件、密品应彻底销磁必要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腐蚀等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关员场监销并由监销员销毁员共同签名禁止密件、密品作废品售销毁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单位销毁
(八)组织、参加涉密议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员引带关员进入涉密议场所议文件发必须登记议结束要与员住所进行清查防文件丢失议允许与者带密件必须及交单位保管
(九)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承办机关、单位交办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应严格执行相关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新闻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稿件向内新闻版部门投寄稿件引用涉及家秘密内容发布新闻接受记者采访涉及家秘密;避应向新闻版单位采编员申明要求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擅自涉及家秘密内容写入自著作
(十)社交往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员私交往、私通信涉及家秘密准公共场所谈论家秘密准保密保障电谈论家秘密准引带关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军事禁区
(十)境境外期间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员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境经批准公或私境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向境外组织、机构、员泄露自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境外员场或者境外住、车辆谈论家秘密
(十二)涉密员离职应遵守关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仍应履行保守家秘密义务且销密期内准私自应聘境外驻华机构、外企业任职未经批准擅自境
(十三)涉密员自发泄密事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向所机关、单位报告隐瞒发现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家秘密必须立即予制止并及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关机关
(十四)涉密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保密监督检查

⑶ 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由哪制定的

财政部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发文。

⑷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重要事项

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
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
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
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
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
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秘密级事项
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
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4、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四条 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秘密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
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秘密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教育部确定。
第五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
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刷、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89年12月18日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同时废止。

⑸ 《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由制定。

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有多种类别,如国家财政秘密、统计秘密、人事工作中国家专秘密等,属这些规范分别中央各主管部委制定。
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统一的规定,是由《保密法》作出规定,这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⑹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期密级的具体范围有哪些规定

任何人

⑺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7)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扩展阅读:

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⑻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有新规定吗

新规第34条:测绘抄成果的秘密范围袭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上面这段话是老规没有的。新规增加很多和互联网地图、地理信息产业相关的内容。

⑼ 国家秘密法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由那个部门规定

国家秘密法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9)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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