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能不执行延期复工的通知吗
除非医疗、民生行业,都应执行延期复工。这在文件中有规定。
② 中央与地方联动为车企复工保驾护航
人民网-中国汽车报 编前: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汽协”)统计,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尚且有限的2020年1月,我国汽车产销分别仅完成178.3万辆和194.1万辆,环比分别下降33.5%和27%,同比分别下降24.6%和18%。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汽车销售额在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汽车税收占全国税收的占比以及汽车产业从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比例,均超过10%,可以说,汽车产业能否稳定发展,是影响我国今年经济能否继续稳健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此,自疫情爆发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解决中小企业困难和推动汽车消费等多方面的举措,也确实起到了扶持汽车产业恢复正常发展的推动作用。
除了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在谈到针对汽车行业的扶持政策时,中汽协副秘书长师建华建议,考虑到疫情影响,相关部门能否考虑推迟实施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和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新的PN限值要求。此外,就老旧车更新换代以及减税降费政策等,再出台一些切实有效的相关政策,共同帮助汽车产业渡过难关,加快实现行业经济运行的正常化。
大力支持复工复产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最近一次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强调:“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一次大战,也是一次大考。”
“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是当前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国家发改委运行局二级巡视员唐社民介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当前各行业的复工复产已经取得积极进展,广东、江苏和上海等一些经济大省(市)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复工率已经超过50%,保障复工复产的工作重点包括加快组织员工有序返岗、保障企业正常的融资需求、优先畅通货物运输、做好要素保障以及落实收费公路暂免通行费政策、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通过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的经营成本,促进企业有序实现复工复产。
除了国家发改委外,国家人社部门针对企业缺工问题,建立了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强化组织动员,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公共招聘网等设立重点企业用工专区,及时发布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同时还开放了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上线了一批急需紧缺工种的培训课程;近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也就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等十条政策措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了10条措施,包括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等,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包括河北、安徽、北京和上海等在内的20多个省市,累计发布超过70多个经济支持性政策,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帮助下,汽车行业得以稳步推进复工复产工作,一部分生产企业已经实现全面复产。“目前,公司已到岗3000余人,剩余2000名员工也将陆续到位。”据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冲压、焊接、涂装、总装四大工艺车间已全线“重启”,在2月19日完成了整间工厂的全面复工,生产节拍和疫情发生前一样,平均每60秒就有一辆新车下线。
着重解决中小企业困难
在疫情面前,中小企业更加脆弱,汽车行业同样如此。中汽协对行业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行业内部分体量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主要以零部件企业为主)将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2月12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要“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近阶段以来,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政策正在将中小企业放至重点“照顾”的范围内。
前不久,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相继在文件中提出要为中小企业解决困难之后,工信部发布了首个专门针对受到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的扶助政策——《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复工、财政、金融、企业创新以及公共服务等六大方面提出了20项保障工作,包括“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以及“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等措施,力争为中小企业减轻负担。
“《通知》的出台非常有必要,也确实关注到了中小企业面临的不少困难和挑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青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汽车行业来说,只要疫情过去,市场就能恢复运转,初期还有望出现一波上涨的小高峰。因此,汽车行业的中小汽车企业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捱过当下的艰难时期。“特殊时期,全行业需要共克时艰。”王青提出,整车企业可对供应商的交供货时间延后予以理解与通融,甚至可考虑给予中小汽车企业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扶持,共渡难关。
同时,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不少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江苏苏州率先出台了支持中小企业共渡疫情难关十条政策,随后广东、上海和山西等地也先后发布一系列政策,从降低融资成本、减免房租、减轻或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支持农村劳动力在本地转移就业等方面,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据王青了解,有部分汽车行业中小企业担心恢复生产后,如果出现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整条生产线甚至整家工厂都需要关闭。他建议,为消除这部分企业的担忧,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可以再往“前”一步,针对出现新冠肺炎病例的工厂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文件。此外,是否还能在特殊时期增加员工保险险种,从各方面降低企业复工的风险,给企业开工吃“定心丸”。
切实刺激汽车消费
“此次疫情将对汽车行业一季度的运行情况影响巨大,行业产销量将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中汽协方面表示,即便全年呈现前低后高的走势,2020年的汽车市场发展形势也不容乐观。
2月3日,为鼓励当地汽车消费,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提出鼓励“国六”标准排量汽车消费,给予每辆车补贴2000~5000元不等,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文件发布的时间来看,佛山市出台的文件可能只是恰好赶上了此次疫情的爆发,并非专门针对疫情给汽车产业带来的影响而推出。”师建华指出,持续的市场下滑,加上此次疫情带来的短期内的不利影响,汽车产业确实需要类似的政策给予支持和帮助,毕竟汽车市场的快速恢复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通过补贴换购和新车消费,该政策能切实起到拉动当地汽车消费的作用,更关键的是,位于佛山的整车企业和零部件企业都能因此而受益,当地整体汽车产业链的发展都有望得到促进。
为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增长,“真金白银”的补贴固然重要,但改变不合理的限购政策更加紧迫,也更能达到拉动汽车消费市场内生动力的效果。日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递交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流通行业影响及政策建议的报告》,称截至2月12日,协会监测调研的60家汽车经销商集团共3997家4S店,综合复工率仅为8.4%。为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希望能放开汽车限购和限行政策,完善便利二手车交易的政策环境,开拓广大农村市场等,以达到增强汽车市场发展后劲、进一步拉动和扩大汽车消费的目的,从而缓解汽车经销商的经营困难,同时起到推动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
建议推迟实施国六标准 促进老旧车更新换代
值得关注的是,受疫情影响,汽车行业的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复工时间也一再延后。“这延长了企业产品认证周期,进而延缓产品上市时间,再加上企业开工效率不高,导致标准实施后新品无法按计划销售。”中汽协方面指出,汽车企业应对标准法规的难度因此大幅加剧。
按照原计划,今年5月1日,交通运输部《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标准中第三阶段和《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JT/T 1178.2—2019)标准就要实施,今年7月1日,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6a阶段和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新的PN限值要求也将全面实施,车企准备时间本就不充裕,如今疫情来袭,无疑雪上加霜。
“我们希望主管部门能在考虑到疫情的影响之后,考虑延缓上述标准的实施时间,尽量减轻疫情下汽车企业的负担。”师建华还提出,包括老旧汽车的更新和淘汰以及针对汽车行业的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也可以成为相关部门在特殊时期制定经济保障政策时的内容。
“我认为,疫情对汽车消费的影响不会太明显。影响汽车需求的主要因素还是宏观经济,而不是疫情本身。”因此,在王青看来,关于释放汽车消费潜力的政策基本都已发布,当前的关键工作在于落实和执行。他建议,有关部门应从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角度出台一些扩大消费的政策,虽然未必针对汽车,但汽车行业也会从中受益。
“我们会继续密切跟踪分析和判断疫情对汽车销售市场的影响程度,为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提供相对准确的现状分析、全年市场预测情况,并在金融支持、援企稳岗、加大投资、稳定居民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等方面提供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中汽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汽车工业受到了疫情的严重波及,但我们坚信一定能打赢这场抗击疫情阻击战,汽车行业也一定能共克时艰、尽快恢复生产,逐步实现行业经济运行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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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④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临时调整停业网点情况,应提前做好宣传说明及客户分流,并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报备。辖内机构总、分行(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条线应实行假期关键岗位带班值班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要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加强场所与员工管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相关信息申报。要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为大堂、柜台、安保等一线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要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减少人员聚集。要通过减少现场会议,鼓励电话及线上沟通等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人员交叉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推动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官网、官微加强防疫知识教育,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为本市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
⑤ 我是农村信用社,请问如何写一篇人大会议关于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支持的建议答复函的简报
这个应该由人大的来写吧,如果代笔,要看当地的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情况,地方金融机构不单指农信社,还是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之类的机构
⑥ 贵州省有没有企业复工的通知
贵州省现在没有企业复工的通知
⑦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