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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26 00:16:49

① 什么是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类分别是: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1)金融机构公司章程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整改建议:

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

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② 谁知道独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给你一份范本:

常州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利润分配……………………………
增加法定代表人章节

第八章 职工…………………………………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十章 期限、中止、结算…………………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法规,独资建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企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独资企业名称: 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__________ ______
企业地址:常州__________ __
第三条 投资者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 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 __ 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_
第四条 独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第五条 独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独资企业的宗旨为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使投资者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七条 独资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独资企业生产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产品销售: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境内销售____________%;境外销售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如通过投资外方股东贷款,需在章程中注明。)

出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交清
第十一条 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独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独资期限内,独资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额。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或转让,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独资企业投资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独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其职权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和修改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讨论决定独资企业停业、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6、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负责独资企业终止和期满清算;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独资企业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独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独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增加、转让;
4、独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以外的其它事项由出席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总务部、财务部、技术部。
第二十五条 独资企业设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独资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独资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
(以下条款可选择或增加)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商业行为。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请示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同意交清工作后离任。

第六章 监 事

第三十一条 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分别由独资企业股东委派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投资方委派产生,可以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任期三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独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独资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三条 独资企业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第三十五条 独资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六条 独资企业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独资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独资企业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第三十七条 独资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提交董事会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独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独资企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独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职工

第四十一条 独资企业职工的雇佣、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独资企业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由独资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三条 独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独资企业高级职员和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分别在聘请合同和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独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独资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一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独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七条 独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独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八条 独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独资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条 独资企业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一条 独资企业每月按独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人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二条 独资年限为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独资企业如需延长其独资年限,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在独资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独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独资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的其他事项。
如存在前款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独资企业的终止日期。1、2、3、6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独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送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独资期满或提前终止,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委员会代表独资企业起诉或应诉。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独资企业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独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三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独资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会计制度;
7、公司解散时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 由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签字地点:

③ 企业贷款需要哪些证件

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银行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若为新开户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先与中国工商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一般情况下,银行要求提供的重要资料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企业性质、主营业务及企业介绍等;企业法人概况;详细写清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途径及担保形式;财务报表;有关证件、证明(借款人、担保人均须提交);保证贷款需提交的资料以及抵、质押担保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2、经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银行接收借款人提出的贷款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对借款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项目贷款还须对项目进行评估。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贷款的直接用途;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负债能力等,

3、银行落实贷款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放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4、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按规定办理撤押手续。

④ 请问合资公司章程与独资公司章程有哪些不同处

请详阅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八)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九)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一)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二)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三)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四)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徵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交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⑤ 封闭式资金依据公司法组建,根据公司章程经营基金资产

投资基金

本章主要内容:投资基金概述,包括投资基金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投资基金的种类;基金投资价值分析。

第一节 投资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的概念和性质

1.投资基金的概念

投资基金是一种受益证券,是通过发行单位基金证券,募集社会公众投资者资金,再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所获收益按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给公众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许多人都有较多的剩余资金,但由于缺少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所以,把大量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操作机构用于投资,于是便产生了基金。专业投资操作机构变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凭藉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主要把资金投资亏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 所以,投资基金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制度,它从广大公众投资者那里聚集巨额资金,组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和经营。第二,投资基金发行的基金证券是一种面向社会投资者的投资工具,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证券而达到投资的目的,并凭借其持有的基金证券而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承担投资风险。

2.投资基金的性质

(1)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市场的媒介物

投资基金的管理者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并对这些金融资产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而且,投资基金必须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确定资金的投向,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另外,投资者把资金交由基金管理者运用,基金运营的好坏,投资收益的高低取决于基金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基金管理者按经营业绩好坏提取费用,投资者则必须承担投资风险。而储蓄则不同,储蓄是存款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 在间隔一定期限后可将本金和利息收回(除非存款银行破产)的一种投资方式,存款人的收益比较固定而风险则很低。银行要对吸收进来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用,并对使用资金的盈亏负责。

(2)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信托形式

投资基金主要当事人有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一般为银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三个。投资者根据各种基金的章程(其中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操作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选择适合自己投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把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一笔巨额资金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组合, 可大大减少投资风险, 并能获取较高的收益。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订有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资产,同时及时、足额地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基金托管人主要负责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3)投资基金本身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

投资基金设立时发行的受益凭证(基金证券)与股票、债券一起构成了有价证券的三大品种。投资者都希望通过购买这些有价证券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在这一点上,三者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别。然而,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反映的关系是不同的,由此带来的收益与风险也是不同的。

3.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发行的主体不同, 体现的权利关系不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持有人是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管理,是一种股权关系。债券是分别由政府、银行和企业发行的,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基金证券是由基金发起人发行的按契约形式发起的基金,证券持有人与发起人之间是契约关系。按公司形式发起的基金,通常组成基金公司,并由发起人(大股东)组成董事会,决定基金的发起、设立、中止以及择定管理人和托管人等事项,证券持有人成为公司股东的一员,但都不参与基金的运作。发起人与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安全是一种信托契约关系。

(2)运行机制不同, 投资人的经营管理权不同

通过股票筹集的资金,完全由股份公司运用,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管理。通过债券筹集的资金,完全由债权人自主支配。而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则有所不同。不论哪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投资人和发起人都不是直接从事基金的运用,而是委托管理人进行运营。同时,投资基金信托又不同于个人信托。个人信托是单个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从事买卖业务,这种委托业务是完全体现投资者个人的意志,即按投资者的指示买进或卖出。投资基金信托是一种集中信托, 受托的管理人本着“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忠实服务,科学运用”的精神,按基金章程规定的投资限制,对该基金自主地运用,保证投资人有丰厚的收益。投资人只分享基金的盈利和分红,而不干预基金的管理和操作。

(3)风险程度不同

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大于基金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受可支配资产总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资于少数几只股票,这就犯了“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禁忌,当其所投资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 资本金有可能化为乌有; 而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把资金按不同比例分别投于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把风险降低至最低程度;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本金得到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比基金要小得多。

(4)收益情况不同

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 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收益比债券高。以美国投资基金为例,国际投资者基金等25种基金1976~1981年5年间的投资收益增长率,平均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纪增长投资者基金为465%,最低的普利伦德基金为243%;而1996年国内发行的2种5年期政府债券,利率分别只有13.06%和8.8%。

(5)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 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接市场价格变现;投资基金则要视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所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得相应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变现;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6)存续的时间不同

每一种投资基金都规定有一定的存续时间,期满即终止。这一点类似于债券投资。不同于债券投资之处在于,投资基金经持有人大会或基金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前终止,也可以期满再延续。封闭型基金在存续期间内不得随意增减基金券,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这一点类似于股票投资。不同之处在于,开放型基金可以随时增减,持有人可以按基金的资产净值要求申购或赎回其持有的单位或股份。

4.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联系

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划分类似于股票:股票是按“股”划分,计算其总资产;基金资产则划分为若干个“基金单位”,投资者按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分享基金的增长收益。 契约型封闭基金与债券情况相似, 在契约期满后一次收回投资。 另外, 股票、债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国外有专门以股票、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于身边有点闲钱,但又没有时间或缺乏投资知识的人而言, 投资基金可以说是目前最佳的投资工具。由投资专家经营管理基金,能使基金得到最佳运用,可以使投资者得到相当可观的回报, 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投资基金具有显著的优点及作用:

(1)集合投资

投资者特别是一般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无力同时购入多种金融资产、使自己的投资多元化以分散风险,而投资基金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方式。首先,众多中小投资着以自己有限的资金购买投资基金受益凭证,积少成多,形成巨额的投资基金,然后分散投资于各种不同企业的股权、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可取得较多的投资收益。其次,巨额的投资基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即使有少数证券的价格下跌,但就整体而言,仍可享受较大投资收益。同时,巨额资金有足够条件和能力选择最佳时期、最佳企业、最优良的有价证券作长期投资。

(2)分散风险

由投资专家经营管理,能使基金得到最佳运用。小额投资者往往很难具备专业知识以正确分析市场行情和市场走势,对发行证券的企业也较难作出判断,而由投资专家执掌的投资基金组织去运筹帷幄,这些问题就可迎刃而解。首先,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独立的投资分析部门,聘请投资分析专家,对于如何投资何时投资、如何获得最大利益,都能比较准确地掌握;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可与投资顾问、咨询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全体投资者追求最佳投资利益;最后,基金管理公司信息灵通,资料齐全,具有先进的设备和管理手段。

(3)能以最低费用享受专家服务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一般都要请求投资顾问机构或投资专家代为管理或寻求投资咨询服务,而这些服务费用较高,这对单独进行投资的小额投资者而言是难以承受的。若由投资基金组织聘请,这笔服务费用就由所有基金投资者共同分摊,负担极为有限,投资者等于花很小的代价,享受专家的服务。

(4)投资基金收益凭证流动性大

投资基金收益凭证可以流通,变现能力较强,并能获取价差收益。首先,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在一定时间后可以上市转让,尤其是开放型基金,投资者随时可请求公司购回,不过,在投资基金普遍经营良好,受益凭证价值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投资者很少卖出受益凭证;其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每一营业日终了,大多通过新闻媒介公告受益凭证的每一受权单位资产净值, 在净值提高到一定程度, 受益人又需要用款时,可在市场或投资公司出售,获取可观的收益。

二、投资基金的特点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金融投资工具,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优势。

1.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投资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投资基金把一定量的资金按照不同的比例分别投资到不同行业、不同种类或不同国别的有价证券上,这样,一定时期某些证券的跌价损失可以由其他证券或其他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收益来抵销,甚至某一地区经济的暂时不景气也不至于对基金的整体收益造成太大的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一方面由所有的基金持有人分担,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种类的证券和不同证券市场来分担,从而既拓宽了投资渠道,又避免了集中投资的风险。1997年颁布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基金分散投资作了若干规定: 第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 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第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第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第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小额投资,费用较低

投资基金是专门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一种投资工具,每单位基金的面额为1元, 每1000个单位为一手,作为交易的起点。由于每个基金都有几十个亿的规模, 所以基金的交易价格大多为1元多一点,这样,中小投资者只要花1000多元就可以购买并持有1000个单位的基金证券,参与证券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同时,由于投资基金的资金量大,所以买卖证券的交易量也很大,一般证券商会给予佣金上的优惠,从而减少了投资成本,相应地增加了基金收益。而且,证券主管部门为扶持基金的发展,对基金实行税收上的许多优惠政策,基金的交易费用也比其他证券低,使投资者投资基金能获得更多的收益。此外,投资基金大多聘请证券投资专家来代理进行投资操作,这比每个投资者各自聘请专家进行咨询服务所需花费的费用要低廉得多。

3.专业管理,专家经营

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资金的经营与保管分开。所有基金的投资组合和投资决策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来负责的。基金管理人专门聘请证券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操作。这些投资专家是以研究证券投资方法,分析证券行情变化为职业的,他们可以运用各种证券方面的专门知识、经验、信息和现代化的研究方法,全面地系统地对国内外的经济形势、金融动态、行情变化和各行业、各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以此作出合理的、富有弹性的多样化投资组合,从而避免了个人投资者由于缺少专业知识和信息、时间和精力有限而产生的盲目投资现象。而基金的保管则是由指定的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必须是信誉卓著的大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把基金的资产和自有资产分开,独立核算,并且对基金管理人还具有制约和监督职能,从而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安全运行。

4.流动性高,变现力强

投资基金发行的单位份数一般都很多,我国近年新发行的新基金,每个基金规模一般都在20~30亿元的水平,这些受益凭证可以流通,可以变现或可以赎回。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开放型投资基金定期根据其净资产值公开报价买卖,封闭型投资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进行买卖,所以,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以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而紧急需要资金时,可以随时把投资基金变现,而不至于遭受很大损失。因此,投资基金流通性很强,投资者可以随时买进或卖出基金。

5.种类繁多,投资灵活

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全球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发展,投资基金的种类和投资范围也迅速发展,这有利于满足具有不伺投资偏好的投资者的需要。目前,在世界各地的证券市场上,投资基金的数量已超过1万多种,遍及一切金融领域,而且大多数基金都进行跨国投资,任何一种被市场看好的行业或金融品种,都可以通过设立和购买基金得到开发和利用。投资基金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而且往往一个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几个或几十个投资基金,一般投资者可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需要投资几个投资基金。

三、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1868年英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基金机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当时正是英国产业革命成功之时,工商业高度发达,殖民地和对外贸易遍及全球。由于国内资金积累过多,而市场相对狭小,资金便纷纷转向海外。首创的这家投资基金机构专以分散投资于殖民地的公司债为主,投资地已遍及南北美洲、中东、东南亚地区以及意大利、西班牙等国。

虽然投资基金最早出现在英国,而其兴盛则于美国。1924年,美国的第一个共同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波士顿设立。该基金设立时只有5万美元的资产,由哈佛大学的200名教授出资。 1年后,资产增加约39.4万美元。直到今天,这个基金依然存在,其资产已超过10亿美元,有85 000人投资于该基金。

如今,投资基金已成为美国最普遍的投资方式,其投资总额己超过同期银行储蓄总额,基金投资已达全美股票市值的50% 以上; 各种投资基金的总资产达到了18 000亿美元,基金投资账户已超过了6000万户,参与基金投资人数占美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强,投资基金的数目高达4000多个。

在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中,日本是个后起之秀。虽然它的基金业起步较晚,但自建立以来,一直得以高速、顺利地发展。日本投资基金萌芽于1930年。这一年,日本人寿保险公司为防止因纽约股市暴跌而引发日本股市下滑,共同出资组建了“生命证券”投资公司,这是一个具有法人性质的公司。到了1937年,经纪人藤本创立了名为“藤本票据经纪商”的有价证券投资组织,这个组织以每户500元,每10万元为一组, 向一般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债券,并将所获收益分配给投资者。“藤本票据经纪商”已具备了证券投资信托的性质,一般认为它是日本投资基金的第一个正式法人组织。

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需求的多样化,日本的投资基金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得以不断发展。1980年推出的中期国债基金这一划时代的投资商品,把长期投资与中期投资结合起来了。债券投资信托基金也不断推出适合自然人和法人多样化需求的新品种,如1975年股票投资信托推出目标型高收益基金;1983年推出追加型基金、为法人服务的无手续费基金,还有以工资预扣方式认购基金的累积型基金等,它们都普遍受到投资者的欢迎。1988年,后来居上的日本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基金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

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形成了一整套较成熟、较完善的运行机制。 而在我国, 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它的出现,不仅仅为我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投资工具,也为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和稳定机制。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人们需要有更多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机会, 他们 已不再满足于银行储蓄和国债等能获取固定利息的投资。但由于个人的零散资金不能形成规模投资,而所需资金规模起点较低的股票投资,又因时间、 精力及专业知识的限制而难以驾驭, 且风险较大,这样,投资基金作为汇集广大投资者的零散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经营的大众式集合投资制度便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实施。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有着与储蓄、股票、国债等金融产品不同特点和魁力的金融工具,必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中流砥柱和普通投资者理想的投资工具。

投资基金的种类

投资基金内容丰富,种类繁多,在国外,不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几乎都可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投资基金。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一、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

根据基金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区分为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这是投资基金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聚集的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相类似,投资基金的资产为所有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公司型基金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和交易所在地登记。

美国是公司型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投资基金大多数为公司型基金。按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公司可分为三类:一为面额证书公司;二为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三为管理型投资公司。目前的投资公司绝大多数是管理型投资公司。管理型投资公司又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封闭型投资公司

封闭型投资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是固定的,发行期满后基金就封闭起来,不再增加股份,所以也称为股份固定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者)不得退股,即不得要求投资公司买回股票。

(2)开放型投资公司

开放型投资公司原则上只发行一种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固定,股票持有者可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自己的投资决策来决定是否退股,即要求投资公司把发行的股票买回。因而,投资公司的投资基金股票总数是可以增加或减少的,所以开放型投资公司也称为股份不定或追加型投资公司。

2.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契约运用信托资产进行投资,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资产,而投资者则享受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契约型投资基金募集资金的方式通常是发行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是有价证券的一种,表明投资者对信托资产的受益权。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投资基金基本上属于契约型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可分为两种类型。

(1)现金型基金

该类型基金最初设立时,投资者用现金购买受益凭证,待全部受益凭证发行完毕后,基金全部资本也就聚集完成,然后基金管理公司再将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证券投资操作。这种基金往往要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一到,信托契约也就解除,期限未到,基金持有人不得解约或退回本金,但可以在交易市场上把受益凭证按当时交易价格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2)垫付型基金

这种基金的规模和期限没有固定限制。在基金发行时,先由基金管理公司垫付基金的资本总额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并交由基金托管人进行保管,然后再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归还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每份基金的净值,公布受益证券的买价和卖价,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基金证券卖给基金管理公司,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基金管理公司手中买进,进行投资。

3.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区别

①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而契约型没有。

②发行的证券种类上,公司型为股票,而契约型为受益凭证。

③在投资者的地位上,公司型为股东,契约型为受益人。

④在信托财产运用上,公司型依据公司章程,而契约型依据信托契约。

二、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

投资基金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即投资者是否能够随时进出变现,分为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两种。

1.开放型基金

开放型基金是指基金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可以随时变动,即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基金份额或赎回股份的投资基金。开放型基金的交易价格可根据基金净资产价值加一定手续费来确定。由于投资基金总额是不封闭的、可以追加的,因此也称为追加型投资基金。

开放型基金有两种类型:收费基金与不收费基金。收费基金要雇佣证券商把基金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因此基金的发行价格由净资产价值加一定比例的销售费用构成。不收费基金直接按净资产价值出售给投资者。尽管不收费基金不收取销售费用,但也要收取小额赎回费用,这种收费有利于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资产。

2.封闭型基金

封闭型基金是指基金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在基金发行之前就已确走下来,在基金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的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都保持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由于基金的受益凭证不能被追加认购或赎回,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又称封闭型基金为公开交易投资基金。基金收益以股利、红利的方式支付给投资者。基金的交易价格虽然是以基金净资产价值为基础,但更多的是反映证券市场供求关系,通常情况下,基金交易价格或高于或低于基金净资产价值。

3.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区别

①开放型基金购回时,其赎回价格主要是参照基金净资产值而定,封闭型基金的交易价格则是依市场供需情况而定,并不一定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

②开放型基金赎回手续费较高,适宜长线投资;封闭型基金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大,价格起落较大,而且交易费用较低,因此投机性交易较浓。

③开放型基金投资灵活性大,容易满足证券市场对资金的需求,但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以备投资者赎回受益凭证,所以在投资效益上受到牵制,并因此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封闭型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于没有赎回受益凭证的压力,故资金可充分利用,以更好贯彻投资策略,追求较高的投资效益。

4.组合形态的投资基金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型与契约型基金,开放型与封闭型基金通过不同组合,产生了基金市场中最常见的四种类型基金:封闭型与契约型的结合即封闭一契约型基金;封闭型与公司型的结合即封闭一公司型基金,又称封闭型投资公司;开放型与契约型的结合即单位信托基金;开放型与公司型的结合即共同基金。

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上,纯粹形态的投资基金是不存在的,所见到的往往是组合形态的投资基金。如美国最常见的投资基金是共同基金,在英国是单位信托基金。

三、成长型基金与收入型基金

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是指该类投资基金的目的是追求资金的长期成长,而收入型基金则重视当期最高收入、 因为投资目标不同, 这两种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自然不同,这样势必影响投资人的收益及本金的稳定性。围绕这两个不同的投资目标,可派生出各种其他类型的基金。

1.成长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股票。成长股票,属于一种普通股票,是指其股市价格预期上涨速度快于一般公司的股票或快于股市价格综合指数的股票。 由于这些股票的上市公司通常将收入用于再投资, 实现资本增值,成长型基金因此将获得利益。成长型基金又可分为稳定成长型基金和积极成长型基金。稳定成长型基金一般不从事投机活动。“基金裕隆”则凸现成长型基金概念,欲通过投资于业绩能够长期可持续增长、从长远来看市场价值被低估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

详见

⑥ Y,你好,我想注册一个金融机构的公司,请问都需要什么条件,哪些法律手续

此类公司一般先要申请行政许可证,然后准备注册资金、公司章程、办公地址等证明,范围很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⑦ 求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急 急 急 谢谢

XXXX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0-6-8

XX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0 年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 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含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含20% )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

保管理制度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6 月8 日

以上是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⑧ 金融机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什么审批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内决议
2 、股容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众多创造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空间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迅速腾空提供的其他资料。

⑨ 保险公司是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是的

主要包括公募抄基金、私袭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一行两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9)金融机构公司章程扩展阅读: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经营业绩良好,且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2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⑩ 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能才开金融公司

开金融公司的大概流程与绝大部分人开公司的流程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具体额外要求一些什么证件或者什么手续需要咨询当地工商局才可以。

注册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10)金融机构公司章程扩展阅读

公司在农业银行开银行承兑汇票需要,需要带的材料:

1、对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营业执照;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5、工商银行企业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

6、单位申请开银行承兑汇票银的报告、如果不是法人或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要委托书。

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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