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排名前十的有哪些
聚 胜 就很可 靠 , 平 台采 用 多 重 防 控 体系, 充分保障了 用户资 本 流向的 安全 性。
2. 互联网金融协会 哪些p2p成员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 “人人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 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 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P2P信贷服务公司是民间借贷 的“市场版”。 它指的是有资金 开丏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 过信贷朋务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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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
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
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
网站,并自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
步的发展。近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寻求不到有效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全面普
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扩展了信息的覆盖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便乘着信息化的东风应运而生。P2P网络
借贷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于网络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对接,无限放大了客户群,打破原有的“面对面”的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发布、资金借
贷等一系列借贷流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
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
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
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极为相似了。
(三)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四)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
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
犯罪行为。
(五)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
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六)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
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自诞生以来,其性质便一直模糊不清,并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监管真空。在温州等地区,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网站还需在电信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业务。由于P2P
小额信贷网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网络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业务监管是否全面审慎,关系到贷款人资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运营影响到民间借贷能否合法有
序进行。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
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各部门分别进行征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作各自的职能征信,没有对
征信产业进行系统规划。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借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致使网络借贷的信
用评级始终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
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万千网站的一种,只不过其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相关,如若运行不当,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但是其在注册时的业务种
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进行细化和规范,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给予了网站比较大的自由
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对于民间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利益。网络贷款平台哈哈贷的关停促使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P2P网站市场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活跃民间金融,解决个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网络借贷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同
时,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网络借贷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辅助措施及规范尤为重
要。
(一)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务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
准金融机构并没有权威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2]
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接触客户资金,将其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更为合适,也更有利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3];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
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地方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4]对其监管权应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业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
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
现自我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动的运作,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其
独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定
详细的操作规范、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
国际上对贷款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对于不吸收存款、外部效应放大较小的机构,一般都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其目标
是降低风险,然而,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P2P网站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造成客户的流失,阻碍其发展。
所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该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寻求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
1、市场准入监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者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6]作为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准入监管将企业的数量、结构、规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范围内。
同时,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活跃性,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繁荣,对于P2P小额贷款网站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各个网站设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工信部门进行备案之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于对其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后续管理。
2、持续经营监管
(1)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规范
由于P2P网站是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其操作过程完全无纸化,且一般网站提供格式化协议书及合同范本,并不利于借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7]
(2)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的往来,这一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在途资金,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对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
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可与银行合作,脱离第三方支付,直接通过银行将借贷资金打入借贷双方的银行账户中,以减少第三方支付给高龄人群带来的不便,并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迟延支付产生的预期违约率。
总之,平台要坚持“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三不原则”,不经手客户资金,坚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双方的个人信息,且将信息于网站公开。因此,对公布于网站的电话号码、家庭情况、
职业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网站可以通过会员身份认证等措施,只对通过严格身份验证的会员提供查询,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性较强的信息则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个人隐私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3、市场退出监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秩序。
(1)市场退出机制中的处置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市场退出对金融市场秩序影响较大,启动市场退出机制的主动权大多被赋予了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由其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
(2)市场退出中放贷人利益保护
如何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场退出过程中至关重要。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
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
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五)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温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领取营业执照,顺利完成登记注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贷双方在中心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在温州,若经民间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贷款出现纠纷,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记的信息将成为证据,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为借贷双方提供保障,也将更加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3. 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哪些
4.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区别有哪些,具体解释一下这两个名字,最好简单易懂,因为在网上搜
线上线下
5. 互联网融资方式有哪些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目前市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第三银行支付牌照已经发放了250多个,其中真正从事互联网支付的企业有97家,另有150多家预付卡公司。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总量约达6万亿元,占到整个支付总量的0.5%。
2、P2P信贷:
从P2P的特点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对利率市场化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例如人人贷等公司,其实就是N个人组成的俱乐部,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在俱乐部成员之间互相借贷。P2P信贷的核心就是,利用互联网几亿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他们相互借贷,把信息的不对称减到无穷小。
3、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的放矢。大数据金融以电商平台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为典型,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阿里小额信贷通过分析淘宝网上的大量信息,利用支付宝,给每个人发贷款。这种做法和银行的做法完全不同,是一种自动放贷机制。淘宝商户所有的行为构成了本身风险的定价,然后阿里小贷根据风险定价,给它授信额度,可以随时贷款、随时还息。最终形成一个动态的风险定价过程。此种模式除了电商平台对产业链的上、下游提供融资服务外,商业银行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也参与大此模式中,为将来商业银行和电商平台进行客户抢夺的主战场。
4、众筹融资:
在美国,一个人如果有一个好想法,他就可以把这个想法放到网上,让大家给投资,然后用这个产品还款。投资者在网上投资可以获得股权。现在世界上只有美国正式通过法律规定,小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股权融资。目前国内对公开募资的规定及特别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使得众筹的股权制在国内发展缓慢,很难在国内难以做大做强,短期内对金融业和企业融资的影响非常有限。
5、余额宝模式:
其实互联网卖金融产品没有什么特殊性,但是余额宝把货币市场基金具有的货币功能和网络支付结合在一起,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这是一般的物理网点做不到的。如何将传统金融产品和互联网企业进行结合,进行颠覆性的创新,通过互联网的特性改善线上金融产品的用户体验。余额宝将用户网络支付和货币基金的特性很好的进行融合。互联网企业抑或是传统金融机构谁能在此改善用户体验,将最后赢得用户。
6、互联网金融商城:
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的核心就是“搜索+比价”的模式,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商城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这种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风险,因为其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
6.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7.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介绍
互联网金融平台(ITFIN)网络借贷模式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小版微企业主以个人名权义,通过中介获得融资,既能做到方便快捷,又能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本,再加上机构通过网络能有效降低服务成本,符合小微企业需求。P2P网络借贷平台指个人与个人间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小额借贷交易。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8. 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发展,爱投资作为国内首个P2C的互联网融资平台,是怎样做到结构和模式创新的
据了解爱抄投资作为国内首个P2C模式下的袭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他们的平台相比传统模式进行了模式的创新,使得爱投资不论在信审能力、贷后监管、风控措施及担保能力、还有行业监管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说这样能够有效平衡的投资收益与风险规避的关系,并且在保障投资者高投资回报的同时,也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确切的来讲也使现有传统金融市场得到进步的完善和良好的补充,对经济平稳转型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根据网上的一些相关资料也可以看出,以爱投资为代表的P2C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推动了金融市场交易的规范化,能够实现管理工具的标准化,最大程度的降低了交易成本,而爱投资将企业信息公开化,做到平台信息透明,在提高信息配比效率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9.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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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说白了就是缺钱的人直接跟有钱的人借钱,股票是最典型的直接融资方式,你买了股票相当于就是借钱给了企业,然后他每年给你分红,债券也是,你买了一个企业的债券,他每年支付你利息。间接融资就是有钱的人或者企业不直接借钱给缺钱的人,而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是谁呢?最典型就是银行,我们大量的人把钱存到银行,银行统一对资金进行调度和安排,发放给缺钱的人或者企业。我们获得了存款时候银行给予的利息,而银行获得了放贷款时候,企业给予的利息,两者差额就是银行的盈利。(信用货币的流转有两个特征的,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二是这个分离的过程是有报酬的,一般体现为利息或者股息。)
而互联网只不过是把人类底层的结构再往上重新实现了一遍而已。所以说最基本的金融交易也是有放在网上的潜能的,无非是现在大家的操作习惯允不允许这件事产生而已。(这里说下余额宝,它只不过是对接了一个货币基金,使交易本身更加便捷了,并不算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创新)
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谢平教授,曾经提出过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代表了大多数人对这个模式的理解。他的定义是: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他把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种融资方式来看待的,当然你也可以把任何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都看做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的效率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
其中最关键我认为是要明白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是实现去中介化,即所说的金融脱媒。 希望能够利用互联网会让信息不断的透明化,让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对称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让社会的各种参与主体更加的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由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让大量金融机构的职能不断的分化甚至消失。
【互联网金融or金融互联网?】业内有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则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金融互联网。我认为这样生生把他们俩割裂对立开来似乎不太可取,用金融的思维做互联网,或者用互联网的思维做金融,无非争论的是谁服务谁的问题。
而我所认同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把原来线下的金融产品放到网上去贩卖,更多的是用互联网的“精神”来做传统金融行业做的事,而传统的互联网精神是什么?是开放,是平等,是协作,是分享,是去中心化,是客户体验至上!!从短期来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核心点还是金融属性,互联网还只是工具而已,大体遵守的还是金融规则。你看在国外最具有互联网金融属性的P2P在中国却因为没有有效的风控被做成金融互联网模式,p2p公司直接介入交易,成为交易的一方,使得本来应该是金融脱媒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了还是无法脱媒,需要他自身信用附加的模式,本质上成担保公司,部分的P2P,甚至成为了银行,利用构建资金池,让自己成为了一个没有牌照的银行,这种变形,其实是已经典型的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应该有的模式了。他们的本质其实就是金融机构。这儿就不举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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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平台
(p2p)是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小额借贷是一种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金融危机爆发后,欧洲各大银行为自保普遍出现惜贷情况。急于发展业务的中小企业苦于借贷无门,常为一小笔周转资金不到位而束手无策,网络金融服务首先在英国兴起。中国的情况:银行信贷偏向国企和大企业,处于夹缝中的中小企业往往很难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支持,借贷无门。小额贷款公司则受限于资本金的限制,服务客户有限。在此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如合盘贷是一个专业的投融资中介平台,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方、有闲置资金的投资方搭建了一座安全、便利的桥梁,满足双方的投融资需求。
2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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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平台举个例子:如乐金所
http://www.lejinsu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