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内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容,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因此,能否化解和管控风险,将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成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金融灾难事件警告世人,有效的风险管控能够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并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农信社要建成农商行,就必须对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并采取科学的化解和防控措施。客观地讲,农村信用社对风险有一定的意识,但做得还不够,未建立并形成一套科学的风险管控体系。如在贷款风险的识别中,对关联交易关注得较少;在客户信用评级过程中,主要依赖信贷人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基于风险量化的信用评分模型、违约概率模型尚未建立和应用;目标明确、结构清晰、流程合理、职能完备、功能强大的风险管理传导机制也有待建立和应用;风险管理文化有待深层次培植。
② 山东的经济怎么样
山东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工业产值仅次于江苏和广东,位居全国第三。在2018年山东工业增加值3.4万亿,占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工业增加值的8.9%。
在一般工业部门中,山东的纺织服装、造纸与印刷产品、化学与医药产品、金属及其制品的产值分别占全国31省市自治区总产值的15.6%、14.3%、16.2%、10.6%,分别位列全国第三、第二、第二和第二。
从出口依赖来看,山东的纺织服装、造纸与印刷产品、化学与医药产品出口分别占全国总出口的11.7%、7.0%和13.5%,位列全国第四、第三和第三,在制造业上,山东的机器装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其他制造业的出口分别占全国总出口的5.1%、2.5%、0.2%和2.4%,位列全国第五、第六、第十八和第八位。因此,若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进口需求大幅降低,山东的纺织服装、造纸与印刷产品、化学与医药产品等一般工业产品因出口依赖为严重而直接受到冲击,出现产品“滞销”问题。
虽然山东制造业出口依赖程度相对较小,受到的贸易直接冲击相对较低,但是由于广东、江苏和浙江等制造业出口大省的出口受阻,通过国内产业链的传递,也将对山东制造业造成显著冲击,出现较严重的产品“滞销”问题。
③ 谁有银监局印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附件--分类标准只要分类标准!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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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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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欧美国家农村金融体系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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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1”需求功能型的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村金融组织是从需求的角度来构建的。该模式由“4+1”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府农贷机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组成。其主要特点是:
1.按照农业需要的合理分工设计惠农金融服务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1)商业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2)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它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由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3)政府农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业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三个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家计局主要是对不能从商业银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农民提供适合农业生产周期的借款,这是一种“无追索权贷款”。(4)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向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2.政府为信用社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信用社不缴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
3.多层次的保险提供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美国农业保险运行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次为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代理人销售,他们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三)“4+1”国家控制型的法国模式
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等农业信贷机构及法国的农业保险(即“4+1”模式)都为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农村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目前,法国农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该体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并运行的,同时还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它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2.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上官下民”的组织体系来构建。法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银行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的金融组织,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组成。该体系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来的。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便于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与国家政策结合得很紧,甚至可以说是为政府政策服务的。其缺点是各级信贷互助银行独立性较小,受政府干预大,经营效益较差,国家财政补贴较大。
3.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必要的干预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法国农民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发起并设立了地方互助保险公司以应对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政府则负责对商业保险所无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1980年以后,法国在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资助研究。
(四)“5+1”分类对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比较齐全,包括国家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全国金融公司及农业保险机构(即“5+1”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将不同情况的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提供对口的金融服务。墨西哥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的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产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那些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
2.农业保险中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存,国家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金由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免税。墨西哥还有其他4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该农险业务向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分保,并可经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得30%的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推广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一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采取强制措施。
(五)“6+1”领头银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这一金融体系构成了“6+1”领头银行型模式,即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用“领头银行”计划的制度安排确保金融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印度推行“领头银行”计划,就是在一个地区,必须有一家领头银行负责该地区的发展开发工作,该银行必须向国家规定的优先发展的行业(如农业)提供金融支持。
2.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政府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万个农户就有1家农村金融机构为之服务。
3.用中央银行的特殊职能确保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该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4.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保险在分散农业经营中风险的重要作用。印度的农业保险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另外,印度最近开始开办经济作物保险,更多种类的农作物被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
二、国外农业发展金融支持的主要经验及启示
(一)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因地制宜地设计了不同的金融支农发展模式。农业最发达的美国针对地广人稀资源丰富国力富强的国情,从需求的角度设计“4+1”模式的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村市场的需要;日本根据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发达的国情,发挥团队作用,以合作金融为依托设计“2+1”模式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墨西哥农村经济存在二元结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公共信贷资金不足,将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5+1”模式)提供对口金融服务;印度根据人多地少经济落后的国情,采用“6+1”领头银行模式扶持农业发展。
中国大陆具有东亚小农社会的典型特征,工业化开展较迟,劳动力转移速度较慢,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商品经济发育不足,农户规模太小以及人多地少等现状。在欧美,“村”的形式已经不存在了,中国绝大部分人口还住在村里。城市化速度再快,在未来几代人的时间里,这种局面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因此,我们不能照搬欧美模式,而应更多地借鉴日、印等东亚模式。
(二)用立法手段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早在19世纪,法国政府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着手建立农业信贷体系,试图通过建立农村金融制度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帮助农民提高收入。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日本也颁布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而印度的立法规定得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如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等立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无论是美、日、法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用立法手段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应承担的责任。
(三)政府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农业生产吸引资金的能力较弱,农村金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政府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采取持续的正向的激励措施就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如美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利率补贴等措施;日本政府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法国政府实行的优先支持、贴息政策;墨西哥实行的低息、无息贷款政策;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了利率补贴计划,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这些措施的实行,既是对农业的支持,也是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激励。
(四)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金融是国家引导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繁荣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农村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扶持它的发展。而农村金融机构在得到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后,又将优惠的信贷支持政策服务于农村领域。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为支持农产品价格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和补贴补偿等;日本的农协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贷款不要担保等;墨西哥对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实行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案》明文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所忽视的那部分人的特殊需要”。
(五)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
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法、日的“4+1”或“2+1”模式,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墨、印的“5+1”或“6+1”模式,这个“广就是农业保险,也就是说,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的重要政策,并且通过法律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保障。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不足和缺陷
(一)不恰当的农村金融功能定位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四大“短板”的金融抑制
“短板”之一: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不为农户发放贷款。长期以来,农业发展银行只局限对粮、棉、油等收购企业发放收购贷款,而无权对农户发放贷款,将本来具有政策性扶持的农户贷款由企业性质的农村信用社承担,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曾变成了纯粹的“收购银行”。现阶段,农业发展银行虽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但受其信贷资金来源的限制,支农作用不明显。
“短板”之二:商业性银行——农业银行名不副实。现在的农业银行在转轨过程中过分追求商业性目标,特别是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效益最大化似乎变得天经地义,也更加有理由偏离“三农”方向。
“短板”之三:支农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比例缺乏刚性约束。农村信用社虽然承担着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职能,但这种职能只停留在弹性的倡导上,还没有上升到刚性的约束。作为金融企业,逐利性更是一种内在的商业需要,当弹性的政策性金融职能与刚性的逐利性内在需求发生冲突时,信用社会毫无疑问地舍弹性职能而取刚性需要,最终导致信贷资金流向非农领域。
“短板”之四:“劣币驱逐良币”——非正规金融组织对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挤出效应。在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劣币)由于具有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贷款手续简便等特点,更容易为农产所接受。在正规金融组织(良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它已经成为农户借款的主体,也已经开始填补由正规金融留下的信贷市场空间。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在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民间借贷占65.9%,其他占1.24%。这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
(二)不合理的金融支农体系的网点收缩导致部分乡村出现金融服务“盲区”
根据产权安排和收益冲销理论(埃格特森,1990),金融机构将网点大幅减少,收缩了放贷权限,已逐渐淡出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领域。如湖南省永州市农行营业网点在全市188个乡镇中设有机构的只占34.6%;农村信用社也实行撤并,对1300多个农村信用代办站进行撤销,部分乡村出现了金融服务盲区。在撤并的网点中,基本上属于偏远的农村和山区的机构,当地居民因无法得到便捷的存取款和结算服务而极为不满。如安徽省石台县横渡镇兰关村曾是乡政府所在地,由于撤乡并镇,信用社也跟着撤销,当地居民办理存、贷、汇业务要跑到15公里以外的乡镇,用卡业务则要到县城办理,加重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和融资困难,为此先后发生两次村民群体上访事件。此类现象,并非个案,许多欠发达地区均有类似情况。而印度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的做法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失衡的农村信贷资金供需矛盾造成供给总量不足,导致农村信贷资源的严重“贫血”
从欠发达地区的现状看,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演化成为上级行的“吸储器”,加之基层邮政储蓄银行只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血液)被大量抽走,出现了农村资金的“抽血机”效应——本地资金异地化。据统计,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所吸收的存款有近60%属农村存款。本来就“贫血”的农村,在邮政储蓄“抽血机”的效应下变得更是犹如雪上加霜。这与印度“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的规定相去甚远。
(四)缺失的农业保险支农功能难以满足农业分散风险的需要
我国农村保险业目前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国外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还未建立,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难分散。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多年来对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一直不足,农业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界定金融机构功能定位,减少供给型金融抑制
借鉴美国的需求功能型、墨西哥的对口支持型、印度的领头银行计划等经验,我国应合理界定金融机构的支农定位:一是农发行定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扶持重点地区和行业等方面发挥作用,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中重要的基础性力量。二是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地区的投入,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县级以下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三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发挥地处农村、与农民联系紧密的优势,在防范风险条件下,简化贷款手续,加强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四是完善邮政储蓄制度,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五是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如村镇银行等小额贷款组织。六是推进农业保险进程。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干预
要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就必须将微观、直接的干预上升为宏观、间接的管理,使金融机构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
(三)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开对民间金融的过度管制
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短、频率高的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要。而民间金融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四)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采取持续的正向激励支农政策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建议我国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一,继续向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提供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第二,为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不良贷款,减轻财务负担。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第四,拓展农贷风险补偿渠道,建立农业投入的补偿基金。
⑤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风险点,经营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版,实行自主经营,权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因此,能否化解和管控风险,将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成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金融灾难事件警告世人,有效的风险管控能够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并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农信社要建成农商行,就必须对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并采取科学的化解和防控措施。客观地讲,农村信用社对风险有一定的意识,但做得还不够,未建立并形成一套科学的风险管控体系。如在贷款风险的识别中,对关联交易关注得较少;在客户信用评级过程中,主要依赖信贷人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基于风险量化的信用评分模型、违约概率模型尚未建立和应用;目标明确、结构清晰、流程合理、职能完备、功能强大的风险管理传导机制也有待建立和应用;风险管理文化有待深层次培植。
⑥ 求一份会计社会实践调查的材料
HPDV3 ,你好:
这个肯定对你有用,希望你能采纳。
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解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一步做好2008年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工作,近期,财政部副部长李勇率领金融司调研组赴江苏省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
一、江苏农村金融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007年,全省人民币涉农贷款余额2284.52亿元,占全省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0.34%。其中,农业贷款846.9亿元,乡镇企业贷款1437.62亿元。全省县以下金融机构网点5881个,其中农信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网点3167个,占县以下金融机构网点的53.85%。
目前,除农业银行以外的各家商业银行都已基本撤出农村市场,个别保留的网点对农村市场也是“只存不贷”。农业银行在当地农村的网点也不足50%,贷款总规模不足20%。农信社以及由农信社改制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成为全省信贷支农的主力军。2007年末,全省农信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余额914.89亿元,占农业贷款总额的94.85%。
(一)农信社改革取得较好效果
1.整体实力得到提高。江苏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的发展,率先在全国实施农信社改革试点。2003年以来,通过财政注资、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帮助农信社化解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改善了农信社的经营情况。截至2007年末,全省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项存贷款余额3974亿元,比2002年底增加2392亿元,增长151.2%;全省共有636万农户得到了农信社的贷款支持,贷款面达50%;按照四级分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93.2亿元,不良贷款比例3.3%,比2002年下降了18.3个百分点;资本金从改革之初的6亿元增加到130亿元,按四级分类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为12.5%,比2002年上升了15.3%;2007年实现盈利58.9亿元,农信社的经营效益明显好转。
2.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在农信社改革过程中,省政府组建了省联社,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职责。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省联社将1648个乡镇的82家农信社整合为72家法人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农信社改组为规范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使农信社资源配置效率有所提高。目前,全省已成立9家农村商业银行、16家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和跨区域经营也迈出了步伐;作为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江苏省第一家村镇银行——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获准筹建;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成功引入交通银行作为战略投资人,开创了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战略入股农村商业银行的先河。
(二)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有效支持了农业信贷
为降低金融机构放款风险,提高放贷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农民贷款需求,江苏省对发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张家港市由政府出资组建了张家港投资担保公司,经过三次增资,注册资本达到1.6亿元,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和种养殖大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截至2007年末,公司共办理担保业务1756笔,累计担保金额39.5亿元,帮助一大批中小企业解决了成长初期的融资瓶颈问题;昆山市于2005年成立了市镇两级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2006年,又组建了“昆山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面向农民提供小额创业贷款担保。3年来,共为1503位创业农户提供担保贷款7944.8万元,促进了一批初创型企业的发展,带动了一批群众的再就业;苏州市政府于2007年出资成立了苏州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金额59454.6万元,其中农业担保项目13852万元,一些有影响的农业企业获得了融资支持。
(三)政府积极推动农村金融建设
为改善农村金融状况,促进金融服务“三农”,江苏省坚持财政“小”资金撬动金融市场“大”资金的基本思路,推动和扶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1.提高农信社资本实力,降低经营风险。省政府通过财政注资等措施,不断充实农信社资本金。对全省23家比较困难的农信社增资扩股给予分红补贴,3年累计1亿元;对最困难的8家农信社一次性注资8.14亿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累计减免营业税、所得税28亿元。
2.政府牵头组建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服务农民贷款需求。张家港、昆山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组建了农业贷款担保公司,苏州也成立了类似机构,为农民贷款特别是农民创业贷款提供了有力支持。
3.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新增涉农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为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制定了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为生猪养殖、销售提供贷款担保。此外,省政府还积极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
4.扶持和鼓励中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对按规定组建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民营金融机构,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苏南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或兼并苏北地区农信社的,省财政也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金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1.农村金融资源相对短缺,供求矛盾突出。2007年,全省各项农业贷款846.9亿元,仅占全省人民币贷款余额的3.84%,真正面向农户的贷款仅为567.15亿元,占比2.57%。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考虑,对涉农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陆续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在涉农贷款上也存在“嫌贫爱富”的问题;涉农信贷投放主要由农信社一家承担,农信社规模小、资金实力不强。这些因素均导致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农民信贷需求满足程度偏低。
2.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单一、服务水平落后。目前,面向农村市场的金融服务主要是存贷款业务,产品比较单一,缺乏金融创新。与此同时,农民创业、现代农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多样化金融产品支持,现有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多方位需求。
3.担保机构实力较小,担保能力有限。从苏州的情况看,农业担保发展存在“两头热、中间冷”的问题,即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很高,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够高。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担保机构实力有限、抗风险能力不强,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一方面,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较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业务规模和经营实力难以壮大,影响了担保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认为农村担保机构从事的业务具有政策性,应该与其他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一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有关部门对此并不认可。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被确定为全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以来,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目前开办农业保险的机构主要有人保财险、中华联合等。截至2007年底,全省水稻实际参保面积2877万亩、承保推进面达88.54%,投保农户905万户,签单保费总额3.13亿元,承保金额77亿元;能繁母猪投保138.37万头,投保农户达71万户,签单保费总额8302万元,承保金额13.94亿元;小麦、油菜等农作物的承保工作也在有序开展。此外,部分地区还开展了育肥猪、养鸡、奶牛以及淡水养殖等其他品种的保险试点。2007年全省各类品种的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总额达4.49亿元,承保总金额103.38亿元,因灾出险累计赔付1.52亿元,形成农业保险赔付基金3.69亿元。
(一)江苏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主要特点
1.财政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省政府出台了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在坚持农民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各级财政与农民共同负担保费。截至2007年年底,省财政共下拨保费补贴资金1.55亿元,省以下安排保费补贴资金1.09亿元。对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玉米等主要参保品种,各级财政的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能繁母猪保险补贴原则上为80%。省财政还建立了财政保费补贴考核奖励机制。如淮安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农业保险达到一定承保面积的乡镇、村干部,调动了基层干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市、县政府都建立了大灾风险基金,基金安排比例为当年保费收入的5%—10%,同时明确了大灾风险补偿办法。
2.因地制宜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于苏南、苏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苏北和苏中大部分地区选择了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共保”的保险模式(大部分地区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7:3的比例共担经营风险,南京采取8:2的比例分担风险);在经济较发达的苏州、无锡等苏南地区,则多选择“委托代办”的保险模式(委托专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业务)。在风险赔付问题上,苏州实行由政府全部承担赔付责任的办法;无锡实行“两次赔付、六倍封顶”的赔付办法。
3.初步形成农业保险资金运作管理机制。张家港、淮安两市在财政局建立农业保险基金专项账户,政府的保费补贴与农户缴纳的保费均纳入专项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作。保险公司负责保费资金的日常管理,财政局负责集中支付,确保对农保资金做到有效监控。
4.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做法。宿迁市尝试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发放协同对接,增强了农村金融的供给能力;无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在制定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确定保险条款、理赔定损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大数法则”未能得到有效体现,农业抗大灾风险能力差。自然灾害具有风险大的特点,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保险规模有限,农业风险难以在大范围内分散。同时,农业保险基金积累速度慢、规模小、抗大灾风险能力弱,再加上目前再保险市场不完善,没有渠道分散超赔风险,一旦出现大灾,当年保费收入和历年积累的基金往往不足以支付赔款。如江苏省沭阳、泗洪县的水稻因灾情较重出现了超赔现象,地方政府面临很大压力。
2.农民认可度不高,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和理赔服务需要加强。农户对经济效益较高的养殖业、特色农业的保险需求较高,而目前这些品种由于没有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开办的积极性不是很高,难以满足农户需求。同时,个别农险品种(如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障水平偏低,没有覆盖农户的生产成本,难以通过赔付获得足够的再生产资金来源。在理赔定损上,由于目前查勘定损还主要依靠农技人员的主观分析,缺乏科学的对照指标,可能产生松紧不一的情况,容易造成农民对定损结果的不理解、不认可,影响农民继续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展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信贷有效供给。一是深化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改革,提高大银行支持“三农”的力度;二是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巩固和发展农信社改革试点成果,把农信社建设成真正服务农民的金融机构;三是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准入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
(二)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环境。一是维持农信社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信社加快发展。二是对其他新兴农村金融机构,例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如果其农村信贷业务量超过一定比例(如75%),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完善小额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户和中小企业借贷能力。农业担保、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应统筹考虑、协调发展。一是建立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对接机制。二是探索其他新的担保形式。除传统的保证担保和不动产担保外,积极探索和发展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手段。三是完善担保服务体系,如通过保单质押等手段,既要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还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路子,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市场。同时,鼓励有稳定收入的个人为农户提供担保。
(四)针对不同风险特点,统筹规划救灾和农业保险政策。农业救灾、农业保险都是政府应对农业灾害的方式,但是两者在补偿范围和补偿机制上有较大差别。救灾是纯粹的政府行为,以实物补助为主,是道义性的援助,通常只能维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且不确定性大,难以解决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补偿农民利益等实质性问题,无法为农业生产提供长期、稳定的风险保障机制。农业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的市场化手段,能够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调动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灾害,同时,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在分配上更加公正、透明、及时,农户直接受益,资金的使用也更为有效,有利于实现多方共赢。从国际经验来看,农业生产风险主要通过保险机制化解,政府救灾只是针对个别的、不具备承保条件的对象提供补偿。因此,应针对当地农业风险特点、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规划农业救灾与农业保险的补偿范围和对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农险业务损失的不确定性较高,一旦遇上严重灾害,会面临巨大损失,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建立,农险业务会始终面临风险敞口,不利于其持续、健康发展。国际上开展农险业务的国家分别通过提供再保险、承担超赔责任等方式,对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因此,为有效应对大灾风险,构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应积极建立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发挥财政手段的调控和引导功能。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讲解、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水平,培养农民保险意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也应结合农业生产特点,根据农民实际需求,设计并推出更贴近农村现实情况的农业保险产品,增加农险产品对农民的吸引力。同时,进一步发挥保费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将关系民生、国家重点支持的农产品纳入保费补贴范围,鼓励农户生产积极性;稳步推进保费补贴试点,对于有积极性、有能力、有条件开展农业保险的省份,特别是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粮食主产区,将给予积极支持,推动地方政府逐步树立通过市场化手段防灾防损的理念。此外,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现有的保费补贴品种已不能满足农民需要,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等项目,具有收益高、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对保险的需求更加强烈,农业保险应向这方面倾斜,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农业特点,对开展特色农业品种的保险提供保费补贴等鼓励性措施。
⑦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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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发展迅速,在国际金融业和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1970年以后,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快速提升。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法国等七国集团(G-7)金融资产总值占同期GDP的比例从1970年的399%增加到1998年的791%,金融中介债券总额占同期GDP的比例从1970年的35%增加到1998年的44%。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保险业发展更为迅速,在国际金融业中的地位快速提升:1970年以来,国际金融业资产结构的重要变化是银行资产占金融业资产的比重逐步下降,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占金融业资产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如七国集团银行债权占GDP的比例从1970年的69%下降到1998年的53%,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占GDP的比重从1970年的31%提高到1998年的47%。其中,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银行占比分别从58%、58%和45%左右下降为21%、46%和32%左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占比分别从31%、28%和10%左右增长为46%、40%和19%左右。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业的发展又快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成为金融业日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如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从1990年不到6万亿美元增长到1999年的12万亿美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构成中,增长快于养老基金公司和共同基金公司的资产总额。从金融资产的平均增长率来看,1990~1998年期间经合组织国家的保险公司在金融资产总额较大、金融资产平均增长率较高(8%~13%)的基础上,仍保持了年均近10%的增长速度。同期,在七国集团中,保险公司所控制的金融资产年均增长率基本保持在9%左右,与养老基金公司接近,低于共同基金公司。
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2008年全世界保费规模(寿险和非寿险)为42,700亿美元,其中欧洲占41%,北美洲占32%,亚洲比去年上升一个百分点,占比22%,排名第三。在保费构成上,全球保费中寿险和非寿险分别占58.3%(24,900亿美元)和41.7%(17,790亿美元)。亚洲市场的保费构成则有些不同,其中寿险保费在保费构成中占较大比重,达到75%。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市场的影响。日本保险市场的规模占整个亚洲市场的一半以上,而日本保险市场主要以寿险为主,寿险保费占到其总保费的80%。
1980-2009年,全球寿险维持高增长,复合增长率达10%。全球保险业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但分布仍处于不均衡状态,寿险业务仍集中于北美、西欧、日本,2008年它们占全球保费的82%。美、日等国寿险保费都曾维持40余年高增长,尤其是日本,1950-1970年寿险契约增长141倍,年平均增长率达27.6%;1970-1990年,寿险契约增长20.5倍,平均增长率16%。美、日寿险的发展道路虽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无疑是其寿险业发展共同的主要原因之一。
⑧ 种植土豆国家有补助吗
可以享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可以享受国家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版购种补贴;种粮农业保险国权家补贴75%的保险款。
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充实主要农产品储备,优化农产品进出口和吞吐调节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适用于村镇银行吗
不适用,建议就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指引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