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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24 22:58:33

A.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马颖秋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回实践合同答”这个问题。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 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B.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其他借款是诺成合同

C. 为什么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实践合同法人(企业银行之间)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诚合同

因为自然人的借款行为大多没有正式合同。

D. 商业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专合同成立要件。
比如:自然属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实践合同是与承诺合同相对应的,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承诺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在区分实践合同和承诺和同时,还要具体分析。比如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向受赠人提供赠与物时成立,属于实践合同。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赠与合同,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属承诺合同。

E. 为什么金融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而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内,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只有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补充: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F.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合来同法》第自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试举例说明: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却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G.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H. 为什么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的或者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它不依赖物的交付。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于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我个人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并不以生效为必要条件,也即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并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并没有否认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只是强调必须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应为诺成合同。

I.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吗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内致外,容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笔者一般是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合同生效条款即:“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借款人收到第一笔借款之日生效。”,并在谈话笔录中注意提示当事人《借据》的作用,以证明双方交付货币的事实,以此确定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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