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有哪些竞争优势
数以亿计的客户
家里有矿
Ⅱ 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主体是什么
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主体,它是依法接受活期存版款,并主要为权工商企业和其他客户提供贷款及从事短期投资的金融中介。
商业银行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实现国民经济中的绝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能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创造货币和收缩货币,它始终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Ⅲ 判断:货币供给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错。
(1)货币供给形成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包括接受活期存款的专金融机构),属即存款货币银行系统。
(2)两个主体各自创造相应的货币:中央银行创造现金,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
(3)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接受活期存款。
Ⅳ 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是什么
在现代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分为中央银行、商业回银答行、各类专业银行;而非银行机构又分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组织、基金组织、消费信贷机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中央银行是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商业银行是主体,各种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分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分业制专业经营模式,即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分离。
商业银行主要从事短期信用业务,吸收存款和发放短期贷款,而其他业务则有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承担。
另一种是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混业制经营模式,即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一切金融业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央银行监管制度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与金融创新的需要,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正在被打破,综合性的趋势日益明显。
1999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混业经营体制终于在国际金融界占据主导地位。
Ⅳ 431金融学综合包括哪些科目
431是科目代码,金融学综合包括以下内容:
1、《货币金融学》
证券投资的主体和客体、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发行市场、证券流通市场、证券市场监管;证券交易
的程序和委托方式、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与期权交易;证券投资的收益、证券投资的风
险、证券风险的衡量;证券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套利定价理论(APT);债券分
析、股票分析、其他投资工具分析;质因分析——经济分析、量因分析——财务分析析、市场指标
分析;其他分析工具;技术分析概述、图形分析、市场指标分析、证券投资方法;证券投资管理步
骤、股票投资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投资业绩评估。
(5)金融机构研究的主体扩展阅读:
公司理财又叫财务管理,所以财务管理和公司理财客观来说是一样的。最经典的书是罗斯《公司理
财》,考金融专硕,95%以上的考生推荐看这本书,除非报考院校初试不考公司理财或者财务管
理。罗斯《公司理财》一共31章,从考试大纲看,重点考前面19章。部分院校,如人大和外经贸,
考过19章之后的内容。如果时间不是特别充裕,可以就看前19章,后面的内容直接放弃。
公司理财里面包含了投资学,部分院校,如清华大学,重视投资学。投资学这一块,最经典的书是
博迪《投资学》,该书课后习题经典,如果报考院校重视投资学,建议考生多做做,很有帮助。
Ⅵ 金融市场的主体主要指
1、金融市场主体是指包括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非金融企业(工商企业等)、政府财政及个人或家庭在内的金融市场资金或金融工具的供应者与需求者。
2、金融市场主体又叫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参与金融市场的机构或个人,或者是资金的供给者,或者是资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双重身份出现。如果从参与交易的动机来看,则可以更进一步细分为投资者(投机者)、筹资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调控和监管者等。
4、对于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居民个人与家庭、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等等。(监狱不能成为金融市场主体)
一般包括企业、政府、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和家庭五个部门。
(6)金融机构研究的主体扩展阅读
金融交易主体的分类
金融市场参加者是金融交易的主体,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政府、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五类。
1、居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首先体现为资金的供应方,即通过参加银行储蓄存款,购买债券股票等,将消费剩余资金提供给资金的需求方;居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也体现为资金的需求方,
在金融市场中获得购房消费贷款、教育消费贷款会提高居民的短期消费能力和最佳消费效果。从居民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上看,居民仍然是资金净剩余的金融交易主体。
2、企事业单位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首先体现为资金的需求方,企业为了弥补其资金不足,除了从银行借款之外,还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与此同时,企事业单位的闲置资金又成为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源。
3、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主要体现在执行财政的职能,这种财政职能使政府具有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当财政收支出现赤字时,政府往往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长短期国家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与此同时,财政作为公共部门和特定领域的资金提供者,其资金的投放虽然不经过金融市场,但却可以改变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
4、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专业参加昔,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同时又广泛吸收存款,并发行有价证券进行筹资。
5、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金融市场资金的最终提供者,同时又是金融市场的直接管理者。中央银行代表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出台适当的政策措施,以指导,规范、监督金融市场的运行
Ⅶ 金融市场的各类主体中,主要以 资金供应者身份参与金融市场的主体是()企业家庭政府金融机构
是家庭,消费者是资金供应者
Ⅷ 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的定义扩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将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同时,法释第一条与第十一条可作整体理解,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作了原则上的肯定,这是对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无效”,同时与国务院授权、由央行及银监会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中关于部分认定有效的思路趋于一致。
二、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法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法释重申了这一规定。自央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出台后,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此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下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空间已全面放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亦不涉及对借贷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审查。
Ⅸ 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是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专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统一管理金融活动并代内表政府协调对外金融关系的金融管容理机构。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一国最重要的金融管理当局。
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商业银行。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以银行业为主体,目前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个体系,一是商业银行体系,一是政策性银行体系
Ⅹ 一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 A商业银行 B中央银行 C专业银行 D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专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统一管理金融活动并代表政府协调对外金融关专系的金属融管理机构。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一国最重要的金融管理当局。
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商业银行。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以银行业为主体,目前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个体系,一是商业银行体系,一是政策性银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