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和金融机构犯罪是不是犯罪主体不同
是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
犯罪主体
是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
职务犯罪
。而金融机构犯罪其主体是金融机构,是单位而非其中的某些或所有人员,属于
单位犯罪
。
『贰』 请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的全文
北京1月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2003.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叁』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专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属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肆』 金融诈骗的几种类型及防范措施
一、金融诈骗的种类:
1.白领犯罪与智能化犯罪。金融诈骗是一种新型犯罪,属于白领犯罪,高智能化犯罪。诈骗分子,大多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如在法人诈骗中的厂长经理、银行的职员都属于这种类型。白领犯罪比街头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并对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原则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2.诈骗方法名目繁多,高科技化 。从诈骗方法来看,最初的金融诈骗只是在储户的存折上做手脚,如伪造存折、伪造印章冒领存款。从诈骗手段来看,经历了由手工作案到计算机诈骗的发展过程。
3.内外勾结,共同犯罪 。犯罪分子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罪,这是目前我国金融诈骗犯罪,最主要的一个特征。
4.携款潜逃,偷渡出境 。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也知道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5.发案率高,损失巨大 。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核心产业部门,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长期以来,金融市场资金供给,处在严重供不应求的状态。民营企业、个体户为了取得银行贷款,不惜用重金贿赂和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导致内外勾结的银行诈骗案件,不断增长。金融诈骗的数额,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快速增长过程。金融诈骗的高发性,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预防金融诈骗的措施
1.适当提高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量刑力度 。面对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在立法上,适当提高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量刑力度是必要的。原来的标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金融诈骗犯罪还不十分严重,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2.健全内控制度,建立防范体系 。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实施,都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相互勾结密切联系,“家贼难防”。必须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从制度上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才能起到防范的作用。银行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有利于起到防范的作用。
3.开展专门培训,增强防骗意识 。对于新进的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中,必须新增防骗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这在我国金融机构还是一个空白,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培训是业务培训,重业务轻防骗,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开展防骗教育,增强每一个员工的防骗意识。
4.提高员工素质,严把用人关。在队伍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好进人关和用人关。在招聘员工时,严格审查,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员工队伍。在选用干部时,要严把用人关,对基层组织的信用社、储蓄所、办事处主任的选用上,一定要配备技术好、素质高的人去担任。这对预防诈骗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5.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按市场规律办银行 。在加入世贸之后,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不佳,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比较差。在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将与我国商业银行形成比较多的市场竞争。
6.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金融诈骗犯罪 。
『伍』 金融机构犯罪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复杂性
(二)隐蔽性
(三)智能性
(四)集中性
『陆』 金融犯罪有哪些
①按犯抄罪行为方式不同分袭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
②按侵犯的主客体不同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③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柒』 检察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汇款有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内机构、邮电部容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是执行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凭证。需要填写文书发文字号,发往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名称,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名称,最后填写签发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的印章。 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能仅理解为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进行的存款或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汇出、汇入的款,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论是以真名、假名、化名、亲友名称或以转交方式进行的存款、汇款,均可查询、冻结。 因此,到银行查询嫌疑人的存款情况,不一定要列明嫌疑人的身份证号码。银行也无权拒绝查询。
『捌』 我国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我觉得,符合国家管控的就是合法金融机构,无法管控的境外的,基本都属于违法!
『玖』 2、下列哪些机构具有反洗钱调查权力。( ) A.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B.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答案是: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大区分行、上海总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