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资产损失用清单申报方式
根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制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B. 金融行业会计专项检查方案如何写
金融服抄务方案,是商业银行在对客袭户需求进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本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全面整合,为大型客户度身订做的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解决方案,是一种提案式或建议式的营销文书。
2.作用金融服务方案虽然是一种参考性文书,但由于它是为大型客户度身订做的,具有很浓厚的人情味,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在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1)它有利于表明你和你这家银行为客户专门服务的诚意,增加客户的信任度。由于金融服务方案书是专门为某个客户制订的,并且是以正式文件发送的,这样就使客户感到你这个客户经理和你这家银行是诚心诚意地在为他想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增加对你和你这家银行的信任度,为以后的营销工作奠定基础。(2)它有利于解答客户在金融服务需求方面的困惑。如果客户经理与客户代表的营销商谈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一定的文字说明,这样客户代表就不可能准确地了解银行方面对客户需求的解决办法。如果你为客户精心制作了一份金融服务方案书,客户代表就能准确地把握你这家银行的优势及提供的特色金融服务,为客户方面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C. 资产损失的认定原则
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D. 金融业损失信用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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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属于金融行业。
保险,是专指投保人根属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E. 如何向税务写财产损失报告
(一)无保留意见格式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书(无保留意见)
××所鉴字[2007]第 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进行了审核。我们审核时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1]39号等文件,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 有关规定,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南》,对贵公司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财产损失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贵公司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鉴证,出具鉴证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贵公司应当按照鉴证业务委托书的要求使用鉴证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鉴证人及其所在的鉴证机构无关。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发生的允许在本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元,有关数据如下:
1.货币资产损失××元;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元;
3.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元;
4.资产评估损失××元;
5.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元;
6.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元;
7.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元。
中介机构负责人:
中国注册税务师:
电话:
地址:
鉴证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项(类)明细表。
F.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怎么写
陈述事实,注意:只有专项申报才可能出鉴证报告。固定资产:分项说明原值、累版计折旧、减值准备、处置情况权、变价收入、处置费用的相关数据、报废原因、责任人处理、保险赔付、增值税等;存货:说明购置原价、存货流转过程置、处置费用的相关数据、报废原因、责任人处理、保险赔付、增值税等;贷款则需要说明贷款形成、损失的过程,重点要说明追索过程。
G. 关于银行服务方案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中国的金融业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运动。尤其是近几年,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将逐渐实行全面的对外开放,给外资银行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的广泛介入、竞争的加剧、金融管制的放松,所有这一切将使我国金融创新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一、我国金融创新的历史机遇
1.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趋势。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在1978-2003年期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实现了年均9%以上的增长速度.这个记录在世界经济中是罕见的;GDP总量在2003年已经超过11万亿元人民币的水平.成为世界第六大经济体。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在过去25年约为每年6-7%;按现有汇率计算.人均GDP水平从1978年不足100美元提高到超过1000美元的水平。2004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36515亿元.比上年增长9.5%;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0073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3950亿元,比上年增长13.3%;全年进出口总额达1154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7%;年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6099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067亿美元。根据格林和海伍德的观点,财富的增长是决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创新需求的主要因素。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巨大变化,由此导致新的金融需求的产生,这种金融需求必须通过金融创新来满足。
2.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04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已经达到1377家.证券市场市值为37055.57亿元,流通市值为11688.64亿元。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投资品种。如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完善、产品单一、股权分置等问题还没有解决。但是.随着”国九条”的逐步实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经济总量的扩张,资本市场毫无疑问将迎来大的发展。
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带来了资金的分流,分担了银行所承担的一部分融资功能,从深层意义上讲,它更是一个分担风险、配置风险的场所。伴随着资本市场所占份额的增加,银行必将与其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银行上市、发行金融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无一不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的。根据制度学派的观点.金融创新必须与这种经济制度相适应,他们是互为影口向、互为因果的。
3,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它们必须按照现代商业金融原则进行运营,存款成本和贷款风险都成为银行活动的重要考虑因素。一方面:由于存款对利率的敏感性增加.引起存款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银行将无法保持现存的短存长贷的局面.势必会压缩中长期贷款。况且,商业银行现有的金融产品,大多来源于利率管制时期,利率相同、产品单一,既不能反映资金的市场供求状况,也没有考虑期限和风险的匹配。所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渐推进,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相应的创新,强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以达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的。
4.金融市场的逐渐放开:我国近期正在研究和将要出台的资本项目管理政策主要集中在资本流出方面;随着新措施的出台.我国资本项目将进一步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与世界经济、贸易进一步融合时必然面临的问题.是全方位参与世界竞争的必然要求。资本项目的放开,将使国际资本对我国的影响曰益增强.中国的金融市场与国外的金融市场联动性增强。另外,2006年金融市场全面放开的日子已为不远。到那时.金融机构的币种限制、地域限制将完全取消.国内、国外的金融机构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基于风险规避和风险投资的需求.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有必要考虑如何使用创新的金融工具来回避汇率、市场风险.并且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的资源.筹集低成本资金,提升创造利润的能力。
5.混业经营的前景日渐明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银行曾开办过证券、信托、租赁等业务.实质上从事了全能化经营。由于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全能化经营反而加速了风险的积累.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形成。因此.国务院在对金融业进行治理的同时选择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近年来,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国际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使得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我国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混业经营的探索。如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做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允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允许企业财务集团、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有价证券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等;最近又允许商业银行开办基金公司。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有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二。商业银行如何进行金融创新
1.经营理念的创新:经营理念的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根本.它直接决定了金融创新活动的成败和实施效果。而理念的创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要求我们必须从小处着手,从细节抓起。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经营理念的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化创新的意识。商业银行跟其他企业一样.是需要盈利的实体。不同的是,银行所提供的是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在当今信息爆炸的年代,金融产品极易被模仿。所以,为了保持竞争优势.银行应当把金融创新当作一件常抓不懈的大事来抓.不能松一阵紧一阵。第二.强化顾客至上的意识。虽然我国银行业的服务水平较之以前,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服务的专业化、个性化方面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加强对顾客需求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各项金融创新活动.也许是银行应该 认真思考的问题。第三.强化营销的意识。现在已经不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年代了,更何况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做好管理营销工作,既能够吸引新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又能够改善自身形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为此,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引入客户关系管理这一先进的管理模式,全面推进营销管理的信息化,建立以客户关系管理为核心,包括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产品管理信息系统、营销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营销渠道管理与评价系统在内的统一的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第四.强化风险的观念。只要有创新就有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做好风险的提前预警工作.防患于未然;另外.在创新的过程中,还要加强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工作,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2.经营机制的创新:经营机制创新是金融创新的基础。没有机制创新,一切都无从谈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半数以上的份额。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国有银行也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包括划转政策性业务、剥离不良贷款等等。时至近日.可以发现.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变成真正的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的目标并没有实现。因为产权关系界定不明确,银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其信贷活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市场受到外界干预,难以优化资金配置.无法按效率原则从事信贷活动。分配制度上,银行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未能形成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造成了代理者在权力、收益、责任方面的高度不对称,自我约束能力明显不足,只有利益,没有责任。所以,进行机制创新已经成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大胆创新制度.着力培育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管理要求的运行机制,各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把股份制改革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其中建行和中行的改革已初见成效.专家预测,今年将是银行上市年。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机制的创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股份制改革中.商业银行必须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大到不良资产的处置、国有股的控股比例,小到银行内部的流程再造、风险管理等等,以便使机制创新的各项方针措施落到实处,避免流于形式。
3.内部管理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比较快,为了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商业银行必须改革现有的组织架构。因为其管理模式和组织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组织内部既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研究中心.也没有通畅的信息渠道进行金融创新的交流和反馈。加上层层请示和滞后的决策,使得员工没有足够的空间和足够的动力从事金融创新活动。
商业银行应该进行彻底的组织创新,调整改革内设组织架构.以产品和客户为中心进行部门设计,在决策层、管理层、决策层之间建立快速有效的反应机制,并成立金融创新或金融工程中心.专门负责金融市场监测,制定有关金融创新规划;另外,还可以建立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采用产品创新的项目经理制,真正做到权、责、利的统一。
4.金融产品的创新:银行业务创新不能离开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现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是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础.银行业管理制度创新也离不开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而金融工具的推出是国民经济运行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中国银行业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分层次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不仅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要预测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动态,未雨绸缪.有预见性地进行金融创新的研究工作,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
在利率逐步向市场化决定机制迈进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关注宏观经济走势,主动预测利率变动趋势,从而及时调整利率敏感性负债和利率敏感性资产.以便净头寸不因利率变动而增加成本或减少价值。这种动态管理商业银行负债和资产的思路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而实现这一目的则靠调整现有金融产品的组合结构或设计、开发新产品。
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应对国际化带来的金融需求.以先进的金融产品来吸引高端客户。如利率互换、货币互换、期权、期货等衍生品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还是空白地带;另外,国内市场上国有企业的改革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好的机会.商业银行可以从兼并、重组、企业理财方面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H. 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有哪些 要明细。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8)金融业资产损失鉴证服务方案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I. 资产损失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送资料分类清单
一、现金损失类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二、存款损失类
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五)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三、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类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申请资料: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企业通过“xx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企业吊销结果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四、存货损失类
(一)存货盘亏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对资产损失涉及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损失出具的鉴证报告;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被盗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回复;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五、固定资产损失类
(一)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回复;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六、在建工程损失类
(一)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5.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七、生物资产损失类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生物性资产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三)生物资产因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回复;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八、贷款损失类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企业通过“xx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企业吊销结果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七)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八)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九)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二至九项相关的证明;
(十)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十一)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二)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十三)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十四)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十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十六)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损失出具的鉴证报告(可选);
(十七)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九、委托贷款损失类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其偿还的,比照贷款审批办法进行报批、
十、银行卡透支款项及相关损失类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发生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企业通过“xx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企业吊销结果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五)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六)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十一、助学贷款损失类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认定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二)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三)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四)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十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类
(一)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2.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5.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对于企业未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股权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资料:
1.董事会转让股权决议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商务局等政府部门批准股权转让的批复复印件;
4.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日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7.所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所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款凭证及相关文字说明;
10.股权转让方有无取得非货币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书面证明;
11.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十三、委托理财损失类
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十四、担保损失类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J. 财产损失鉴证证明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