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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0-12-23 04:37:38

1.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缴纳税款等、纳税人可以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版上发生争权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法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贷款有影响吗

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有:

1、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你的房产、汽车等财回产,会被拘留或者罚款,答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3、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4、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5、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6、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 强制执行时没有偿还能力的能拘留吗

如果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判决,法院会终止或终结执行,不会拘留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金融机构对强制执行扩展阅读:

一边是有偿还能力却欠债不还,一边是案件胜诉却久久拿不到钱。对付“老赖”,不用狠招是不行的。5月23日,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向执行难宣战”动员誓师大会上,集中拘留了8名“老赖”。

李先生和于女士等人合伙开了一家美容店,后来散伙。根据当时签订的协议,于女士要在2013年7月1日前向李先生支付32万余元。

李先生迟迟拿不到钱,将于女士告上法庭。2014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真实有效。但判决书下来后,执行遇到了困难。

今年5月13日,在于女士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将其拘留。昨天,经过反复沟通,李先生和于女士达成协议,先一次性向李先生支付3万元,之后按月支付剩余款项。基于此,法院宣布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在5月23日的“向执行难宣战”动员誓师大会上,法院发放了近900万元执行款,集中拘留了8名“老赖”,邀请100多名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场旁听。

“4月20日以来,该院执行局开展4次夜间集中执行活动,目前司法拘留被执行人29人,发放执行款5000多万元。”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政委王爱平说,不要觉得久拖不还法院也没办法,对于这些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除拘留外,还要查清资产情况,使用拍卖等方式使其履行判决。

4. 最新的强制执行法律条款

讨厌网上怎么讲到2012年事上呀。我问的现在最新2020年怎样强制执行新老赖政策

5. 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各采取什么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只要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一是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二是适用条件不同, 税收全保措施针对纳税人有企图逃避纳税的行为,但事实尚未完全查询清,为预防税收流失,在纳税期之前采用的;强制执行则是针对那些事实清楚,在责令限期缴纳无效之后所用。
三是程序不同,强制执行程序比较简单,只要在规定期满未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通过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就可强制执行,实际上是两道程序,而税收保全措施则程序更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混合使用的唯一对象是“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6. 8.38万 1 2.如果法院判决要求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修改数据,金融机构可以不履行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以到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供回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答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6)金融机构对强制执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7. 对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8. 强制执行冻结的账户是工程保证金能扣除吗

1、可以的, 法院可以冻结,但不一定要执行。因为还要看承兑汇票的兑付情况,才能确定。 如果承兑汇票没有能兑付,保证金就应该退还,此时,银行可以凭借冻结的法律文书实施扣划。如已经兑付,保证金已经被使用,则法院的冻结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2、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法发〔2000〕21号 二000年九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 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 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 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 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 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 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 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十、有关人民法院在执行由两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4、第九条有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9. 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多选)

选ABCD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版等各类权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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