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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机构之间办理的贴现为

发布时间:2020-12-23 01:46:37

⑴ 如何对贴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利息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本文就该业务作简要说明。
一、贴现不属于票据买卖,贴现日为付息日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银行实际支付的贴现金额为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即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其中,贴现利息=票据面额*年贴现率*未到期天数/360天
贴现表面形式是票据的买卖,但实质上是信用业务,即银行通过贴现间接贷款给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银行在贴现日一次性收取贷款利息,因此,贴现日为按合同约定贴现人(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利息应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贴现日属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取得的贴现息,应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分期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应就收取的贴现息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贴现人支付的贴现息,属于购入贷款服务,不能抵扣。
201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利息收入计缴增值税,而不是在贴现日一次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向贴现人开具发票,但在贴现日商业银行无法预计其持有票据的时间,可能持有到期,也可能将该票据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在贴现日无法确定销售额,从而无法向贴现人开具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息应在贴现日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账务处理
(一)应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
为核算金融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一般需设置“贴现”“票据融资”“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递延收益”“递延支出”等科目。
“贴现”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票据的客户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贴现到期,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贴现贷款实际金额。本科目按性质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可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科目核算。“票据融资”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以客户贴入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或向其他金融企业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
办理再贴现或转贴现时,贷记本科目;再贴现或转贴现到期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回购式票据融资金额。本科目应按再贴现或转贴现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发生各项递延收益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未实现递延收益金额。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贴现收益”“未实现转贴现收益”“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递延支出”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支出,如转贴现利息支出等。发生各项递延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未确认递延支出金额。本科目可按“未确认转贴现支出”“未确认再贴现支出”“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二)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应根据贴现时点,作不同的账务处理。
1.2018年1月1日前
办理贴现: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存款等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期确认利息收入(注:该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票据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注意:商业银行在纳税年度终了时,“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有科目余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余额应全额做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会计上就该票据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应做纳税调减。
2.2018年1月1日以后
办理贴现: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存款等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按期确认利息收入: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票据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商业银行在纳税年度终了时,“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有科目余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该余额作价税分离,按”余额/(1+6%)”做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会计上就该票据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应做纳税调减。

⑵ 如何办理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办理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简称贴现人)。商业汇票的贴现人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人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是贴现申请人,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事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票据贴现的程序: 贴现申请人须向贴现人提交文件资料:①贴现申请书、根据汇票填制的贴现凭证;②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③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人根据贴现申请人的申请审查:①申请人是否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②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经济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是否符合《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中规定的贴现条件;③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贴现要求,并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④确定汇票真伪,审查汇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并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 审查无误后,贴现人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贴现的期限是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计算公式为: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贴现人在汇票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承兑人拒绝支付,则贴现人应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贴现人处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⑶ 通过工行企业网上银行“票据业务”办理票据贴现时,页面上提示选择的“线上清算”具体含义是什么

采用线上清算资金方式的,如果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日间未回复,电子内商业汇票系容统在日终时退回该贴现申请。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金融机构签收后由大额支付系统负责清算。如果清算资金不足,该笔资金划转在大额支付系统排队,此时双方均不可主动撤回。日终资金仍然不足的,大额支付系统退回该笔资金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退回该笔贴现业务。

⑷ 请教一个问题,公司承兑拿来贴现了,产生的费用,没有什么票据,怎么办(是像其他非金融机构贴现的)

严格的说,这种业务算不上是贴现,贴现起码要有贴现合同、贴现凭证之类可以处理版账务的凭证,如果权通过一些票据贩子办理的,就不会有正规的凭证,如果公司管理不严,可以自己出具证明,相关人员签字证实其真实性就行了,但在财务上是不正规的,也很难经受起外部(如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⑸ 私营企业如何办理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办理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简称贴现人)。商业汇票的贴现人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人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是贴现申请人,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事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票据贴现的程序:

贴现申请人须向贴现人提交文件资料:①贴现申请书、根据汇票填制的贴现凭证;②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③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人根据贴现申请人的申请审查:①申请人是否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②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经济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是否符合《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中规定的贴现条件;③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贴现要求,并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④确定汇票真伪,审查汇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并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

审查无误后,贴现人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贴现的期限是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计算公式为: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贴现人在汇票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承兑人拒绝支付,则贴现人应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贴现人处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金融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流程及需要持票人哪些证件

主要和关键内容是审核有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如提供原始合同资料),专票据是否真实(需属要鉴别票据真伪并通过签发银行查询确认),至于具体操作流程,你可以自己拟定,也可以参考http://wenku..com/link?url=_TAxJZ5IY3pLPRrX2KUP--q1G4PsePVxujll_u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⑺ 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时,要签订线下协议吗

我们平时是不需要的

⑻ 请问投资公司、金融公司是如何与银行之间合作办理承兑汇票贴现的

转贴现,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可以将承兑汇票转帖给银行

⑼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吗

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交易中介,但是不能持票。也就是说,你最多只能拿几个BP的居间费,交易产生的利润是不能享有的。

⑽ 怎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票据市场经营秩序,对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对金融机构的要求。由于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资金信贷,因此,并非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批准经营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贴现业务,以贴现人的身份买入票据。不具备贴现资格的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对持票人的要求。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三,对票据的要求。贴现的银行承兑票据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风险提示指出:“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贴现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绝对记载事项齐备,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没有更改,票据在形式上没有涂改和伪造等痕迹,汇票没有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当事人的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等。贴现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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