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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2 22:18:48

⑴ 金融租赁业如今的现状是怎么样的呢

寻找一篇文章,以供参考。可见原件。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世界上,尤其是在严重的资金短缺阻碍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成为“拦路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维持企业生命的血液,资金短缺将导致中小型企业无法生存,因此,要解决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融资问题已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的参考参考●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是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困难的,据统计,我国现有中小企业超过3000亿美元,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6% ,社会,占42%的税收,占出口量的62%,销售占59%,占了75%的就业机会。然而,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的地位和作用是极不相称的。首先,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中国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所有中小企业只有10%左右。全国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短期贷款占比只有短期银行贷款的14.4%。看我们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很少,二是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中小型企业在中国的直接融资的比例非常低。此外98.7%的中小企业从银行中,只有1.3%来自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融资,上市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国是非常高的,一般的小,中小型企业是很难达到上市融资的标准。最后,由于缺乏自有资金在中国的中小型企业,这限制了小型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在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企业的发展主要是依靠他们自己的积累,内源性融资。大大限制随着中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大做强。根据研究数据显示,国际公司,中国中小企业的资本业主和内部收益留存占30%和26%,中国的私营部门的资金来源,企业债券和股权融资占不到1%。参考参考●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中小企业为主的的原因<BR>融资,原因如下:参考1。现有的银行系统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目前国有银行体系向市场体制正在改变,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中小企业在目前的体制是很难获得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支持。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应实施“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大规模合并基层网络的战略,贷款权限上收到的匹配中小型企业,小型和中型金融机构没有权利负责的资金供应,他们的无助感。与此同时,中国的目前的银行系统并没有允许成立的私人性质的私人银行适应发展小和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在中国是很难得到支持的银行。参考参考。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不完善,以及缺乏后续支持系统。虽然中国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中国人民共和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是非常有限的努力,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当地政府根据该法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只能得到一次性的资金支持开始规划,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私营担保机构的所有权歧视只能是全权负责抵押贷款的风险与协作银行不能形成共享机制。保证分散风险和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从而使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信用的变焦功能受到更大的限制。此外,信用担保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参考参考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融资支持。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中小型企业的诚信状况和资产质量都难以把握,这就造成了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支持。参考参考4。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中国的证券市场是现在的主要主板市场一般倾向于到大型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在主板市场打开,但的上市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是没??有的上市门槛高,所以一个很大的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不能上市融资。结合创业板门槛低延时开放,本地股市已禁止缺乏法律支持,非正规融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问题变得更糟。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占1.6%,可见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极不协调。参考参考●中小型企业的多种??融资渠道<BR> 1股权融资。应采取股权融资,中小企业融资,但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的形式有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股权性质组织,股权融资不同的融资工具。 (1)该公司是所有公司的资本,以等额以上的鸿沟股份的物理表现的股份,股票,每股股份等额,但量非常小,这么小的投资,以投资这个你可以加速资本集中。公司审批程序复杂,需要的中小型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和效率,处理时间会更长。 2004年5月,深圳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提供直接融资的优强中小企业迅速成长的源泉。 (2)有限责任公司,其具体的物理表现形式的出资证明书,每一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不相等的,最多只有50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吸收股本,每股东的出资额会较大,让小投资者不能投资,资本迅速集中的影响。上述融资被认为是股权融资是融资的基本模式,促进小型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参考2。债务融资。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基本的融资,债务融资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两种形式。 (1)贷款。中小型企业贷款是非常有限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融资的金融机构融资,但由于银行系统,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的一般形式的原因。 (2)发行债券融资。较少的中小型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但它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中国许多政策和法规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现行政策条件下,更适合于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水,电,道路,桥梁和其他项目。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这些项目的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参考参考3。企业留存利润。中小型企业使用企业留存利润以资助,更适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融资行为,双方股东的留存利润用于再投资行为。项目融资参考参考4.BOT的。 BOT(建设 - 经营 - 移交)建设 - 经营 - 转让。中小企业投资公共工程,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项目建设,通常这种方式。 BOT方式是更容易得到一些财团融资项目抵押给财团或金融机构的支持,并进行施工,建设,经营利润偿还,或销售,经营期限为金融机构或财团。这种方式更适合在大型公共工程设施,如公路,桥梁,大型发电厂和其他公司的投资,可以吸收财团作为股东的股份制的形式,这家公司建设项目的主要承包商,并签署了与当地政府的协议,政府通过银行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经营公司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后,整个项目由政府拥有。参考参考。政府性基金融资。中国政府以促进发展中小型企业,开发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法的规定,当地政府已制定优惠政策,以促进本地中小型的发展企业,其中包括建立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比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基金的资金,这些资金的特点是低利率或利息免费,还款期长,甚至不用偿还。但是,要获得这些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政策条件。参考参考6。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创新的形式,中小企业融资,金融租赁公司,也被称为财政金融租赁,传统租赁形式的贸易和金融交易的有机结合。融资租赁的基本含义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承租人提供融资购买的目的的设备,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与出租人支付租金为代价,长期使用的设备。承租人,融资租赁,以达到融资的目的,通过对熔体,其实质是,金融交易附带传统租赁业务,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金融租赁业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与其他金融工具不具有特殊的优势,是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可行的选择。金融租赁有两个基本功能:融资功能,营销功能。从理论上说,一个时期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其融资功能,在经济衰退的营销功能发挥主导作用。分离和整合这两个函数可以不依赖完全对经济发展和萧条严格的定义在一段时间,他们可能发挥起主导作用,但更广泛的2功能相互依附,合并。发达国家的国际金融租赁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中国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接轨,以促进他们的健康,规范发展金融租赁业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BR>参考●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参考建议的解决方案是一个系统的项目涉及的融资体系,信用环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因素很多,需要进行整合和协调,配套解决。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1 <BR> <BR>。建立小型和中型的企业,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持,健全信用制度可以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融资的投资者或债权人,投资者和债权人对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以促进小型和中型的企业的发展潜力。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中国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奖励惩处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以推进试点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小型企业提供高信贷评级,工商年检程序应该简化,逐步实行备案制度。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市场,完善信用体系,并创建一个信用环境,为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对信用风险,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目前,有关部门在城市的北京,山西,吉林,浙江,四川试点,通过建立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政府金融机构的信用档案,信用评级,信用体系,提高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参考2 <BR>。建立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为中小企业服务。支持应的措施,在表单中,您可以设置适当的政策性银行,使地区小型和中型的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新的创造者设立,变更,探索建立专门服务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股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信用社应吸纳城镇强度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制,农民,其股份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加快所有制结构的改善,提高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许可的国家政策,为小型和中型的企业,非国有企业的新??的专门服务国有小型金融机构等形成的技术开发银行,专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为了满足中国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通过税收支持,扩大利率浮动范围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方式,鼓励各类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贯彻实施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比例控制。参考参考(3)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继续发挥主板市场的作用,完善现有的中小企业板的基础上,应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的孵化,咨询系统,及时启动的创业板(“创业板”)证券公司逐步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整合和规范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股权转让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继续促进中小型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工作,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筹集资金,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债务融资探索。债券市场应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系统,相应的法律法规,让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允许不同层次的债券市场流通的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债券的利息征收利息税豁免,以刺激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大力推动建立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减税促进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投资。参考参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建设中小企业辅助系统。形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根据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这是必要的,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保证困难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组织形式的信贷支持,以确保执行系统。建立商业或相互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销售税批准。加快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业,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参考参考5加快建设的法律和法规,以促进小型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为了保护和支持小型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高度重视金融立法。由于20世纪50年代,日本开始立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先后开发了30多个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在1963年制定,它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日本的纲领性规定,日本中小企业宪法说,美国中小企业立法也比较健全,从1953年开始,制定了“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法“及其他法规。参考参考中国从1998年开始,有关部门发出的一个文件,以帮助和支持连续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人民共和国颁布于2003年,但不完美的配套措施,还进入了实质性阶段的操作。为此,在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要加快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投资法,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的法律和其他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的中小企业在全国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对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以确定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鼓励和支持的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成为重要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中国法律保护。

⑵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

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2)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研究扩展阅读: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

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⑶ 你好 我想问问一下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到底在哪些业务范围上有区别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二者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⑷ 银行如何看待融资租赁公司

向银行贷款是融资租赁公司很重要的一个融资手段 这个角度看来 融资租版赁公司是银行的客户权
而且 由于融资租赁在风险规避上的优势 使得银行认为风险太大不愿放贷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从这个角度上看 融资租赁公司不单是客户 还是增加银行贷款业务同时不增加风险的合作伙伴
银行也有同样做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 在这个角度上 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又有竞争关系 不过更多的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金额都比金融租赁公司小太多 金融租赁公司可能主要做些飞机 船舶 融资租赁公司更多是汽车 机械 互补更多

⑸ 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未来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业前景

前段时间和很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打交道,大概了解了一下里面的情况,就我知道的简单说一下:
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快:几乎每几天就有一家新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成立,整体规模成爆发式增长,可以说整体行业非常火爆。就像楼主说的,已注册的已经有66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有22家(邦银金融租赁前几天刚刚把材料报到银监会了,再有几个月就开业了。)各家公司在不停的增资,信达金融租赁几乎每年增一次。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在争抢这个庞大的市场,客户经理的任务是冲规模。
2、人均创利高:融资租赁公司几乎成为人均创利最高的行业,金融租赁公司普遍人均创造六七百万的利润。
3、监管缺失:内资由工商总局批,外资由商务部批,金融租赁由银监会批。监管部门过多反而对整体融资行业缺乏有效监管。这两天税务总局也出来捣乱,想从这个高利润的行业里分一点税出来,回租业务的本金部分也要收增值税,目前整个行业都在讨论营改增对回租业务的影响。多头监管导致租赁行业发展混乱。
4、行业有些混乱:所有人都看到了这个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钱的都想来分一杯羹,懂不懂的都来凑热闹。搞拆迁的、私企大老板、挖煤的,都来搞融资租赁公司,他们把这个行业看成了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好机会。
未来预测:
1、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门槛会提高:很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钻政策空子在境外股东都是壳公司,违反了商务部引进外资的初衷,未来这种现象会受到约束。
2、行业火爆程度会减弱,行业会洗牌。国家放纵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其实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很多公司打着租赁的幌子去做通道、政府融资平台甚至房地产,违反上面的意思。未来会从监管上限制那些并未支持实体经济的业务,一部分投机的租赁公司会因此受影响。
3、做的专的发展好,做得杂的不好过:我个人仍然认为虽然是融资租赁,但项目的风险基本等同于承租人自身信用授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很高。如果选择专一做一个方向,对行业更了解,风控水平也会更高,会更具竞争力。

⑹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
1、经营范围不同: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
2、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4、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是放款单位,后者则是借款单位。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国家下发的相关条例给限制住了,目的是为了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5、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⑺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是放款单位,后者则是借款单位。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国家下发的相关条例给限制住了,目的是为了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二、产业划分不同:

国家统计局下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显示,金融租赁属于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

三、监管机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受银监会批准以及监管,并且只有金融租赁公司才可以冠有“金融”二字,因此成立难度很大,要求很高。成立难度相对来说小一些,对法人股东的要求也相对小一些。但是融资租赁也属于类金融企业,现在国家在大力整顿金融市场,融资租赁注册要求也很严格了。

四、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五、适用范围不同:

融资租赁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介于融资租赁拥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租赁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且将融资与融物紧密相连的一种信用形式,所以金融租赁方式大多适用于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7)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研究扩展阅读:

功能介绍

1.融资功能 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 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 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 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租赁

⑻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本质的区别是什么

金融租复赁与融资租制赁的区别:

1、监管部门不一样,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2、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3、财税政策不一样,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拓展资料

金融租赁,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金融租赁可以分为2大品种:直接融资租赁和出售回租。

金融租赁网络

⑼ 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建立扶持政策体系
首先,必须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它们是构成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大企业也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因此,必须从促进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次,国家应通盘考虑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不断为中小企业拓展生存空间的同时,更主要的是要为中小企业创造和完善良好的创业和发展环境,从政策层面上给予中小企业以具体而明确的支持。如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应对新办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对一些新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年限还必须适当予以延长,而且还可以采用如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间接的方式予以优惠,以扶持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第三,彻底改变传统的“成分”观念和政策,对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在融资方面还应对民营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倾斜政策。
(二)建立中小商业银行,增大商业银行资本供给
目前,如果我们一味要求作为“经济人”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大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也不现实,因为仅比较利益和成本障碍这样一些问题就难以克服。而中小商业银行由于其资本规模较小,难以同大银行对大企业进行竞争,其市场定位也只能是中小企业。
(三)建立票据鉴定事务所,增加票据贴现融资
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国家,商业票据承兑贴现非常普通。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商业票据的贴现融资规模还不大,银行在进行贴现业务时一般仅局限于自己比较熟悉的企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的计划信用贷款将会越来越少,而作为资金市场重要工具的票据贴现将会越来越多。
为了防止票据贴现中的不法行为发生,促进票据贴现市场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建立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票据鉴定事务所,用现代化的鉴别技术,为银行打消贴现的顾虑,促进贴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目前由于政策限制,我国一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中小企业,因不能发行股票、债券融资,而错过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合于中小企业资本融通的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迫切。就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应该:
1.推行中小企业资产的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的拥有者以其未来的现金收入作为一种抵押,并以此抵押为前提,在资本市场上以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变现性融资的过程。其融资工具为“资产抵押证券”。广大资本短缺的中小企业,可把部分资产以证券化形式实现变现性融资。
2.逐步完善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出于高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小规模、建立时间短等特点,一般难以进入证券主板市场。因此,在目前已经建立的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显得十分必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入市门槛较低的直接融资渠道。
3.增大证券市场中柜台交易的力度。进入二板市场融资固然是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资本短缺的重要途径,但这对于众多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来说毕竟是不大可能的事。
4.大力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企业资本金的形成,既可以发行股票,也可以吸收直接投资,且通过吸收直接投资而形成资本金的企业占绝大多数,它们的资本仍然需要流动和转让。
5.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开放民间信用市场。民间信用市场是民营企业、个人自由借贷资本,确定利率的市场。它无固定场所、交易费用低、多凭信用而不需担保抵押,利率随行就市,不受国家政策法规约束。
(五)建立金融信息网络,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量
应建立一个连接所有商业银行的面向所有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网络,及时发布资本供求信息,让企业和银行及时掌握社会资本的运行动态,在双向选择中打破区域界限,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配置金融资源。这不仅可以使企业得到融资便利,而且也可以使银行的资产更富效率。
(六)强化内部管理,增大企业自有资本积累
企业发展必需大量资本,因此,中小企业应加强资本结构的管理,以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在创立之初,应根据投资规模筹集必要的资本;或者在资本有限的情况下,选择所能达到的投资规模。在生产经营中,则应加强营运资本管理,以实现生产经营的内涵扩大。并通过利润留成等办法扩大企业内源融资的实力,提高外源融资信用潜力。
(七)发展融资租赁业,推进社会资源的重组
融资租赁于19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兴起后,发展很快,作用很大。但是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在资本市场中只是简单地充当银行贷款的替代品,尚未完全脱离银行信用,而租赁公司所进行的业务也形同于“变相的高利贷款”。
因此,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重要作用,首先是要把金融性租赁企业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对租赁业要贯彻税赋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其次是要允许各种租赁公司同时并存。具体地讲,就是要促使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制造商类租赁公司、综合专营租赁公司并行发展,允许各种主体(包括私人)参与租赁经营,积极探索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合作租赁、杠杆租赁等多种租赁形式,冲破租赁地区封锁,以期形成以供求关系为导向、多层次、多方式、公平竞争、相互制约的开放型的良性运行的租赁市场体系;第三,还必须培养一大批租赁经销商和经纪人,把融资租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起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⑽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2、监管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3、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参照资料来源:网络-金融租赁

参照资料来源:网络-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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