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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

发布时间:2020-12-21 21:09:19

❶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这道题没有背景。什么情况下该采取什么措施?
现在的银行主流的方向是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借助互联网金融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和业务运作模式进行优化、质量和挑战升级。

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应该具备哪些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版理层有关案防权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

❹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落实最新监管政策

银行落实全面管理要求以及履行风险管理职责该做到如下几点:
一、合规风险管理的内涵及作用 所谓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理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内部控制活动,它是构建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因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点,在吸取大量银行案件的教训后,银行业合规问题日益引起监管者和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合规管理作为专门的银行风险管理技术也日益得到全球银行业的普遍认同。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银行的合规与合规管理部门》指导性文件,对银行的合规管理提供了框架性指导,以敦促并指导银行业金融建立起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推进银行的稳健经营。合规建设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是指银行主动识别合规风险,持续修订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避免违规事件发生,持续管理合规风险的动态过程。加强合规建设,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对于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首先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文化建设全过程。合规是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
二、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长期以来,银行一直未将合规作为一个重要的风险源来管理,更没有将合规风险管理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合规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目前银行在合规风险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理念上的偏差,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一是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金融各级往往把目光局限于完成考核任务和经营目标,注重市场营销和拓展,忽视业务的合规性管理,有些营业甚至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加大了银行合规经营风险。
二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邮储银行往往偏重于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的管理处罚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而对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却关注较少。三是重基层操作人员管理,轻高层管理人员约束。这是我国银行业在合规风险管理上存在着共同的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理念,即重视对基层操作人员的管理,忽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似乎只有基层人员才有引发可能

❺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等情形,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

E是对的,是银监会的职责。E是属于违法经营。
银监会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
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
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
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❻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❼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四章: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第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第六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第七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九章: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第十章: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第十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第十八章: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章: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❽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什么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银行业金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内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容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同时,银行业金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银行业金融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

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什么原则按规定管理消费者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则按规定管理消费者信息。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权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9)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扩展阅读

对数据治理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慎经营规则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相应措施: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

(二)与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挂钩;

(三)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及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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