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转账支付的实质是什么
不可以,你是开的淘宝店吧,以前可以现在必须经过第三方,
B. 如何区分e-business 和 e-commerce
e-commerce是电子商业,e-business是电子商务。
一、指代不同
1、e-commerce:指在互联网(Internet)、 和增值网(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2、e-business:,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
二、过程不同
1、e-commerce: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
2、e-business: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
三、工具不同
1、e-commerce:利用电子化工具(有时甚至指整个电子媒介领域,包括广播、电视、电话通讯等等)来实现包括电子商务(或电子交易)在内的商业交换和行政作业的商贸活动的全过程。
2、e-business: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
C. 电子商务对企业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企业的各方面都有影响,尤其是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上:
改变企业组织的结构
在以往的企业组织结构中,上情下达、下情上呈由中层管理者起作用,而实施电子商务的企业由网络承担,这就为企业组织结构多元化发展创造了条件。电子商务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中间层,缩短了相互作用和影响的时间滞差,加快了经济主体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使信息传递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另外,由于网络办公、电脑会议的普及,公司的组织结构将成为一种象征性的虚拟,类似网络中的一个网站。而这种具有流动性特点的虚拟组织结构将更能适应信息时代的瞬息万变。
改变企业的运作方式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贸易服务方式,它以数字化网络和设备替代了传统纸介质,这种方式突破了传统企业中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以物流为依据、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运作方式。在这种新型运作方式下,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供销链的有效建立,进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这就需要企业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重组,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从而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改变企业的营销管理
以往的批零方式将被网络代替,人们直接从网络上采购,传统的人员推销失去大部分市场,广告宣传也为适应新的传播媒体而改变。管理界对目标市场的选择和定位,将更加依赖于上网者的资料以及对网络的充分利用。企业的市场调研、产品组合和分销等一系列营销管理活动将会因电子商务而发生改变。当前,网络营销正成为营销学的一个分支,它使顾客有了更多、更广泛的选择,同时帮助企业扫清向国际市场拓展业务的障碍。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网络与传统营销的组合方式进行管理,效果显著,营销费用明显降低,营销预算更加方便、准确。
影响企业的结算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实现电子付款,进行资金结算、转账、信贷等活动。目前主要的信用传输安全保障和认证问题还未得到全面解决,但是纸货币流被无纸电子流所代管而引发的结算革命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企业应该顺应这种趋势,做好改变传统结算方式的准备。
改变企业竞争方式
电子商务改变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成本结构,使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改变供销合同的机会成本提高,从而进一步密切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电子商务不仅给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消费与开拓销售市场的机会,而且也提高了更加密切的信息交流场所,从而提高了企业把握市场和消费者了解市场的能力。电子商务促进了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提供新型服务的能力,使企业可以迅速了解到消费者的偏好和购买习惯,同时可以将消费者的需求及时反映到决策层,从而促进了企业针对消费者需求而进行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D. 电子商务概论移动支付主要商业模式
一、我国移动支付的关键资源分析
移动支付的本质就是在客户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用移动终端完成资金从客户账户向商户账户转移的过程,因此,客户、商户、账户、支付渠道和支付终端就构成了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关键资源。对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参与主体来说,占据主导优势的关键就是部分或全部掌握或控制这些关键资源。
(一)客户与商户资源
客户是移动支付的使用者。根据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底,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9.1亿户,手机网民用户达3.18亿户,这构成了移动支付产业中最为重要的客户资源。对于使用移动支付的客户来说,通信服务是其使用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的首要需求,其次才是金融服务、商务活动和娱乐等需求,因此,客户资源的主要拥有者为移动运营商。在使用移动支付时,客户关注最多的是支付操作是否方便、支付是否安全等。
商户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由于直接面对客户,其是否参与移动支付和参与的领域将会直接影响客户对于移动支付业务的选择。各类商家一般都对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具有较强的需求,其关注的重点在于支付服务商的价格水平、支付产品能否满足客户的需求、资金的到账速度等。由于商户群体存在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商户资源较为分散。目前,中国银联拥有的商户资源相对集中,截至2009年底,境内联网商户达157万户,联网POS机达241万台。
(二)账户资源
移动支付账户包括手机话费账户、银行账户和专有账户三类。其中,手机话费账户是客户以手机号码作为账号,在移动运营商处建立的账户。此类账户的建立、管理及资金的使用均无银行参与,但其应用范围也多局限于移动运营商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其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的级别较低。银行账户是客户在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利用移动终端登录银行进行账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资金通过开户行、中国银联、移动运营商和支付服务商等进行流转。此类账户的资金调动操作相对复杂,但安全性较高。专有账户是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平台上建立的资金账户,用以支付交易费用。此类账户的资金流转可以与银行、中国银联相关联,也可以不经过银行、中国银联以及移动运营商,这使得拥有较大规模客户资源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形成了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
(三)支付渠道和支付终端资源
在移动支付中,支付渠道包括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两种。在远程支付中,客户应用移动终端,登陆银行网站或者登陆手机银行,调动银行账户的资金,来购买商品或服务;在近场支付中,客户需要应用手机和专用的非接触卡,借助射频、红外、蓝牙等技术,实现手机与自动售货机、POS机终端等设备之间的本地通讯。无论远程支付还是近场支付,移动支付渠道需要移动通信网络的支持,因而支付渠道资源主要为移动运营商所控制。
支付终端主要是客户使用的各类移动终端设备,支付终端需要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商的支持,为了适应客户对移动电子商务的需求,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商投入了大量资源来从事移动支付相关设备、软件的开发与推广。与此同时,为了使客户更加简便快捷地使用移动支付,移动运营商大力推广定制手机,使其对客户资源的控制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因此,对支付终端资源的控制主要由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商和移动运营商共同完成。
二、我国移动支付产业链参与主体对关键资源的掌控能力分析
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移动运营商、银行、中国银联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几个主要参与主体的实力是不同的,对关键资源的掌控能力也有很大差别,这种差别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各参与主体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的地位上的差异,由此引起产业链利益分配的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移动支付商业模式。
(一)移动运营商
拥有移动通信网络的移动运营商首先具备开展支付活动的技术基础,同时,其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和手机话费账户资源,能够直接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而不需要银行的参与,因而能够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中获得显著的优势。以移动运营商为核心,由其负责搭建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支付服务,并管理资金流,形成了移动运营商主导的移动支付商业模式。移动运营商以客户的手机话费账户或专门的小额账户作为移动支付账户,客户所发生的移动支付交易费用全部从话费账户或小额账户中扣减,以小额支付为主。由于移动运营商不具备开展金融业务的资质,在支付过程中需要承担金融机构的责任与风险,由于存在巨大的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基于预付费账户的移动支付业务将会受到金融监管。同时,移动运营商在经营移动支付业务时,为用户提供的信用度明显不如银行。此外,客户主要以短信确认、话费扣除等形式完成支付,账户的安全级别较低。因此在这种模式下,难以推广大规模、大额度的移动支付活动。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具有在个人、企业账户管理和支付领域的丰富经验,并拥有客户的银行账户资源以及长期以来积累的支付用户群对银行的信任。在移动支付活动中,银行可以通过专线与移动通信网络实现互联,客户利用移动终端登陆个人银行账户实现移动支付,或者客户将银行账户与手机账户绑定,完成移动支付。这种由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平台和付款途径,移动运营商只为银行和客户提供信息通道而不参与支付过程的模式,就是商业银行主导的移动支付商业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提供手机银行业务的银行都已建立了移动支付平台。这种支付模式的安全性较好,因而能够获得客户对其较高的信任度。但是,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移动支付业务的兼容性较低,从而提高了消费者使用移动支付业务的成本;同时,由于银行不具备移动运营商在移动通信网络方面的技术优势,而且移动支付并不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很难成为对移动支付产业的关键资源具有掌控能力的参与主体。
(三)中国银联
在移动支付产业中,中国银联不同于商业银行那样只拥有各自的支付网关,其最大优势在于拥有连接各商业银行的信息交换网络,并具备多样化的支付渠道,可以向行业客户和重要商户提供一揽子的支付解决方案,从而增强银联对商户资源的掌控能力。但是,中国银联的产业定位使其无法直接掌握客户这一关键资源,也无法直接控制客户的账户资源,这就决定了银联很难直接地、大规模地将服务和商户资源导入到其所掌握的统一支付平台上。此外,中国银联主要由银行参与组成,其资本实力、独立运营能力、创新能力等相比商业银行更低,因此,中国银联必须通过与其他参与主体的合作间接地介入移动支付产业。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独立于银行和移动运营商的第三方经济实体,是移动支付的中间环节。客户可以利用移动通信网络登陆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运营的统一支付接口,进入个人的银行账户,完成支付的身份认证和支付确认。由于其集成了多家银行的内部网关,能够使不同银行之间的手机支付业务实现兼容,因而成为连接客户、移动运营商、银行和商家的桥梁及纽带。由于这种方式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资金运转能力、市场管制能力、客户管理能力等要求比较高,因此,目前我国移动支付行业还没有占据绝对优势的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因而对移动支付产业的关键资源掌控能力较弱。
综上所述,由于移动运营商掌握着移动支付产业的关键资源,并具备资本实力、网点和渠道等多方面的优势,因而成为整个产业链的核心和最主要的驱动力量。但是,这种核心地位并不能决定移动运营商在移动支付产业中掌握完全的支配权,其优势是相对的,银行处于金融业务的起点和归宿的地位,中国银联拥有统一支付平台的优势等,也都不容忽视。因此,要实现整个产业链竞争力的提升,提高移动支付产业给客户创造价值的能力,必须构建起一个开放与合作的平台,探索移动支付商业模式的创新,使各参与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核心能力,实现资源互补。
三、我国移动支付商业模式的构建与创新
移动支付是移动通信、金融以及电子商务三大领域的结合体。由于移动运营商和银行所掌握的关键资源最多且最为核心,目前移动运营商与银行合作开展移动支付业务的模式已经得到我国移动支付行业的普遍认可。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众多,而且接口标准不同,这增加了移动运营商与银行合作的成本。因此,最适合我国移动支付产业发展的商业模式应当是构建起由移动运营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组成的战略联盟,即以移动运营商和银行紧密合作为基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协助支持为推动的整合运营模式,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多方共赢。
(一)创新商业模式
在移动支付产业战略联盟中,三方的合作建立在各自的核心竞争力之上,三方应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责任,通过相互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推动产业链价值增值。移动运营商负责维护移动通信网络,在移动终端上增大定制终端的份额,引导客户形成新的消费习惯;银行负责解决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问题和信用问题,在技术上与移动运营商合作,提高移动支付的安全级别,同时,利用自身在风险管理的信用体系方面的经验和优势,为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提供保障;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推动不同运营商之间的业务进行互通,协调各个银行之间的不同标准,推动跨行支付在技术上的实现,既可以是银联,也可以是其他具备较好的业务创新能力、市场反应能力以及协调能力的移动支付平台。
(二)推动竞争合作
这种整合运营模式,一方面,需要移动运营商与银行之间保持积极的竞争合作关系。移动运营商拥有良好的网络基础和手机用户群,银行则拥有庞大的银行卡用户群,在实行手机实名制后,能够实现客户的手机账户和银行账户绑定进行支付,不仅能够为客户带来更加便捷的支付体验,更能够推动移动支付由小额支付向大额支付发展。针对双方掌握的数据库,移动运营商拥有客户的位置信息、业务使用习惯等数据,而银行能够对客户的消费结构、消费倾向等跟踪分析,双方应将数据进行共享,据此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移动支付服务。另一方面,需要移动运营商与第三方在技术方面开展积极合作,开发移动支付系统,并研发具有快捷移动支付功能的终端和各类应用软件,增加业务内容,对消费者的使用习惯产生影响。
(三)提升客户体验
客户对移动支付业务的接受与使用是促进移动支付产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我国,受传统消费模式的影响,相比电子化支付,客户更青睐现金交易的支付方式,对于移动支付,其认知和接受程度则更低。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以移动运营商为核心采取多项措施。首先,移动运营商应选取易于接受新鲜事物的年轻客户作为目标群体,向其推广移动支付应用服务,鼓励客户了解并尝试使用移动支付,逐渐培养客户的支付习惯。其次,运营商也可以通过推行以较低的资费或赠送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移动支付业务的使用机会,增加客户体验,鼓励他们了解并使用移动支付。再次,移动运营商可以在适宜小额支付的行业或场所进行试点推广,宣传移动支付的知识,提升客户对移动支付的认知程度。最后,移动运营商应积极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发更为先进的移动支付技术,如RFID等非接触式移动支付,为客户提供更加简单便捷的操作体验,以进一步巩固客户对于移动支付的使用习惯。
(四)拓展应用服务
移动支付业务的扩展离不开移动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的扩大。目前,受人们消费习惯的影响,客户应用移动支付大多限于小额购买,以短信支付为主要形式,以购买电子化的商品,以电信运营商代收费为主。要改变这种状况,不仅要培育客户的支付习惯,更要大力开发各类移动支付应用服务。网上支付、网上缴费等可以作为移动运营商向客户提供移动支付应用服务的起点。当客户对移动支付有所了解之后,可以向其推广手机钱包业务;当客户逐渐形成支付习惯之后,移动运营商可以在餐饮店、加油站、自动售货机等适宜进行小额支付的场所推广移动支付业务,再逐渐向其他传统行业,如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充分拓展移动支付的业务领域,促进移动支付向传统市场的深度渗透。
E. 读电子商务 出来一般做什么工作
电子商务学的东西很杂,期是什么专业都是这种情况,我是学信息安全地,但我也版觉得自己学权的东西很杂,大学是不可能让一个人学精的,你想一下,自己学校的老师拿什么工资,外面的项目经理拿什么工资。学校的老师本来就水平有限,还有所保留,你说会教出什么的学生。这是普遍现象,没有什么好担心的,你应该想一下,为什么自己班的同学能找到工作,而自己却找不到?正真的电子商务师是挺吃香的,相当于市场策划与网页设计技术的融合,属于复合行人才(个人认为大学4年不足以让一般人成为复合行人才)。
不要被电子商务这四个字给况住了,你完全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行业发展
如果再找不到的话去网络公司做业务员会不会对我有帮助呢
当然有帮助了,你正在迷茫期,多体现一下生活(做什么根本不重要),你会有不少感悟的。记住,做了不一定有结果,但不做肯定不会有结果。
F.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好不好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座落于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南端,依傍在风景秀丽的南湖之滨。学校与中国共产党1946年创办的第一所金融学校——东北银行专门学校同根同源,与1960年建立的吉林省财政金融学校一脉相承。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吉林省财政金融学校的基础上恢复建立,1983年在校内创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职工大学,1984年升格为长春金融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学校集金融人才培养、金融行业培训、金融科技创新、金融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一体,是吉林省现代金融职业教育服务基地和金融服务业人才供给的主渠道。
学校现有在校生6700余人,设有金融学院、会计学院、信息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创业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化基础部和体育教研部10个教学单位,开设金融管理、投资与理财、国际金融、财务管理、会计、计算机应用技术、国际贸易、商务经纪与代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等34个专业,是吉林省金融专业设置最早、专业覆盖面最广的院校之一。现有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个、教育部教学改革示范专业2个、吉林省高等学校高水平专业(群)5个、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个、省级教学改革示范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群2个、省级品牌专业群3个、省级精品课5门、优秀课24门、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支、省级教学成果奖6项。现有教职工380余人,其中教授34人、副教授87人,博士、在读博士32人,硕士248人,拥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金融行指委委员1人、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人、长白山技能名师3人、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1人、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3人、吉林省社会科学学科规划专家5人,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10余人。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0%,形成了一支学历较高、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学校以服务金融领域为特色,致力于技术技能型金融人才培养,与多家银行、企业合作,建立了百余家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了27个专业实验室,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电子商务等专业全覆盖的校内实训基地,全面推进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创办创建了吉林省金融文化研究中心、吉林省科技金融研究中心、吉林省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东北亚金融博物馆等国内首创和吉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正逐步成为吉林省金融业发展的智库。
学校在金融教育领域独树一帜,办学治校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先后荣获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状、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吉林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因在全国和我省金融教育领域影响广泛,被吸纳为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单位、教育部全国金融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教分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金融博物馆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吉林省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长单位、吉林省政治经济学学会常务理事长单位,是全国和吉林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教育部和吉林省职业教育现代化学徒制首批试点院校、吉林省首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获得单位、吉林省职业教育示创新型物流高技能人才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吉林省金融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起单位、吉林省职业教育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吉林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吉林省高校社科期刊研究会秘书长单位,《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被评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吉林省一级期刊。
学校生源质量优良,人才培养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招生工作连续三年创历史新高,录取分数线、第一志愿投档率和报到率连续保持吉林省同类院校之首。其中金融、会计专业均在二本线左右,普通专业录取均为三本线上,毕业生连续三年初次就业率超过95%,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为100%,在金融行业就业的学生比例超过50%;专升本录取率达到50%,名列全省前茅。 恢复建校近40年来,学校为全国培养了近4万名优秀毕业生,培训金融行业员工5万多人次。校友中任各级金融机构局长、行长以上职务的1500余人,金融高管5000余人,在我省县以上人民银行、银监局、各类金融机构任中层以上干部的占50%以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监事长陈跃军、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兼外汇管理局局长周振海、吉林省银监局原局长高飞、中国银行原吉林省分行行长张平、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行长王守坤、中国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刘清军、盛京银行长春分行行长张学文、吉林银行长春分行行长王俊翔、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总裁张剑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国如、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董事长田中君、吉林省阜康酒精集团公司董事长杨文柱等均为学校毕业生。学校被誉为吉林省“金融界黄埔、银行家摇篮”。
学校坚持“科学、民主、务实、求是”的办学精神,秉承“诚信、笃学、崇实、创新”的校训,全面提升内涵、拓展外延、凝聚力量,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金融特色鲜明,东北亚区域合作办学水平较高,核心竞争力较强的职教本科。
G. 移动电商是什么
移动电子商务,它由电子商务(E-Commerce)的概念衍生出来,电子商务以PC机为主要界面,是有线的电子商务。而移动电子商务,则是通过手机、PDA(个人数字助理)这些可以装在口袋里的终端与我们谋面,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开始。
移动电子商务就是利用手机、PDA及掌上电脑等无线终端进行的B2B、B2C、C2C或O2O的电子商务。
它将因特网、移动通信技术、短距离通信技术及其它信息处理技术完美的结合,使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随时随地、线上线下的购物与交易、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交易活动、商务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等。
移动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是灵活、简单、方便。它能完全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喜好定制,设备的选择以及提供服务与信息的方式完全由用户自己控制。
(7)电子商务技术包括能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扩展阅读:
移动电子商务能为人们提供的服务:
它能提供银行业务、股票交易业务、网上订票、网上购物以及形形色色的娱乐服务等。通过这些业务人们能随时随地通过因特网进行个人财务管理,以及通过移动终端获得账目查核、账单支付、转账和接收付款通知等项服务。
由于移动电子商务的即时性,非常适合于在股票交易等场合应用;借助移动电子商务系统,人们可以很方便地操纵手机等移动终端通过因特网订购机票、火车票、电影票等,或实现网上购物;它还能提供许多吸引人的娱乐服务,如利用移动终端听音乐,在网上与朋友玩交互式游戏等。
在日常,人们还可利用电子商务系统用手机支付零购商品的货款或打出租车的费用,等等。
H. 如何理解网络支付是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
支付的规范性、安全性等级有待进一步提升,且网络空间、功能资源有一定限制,时不时限制了该商务的效率性,从而成为瓶颈了
I. 我现在需要申请一种能在网上转帐和电子商务,同时能在国际通用的银行卡,大家觉得哪种卡可以啊
1,龙卡
2,牡丹卡
3,金惠通宝卡等有银联标志的都可。
收费最少的是
东方借记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异地ATM取款: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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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本人胡浩天 - 经理 五级 8-2 09:39
修改答复: 本人胡浩天,您要修改的答复如下: 积分规则 关闭
不换卡的话同行ATM机或农行柜台最便宜,交易额的1%,,最低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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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ATM取款:异地本行ATM跨行取款每笔取款金额的0.5%;异地跨行ATM取款每笔手续费为2元+取款金额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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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字数10000字以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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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查询收费好像就要开始了,但具体内容尚不清楚,估计所有银行一个样吧。还是那话:有得钱收不收白不收。
银行异地取款收费比较- -
牡丹灵通卡 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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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ATM取款:异地本行ATM机取款每笔收取手续费1元;异地跨行ATM机取款每笔收取手续费2元;
异地取款手续费:按取款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
东方借记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异地ATM取款:0元
异地存款手续费:0元
异地取款手续费:0元
阳光卡 中国光大银行
异地ATM取款:异地本行和跨行取款一律收取0.5%的手续费,最低5元,最高50元
异地取款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低5元,最高50元
民生借记卡 中国民生银行
异地ATM取款:5元/笔
异地存款手续费:0元
异地取款手续费:交易金额0.3%,最低5元
中信借记卡 中信实业银行
异地ATM取款:异地跨行收款0.5%的手续费
异地取款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高200元
兴业卡 兴业银行
异地ATM取款:同城跨行ATM机取款前三笔免收手续费,第四笔开始每笔2元;异地本行ATM机取款免收手续费;异地跨行ATM机取款厦门、深圳、南京不收手续费,其他城市前三笔不收手续费从第四笔开始每笔收取手续费2元;
异地取款手续费:取款金额的0.3%收取手续费,最高500元。
理财通卡 广东发展银行
异地ATM取款:异地跨行收款1%的手续费
异地取款手续费:取款金额的1%,最高10元参考资料:
J. 网上支付可能遭遇那些风险
风险1 黑客盗取账号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
风险2 就是遇到纠纷有投诉地无门的感觉!毕竟网络是虚拟的,交易双方常常是不内面的
不过像现在的“淘宝网”“意趣网”这样有名的大网站还是可以信赖的
2005年,网上支付的市场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最大的“看点”之一。我国网上支付的金额全年会超过60亿元人民币,而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市场规模2001是1.6亿元,2004年增长为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体现了支付方式的变革。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采用二次结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结。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巨资开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10月,腾讯公司推出“财付通”,进军网上支付领域。而据有关人士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无疑又使人们的关注点又一次聚焦。那么,该《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如何认识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出现和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应该如何得到规范,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都将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内容。
一、对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的认定
在网络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提供商达成合意,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业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银行提供网络支付系统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一般都有相应的银行法律,对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加上银行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时一般都会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方面的问题倒并不复杂,主要涉及到系统故障、电子讯息错误、未授权的支付命令等情况。这些问题目前一般在银行的用户协议中都有些相应条款加以调整,暂且不论这些银行的格式条款是否妥当,用传统法律中的原理或规定加上对信息技术的理解基本上都能得到解决。
较为复杂的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是目前政府、企业和用户皆较为困惑的。这些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户现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甚至被当作不受管制的银行。
Paypal是一家没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术公司,但是在短短的数年时间内它已经一跃成为全球网络支付领域的先锋,并于2002年7月8日成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的在线支付服务商。截止2005年3月,Paypal在全球拥有超过6000万的注册用户,业绩遍及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日交易量超过100万笔,年支付总额超过180亿美元。即便如此成功地运作,Paypal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让美国或者其他相关国家较为头疼的一件事情,其法律定位也较为曲折。自2002年6月份纽约银行部门得出Paypal的服务未构成非法银行业务并给Paypal颁发货币转账业务执照以来,Paypal已经获得了美国超过32个州的货币转账业务执照。这些执照对于Paypal业务的规范和正名、用户信心的增强等大有帮助。而在全球的其他地区,Paypal的业务扩张则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除了与当地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之外,还需要适应多种不同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Paypal在其早期的用户协议中规定Paypal可以将用户的资金一起存放在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里开设的帐户(FDIA-insured banks),用户同意因该账户产生的任何收益归于Paypal所有,用户将不会收到因其通过Paypal转移的那笔资金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而在后来美国网站的用户协议中Paypal声称自己是用户的代理人,是帮助用户从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发出支付的代理机构;Paypal还严格区分用户的资金和Paypal的自有资金,表示不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行或其他目的,也不会在破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他的目的将资金归于债权人;同时,Paypal还在用户协议中明确Paypal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业务,Paypal不是用户资金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和资金的管理者。从其最近的用户协议可以看出Paypal将自己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提供网络支付的合同关系,是用户的代理,是用户资金的管理者,而非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Paypal为了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必须依靠信用卡组织或者银行体系来构建自己的服务框架,因此Paypal与银行或者信用卡组织之间也有服务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淘宝网的支付宝是为淘宝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的。支付宝的运作流程基本上类似于Paypal,只是由于受国内目前信用卡发展的影响,信用卡的使用程度远不及Paypal。
支付宝用户协议中明确,它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用户提供“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以及附随为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并在用户协议中多次避免将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而在其获取的商业许可经营范围里表明其从事的是担保(根据公开查询到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上看是“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和中介业务。但是目前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支付中介具体应该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是否需要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也存在诸多疑惑点。用户资金进入支付宝的帐户后其所有权问题,所产生的孳息等问题会给支付宝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业务的合法性带来一些困扰,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此的态度也不甚明确。
从各国银行法来看,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通常是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那么电子金融服务公司是否构成“银行”呢?从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实质来看,其所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又有本质上的不同,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一项独立业务,金融服务公司虽也吸收一定的存款(如客户兑换透支的情形下),但这并不就是其独立业务,而是附属于信用卡结算或电子货币结算业务,而且在很多情形下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这些业务都是以银行为中心开展的,或者其本身就是发卡银行的代理人,如信用卡公司代理银行发行信用卡,因此电子金融服务公司并不构成“银行”。像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允许这类电子金融服务公司作为金融组织存在,目前我国的这类电子金融公司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讲,除银行外,其它组织是不得经营此类业务的。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绝对否定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应完全禁止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而是应规定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我国未来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应对这些企业市场的准入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之,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一些非银行企业从事电子支付业务已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电子支付业务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银行凭借自身力量已有些力不从心。专门从事网络支付的公司的出现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也是网上支付业务创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应在规范的同时鼓励其发展。
二、网上支付的基本模式
如果看一下网上支付参与主体,不管B2B还是B2C的交易模式,网上支付业务的参与主体除了交易双方之外,通常还应该有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另外还有商业银行。从电子商务平台来看,一类只提供网上交易信息,给买家和卖家提供一个场所;另一类电子商务平台同时也是卖家,直接向买家提供商品服务和配送服务;从第三方非银行支付中介看,其主要功能是连接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起到一个桥梁作用,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划拨。这样的组织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电子商务平台本身充当支付平台,这个支付平台的建立只是为了该电子商务平台自身使用,支付平台直接和银行网关相连,另外一类是专门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机构,不直接隶属于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可以为不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上支付。在这种模式下,这类支付中介服务组织大多数为交易双方开立帐户,商业银行也是通过他们建立支付网关,网上支付指令通过银行网关最终进入他的后台处理系统,进行最终的资金处理。
从今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来看,整个网上支付过程中非银行支付中介所从事的这些支付业务最终还是要经过银行网关,通过银行完成的,当然也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种是银联的方式,类似于把银行卡收单业务放到网上做;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开户以后,他可以直接通过帐户之间完成交易,这种交易实际上也不是通过银行完成,这两种方式不用通过银行支付网关完成。
从网上支付模式来看,大概划分为四种模式:一种是银行网关的模式,电子商务平台链接到银行网银系统,这种模式下面买卖双方只涉及到电子商务企业和银行,网上交易实际上直接进入银行的网银系统处理的,电子商务平台只跟银行签约;第二种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电子商务平台先链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再和银行链接;第三种模式是银联的模式;第四种模式是支付平台内部的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实际上是封闭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帐户服务,通过内部的帐户就可以完成这种交易。
三、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的主要风险
以上模式的风险应该是不同的,第一种银行网关的模式更多的是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或者电子支付的监管进行管理,第三种银联的模式纳入银行卡收单这个范畴更合理些。那么我们对网上支付进行业务规范时候,主要考虑的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和平台内部交易这两种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对现在一些制度安排的突破是比较大的,这两种模式有很多共同点,内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模式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为建立这种帐户服务,可能建立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基础上。
这两类模式的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从事资金吸存,并且有很大资金沉淀,当资金沉淀、资金吸存这种行为出现以后,自然存在着资金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或者支付风险问题。在这两种模式下,网上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买家把钱付给企业,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后再经过一段时间,卖家确认以后,平台把钱再付给卖家,在滞留的过程中,钱沉淀在支付机构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开立帐户后,随着交易额的增加,现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都和客户签约,约定比如每周清算两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随着这种业务量的逐渐增加,资金沉淀量将是非常大的。这种安排是为了增强网上交易信心,维护公正性,确实是很有效的做法,但问题是你保证了交易双方他们之间的信心,提供了信誉增强的服务,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谁来保证呢?当交易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服务不是对一家企业,而是对着很多家企业,一旦出了问题以后,其影响面肯定很大。
第二,很多电子支付服务商涉及到电子货币的发行,对电子货币的发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发行电子货币对持有人来说是一种负债,那么债务的赎回将来应该是什么样的,赎回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等,都是问题。对帐户进行冲值时买卖双方可能会把一些钱先存进去,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支付服务提供服务商来说,相当于发行一种电子货币,将来表现形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属于电子货币发行行为。从国际上电子支付发展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肯定是网上支付一个很重要的工具,但是目前在国内,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等这些方面确实在规定上还是空白。
第三,这类支付服务涉及到支付结算帐户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按照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整个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实际上还是属于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开立帐户后,在帐户里沉淀的资金怎么定性,到底是不是视做存款,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避开吸收公共存款这样一个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务。而这种代理服务在商业银行法里做为代理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这类业务目前实际上还是属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事这方面的业务面临着法律上的突破。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很难预料一两年后会发展到什么规模,电子支付会达到什么规模,而达到一定规模后,肯定会对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产生一定影响。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好的PAYPAL,在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也引起了监管方面的考虑,到了一定规模以后,政府是不得不面对的。
第四,网上电子支付可能会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现在的网上支付单笔交易金额或者总体交易金额还不是很大,非法资金转移、套现的现象还不是特别明显,但是也已经有所表现。比如有的网上交易实际上并不是进行真正的消费,而是制造一笔虚假交易,通过银行卡支付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帐户,通过帐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实际上是为了套取现金。对银行卡来讲,信用卡限定一个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见现金量,提供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促进或者为了满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费需要,并不是为了让人大量使用现金。对信用卡的取现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网上交易则避开了这些。现在很多网站买卖都还是不收费的,成本几乎就是零,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套现更为方便。
四、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与第三方支付服务
电子支付指引根据现在网上支付发展的一些新情况,从银行角度规范电子支付活动。在整个网上支付中,银行还是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虽然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发展的确很快,但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还是商业银行。在这个指引出台前,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整个业务流程、技术风险防范、业务规则、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规范。电子支付整体都处于发展阶段,对有关问题还没有研究得很透,我们到底是以促成它的发展为主,还是以规范为主?在指引中体现了发展中逐步形成规范,或者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思路。根据这种考虑,结合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采取了指引的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把整个支付系统分成两大类:一类大额支付,一类小额零售体系,网上支付属于小额零售体系范畴。小额零售和大额支付比较起来具有更多的参与主体,涉及到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商、第三方认证服务等机构。每个主体间可能都有一个合同,最终形成很庞大的合同群,而其中最根本的或者基础和前提应该是银行和客户间的关系,应该是首要需要明确和解决的。
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往往出现了中介组织,像专门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企业,包括有些代收代付机构,实际上都是转发人的角色。这个转发人可能是非银行机构,也可能是银行。比如现在很多城市都开通柜面通业务,在工行可以拿建行折子到工行存款,或者拿农行折子在工行取款,柜面通的形成下,非开户行承担转发人的角色。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支付清算业务有一个界定,是从事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的这样一些组织。这样的组织不允许吸收存款,也不允许办理资金的最终结算。而从现在电子支付的许多机构来看,这两块都涉及到了,如果涉及到这两块到底怎么定性,是作为金融机构来定性,还是作为支付清算组织定性,又陷入一个矛盾里面。这个问题在国外目前来看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
五、下一步的网上支付立法
现在的电子支付指引实际上主要规范银行的,第一号指引基本上是限定在商业银行从事的网上支付范畴,以后可能会出现专门针对非银行机构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指引。规范非银行网上支付机构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是交易资金的安全,将来可能要有一些比较明确的说法。如交易资金可能不能擅自挪用,要到银行进行专门托管;在商业银行开专用帐户进行托管,要有一定措施保证客户在回赎电子货币或者把他帐户里的虚拟资金转化为法定资金。还有,是不是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维护这部分资金的交易安全。第二个方面就是保护客户利益的问题,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肯定比客户大得多,可能会出现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一些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司会在协议里把更多责任或者不公平条款强加给客户,所以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第三个方面是要关注打击洗钱犯罪和网络犯罪的问题,比如网上赌博的资金也会通过网上支付,需要加强监管。
从事网上支付可能涉及基于网络或一些软件会发行电子货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和范围到一定程度后,会对现有货币体系产生冲击。现在发行的人民币有国家信用在后面保证,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赎回的问题要不要管,怎么控制,怎么保证,等都是问题,否则社会公众可能会对这种货币体系产生怀疑。
还有就是电子票据的问题,对电子票据的问题,最好能在修改票据法的时候通过法律层次解决它的法律地位。现在看,修改票据法的过程可能比较长。但是现在实际应用已经开始出现,比如今年招商银行已经开始签发了国内电子票据。对这种电子票据的发展,也值得我们积极关注和研究。电子票据会对网上支付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网上支付可能会又上一个台阶。而电子票据的签发兑付、托管、统一认证等方面和现有的票据管理或者票据法所规范的又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