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费用哪些需要在税前扣除,哪些税后扣除
一般扣抄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在确认费用时,首先应当划分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如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非生产费用是指不属于生产费用的费用,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生产费用。
其次,应当分清生产费用与产品成本的界限。生产费用与一定的期间相联系,而与生产的产品无关;产品成本与一定品种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且不论发生在哪一期。
第三,应当分清生产费用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应当计入产品成本,而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费用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定义外,也应当满足严格的条件,即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机制确保什么及时关注并评估本金融机构应与境外境外金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机制,确保什么及时关注并评估本金融机构应与境外联系。
㈢ 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中国金融业的现内状是国有商业银容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
(3)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扩展阅读: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存款保险制度
㈣ 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什么金融机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卜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向消费者披露,不得作虚假宣传
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㈤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抄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5)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㈥ 银行存钱实名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2000年4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储蓄实名制。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
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建国六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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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存钱实名制的实行途径:
1、以现有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储蓄存款实名制。信用是公民活在世上的面子和通行证,个人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享受贷款、透支和分期付款,还影响到退休保障。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记录和支持下,每个人的每一笔收入、交易、纳税、借款、还款的情况都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信用的基础。
2、明确一个申报确认期,对现有个人帐户及个人财产进行申报登记,说明可计算的合法来源,对于到期按兵不动,无人认领的,以及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国家给予冻结调查,违法收入将没收充公。
二、银行存钱实名制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各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
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㈦ 请问什么是询证函
询证函是由审计以被审计者的名义向被询证人发出的,用以获取被询证人对于被审计者相关信息或现存状况的声明。
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询证函必需由审计师亲自寄发,不可由被审计者代为寄发。询证函是审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
寄发询证函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称为函证。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审计期间内销户的账户都应当进行函证,对于重要的往来对象应当予以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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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证函的法律作用
首先,询证函表明“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
询证函通常只对大额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可能不只存在一个合同,往往存在多个合同。判断询证函是否有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单看询证函的表面陈述,更需要结合合同来进行确认,对已到付款期限的合同,则既有对账的意思表示又有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
其次,从询证函的作用来看,询证函的目的是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进行了确认,之后又以债权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那么审计的结果就不能保证真实客观,询证函的将无法起到对应收帐款进行确认的作用。
再次,《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后债务人予以盖章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㈧ 个人征信查询去哪里查
查询个人征信情况有两个方法:
1.到人民银行征信大厅,提供身份证原件查询;
2.登陆中国人民银行网上个人征信查询系统查询,下面是链接https://ipcrs.pbccr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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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信用报告
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职等领域。 此外,个人信用报告也为查询者本人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并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校验机制。
信用信息
1.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2.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3.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
4.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5.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参考资料
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