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理解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一、关于MPA的几个核心要点
(一)广义信贷
广义信贷是MPA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与贷款相对而言的,意指更大范围的信贷,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统计指标。目前,存款类金融机构广义信贷的界定范围包括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资金运用类别,基本上比较全面地囊括了银行体系的信用投放渠道。
过去,央行在货币信贷调控中主要关注贷款,因为当时贷款占据了货币信用创造的绝大部分。但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类型趋于多元化,仅盯住贷款越来越难以有效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例如,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这两项合计目前已占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大约1/4,这些业务的重要性已不可忽视,对其存在的风险也应当有效识别与防范。因此,有必要将关注点延伸至广义信贷,以更全面有效地反映银行体系的信用投放和货币派生情况,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资本约束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并强化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稳健经营理念是MPA的重要目标之一。风险与信用如影随形。金融机构作为高杠杆经营的信用机构,极易产生过度扩张的冲动,也更容易招致风险。以资本约束为核心,就是要通过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促使金融机构加强资本管理,实现资产扩张与资本水平之间的有效平衡,保证有足够的风险损失吸收能力。强调资本约束,意味着“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这对于预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是很有必要的。
MPA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重点指标是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该项指标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与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等因素密切相关,简而言之,一家金融机构广义信贷增速超过趋势水平(与目标GDP、CPI增幅相关)越多,就需要持有越多的逆周期资本,宏观经济热度越高,也需要持有越多的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则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如果金融机构的实际资本水平低于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往往意味着广义信贷增长过快,资本水平不足以覆盖其风险。这时要么需要适当控制广义信贷增长,要么需要补充更多资本金。
(三)自律管理
从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MPA,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转变是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和适应,金融机构对MPA的指标体系和评估要求已经能够较好把握,对其中绝大多数指标也能进行自我评估。一方面,坚持以资本约束为核心,更多是要发挥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作用,自身建立起严格的资本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后,金融机构在很多指标的把握和监测方面增强了及时性和可控性,对一些潜在的不审慎情况更加依靠金融机构自我发现并及时改进,这就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自主性,主动做好事前准备、事中监测,并及时结合最新数据进行预评估与业务安排,加强自律管理。
(四)弹性和柔性
MPA有较强的弹性和柔性。对金融机构而言,评估结果分为ABC三档,每一档内部都有一定的空间。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力争上游或者维持中庸,各项指标的组合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要求整齐划一,也不太会出现因为某个阶段某项指标略微不足就跌入C档的情况。特别是在满足资本约束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在广义信贷内部各个细项资产类别之间进行摆布调整时,拥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度。
评估完成后,人民银行会与金融机构充分沟通评估结果,鼓励评估良好的机构继续保持稳健,督促评估不佳的机构加强审慎经营,合理把握业务节奏。原则上人民银行不希望金融机构进入C档,但对于一些特殊因素也会予以充分考虑,并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七大方面
MPA将单一指标拓展为七个方面的十多项指标,兼顾量和价、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以更加全面地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来看:一是资本和杠杆,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广义信贷的扩张。二是资产负债,主要考察广义信贷增速是否超过某些特定的阈值,也纳入了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的稳健性要求。三是流动性,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业务,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四是定价行为,评估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竞争秩序等要求,特别是对非理性利率定价行为作出甄别。五是资产质量,主要关注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是否有异常的下降。六是跨境融资风险,适应资金跨境流动频繁和跨境借贷增长的趋势,未雨绸缪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七是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优化信贷结构。
二、关于市场对MPA关注较多的几个问题
(一)MPA是否贷款规模管理?
有观点认为,MPA实际上仍然是贷款规模管理,不利于现阶段稳增长政策的大力实施。
根据前文所述,MPA要求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应当符合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及其自身的资本水平,这并非贷款规模管理。换言之,金融机构想放多少贷款、做到多大规模,主动权在其自身,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坚持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确保资本水平足以支撑其大展宏图。如果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不足,无法支撑其期望达到的业务规模,却不抓紧从补充资本入手,反而不管不顾继续扩张,那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不符合审慎经营的要求,早晚要吃大亏。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知名金融机构的教训仍历历在目。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本身就具有高杠杆特征,更应当严格遵守资本约束要求,把好风险这道关口,这也是可持续地支持实体经济所需要的。
(二)MPA会挤压流动性?
有观点认为,MPA会对流动性造成挤压,影响非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还会放大季节性时点冲击。
目前,MPA实施范围主要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往来是可以被轧差抵消掉的。基于这个考虑,广义信贷并没有包括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和买入返售债券资产。
但对于证券、保险、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而言,其属于银行体系之外,本身就是货币信贷扩张的受体。近年来,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其中有些机构高杠杆经营现象突出,已经成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有必要引导这些机构加强杠杆管理和风险防范,把过高的杠杆调整到合理的水平。MPA实施后,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时,会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资本的合理分配,一些杠杆过高、过度依赖同业负债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仍然固守高杠杆理念,感受到一些流动性压力和制约也是正常且合理的。
受统计频率和成本等因素影响,目前MPA主要按月监测、按季评估,使用的主要是月末、季末数据,这难免会产生一定的时点效应。但随着金融机构对MPA评估规则更加熟悉,预计这种影响会逐步减弱。此外,我们也在考虑借鉴国内外平均法统计和考核的经验,研究将这类方法在MPA中运用的可行性。
(三)MPA会加速表外扩张?
有观点认为,MPA关注广义信贷后可能加速金融机构表外资产扩张。
MPA从关注贷款转为关注广义信贷,能够有效缓解金融机构在表内通过腾挪资产等手段规避调控要求的情况,使金融机构表内资产扩张更加平稳有序。但部分金融机构为规避MPA要求,也的确存在将原先表内业务转移至表外处理的可能性。近年来,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领域。MPA设计时对表外业务已有所考虑,比如杠杆率、资本充足率、委托贷款等指标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表外业务及其风险的衡量。随着监管体制、统计和信息收集等条件的完善,未来MPA对表外业务的规范还会进一步加强。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探索将表外业务风险防范与宏观审慎评估相结合的路径,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有序发展。
总体而言,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构建仍然处于研究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而且与国外相比,我国宏观政策工具箱更加庞大,内涵更加丰富,实际承担的任务也更多。应该说,MPA兼具了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属性。人民银行将在实施过程中汇集各方智慧,不断总结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㈡ 合格审慎评估还是宏观审慎评估,金融机构定价行为都是一票否决
宏观审慎评估对法人金融的影响:
(一)资本约束进一步加强。MPA更加重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原则上,法人金融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而且这一项指标是7项评估内容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此项指标不达标,评级基本为C级。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主要取决于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GDP、CPI增幅,并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因此如果法人金融想实现广义信贷的高增长,就需要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配套,这必将提升法人金融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程度。
(二)提升对利率定价能力重要性的认识。MPA非常重视法人金融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将利率定价与资本充足率提高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实行“一票否决”,如果利率定价机制不达标将直接影响法人金融评级。在这种约束机制作用下,将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融资成本。
(三)信贷与资产规模过快增长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MPA对金融的信贷调控,不仅包括原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中的人民币贷款,还要包括广义信贷(如贷款、证券及、回购等),所以,MPA是强化了对金融的信贷调控。此外,MPA关注点从狭义的贷款转为广义的信贷、同业负债、委托贷款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堵住银行将表内资产大量转向表外的冲动,制约银行表外资产的过快增长。
(四)促使建立多元化业务模式。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法人金融的发展不仅面临资本约束,还面临着利率定价行为、信贷政策执行等方面约束,法人必须以有限的资本赢取更高的回报,而不是通过规模扩张的粗放经营模式简单地“以规模换效益”。这将迫使中小银行加快发展其他业务模式,建立多元业务模式,促使法人银行向精细化经营转变,细分客户、精细定价。
㈢ 互联网金融有没有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吴雨)日前,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将于2016年开始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经过“升级”,明年金融监管面临怎样的转变?商业银行的日子将怎么过?
从2011年开始,我国一直实施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合意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和投放节奏进行调控;另一方面,通过差别准备金,督促商业银行调节信贷偏离度和提高经营的稳健性。
“但随着社会融资规模的多样化,商业银行的资产也日渐多元化,信贷在其中的占比也不断下降。由此,信贷变化已无法完整反映整个社会信用规模之盈缩。”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央行宏观审慎管理更全面,考虑的因素更综合,覆盖范围更广,这对于未来商业银行健康发展起到有益作用。
此次央行提出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重点考虑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从以往的关注狭义贷款转向广义信贷,将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纳入其中。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认为,当下金融创新速度加快,但金融监管却相对滞后,监管套利情况不断增多,这需要金融监管创新循序渐进地往前赶。“此次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覆盖范围,除了信贷,还扩展到债券投资、股权投资、买入返售、其他投资等,更为全面,有助于减少监管套利,也对商业银行合规经营敲响警钟。”
尽管目前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七大考虑重点的权重并没有明确,但从央行公告中,可以明确利率定价行为是重要考察方面。
今年,我国利率市场化已经取得较大进展,存贷款利率上下限已完全放开。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已经完全结束,银行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银行恶意竞争的行为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完全显现,可能扰乱整个金融市场秩序。
与此同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五大任务之一是要“降成本”,其中提到,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金融部门要创造利率正常化的政策环境。
“因此,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特别增加对金融机构定价行为方面的变量,从而能够起到抑制金融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的作用。”鲁政委表示,这一变量在当下可能被作为引导银行降低实际贷款利率的工具。
央行在公告中还特别提到,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评估体系的核心,是对原有合意贷款管理模式的继承。
赵庆明表示,当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上升明显,而资本水平是金融机构增强损失吸收能力的重要途径,注重资本充足率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积累,保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体现出灵活、有弹性的特点,所以对于大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应该不会‘一刀切’,而是区别对待。”
在央行表示2016年起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后,有业内人士提出,这将为今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奠定基础。
对此,鲁政委认为,目前该体系主要覆盖的银行,并未太多涉及保险和证券。监管范围拓展对央行的管理工作量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如何贯彻落实值得进一步关注。
“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要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此前,资本市场出现一系列波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金融监管部门协同效率不高,金融监管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仍有较长的路要走。”赵庆明说。
㈣ 央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是个啥 有什么好处
央行宣布从2016年起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MPA体系的主要构成:重点考虑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其中资本充足率是评估体系的核心
MPA关注广义信贷,将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等纳入其中,以引导金融机构减少各类腾挪资产、规避信贷调控的做法。同时利率定价行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
MPA按每季度的数据进行事后评估,同时按月进行事中事后监测和引导。
当前混业经营以及金融创新使得现有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显得捉襟见肘,无论是今年股市的大调整以及2013年钱荒,实质都有监管不力的因素。次贷危机的爆发实际上也是监管者不重视宏观审慎监管而引发的。在经济下行过程中,区域性及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升,加强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更要加大宏观审慎监管的力度,MPA体系的建立非常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总体来看,MPA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提升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效率,更好的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提高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效果,同时更有力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后续需要关注的是:MPA体系涉及的七大指标体系的细化及后续监管;广义信贷替代狭义信贷之后,对全年信贷额度、M2增速目标的影响。
兴业宏观:关上歪门,开了个正窗
央行开会部署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我们觉得以下几点比较有意思:
1) 提出“广义信贷”,加强对银行资产端的监管;
2) 强调“利率定价行为”,在存贷利率作为政策利率指示意义下降背景下,加强对银行负债端的监管;
3) 指出“加强逆周期调节”,进一步理顺信用派生过程,在加强对银行资产、负债监管下,推动银行表外转表内。
扩大信贷概念,加强对银行资产端的监管
银行资产在金融机构中占大头,各种各样的加杠杆、逃避监管的融资方式,都或多或少跟银行资产有联系。此次会议扩大信贷的概念范围,提出“广义信贷”,把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都包进来,可以规范那些借道这些资产加杠杆的行为,加强对银行资产端的监管,防止信用风险的过度积累。
关注银行利率定价行为,加强对银行负债端的监管
由于完全放开了存贷利率的上下限,存贷利率作为政策利率的指示意义下降,同时银行对银行负债端的影响也减弱,央行面对如何去有效影响实体经济利率的问题。央行的货币政策框架需要做改变,一种可能是像欧美等的成熟央行那样用银行间的短期利率作为政策利率,这就需要市场去形成各种期限的利率,并完成短端利率向长端的传导。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利率市场化的过程,银行做为当前这个利率形成的主要参与者,强调其“利率定价行为”,一方面加强了对银行负债端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是对新的货币政策框架的准备。
进一步理顺信用派生过程,推动银行表外转表内
从整体上来看,外汇占款增长下平台、对表外融资的监管也加强,这就导致在一段时间内贷款在社会融资里的作用上升。虽然接下来直接融资的比重会逐渐上升,但当前贷款仍占主要地位。无论从稳定经济还是从防止爆发系统性信用风险来看,信贷都需要保持宽松力度。今年取消贷存比限制、央行逐渐转向投放长期资金等,都是不断理顺信贷派生的过程。会议中提出的MPA体系强调了“加强逆周期调节”,也是为宽信用创造进一步松绑。而且,前面提到的对银行资产端、负债端都加强监管,也会推动银行表外转表内,信贷渠道的顺畅,也起到了“关上一扇门、打开一扇窗”的作用。
整体上看,央行倾向加强对银行资产、负债两端的监管,进一步压缩不规范融资的空间,同时,又进一步理顺了信贷派生渠道,让宽信用发挥更大作用。
㈤ 央行又甩新名词,到底什么是“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中国央行今日宣布,从年起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简称MPA),以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
对于央行抛出的这一个新名词,不少人高呼“不解”。我们希望通过本文,带领读者共同探究这个新词到底是什么意思,以及对国内金融监管改革意味着什么。
央行在今日的通知中表示,MPA体系既保持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连续性、稳定性,又有六大方面的改进。要理解何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
理解宏观审慎监管,则又需要从与它相对应的一个词汇入手:微观审慎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指的是,瞄准单个金融机构和单个金融部门的稳定。对每一家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防止这家机构出问题,是微观审慎的范畴。
与之相对应,宏观审慎监管自然就意味着监管的范畴不限于单一机构或部门,而是将目标着眼于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经济系统中的一些致命风险在微观审慎监管下被忽视了,宏观审慎监管则能有效弥补监管盲点,因此,国际上响起了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呼声。
自那时起,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也开始着力加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改革,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美国和欧盟在2009年均宣布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成立专门机构。
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峰会宣布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作为全球金融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国际组织,该组织将评估不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推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信息交换,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跨境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四大行)提供监管团指导和支持,支持跨境危机管理的应急预案,以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开发金融体系的早期预警系统。
2009年6月29日,国际清算银行发布年报,呼吁各国及国际社会采取宏观审慎的原则,以减轻经济体系的亲周期性特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中国央行也在2010年宣布要启动宏观审慎监管,2011年就开始建立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直至今日,央行又采取进一步动作,“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又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日报》在之前的一篇解读中称,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包括在政策中增加逆周期要素,强调更全面的监管,以及解决“大而不能倒”等问题:
一是采用传统政策工具,增加“逆周期”的要素。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中增加逆周期要素,在原有的资本监管制度下更强调“逆周期”手段的运用。例如,经济不好时扩大财政支出和增加信贷投放,并适度放松监管标准,经济过热时则减少信贷投放和提高监管标准,防止风险的累积。
二是延伸传统的监管边界,强调“更全面”的监管。监管领域向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进行延伸,将原来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等也纳入监管范围,强调各种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实现监管的“全覆盖”和“无缝对接”。
三是采用新的监管工具,解决“顺周期”、“大而不能倒”等问题。增加杠杆率、流动性等新的监管指标,对系统重要性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对宏观经济的冲击。
这篇文章还称,要提高各界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充分发挥央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牵头职能,加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㈥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包含哪些机构
一是采用传统政来策工具源,增加“逆周期”的要素。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中增加逆周期要素,在原有的资本监管制度下更强调“逆周期”手段的运用。例如,经济不好时扩大财政支出和增加信贷投放,并适度放松监管标准,经济过热时则减少信贷投放和提高监管标准,防止风险的累积。
二是延伸传统的监管边界,强调“更全面”的监管。监管领域向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进行延伸,将原来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等也纳入监管范围,强调各种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实现监管的“全覆盖”和“无缝对接”。
三是采用新的监管工具,解决“顺周期”、“大而不能倒”等问题。增加杠杆率、流动性等新的监管指标,对系统重要性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对宏观经济的冲击。
㈦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㈧ 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为C级会有什么影
宏观审慎评估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资本约束进一步加强。MPA更加重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原则上,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而且这一项指标是7项评估内容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此项指标不达标,机构评级基本为C级。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主要取决于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GDP、CPI增幅,并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因此如果法人金融机构想实现广义信贷的高增长,就需要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配套,这必将提升法人金融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程度。
(二)提升对利率定价能力重要性的认识。MPA非常重视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将利率定价与资本充足率提高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实行“一票否决”,如果利率定价机制不达标将直接影响法人金融机构评级。在这种约束机制作用下,将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融资成本。
(三)信贷与资产规模过快增长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MPA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调控,不仅包括原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中的人民币贷款,还要包括广义信贷(如贷款、证券及投资、回购等),所以,MPA是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调控。此外,MPA关注点从狭义的贷款转为广义的信贷、同业负债、委托贷款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堵住银行将表内资产大量转向表外的冲动,制约银行表外资产的过快增长。
(四)促使建立多元化业务模式。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法人金融机构的发展不仅面临资本约束,还面临着利率定价行为、信贷政策执行等方面约束,法人机构必须以有限的资本赢取更高的回报,而不是通过规模扩张的粗放经营模式简单地“以规模换效益”。这将迫使中小银行加快发展其他业务模式,建立多元业务模式,促使法人银行机构向精细化经营转变,细分客户、精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