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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0-12-21 06:58:07

A. 日本的软件业和互联网业发达吗

日本的软件业和互联网业非常发达。
为什么日本科技发达,可能有以下原因:
1、日本版从明智维新之后非常重权视教育,经过多年发展,高等学府都是世界级的了。所以能培养出优秀的人才。
2、日本二战失败后不允许建立军队。所以节省下大量的军费,使得日本能再科研上投入更多经2费。
美国为了制衡俄罗斯的亚洲势力,刻意培养日本的经济和科技水平。
3、日本原材料不足,只能发展制造业,所以他们对知识产权十分重视。这使得发明创造的回报率很高,所以日本人乐于开动脑筋搞发明。
4、日本实际上在军事,航天,芯片等核心科技上并不特别强大。他们的优势在于民用科技。但是普通人平常接触不到核心科技,只能接触到民用。所以会觉得日本产品的出现率比较高,产生日本科技发达的错觉。

B. 日本经济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日本的企业制度,也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特征,如现代日本的企业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在日本也存在庞大的证券市场,企业的经营活动也都遵循市场竞争规律。但这些并不是日本企业制度的全部,有些东西在现代日本企业制度中,则是某种形式的存在。如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日本企业只是一种形式的存在。构成日本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或者说构成日本企业制度的独特性,是存在于日本企业中的另一种关系,即自上而下的具有浓厚宗法色彩的依附关系。

这种宗法依附关系,分这样几个层次存在。第一个层次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即政府对企业指导、保护的“护送船队”关系。政府对企业除了通过产业政策诱导和管制外,还通过“神仙下凡”派往企业的官员,对企业进行渗透。第二个层次的关系是行业关系。行业关系通过行业协会和财界组织来实现。行业协会没有政府背景,主要协调行业内事宜,制定行业标准。第三个层次的企业之间的“序列关系“。企业之间的序列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关系。(1)隶属于企业集团(财团)的序列关系。日本不同的财团在历史上属于同一财阀延续下来的。每个财团以银行和商社为中心形成松散的联系。同一集团之间在商业上相互照顾。如企业之间的商品采购要优先从本财团内的企业采购。如在日本研修中参加富士通举行的多次酒会上,所用啤酒是和富士通属于同一财团的企业的啤酒。(2)主银行关系。日本企业的金融业务都由一家银行承担,银行向企业派遣干部,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银行出手救济。(3)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的“专属配套关系”。中小企业依附某一大企业专门为其提供产品配套,大企业保证中小企业的经营业务、向中小企业派遣干部、提供技术并压其降低成本。政府的指导、行业协会和财团、主银行隶属、专属配套等构成了企业的存在外部关系。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主要通过企业内部的工会、雇佣终身制、年功序列制等制度来维系。
市场竞争的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关系,而自上而下的从政府到财团、从银行到中小企业的关系网是纵向关系。将企业划分在不同的条块之中自上而下的序列关系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某个企业一旦脱离或背叛隶属的某个财团或他的主银行,可能会为企业的生存带来意向不到的危机和灾难。任何一个日本企业都面临着两种关系的约束,即竞争关系和依附的关系的约束。这种自上而下的依附关系并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是对既定历史关系的承袭。是古代自上而下的封建宗法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再现。如日本的财团就是日本历史上财阀关系的沿袭。同样政府对企业的保护,银行对企业的控制,这种变相的依附关系也是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的自上而下的封建皇权对超经济控制的另一种形式的再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把这种自上而下企业关系称其为古代宗法依附关系的遗留。这种关系的存在同日本的近代历史有关。日本从古代的封建社会走向资本主义社会,走的是一条改良道路。现代的资本主义关系是在保留古代封建关系的框架下渐进形成的。现代的日本企业存在于市场关系与遗留的宗法关系混合生成的制度中,也就不足为奇。

以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在本质上也是使员工不得不依附企业的一种宗法关系。因为在日本所有企业都是隶属某个财团或某个银行,所有的企业都实行终身雇佣,而且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形式上分离,实际上的不分离,所以在日本并不存在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发达的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家市场。从表面上看,这种变相的依附关系的存在是对市场竞争关系的抑制。特别是按照西方的古典经济学观点,这种变相的依附关系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但是在现实日本市场经济中,正是这种依附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却成了日本企业精神的形成根源。这种从古代社会遗留下的依附关系,在市场竞争的压力和日本特定文化的背景下,变成了员工对企业、小企业对大企业,大企业对银行、企业对政府的服从和忠诚关系。员工对企业的服从和忠诚在日本企业的内部又变成了高度的敬业精神和相互配合的团队精神。企业对政府的服从,使政府的调控信息以最少摩擦得以实现。小企业对大企业的服从,企业对财团的服从,使以高度分工为基础的现代化生产体系以最少摩擦而形成。如果说欧美的大企业是在长期的竞争中形成的,那么日本的大企业集团则是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宗法关系框架中形成的。与欧美的大企业相比,日本企业集团形成时期短,摩擦成本小。这可以说是在短期内日本跨国公司迅速成长的秘密所在。

总之,在市场关系与古代遗留下宗法关系混合中形成的日本企业制度,在80年代以前,表现出了很强生命力和竞争力。这种独特的企业制度,也成了其他国家很难模仿的构成日本经济特点的一种制度。

二战后至80年代末发生泡沫经济前,日本产业政策的实施大致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主要为了恢复市场,克服通货膨胀,确立了以经济自力为基础的产业政策;在产业选择上,主要推进了以纤维纺织品为主的轻工业的发展。第二个时期,是以产业合理化为中心,培育新型产业,充实社会资本。在这一时期重点发展了资本密集型的钢铁、化学等行业。第三个时期,适应贸易自由化、资本自由化,为了实现日本经济的快速增长,迈向经济大国的目标,采取强化产业竞争力的产业政策。这一时期也是日本的汽车、电器机械迅速发展和走向世界的时期。第四个时期是产业政策多样化的时期,主要是谋求振兴电子产业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企业的时期。

日本产业政策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产业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追求规模经济、鼓励企业间的合并与联合,追求卡特尔效应;二是适应日本经济外向型特点,鼓励出口始终是日本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三是坚持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置于产业政策的核心,使产业推进和升级始终在技术进步的中进行。日本产业政策这三大特点与日本战后赶超性总体发展战略密切相关。利用西方的先进技术,通过大规模生产提高引进技术的重复使用效率,然后在开拓的国际市场中进行销售,在短期内实现赶超西方发达国际的目标,这就是日本战后推行产业政策的核心所在。实践证明,日本的赶超产业政策是成功的。正是这种赶超政策使日本在短期内,创造出了一个可以和美国相抗衡的工业制造大国。

通过产业政策、外汇政策和财政金融政策鼓励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是日本在80年代以前实现经济起飞的另一个经验。日本的技术进步经验从总体讲是一个学习的经验或二次创新的经验。日本战后技术革新是在引入西方先导技术的前提下,将尖端技术与具体工业流程、产品开发相结合进行追加创新的技术革新。所以在日本的技术创新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外汇金融政策激励下对西方尖端技术的引进、学习和消化的系统,另一部分是将尖端技术与生产工程和产品开发项结合,进行的技术再创新的。由于属于工程学和实用技术的创新是与市场紧密相联系的创新,所以日本的技术创新是以民间部门为主体的创新,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技术创新所需资金的供给也是以民间部门为主。日本拥有全世界一流的工程师和各种各样民间技术人员,日本也拥有世界一流的高素质工人。这些都是日本80年代在制造业技术领域领先世界的原因所在。这也是日本技术创新体系的特点所在。同欧美的技术创新体系相比,在研究开发领域,日本工程学占优势,欧美则在理学占优势。

由于结构和制度的原因使日本经济走出不景气的道路艰难而曲折,日本经济什么时候能够走出低谷的时间表,即使日本的专家与学者也很难确定。但经过十多年渐进的改革和探索,以及对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的反思,日本经济未来发展与改革的方向越来越明确。从日本专家和学者讲述的内容中,可以发现,市场化、全球化和信息化是现代日本经济发展的三大趋势,也是日本经济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

日本的政府和学者已认识到政府导向型经济模式的弊端,放松行政管制,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适应因特网时代需要的更加灵活的市场经济,是目前日本经济改革的主要方向。 在金融体制方面推进更加自由化、更加有选择性的金融体系。 在金融机构的合并中,允许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的自由化。在企业关系上,开始进行打破束缚企业之间竞争的序列关系的改革,在企业内部,对终身雇佣制进行改革,打破大锅饭铁饭碗,鼓励人员开始流动、竞争,促使劳动力市场发展。在对外开放上,鼓励外资进入日本,收购日本的企业和不良资产。这些改革都是围绕一个目标进行的,就是使日本市场机制更加具有竞争性和开放性。

在新一轮的新经济竞争中,日本企业未能抓住有利机会,获得其应有的市场份额。面向全球,实现日本企业的再造,成为日本企业努力的目标。如富士通株式会社全力推行的面向全球性的经营战略,代表了目前日本跨国企业改革的方向。富士通作为一个从事电子通讯的跨国企业,适应因特网时代技术发展的要求,提出两大经营战略。,将富士通的全部资源集中于互联网世界,使富士通的品牌成为全球性的品牌。富士通的这两大战略与建立因特网时代无国籍企业的发展趋势非常吻合。随着互联网时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新一轮的国际竞争,将是以全球化经营为战略目标的无国籍企业之间的竞争。在未来的国际市场中,越是全球化的企业,越具有生命力和竞争了。

C. 俄国和日本工业革命的共同特点

相同点:
(抄1)都是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
(2)改革都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此后都走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
(3)改革都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
(4)都走上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
不同点:
(1)背景不同:俄国改革前面临着严重的农奴制危机,没有民族危机;日本则不仅有国内危机,而且面临着外国侵略的民族危机。
(2)前提不同:日本在改革前,武装倒幕运动推翻了幕府的封建统治,为维新改革扫清了障碍;俄国在改革前没有发生内战。
(3)内容不同:俄国改革以废除农奴制为主;日本明治维新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以学习西方为主。
西欧和日本经济发展的共同原因:都得到了美国在经济上的援助或扶植;都大力引进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培养人才;都制定了恰当的经济发展政策。

D. 为什么日本在互联网创新时代步步落后

在移动互联网浪潮中日本节节败退,被中国远远甩在后面,原因很多专,简单地有以下几属个方面:
首先,日本的工匠精神更适合打磨硬件产品,其保守、刻板的民族性格也注定了他们并不擅长应对迭代更新的移动互联网。
其次,日本大公司横行,"扼杀″创新。我们都知道颠覆式创新往往是从边缘开始的,从小公司开始的。日本小公司没有生存空间。
再次,日本的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公众对科技产品的使用程度经过数十年的积累已经非常完善,日本人没有多少动力和需求去创新。
还有,日本没有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中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政策和资金等诸多方面支持中小企业,成长性企业。
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日本在移动互联网创新时代步步落后。

E. 跟互联网金融体制有关的主题

一、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并运用法治的思维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行顶层规划。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来说,起初是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额支付,国家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的初衷也是为了满足一种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变为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钱。
这就是为什么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要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以及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的原因。
再如P2P网贷平台,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网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此类模式下,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因此,P2P平台必须依法规制其运营模式和控制其运营风险,建立统一强制性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将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人资金相互隔离;平台还要建立严格、规范、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和变相的揽储,更不能直接参与借贷行为,必须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其中介本质。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大致有4种,即股权类、债权类、回报类和捐赠类。其中,股权类众筹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罪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扩充解释,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也就是说,金融主管机关的认定意见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意见,这已经是司法机关第三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国家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风险、创新的边界中寻找监管的最佳路径。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前提下,应当在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便在新一轮的国际化竞争中占得先机,预防国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级,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已近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基本金融业务的范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要清楚认识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有序运行的全局性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互联网金融伴随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是网络经济的产物,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
三、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并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极速推进,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建议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三会合一”,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重点监管范畴,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界定。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同,监管部门的选择也应有所侧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监管的混乱现象发生。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归属,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依法经营、控制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
四、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宽松审慎的态度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体性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时间来证实。我以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不仅仅是来自余额宝,而是来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倒逼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加快变革,积极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银行推出了随时赎回、随时变现的货币市场基金,而此前银行是不做这种难赚钱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还有许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断降低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佣金,同时开始谋求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协同合作,不断关注市场的长尾效益,重点关注客户体验等等。
对此,我建议在诚信合规和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包容性的监管策略,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和鼓励。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合规与风险的监管前提下,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有必要对前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这样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监管政策时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开和透明,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需求,也要兼顾和平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特别是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F. 国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的人有哪些叫什么

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生发展,是两大决定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佣金自由化和金融混业经营放开,促进了竞争机制活化和金融创新;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并投入商业化应用。
1975年,美国开始佣金自由化,证券经纪业务竞争加剧,1990年代互联网技术大发展使高效、低成本的网络证券经纪服务竞争优势凸显,从而诞生了纯网络经纪商E—Trade,嘉信理财也由折扣经纪商转型为网络经纪商。自此,美国证券业拉开了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的序幕,也是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开端。此后,银行、保险、理财服务也逐步“互联网化”。
1999年美国颁布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经营业务范围的严格界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产品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0年以后,除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以外,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并获得大众的青睐。目前,“移动支付”成为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宠儿,美国发展相对滞后,但是2010年以后,竞争也日趋白热化。
尽管美国是世界上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互联网巨头公司Google、Amazon、Facebook并没有像国内的BAT那样,大举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以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体系业务冲击都比较小。美国为什么没有产生互联网金融巨头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美国市场化的机制使得军事、科技、金融、教育四大支柱产业,在相对自由的体制中均衡发展,难以渗透到对方核心领域。
第二,美国的金融体制完善,利率市场化完成近三十年,产品和服务都接近完善。金融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也使得金融机构积极拥抱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由于竞争激烈压低盈利,互联网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
第三,美国的信用卡体系已相当发达,没有为第三方支付留下发展空间。2012年开始,美国移动信用卡、手机银行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增速分别为24%和20%,但这并没有削弱信用卡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其信息化水平。
日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是金融自由化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美国“群雄并起”的模式不同,日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依循其惯有的集团化模式,重视集团内部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的打造,发挥“利益共同体”的业务协同优势,这种模式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巨头的产生,具有代表性的是SBI集团、乐天集团、Monex证券。
SBI控股公司作为日本网上金融服务的先驱企业于1999年成立,建立了全球独具特色的“网络金融企业集团体制”。SBI集团目前有金融服务、基于创投的资产管理和生物科技相关业务。其中金融服务业务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望采纳,谢谢

G. 国外互联网金融最初发展的主要集中在哪个领域

银行业:早抄在上世纪袭90年代中期,随着浏览器、加密算法、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SET) 和安全套接层 (SSL) 等技术的突破,花旗、汇丰、富国等国际领先银行即开始推出电子银行服务。随后,SFNB、ING Direct、Wizzit、M-PESA等纯网络金融机构纷纷诞生并一度活跃于市场。但近几年,纯网络银行发展遇到瓶颈,开始转型谋求新出路。
一是向线下延伸。为弥补线下资源和渠道不足,不少网络银行将触角延伸至线下,通过加大线下服务点布局、寻求线下合作代理机构等增强发展后劲。如ING Direct USA将咖啡馆作为主要线下服务场所,让店员作为金融顾问,为客户提供咨询和线下业务办理。
二是特色化发展。如日本的互联网银行eBANK、索尼银行分别定位为专业小额支付银行、资产管理专业银行,主要以专业化的服务、低成本、低收费吸引特定的客户群。
三是全能化转型。不少被传统金融集团收购或依托传统金融机构成立的网络银行,开始借助集团优势追求协同发展。比如,依托主要股东三井住友银行和SBI金融集团的住信SBI银行,截至2014年5月6日的开户数已经突破200万户,成为日本发展最快、客户满意度最高的网络银行。

H. 日本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日本是世界上的经济强国 其工业发展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日本产业政策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产业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追求规模经济、鼓励企业间的合并与联合,追求卡特尔效应;二是适应日本经济外向型特点,鼓励出口始终是日本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三是坚持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置于产业政策的核心,使产业推进和升级始终在技术进步的中进行。日本产业政策这三大特点与日本战后赶超性总体发展战略密切相关。利用西方的先进技术,通过大规模生产提高引进技术的重复使用效率,然后在开拓的国际市场中进行销售,在短期内实现赶超西方发达国际的目标,这就是日本战后推行产业政策的核心所在。实践证明,日本的赶超产业政策是成功的。正是这种赶超政策使日本在短期内,创造出了一个可以和美国相抗衡的工业制造大国。
通过产业政策、外汇政策和财政金融政策鼓励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是日本在80年代以前实现经济起飞的另一个经验。日本的技术进步经验从总体讲是一个学习的经验或二次创新的经验。日本战后技术革新是在引入西方先导技术的前提下,将尖端技术与具体工业流程、产品开发相结合进行追加创新的技术革新。所以在日本的技术创新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外汇金融政策激励下对西方尖端技术的引进、学习和消化的系统,另一部分是将尖端技术与生产工程和产品开发项结合,进行的技术再创新的。由于属于工程学和实用技术的创新是与市场紧密相联系的创新,所以日本的技术创新是以民间部门为主体的创新,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技术创新所需资金的供给也是以民间部门为主。日本拥有全世界一流的工程师和各种各样民间技术人员,日本也拥有世界一流的高素质工人。这些都是日本80年代在制造业技术领域领先世界的原因所在。这也是日本技术创新体系的特点所在。同欧美的技术创新体系相比,在研究开发领域,日本工程学占优势,欧美则在理学占优势。

由于结构和制度的原因使日本经济走出不景气的道路艰难而曲折,日本经济什么时候能够走出低谷的时间表,即使日本的专家与学者也很难确定。但经过十多年渐进的改革和探索,以及对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的反思,日本经济未来发展与改革的方向越来越明确。从日本专家和学者讲述的内容中,可以发现,市场化、全球化和信息化是现代日本经济发展的三大趋势,也是日本经济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

日本的政府和学者已认识到政府导向型经济模式的弊端,放松行政管制,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适应因特网时代需要的更加灵活的市场经济,是目前日本经济改革的主要方向。 在金融体制方面推进更加自由化、更加有选择性的金融体系。 在金融机构的合并中,允许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的自由化。在企业关系上,开始进行打破束缚企业之间竞争的序列关系的改革,在企业内部,对终身雇佣制进行改革,打破大锅饭铁饭碗,鼓励人员开始流动、竞争,促使劳动力市场发展。在对外开放上,鼓励外资进入日本,收购日本的企业和不良资产。这些改革都是围绕一个目标进行的,就是使日本市场机制更加具有竞争性和开放性。

在新一轮的新经济竞争中,日本企业未能抓住有利机会,获得其应有的市场份额。面向全球,实现日本企业的再造,成为日本企业努力的目标。如富士通株式会社全力推行的面向全球性的经营战略,代表了目前日本跨国企业改革的方向。富士通作为一个从事电子通讯的跨国企业,适应因特网时代技术发展的要求,提出两大经营战略。,将富士通的全部资源集中于互联网世界,使富士通的品牌成为全球性的品牌。富士通的这两大战略与建立因特网时代无国籍企业的发展趋势非常吻合。随着互联网时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新一轮的国际竞争,将是以全球化经营为战略目标的无国籍企业之间的竞争。在未来的国际市场中,越是全球化的企业,越具有生命力和竞争了。

I. 什么样才算是互联网券商,都有哪些特点

什么是互联网券商?
随着国家大力倡导“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一重要方针及加快实施“互联网+”发展战略背景下,当前中国投资者海外资产配置需求的持续增长,互联网券商进入高速发展期。新型“互联网券商”的创新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推动力。
互联网券商定义
互联网券商,是金融科技发展下证券业务的创新,指通过互联网(线上)提供证券及其他衍生品交易活动相关的金融服务平台,业务范围涉及股票、期货、外汇、债券、期权等上千个品种。
互联网券商是一个独立存在的金融形态,与“互联网+券商”与“券商+互联网”有着本质的区别,但都脱离不了证券业务根基,如果一家金融服务平台不支持证券业务,便不能称之为互联网券商。互联网券商业务是在证券业务的基础上进行横向延伸,拓展到期货、外汇、期权、债券等其他金融衍生品领域。
互联网券商围绕客户服务、业务创新、产业升级而展开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中,不断提升面向国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技术服务,改善国内的全球资产配置环境。
互联网券商的起源
互联网券商最早起源于美国,得益于1975年美国取消固定佣金制度,互联网券商的雏形开始初现。如果深入研究互联网券商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产生与佣金制度的改革、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分业经营限制的突破等紧密相连,其中美国与日本是互联网券商发展最为典型的国家。
我国互联网券商模式:
当前,我国互联网证券行业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传统券商的网络化运营,一是互联网企业与券商合作,共建互联网证券平台。
传统券商触网:传统电商网络化运营包括网络开户、电子商务式营销、移动客户端等。券商利用电商平台打造网上旗舰店销售投资咨询、资讯服务等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建设自己的互联网商城,将券商手中的产品快速推销到客户手中。
券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券商通过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第三方互联网证券平台,通过导入互联网企业的客户流量以及自身专业、系统的金融数据处理和技术分析,抢夺客户群体。
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在移动客户端,建立线上理财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交易行情和资讯,设置股价提醒,把握买卖时机以交互式服务吸引客户。
二是与券商合作,进行互联网在线开户,而且可以享受的佣金。除此之外,提供为保证金余额提供理财服务,不参与收益分成,仅收取极低管理费。
三是入股券商,互联网为券商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和风投资金支持,券商则为互联网公司的APP提供交易功能。
互联网券商的特征
真实交易
通过互联网券商发生的所有订单,都会真实递交到交易所进行撮合制交易。检验一个交易平台是否真实,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这个平台能否支持证券交易。此外,也可以通过查询平台是否能够提供客户交易的交割单来判断。
品种全面
VS传统券商仅支持单一证券或者期货业务,互联网券商则可以通过一个账户、一笔资金、一款交易软件交易股票、期货、外汇等全球主流投资品种,资金利用率更高。
VS期货公司/外汇平台,期货公司与外汇平台业务范围日渐重叠,已无本质区别,与二者相比,互联网券商支持在国内有着广泛客户基础的证券交易,使其在市场开发时更具优势。
互联网化营销模式
互联网券商凭借自己的营销渠道优势,通过其网站和软件,为更多的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资讯及综合性金融服务。投资者利用互联网即可进行签约开户、交易委托、支付和交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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