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只有自贸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才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吗
满足以下资质,就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了
获得中国外汇管理局批复的跨版境外权汇结算业务试点资格
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备案申请许可
智——付
人民币结算服务使用范围:
l国内支付服务
l跨境外汇结算
l跨境人民币结算
l海关支付单服务
2. 自贸区文化领域 金融政策有哪些
银监会
1)支持1家台资银行将法人总部设在前海的计划;
2)支持深圳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起设立1家金融租赁公司;
3)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专业子公司;
4)支持在CEPA框架下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
5)在尊重机构自身和属地银监局意愿前提下,同意1家异地信托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深圳前海。
6)支持深圳市拟设的民营银行依托股东优势,运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商业可持续、经营有特色、风险可控制的银行业务模式;
7)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银行在前海开展离岸业务;
8)研究考虑在前海增设监管派出机构;
9)对前海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绿色通道;
10)积极与深圳市加强交流与协调,探索建立银行业改革创新研究合作机制。
银监会同意在前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现有的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支持现有信托公司在前海落户发展,也同意获得离岸业务牌照的中资商业银行在前海的分支机构自动取得离岸牌照、在前海开展离岸业务等。
保监会
1)深化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精神,进一步拓宽双方合作领域,将支持前海开发开放和深化深港合作作为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2)丰富和完善深圳保险市场体系,支持在前海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航运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推动前海建设再保险中心,支持设立各类再保险机构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
3)支持深港保险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深港两地保险市场在产品、服务、资金、人才等领域互联互通的方式和途径;
4)研究在《内地与香港关于设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保险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支持更多保险机构利用香港市场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在境外设立机构并开展人民币保险业务;
5)支持深圳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探索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试点,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前海适用);
6)支持在前海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鼓励开展与互联网金融特点相适应的保险产品、营销、服务以及交易方式创新,培育互联网保险新业态和新型要素交易平台;
7)支持符合条件的深圳保险机构试点开展短期出口信用险业务,为实体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提供融资便利和风险保障(前海适用);
8)支持在前海探索保险监管创新,中国保监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更为紧密的监管联动和保险改革创新研究长效合作机制。(前海商圈)
保监会同意在前海试行的金融创新政策有8条(《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前海开发开放的8条政策》),除第5条和第7条外,其余6条仅针对前海。并同意前海开展保险“深港通”试点,从再保服务率先做起。
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探索试点跨境贷款,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
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
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
证监会
证监会同意深交所在前海设立私募产品的跨境投融资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参与投资交易,允许境外的企业到该平台以债券、股权等方式进行融资。
证监会还同意,前海符合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探索开展面向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证券期货业务,同时也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子公司在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如离岸不动产、股权、债权等。
此外,证监会支持前海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证券期货机构在前海开展业务创新简化审批流程,支持在前海设立专业证券公司、专注于开展私募市场的产品代销等业务,支持前海作为资本市场监管创新试点的区域,积极探索监管体制机制创新。
3. 福建自贸区有哪些政策措施
在检验检疫方面,在平潭试点开展台湾认证结果和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工作;原产于台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实施“快审快核”的标签审核模式;对台湾地区输往区内的食品等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经质检总局同意,授权福建检验检疫局办理从平潭口岸进口的来自台湾地区的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疫审批等。
在金融方面,福建推出15条政策措施。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设立外币兑换机构;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支持台湾地区的银行向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对自贸区内的台湾金融机构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长期外债实行外债指标单列,并按余额进行管理;在框架协议下,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台资进一步开放,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并参照大陆金融机构监管;按照国家区域发展规划,为自贸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支持在自贸区设立两岸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允许台湾地区的银行及其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申请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支持两岸银行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
同时,研究探索台湾地区的银行在自贸区内设立的营业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在框架协议下,允许自贸区内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自贸区内资本市场;研究探索放宽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参股自贸区证券基金机构股权比例限制。研究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研究探索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自贸区内新设立2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其中一家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另一家台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区设立经营机构;支持福建省股权交易场所拓展业务范围,为台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加强两岸在金融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及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方面的合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等。
在旅游方面,允许申请成为赴台游组团社的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允许台湾导游、领队经自贸区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执业;允许在自贸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报考导游资格证,并按规定申领导游证后在大陆执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区内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限制;对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区内投资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在人员往来方面,对在自贸区内投资、就业的台湾企业高管、专家和技术人员,给予入出境方面便利;研究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对台湾居民实施更加便利的出入境制度;为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证时限;为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提供入境、过境、停留便利;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口岸2015年4月1日起实施部分国家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办签注。
同时,从2015年起,省级财政将台湾农民创业园补助标准由原每年每个创业园补助人民币30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以进一步促进福建漳浦、漳平、清流、仙游、福清、惠安6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让台商投资者享受与福建居民同等待遇。(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