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要求对金融债权专项执行,申请书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人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虽然债权和物权同属财产权的范畴,但债具有相对性、可转让性和可代位清偿性等特点。债权是一种对人权,当一项债的关系确定时,不论发生的根据如何,它的债权人、债务人就已经确定,债权人的请求权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行使处分权,衍生出债权的“可转让性”和“可代位清偿性”。债权的代位清偿性,为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理论基础,换句话说,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是基于债权代位权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大部分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而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动产、不动产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拥有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被执行人常常通过行使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或称第三人)代位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或申请法院执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所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较为具体的专项规定,使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根据该规定,代位执行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不同于作为破产原因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暂时无偿还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根本无偿还能力,否则即应执行终结或进入破产程序。反之,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就没有必要将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执行标的。需要注意的是,评价被执行人能否清偿债务应排除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的必备财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财产及资金为限。 2、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这里指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即使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当然,对于未到期债权,第三人如自愿提前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应有权申请代位执行。这种到期债权是现实的债权,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债权,不能附有条件或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三点:一是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违法所得、犯罪所得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保护;二是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拥有的权利,必须是金钱、有价证券等可执行债权,物权和人身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执行的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6条还明确: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书后,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或延缓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或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这时的异议如果仅仅是对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应认为其异议无效。 3、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代位申请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享有是否申请代位执行的权利,只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作出是否适用代位执行的决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权利自主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发动代位申请执行程序,不仅会剥夺申请执行人的处分权,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还有可能出现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第三人给付的情况。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以代位执行的对象,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代位执行涉及诸方面具体问题,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为宜。申请书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正在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并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地址、住所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原因、财产状况以及要求第三人给付的数额等。对申请书人民法院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还应当制作履行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作者单位:江西鄱阳县人民法院)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对方宣告破产,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是需要申报债权,并且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㈡ 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定,
如果您是单身(身份证,户口本,收入专证明)并且本属人亲自到场办理
如果您已婚(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结婚证,主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并且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
如果您离异(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收入证明)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㈢ 网贷没还完可以贷款买房子吗
可以,但是有一定的影响。据了解,如果申请贷款的客户短期内在多个机构回有多笔信用贷款,答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可能会更加审慎,但这并不意味着客户使用互联网借贷产品银行就会拒贷
目前,京东白条、蚂蚁借呗、苏宁任性付、腾讯微粒贷等互联网信贷都已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意味着银行可以通过个人征信报告查询到客户的网贷使用情况。例如,支付宝客服表示,客户的蚂蚁借呗出现逾期,将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京东客服则表示,客户使用京东白条的情况会根据要求上报央行征信系统,上报前会告知客户。
(3)专项债全流程金融服务协议扩展阅读
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原因分为本人查询、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贷款审批、异议查询等。如果短期内个人征信报告频繁被查,多数银行贷款审核员将对此产生疑问。目前,有部分银行明确规定,征信报告查询超过一定次数,申请贷款将受到影响,如民生银行规定,申请贷款者的征信报告两个月内查询不能超过5次(不含信用卡),其中个人查询征信报告不会对贷款产生影响。
银行人士提醒说,如果市民发现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被越权查询,一定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及早更正相关问题。
㈣ 小微企业金融债指的是什么
当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实体经济成为了银行资金投向重要方向,而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成为了重要的手段之一。
金融债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就是银行等获银监会批准,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专项金融债。
(4)专项债全流程金融服务协议扩展阅读:
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则称为贴现金融债券。
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年的贴现金融债券,发行价格为900元,1年到期时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那么利息收入就是100元。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
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第一年利率为9%,第二年利率为10%,第三年为11%,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3%。
㈤ 贷款买车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是4S交付全款,然后4S给你交车,同时提供一些列手续给你,包括:购车发票、合格证、三包手册、说明书、两把钥匙等。注意事项是手续必须齐全,尤其是注意合格证。
第二步就是买保险。交强险必须买,商业险虽然不强制,但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还是建议同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建议至少购买50万额度。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会代征车船使用税。
买完保险后建议同时办理临时牌照,以方便接下来开车去上牌。
第三步就是去缴纳车辆购置税。这个每个地方都会有固定的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地点,带齐手续(合格证、发票、车主身份证等)前往缴税。缴税之后会给你购置税的缴税证明,其中一份是要在上牌时交给车管所。
第四步就是前往车管所上牌。上牌需要开车去验车,需要验外观和车架号、发动机号。所以前面说买保险后需要办理临时牌照。否则没有临牌无法移动车辆。
㈥ 交易性金融负债、专项应付款属于筹资的范畴吗
交易性金融负债、专项应付款属于筹资的范畴
交易性金融负债、专项应付款的形成,属于筹资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