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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金融机构具有

发布时间:2020-12-20 00:28:20

Ⅰ 8.38万 1 2.如果法院判决要求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修改数据,金融机构可以不履行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以到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供回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答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对金融机构具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Ⅱ 法院以执行裁定书要求银行从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划款,银行是否有义务事先向客户核实情况

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裁定书,送达银行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必须无条件协助执行,这是银行的法定义务。而且,银行在扣划前不得向客户通报法院强制扣划的消息息,更不需要向客户核实情况。

Ⅲ 法院有权到人民银行查询单位账户吗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金融机构应立即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很明显,上述所规定所查范围是金融机构而不是人民银行。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肋查询 。此条所指金融机作为被执行人可到人民银行查询,而未涉及到企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到人民银行查询。笔者还查找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均没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有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查询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
无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给基层实际工作中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理清各自职责,做到有法可依,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在相应的的法律、法规中对人民法院、检察院是否有权来人民银行直接查询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给予明确。

Ⅳ 法院要查银行账户是通过具体银行去查还是通过人民银行去查

人民法院与全国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

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在2015年12月底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专线完成本单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对接工作,2016年2月底前网络查控功能上线。

这意味着2016年2月底以后,人民法院将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执行法院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根据《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执行法官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此举从根本上减轻了一线执行人员和银行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也让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无处遁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的又一重要成果。

(4)法院对金融机构具有扩展阅读: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0月联合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同时与21家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总对总”的网络查控机制,

并陆续为全国30多个省份的3083家法院正式开通了该系统,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有效缓解了执行难。为了继续推广“总对总”网络查控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次下发通知并制定了查控工作技术规范。

Ⅳ 人民法院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出示哪些手续

人民法院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时,需要出示法院工作证、执法证、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划拨的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Ⅵ 最高人民法院什么款不能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规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规定:
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5、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依据:《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释[2001]8号)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Ⅶ 法院冻结银行帐户需双人双证在哪能找到依据

法院冻结银行帐户需双人双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Ⅷ 金融机构非法转移法院冻结款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内规定容: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
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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