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1、此案件发生在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适用当时的规定。
2、那时候规定,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法院不保护。法院不保护,并不意味着非法。4%或5%的月息,被告自愿支付,无论是否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做处理,视为该行为有效,被告不得主张抵扣或者往回要。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问题。未付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本金予以退还。鉴于原告只主张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元(计算自x年x月起至×年×月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后续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罚金。……
㈡ 银行贷款案例分析题
某银行信贷员考试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专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属、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为甲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估价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甲与某银行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D )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与银行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㈢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的一个案例,分析信贷新规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
案例就按三个办法里的制度找一个吧,遇到的问题很多啊,基层客户对新办法的不适应什么的,比如受托支付,用途限制什么的,,,
㈣ 案例分析,骗贷案件频发的原因和怎样杜绝骗贷案件发生。
其实两起案例都是管理出了问题:一案例是内外勾结虚开存单质押骗贷,主内要是重要空白凭容证的管理没有到位,没有实行“使用保管分人管理”和“公章出纳管理”“双人临柜”原则,首先刘某是不能既管理存单又能打印存单还可以将存单盖上公章,这些环节刘某都能一个人处理完成,这在规范的银行或信用社是不存在的。再就是假名字也能贷到款,这只能说那位信贷员连基本的信贷管理能力都没有了,最起码的贷款就是核实名字的真实性,再就是银行用存单质押为什么不到信用社来核实呢?还得信用社出具同意质押的承诺,银行才能贷款;第二案例与第一起雷同,只是单位不一样而已。
㈤ 案例分析……史某与李某因借贷纠纷发生争吵,后动起手……问1、李某是否有权提
你好,两人因为借贷纠纷发生争吵导致动手,他们被殴打的有点严重的话,那么林某是由全体起诉讼的,或者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㈥ 银行信贷案例分析
1,风险系数均被1减,得1,0,0.5,0.7,0.5与金额对应相乘加总。
2,351*8%
3,自有资本补充:=2-1
另外两道把原数据发给我,这样看太累
㈦ 关于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专业名词用的不好,请见谅!
我觉得首先是对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这种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这种证劵/投资产品简单来说就是把还没有被银行拿到的按揭款经过复杂的拆分和重组,变成可以被投资的金融产品。而投资者并不知道他们投资的具体是什么(其实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谁会在未来付款,这种金融产品只有一个风险等级。但是这种产品把银行的按揭风险(也就是说买房人不能按时付款的风险)转移给了投资者。在中国,如果有这种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银行疯狂实行住房放贷,而不考虑借贷人的偿还能力。同时,由于中国人对一辈子有个房子看得很重,势必造成疯狂的借贷买房。这就会造成房价产生巨大的泡沫。当泡沫破灭时(也就是房价暴跌时),这种金融衍生品(MBS)会暴跌,银行将无法从这些证劵中获得流动性(也就是现金),那么银行就会收紧放贷,或者提高房贷利率,而这会使很多房奴突然还不起按揭款,而又由于房价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脱手,很多换不起贷款的人就会被强令迁出,甚至有无家可归的可能。所以,这种衍生品在中国如果监管不严,很可能有比美国次贷危机更严重的后果。因为中国人现在的钱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险性就是他把这两个投资市场的风险联系在了一起。不过我觉得国家现在对房市的控制还是很特意的,所以这种产品应该会被禁止。
对美国金融危机付主要责任的第二种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贷违约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说是初始目的是为了避免风险,说白了他就是一种保险。比如说你买了莱曼的股票,你可以从保险公司(像AIG)买CDS这种保险,如果莱曼的股价跌倒¥10一下,那么CDS会给你赔偿。这种保险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错就错在这种保险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说你觉得莱曼的股价马上就会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从市场上买别人的CDS,然后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领取赔偿金。换句话说,这种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来投机。这在熊市的时候只能有推波助澜的作用。我认为在中国,金融保险这种东西可以实施,但是不应该被交易。 在中国这种不完善的股市,绝大部分人在投机,在升的时候买,降的时候卖(这种尤其危险),CDS只会进一步制造恐慌,从而拖垮市场。
我认为从发展的角度来讲,应该切实的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去采用可以降低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机的金融产品只会使少数人获利。
这只是我个人的分析,有什么不对的请指正。很抱歉,我对一些金融名词翻译的可能不太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