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谁知道"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发案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详见第7版)。该《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证监会曾于1998年颁布实施《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相应地对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执业能力、执业水平和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要求通过加强动态持续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激励机制来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新《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分别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手段、相应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新《办法》有以下主要特点:(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办法》将高管人员界定为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新《办法》明确规定不适当人选的具体标准,更加重视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职务,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
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主要体现在:(一)监管关口前移,以加强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核。《办法》规定拟任高管的个人应事先取得高管任职资格,公司选聘有高管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必须及时备案,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做出选聘和解聘高管人员动议前,应征求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取得认可。
(二)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办法》将原来由公司提出申请改为个人直接申请高管资格,取得任职资格人员信息自动进入证监会建立的高管人员数据库,证监会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披露,各证券公司和有关单位可以查询,并从中选聘人员担任高管。
(三)加强日常监管。申请人员一经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监会即开始对其实行持续动态监管,要求其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不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下,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办法》还规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高管人员未能尽职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下,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据悉,为配合《办法》的实施,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进行了说明。
『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相比一般从业人员,高管获取从业资格有更多渠道。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二)、(三)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叁』 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如何做到廉洁从业
首先就是高层的选人,从小事开始看人,多家试探,还有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来限制。
『肆』 银行高管应具备什么能力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从业经验特别丰富、业务能力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报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3、企业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10年及以上金融、科技、支付、数据、零售等相关类型企业工作经验,且担任过资产规模居前、业务规模领先、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此类机构重要岗位领导职务满3年;
4、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独立主持多个省部级及以上大型重点项目经历,为推动学科前沿领域发展或高端技术领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或高端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
5、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应聘人员,一般应担任正处级职务满3年,或担任副司局级及以上职务;
6、内部应聘人员,一般应在总、分、子公司担任相当于总公司部门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满3年。
有关要求和声明
(一)资格条件中对年龄和任职时间的计算截止于2019年4月12日。
(二)对应聘人员资料严格保密,仅用于此次选聘工作,所有资料恕不退还,银联不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应聘者应对提交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聘任资格。
(四)银联将对拟聘任的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候选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五)选聘职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人数不足的,该职位可视情况不进入后续选聘流程。应聘人员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选聘职位可空缺。
『伍』 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有哪些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陆』 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
1、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具体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
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6)金融机构如何做好高管从业资质管理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受理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3、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
『柒』 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取得相关资质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2、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如何取得相关资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捌』 试析对我国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构建对银行业离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综合测评体系 (一)专业知识测评。在这方面,现行《金融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采用学历和从业经历来进行衡量,标准的任职资格条款就是:”担任何种职务,应具备何种以上学历,金融从业几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几年以上”。笔者认为,学历、专业、从业经历并不能完全代表专业知识水平,尤其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高管人员所需具备的专业知识也在不断更新。笔者建议,采用专业知识考试的方式进行衡量。在具体操作中,针对不同类别银行业机构中的不同种类高管人员,可采用”1+X"的考试科目设置办法:"1”就是一门本行业基础知识,包括经济金融基础知识、本行业基本知识、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X”就是本行业不同种类高管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比如,对商业银行中分管信贷业务、中间业务、信息技术等高管人员应分别测试不同的专业知识。此外,还可借鉴注册金融分析师((CFA)等考试的做法,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高管人员,如具有某些方面专业学习经历或一定时间专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免考部分科目。 (二)经营管理能力测评。高管人员,顾名思义,主要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因此,对他们的测评不能停留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方面,还应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测评。有人说,能力是一种潜在的东西,很难测量,其实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目前,国际国内都有许多非常成熟的能力测评模型和手段,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OSTA)早在2003年就已经推出”通用管理能力认证体系”,这是国内第一个以管理能力水平为导向的国家级认证体系,它分为基础与综合两个等级,涵盖了自我发展管理、团队建设管理、资源使用管理和运营绩效管理四个主要功能模块,共有28门课程。由此可见,对能力的测评是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它可以分项目、分层次地进行。当然,银行业高管人员除具备一些通用管理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一些专项能力,比如政策理解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因此,对银行业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能力的测评可以采用,,通用+专项”的方式进行,也就是建立一个专项管理能力方面的测评模块库,对不同的高管人员可以相应选择通用和专项测评库里的相应测评模块。 (三)心理素质测评。目前,我国许多企事业和机关单位在选人用人时都引进了心理素质测评的做法,但是,金融行业还很少使用这种办法。对银行业高管人员开展心理素质测评是非常必要的。对高管人员的心理素质测评主要包括个性人格、职业偏好、情绪商数(EQ)等,这些非智力的因素,对于高管人员能否胜任某一方面高管工作至关重要,比如,商业银行中分管信贷业务和信息技术的高管人员的性格要求可能差距很大,甚至在某些方面会完全相反,可以想象,如果高管人员的性格与分管业务不相匹配,后果将会非常严重。同样,高管人员的职业偏好、情绪商数等在高管人员从业方面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在性格测试和职业偏好测试方面.目前,我国都引进或编制了较多适应中国国情的量表,而”情商”这一概念是由哈佛大学丹尼尔·戈尔曼博士提出的,目前在理论界还存在一定争议,可用的操作量表也不多,不过,长沙商业银行在去年公开选拔副行长的时候,曾经进行过情商测试,收到过较好的效果。总体上,心理素质则是一种适应性、参考性指标,衡量的是高管人员属于哪种类型的人,适合从事哪方面的高管工作,它可以作为选拔高管人员的一个重要参考。 综合来看,对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综合测评工作将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对于如何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可以借鉴证监会、保监会的做法,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功能,采用11银监会分级监管,授权银行业协会制定标准、教材和题库,开展社会化培训和考试,并适当引进电子化管理”的管理方式。
『玖』 怎样做好企业行政资质管理人员
通常来说,企业的来行政资质包括营自业执照,专业性的资格证书等等,这些理论上被归纳为企业的资产资质范畴,建议你可以到菠萝hr上看看相关的介绍和专业知识。简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excel登记表格进行使用的记录,若好一些的情况可以有专门的软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