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联盟企业需求发布,对接,合作签约等环节
个贷汇文/李晓春董少广传统的信贷业务中,银行只针对单一企业的资产、实力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很难对草根出身的个人和小企业提供持续和有竞争力的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是银行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凭借核心企业自身实力,对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真实的基础交易进行资信捆绑,通过资金的封闭运作,降低了相对弱势的小企业的准入门槛,享受到银行“绿色通道”一揽子服务和一定的利率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流”、“资金流”等有机统一,是企业创新与金融创新最具竞争力的有机结合。万变不离其宗:供应链主要经营模式的选择供应链客户群的选择核心企业:指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规模大、实力强、居于核心地位,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可以是省内或省外的企业。核心企业的自身实力和行业特点是供应链模式架构的关键因素,原则上企业应连续三年产品市场份额和年销售收入保持增长,并在供应链中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产业链条清晰,客户资源丰富。供应链模式中的上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服务的企业。下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购买核心企业产品用于继续加工或销售的企业,包括覆盖产业链当中的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批发商、销售商直至最终消费者等。原则上,供应链中的小企业客户与核心企业合作在两年以上,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营业务收入基本稳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此外,供应链成员可享受核心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如跌价补偿、订单保障、销售返点、按时结算等,企业需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财务指标良好,并在经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供应链模式的选择1、共同债务人模式和债务确认模式共同债务人指核心企业作为并存的债务人,因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直接承担对银行的债务,并按银行的相关规定,履行还款等义务。债务确认指核心企业向银行出具书面承诺,承认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承认银行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地位,到期会将应付款项直接付至银行指定账户。或承诺在上下游企业无法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融资时,回购货物、回购经销权、支付价款直接偿还银行融资,配合银行追偿等。2、连带责任担保模式和系统对接模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由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小企业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由核心企业及参与融资的上下游企业分别按授信金额的不同比例共同出资形成“风险保证金资金池”作为质押担保,并由参与融资上下游企业提供联保的方式作为补充担保,当上下游小企业授信业务出现不良时,可由“资金池”里的保证金先行代偿,或由核心企业对借款企业主合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系统对接或开放指核心企业将其管理系统的部分使用权或查询权向银行开放,使银行系统与企业的管理系统进行对接,银行可实时监控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交易状况,实现对资金流和物流的封闭控制,达到“资金流-物流-信息流”高效协同。3、动产与货权相结合物流金融模式企业将货权转移给银行,由于银行作为质押人,不完全具备监管质押物的条件,在供应链金融服务中,银行可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或专业市场的规模和运营能力,将一定的授信额度授予物流企业。它既有现有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职能,又具有充当银行和生产、供应、销售之间的融资桥梁的职能,还具有帮助质押贷款主体双方良好地解决质押物价值评估、拍卖等难题,不仅弥补了银行对质押物控制程度的缺陷,使每个阶段的物流对应多大的价值实时跟踪,并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降低了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达到“三赢”效果。从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角度来说,当今企业的竞争已不再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间的竞争。核心企业要通过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财务管理效能,吸引的供应商和经销商,通过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效整合,达到强化成本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整个产业链在市场的竞争力。作为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在不断加快业务发展的同时,要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主动与金融机构等对接,不断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积累信用记录,实现信用增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产业链的整体融资能力。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一方面,供应链模式不仅有利于拓宽客户范围,改善客户结构,通过对小企业的批量授信获取规模效益,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通过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财务顾问、贸易融资、保函等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形成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另一方面,核心企业的信用介入以及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不仅可以稳定银行的高端客户,深化银企合作关系,延伸业务合作的视角和触角,为银行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了商机。面对日益激烈的客户争夺,供应链金融的市场竞争也在加剧。银行必须加快业务转型,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供应链金融业务建立相应的业务机构。根据不同的行业、核心企业的实力及经营变化、对上下游企业管理的有效性、企业间交易情况等,分析行业市场容量与目标市场定位及金融开发价值,将业务渗透到供应链的每个业务节点和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实现供应链产品的多样化,差异化。挖掘市场潜力,创新出更有针对性的贴身式金融服务方案,在信贷政策上,变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风险控制,激活整个“链条”的运转。银行首先要整合资源优势,发挥联动效应,积极探索和挖掘核心客户资源,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产业链金融服务专项合作协议等形式,由核心企业定期向银行推荐符合标准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客户名单,从源头上扩大业务的渠道,这是供应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其次要深入挖掘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探索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电子化,网络化,以适应现代供应链管理和竞争的需要。使企业不再受物理网点的限制,在网络就可以自助商品质押,融资申请等供应链全流程业务,最大程度实现交易的程序化和自动化,培育忠诚的客户群体。风险防范与商业银行必须加紧修炼的几项内功目前,我国核心企业对供应链成员的管理还缺乏制度化的手段,成员之间关系松散且边界模糊,上下游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归属感不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深,以及行业的不景气,一些核心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产品需求减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将市场压力转嫁到与之配套的处于劣势竞争地位的中小企业身上,使企业未来盈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银行可选择开发的供应链条有限,发展空间突破困难。加之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一旦出现纠纷,往往诉讼成本很大,甚至超出债权数额。另外,我国许多银行业务模式尚未统一规范,在单证、出账等环节很大程度上需要人工确认,银行对抵质押物的跟踪、仓储和资金监管、价格监控乃至变现清偿等方面还缺乏管理经验和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的操作风险。尤其是应收账款不同于仓单、存单、提单、股票债权的出质,也不同于动产质押,它只是一个内部记账科目而非正式的债权凭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快速实现质权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其实质就是以一种债权入质来担保另一债权的实现,通过“三方协议”对已预付的“资金池”进行监控,其有效性依附于商业合同的真实有效而存在,质权的获取缺乏有效的质押登记。因此,借款人因重大违约,对方依约拒绝付款,或面临诉讼预付款被依法强制执行,企业破产等极端情况时,银行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授信管理方面:督促核心企业向银行提供全产业链条的经营管理信息和交易结算记录,尽可能将所有环节通过电子化实现无缝对接,并对所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行业特征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经营资格、经营年限、历史信誉状况,尤其是核心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上下游客户的交易量、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是否出现大幅下滑乃至交易纠纷。结合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的管理能力,其他银行的授信情况,风险缓释等信息,从供应链整体运行质量加以审核,把好客户准入关,合理确定上下游企业名单、根据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类型的客户等核定一定的授信总量,对不同分支机构的管理能力,实行分类授权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信贷发放风险。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金融服务模式的产品设计应以实现供应链资金流在在核心企业与银行体内的封闭运作为目标,设立科学有效的动态监控指标,如资金回笼率、贷款逾期率等,完善违约数据库的建设,定期公布行业信贷风险等级和行业授信的指导意见,相关规章制度要清晰、可操作。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直接交付核心企业,并取得核心企业的收款确认,通过三方协议约定保障资金回流的线路。同时建立定期对账制度,不断完善授信额度管理台账和电子化平台的建设,根据不同中小企业特殊的现金流状况、支付频率,为其设计特殊的还款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的管理监控,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时,银行应立即通知核心企业共同采取相关清收措施,暂停对该企业的授信业务,直至全部授信得以清偿。应收账款类融资:主要针对上游企业。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而应收账款的质押授信则是一种权利的质押,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客户经理须对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等单据通过核心企业或第三方机构供应链管理系统等进行严格审查、逐笔核实确认。重点分析基础合同的效力,确定应收账款是否以真实交易为基础,是否来源企业的主营业务,有无任何瑕疵,融资期限是否与应收账款期限相匹配,通过对物权单据和融资款项的封闭运作,实施资金流和物流的双向控制。另外,用于设立质押的账款还必须是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容许转让的,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用于质押。其它相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合同的履行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等,都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予以明确。预付/应付类融资:主要针对下游企业。重点审查是否以真实交易中产生的预付款为基础,企业交易背景的连续性,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以往付款记录等基本情况。对基础交易未提出争议,预付款项下客户应已签订合同或订单,银行可为企业提供以交易中的商品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及结算服务。主要产品包括:预付账款融资、订单融资、打包贷款、汇出汇款融资、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商务通、票货通等。货押类融资:以货物/权利质押,引入第三方物流监管,为企业提供的主要以货物及其产生的收入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和结算服务,如仓单质押业务,保兑仓业务等。存货的选择一般应满足货权合法、明确、易于处置转让、市场价格波动较小、方便保存等特点,以质权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及时、准确地向债权银行披露相关信息,针对质押物类型的不同和价值稳定性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质押率上限。银行要指定专人核实存货流转记录与客户的提货、融资偿还进度是否一致,加强与监管单位沟通联系,关注仓储条件的变化和市场价格的波动,借助交易信息平台,一旦价格下跌超过一定幅度要按有关要求采取跌价补偿措施,保证质押物的数量和质量安全。最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确保业务依法合规,严禁逆程序操作,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应急措施,选择恰当的风险管理工具进行优化组合,规避、转移和降低风险。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客户需求,着力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从深层次上提升识别风险、经营风险的能力。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副行长李晓春中国银行安徽分行风险管理部董少广
B. 与省政府合作战略协议范本有么
………………中小企业协会
……………………有限公司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书
2011年5月
甲 方:…………中小企业协会
地 址:南昌市…………路……号
负责人:……
乙 方:…………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路………………
负责人:……
为了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中小企业及会员服务,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甲、乙双方经充分酝酿和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目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并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一、双方基本情况
1、甲方………………作为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的全省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综合性社会团体组织,将在协调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架设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部门的桥梁发挥重要作用。
2、乙方………………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公司将充分发挥在投融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专业优势,竭诚为甲方提供全方位投资咨询服务。
二、合作原则
1、平等原则。 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
2、长期、稳定合作原则。 双方的合作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双方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3、共同发展原则。 本协议旨在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且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4、重点支持、梯次推进原则。 双方通过重点领域的深入合作,最终实现全方位的战略对接和持续合作。
三、合作内容、方式
1、甲方对乙方的支持主要包括:为乙方提供本会会员、5个产业分会和1个地方分会3个信息平台,及时向乙方提供地方政策法规变动、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在必要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列席参与部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洽谈,为乙方开拓业务提供良好的人脉关系资源。
2、乙方对甲方的支持主要包括: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甲方会员单位提供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科技咨询、实业投资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为乙方提供营销、策划,尤其是在解决中小企业重大债务纠纷等方面开展合作。
四、双方约定
1、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双方具体合作过程中可能相互需要提供专有的具有价值的保密信息,在未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前提下,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另行商洽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法律效力均等。
4、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商定事项仅作为双方今后业务战略合作的意向文本,不构成协议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中小企业协会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C. 中山绿盾征信与中山市南朗镇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怎样的战略合作协议
采用线上+线下的服务方式,可为南朗镇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搭建信用服务平台,支持质量创建和提升活动。同时,也可为当地企业提供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出具信用报告等服务,助力推进企业信用建设。
D. 工信部信息化年会,为中小企业传递了哪些重大信息
3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京签署《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工信部副部长徐乐江、邮储银行董事长李国华出席签约仪式并代表双方签署协议。邮储银行副行长邵智宝主持签约仪式。
根据协议,双方将按照“政银协作、合力惠企”、“突出小微、破解难题”、“构建体系、增进信用”的合作原则,通过建立分层级推进、合作协调、共同交流、信息共享等多种合作机制,以推动产融结合、促进投贷联动、深化政银担合作、推进资源整合为牵引,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未来五年,邮储银行将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在各级工信部门的支持下,建设600家小微企业特色支行,为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程与专项行动支持的项目和中小企业累计投放5000亿元信贷支持。
徐乐江在讲话中表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此次工信部与邮储银行签署《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有关政策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工作手段,对于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推动产融结合,促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通过金融服务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合作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为核心,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工信部中小企业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作用和邮储银行综合金融服务优势,组织引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邮储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围绕重点,共同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李国华表示,邮储银行定位于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致力于为中国经济转型中最具活力的客户群体提供服务。此次双方合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双方一直以来共同探索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实践。邮储银行与工信部合作时间长、范围广、效果好,目前已有27家一级分行与当地工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或签订合作协议,并将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双方合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保障本次合作的顺利开展,邮储银行将一如既往,主动作为,持续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激励机制。未来五年,邮储银行将内外兼修,打造国内领先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
E. 大家有知道目前嘉捷企业汇服务当中对中小企业功效最大的服务有哪些吗急!!!
嘉捷企业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出的服务对中小企业都有相当大的帮扶效果,其中金融服务是近专期最大的亮点属。
随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话题被各方所广泛关注,嘉捷企业汇积极探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难题,利用各级政府赋予的优惠政策、广泛的融资资源优势,密切关注新三板挂牌情况。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民生银行对园区企业给予5亿综合授信,由科技园担保,可享受利率优惠及抵押幅度的上浮。与北京银行合作,在园区内组织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组织投融资峰会,为入园企业寻找股权投资方。
结合中小企业发展大势,嘉捷企业汇率先提出“集合融资”新理念,为园区企业提供集合贷款、集合信托等服务,将园区相关企业联合起来,为中小企业开拓更有利的融资环境。
F. 德意志银行的在中国
德意志银行早在1872年就在上海建立了分行,当时的业务集中在给德国和中国之间的进出口业务融资。1952年,德意志银行恢复它和新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系,与中国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1981年,德意志银行作为第一家德国银行在北京建立了代表处。1993年,其广州代表处成立,不久又升格为分行。1995年开设了上海代表处。2010年3月德意志银行天津分行开业。德意志银行在中国设有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青岛六家分行。
德意志银行北京和上海代表处在德意志银行及其客户与中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和机构客户及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其广州分行能够为中国及国际客户提供德意志银行一系列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德意志银行在中国参与了不少大项目融资计划。如:为宝山钢铁厂提供长期出口信贷;作为牵头行,为中国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首次债券1.5亿马克;牵头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欧洲融资1.5亿美元;作为牵头行,为中国银行安排1.5亿美元海外融资;作为安排人、代理和借款人,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提供1.5亿美元银团贷款;使用杠杆租赁为中国民航提供价值3亿美元的5架飞机;为北京燕莎中心提供规模为2.4亿美元的融资,担任牵头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牵头为上海海星造船公司发行H股股票,筹资2.08亿马克。
该企业品牌在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编制的2006年度《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名列第二百四十三,在《巴伦周刊》公布的2006年度全球100家大公司受尊重度排行榜中名列第六十八。该企业在2007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三十五。
1995年又开设了上海代表处。
2005年,德意志银行与中国华夏银行组建战略联盟,10月31日晚,双方在北京中国大饭店举行股权转让与技术合作仪式,德意志银行联合德意志银行卢森堡公司、萨尔·奥彭海姆银行共同出资26.424亿元人民币收购华夏银行5.872亿股份,收购价格每股4.5元人民币。11月10日,德意志银行董事长约瑟夫·阿克曼(Josef Ackermann)与华夏银行董事长刘海燕在德国柏林签署《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建立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将在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资金管理及资金产品研发、零售银行业务、基金业务、流程再造和科技管理等领域进行深入合作。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德国总统霍斯特·克勒(Horst Koehler)共同出席签字仪式。
2009年12月8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宣布,德银中国天津分行正式成立。在现有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分行的基础上,德意志银行在中国的业务覆盖通过天津分行将进一步扩大。据悉,德意志银行于2009年7月获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天津分行。天津分行的业务重点为金融交易和企业银行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企业司库及现金管理产品、外汇和利率风险套期保值、贸易融资、进出口结算,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本地的销售及客户支持服务。德银集团中国董事长、环球银行业务亚太区总裁张红力表示,德意志银行天津分行成立,是德银中国华北业务覆盖网络的重大延展;也是德银中国分行网络战略发展的重要一步。德意志银行中国总经理邓宁表示:在天津的分行将致力于为天津市以及环渤海地区的客户提供德意志银行的优异服务。
2010年5月6日,德意志银行再次斥资55.95亿元收购华夏银行5.15亿股份,从而直接和间接持有华夏银行19.99%股份 。
2011年4月28日,全球500强、德国最大的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西部的首家分行重庆分行正式开业,这也是德意志银行在中国开设的第5家分行。随着重庆市建设长江金融中心的加快推进,金融业快速发展,重庆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2%,成为名副其实的支柱性产业。同时,重庆也是中国金融生态环境最好的地区,银行业盈利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希望德意志银行能尽快融入重庆,扎根重庆。”
2013年9月4日,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银中国)青岛分行正式开业。青岛分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6月25日批准开业,是继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之后,德银中国开设的第6家分行,也是德银中国首次进驻大陆地区二线城市。新成立的德意志银行青岛分行将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现金管理、贸易融资和贷款服务,满足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各类需求,具体服务项目包括账户服务、应付和应收账款、流动性管理、贷款、外汇和供应链财务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