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联网+”的金融时代,怎样才能成为大赢家
【方法论一】努力把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打造成一个第二银行,适应网络需求的一个特定的银行
第一是坚守安全的底线,永远不能动摇,如果不安全了银行业就没了。
第二是放下身段去服务,你就得面对那些“屌丝”,这个词儿我不大用,怕读不准,你对基层老百姓对小型客户要有一个好的心态服务他,否则这些一旦离开你的时候对银行的挑战是很大的。它的聚集效应很强。
第三是我们要学会针对互联网特点来优化自己的产品,大家可以想想实际银行以前有很多产品,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宝宝”,比如原来银行推的定活两便,原来有的零存整取,原来也有过7天通知存款,都是银行在努力通过一种变相的改变周期期限来提高收益的产品,但是商业银行有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把这些产品按照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和客户需求去整合提升。这些东西有很大的空间是可以做的,倒不是为了应对谁,我们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也是应该做这个。
第四是客户细分,可能在座的人希望网络的服务功能更强,但你们知道中国还有7%的人家里没有电脑,有些人也需要银行做柜面的面对面的服务,这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五是作为银行的从业者也好,管理者也好,一定要学会从客户的投诉批评声中发现商机,投诉和批评我们的客户将来都会给我们带来无限的商机
【方法论二】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应该寻求优势互补
第一,因为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大量的第三方支付的发生,它这个模式的第三方支付的客户完成已经离开了银行的账户,实际上它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原来的直接联系。所以,我们可怕的不是第三方支付夺取了你多少份额,而是它把你银行和客户之间的联系切断了,我觉得这是我们首先感到危险最大的。如果一个银行失去了对客户直接的联系,就没办法分析客户的习惯和需求,一个金融机构如果不了解需求的话,它可能是最危险的,这是第一个。
第二,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的消费方式,比如柜台、客户经理介绍,它是通过网上交易、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使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及时性、便利性成为消费者的主要选择。这样互联网金融就进入了消费者日常的生活。现在互联网金融有一个应用场景化,就是把看起来似乎没有关系的应用跟具体的场景结合起来,以场景为出发点,把用户的需求改变成为他们很有趣的,很有吸引力的这种方式。比如腾讯的抢红包,背后实际上是绑定信用卡账户。所以,它这种场景化的营销就使客户体验大大增强,这就远远比银行的柜台和客户经理的介绍更能使客户的黏度增加,这个是我们应该考虑的。
第三,互联网金融因为互联网是互通互联的,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开放性,它这种开放性就使客户和我们的银行能够直接的进行交流,我们过去传统的银行内部的渠道还是比较封闭的。为什么现在在互联网的基础上有众筹、众建、众创,这个平台是开放的,银行跟客户同时可以设计产品,可以同时开发产品。所以,这样的话就使他的产品更加符合市场,这比银行封闭的产品再去营销市场要更加符合客户的需求。这也是我们传统银行应该看到的。
第四,互联网金融,可能我们觉得它更加普惠,更加民主,更加考虑到小众。所以,它可能更广泛的联系各种各样的客户,过去传统的银行实际上一块钱绝对不会理财吧,互联网就把一块钱的这些零星的集中到一起,实际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团购吧。但是它就满足了这些普惠金融的需要。所以,它能更得到社会广泛的大家的拥戴。我觉得我们现实的份额的分流,现在不足以成为我们的心头之患,但是这几个方面,互联网思维、互联网商业模式给你带来的挑战却是值得我们传统银行深思的。我觉得我们现在需要在这个方面受到启发。
所以,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应该寻求一个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道理,不要过多的把对方看成敌人,应该看成是一个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
【方法论三】财付通未来要公布的类似微信红包的产品方向
场景一、小黄大学刚毕业,加入一个企业,他还没拿到他第一个月的工资,但是他家里妈妈生病了,他很急着用钱,但是在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任何的记录,因为他没有信用卡,我们愿意结合我们互联网大数据有一定的能补充到银行征信系统征信的能力给到小黄第一笔他用来周转,为他家里妈妈治病的一个产品,给他发工资之前可以给他一笔应急使用的很需要的基金,这个钱可能是通过P2P的公司来提供,但是腾讯财付通,我们腾讯金融的方向就是希望结合我们大数据能力能为小黄来顶他在征信上,在传统数据上的欠缺,我们能顶他这个需求,能解决他眼前的资金需要,出到一份力,并且用一种比较社交化和照顾到安全的方式来提供,这个我们会在很快的时间点里推出这样的一个服务。
场景二、在广东有一个小企业的老板,他需要20万到50万的应急的钱才能把一个生意接下来,他因为已经用尽所有授信的额度了,很紧急的情况他拿不到授信,我们也会用我们大数据的一些能力,结合我们一些银行的合作伙伴,可以给他提供一个很紧急的他需要的一个融资的服务。这些是我们觉得在普惠金融理解和互联网很多的数据能够提供一个很好很有价值的面向未来的一个很重要的一项服务,这个也是我们在推出微信红包,推出理财通,推出微信银行以后,其中一个我们在互联网金融一个很核心的平台性的产品,有关征信系统,解决很多普惠金融里草根用户拿不到授信这样一个需求。
【方法论四】第一,互联网应该进一步的人性化;第二,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第三,互联网的精神是伟大的。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不管互联网发展到哪一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资管、财富等等本质特征不会发生变化。因为互联网本身永远不会也不可能创造出金融。但是互联网只是努力把金融要换一个玩法。金融与互联网的文化本质是对立的,金融更多强调的是理性与谨慎,而互联网是自由开放。
尽管金融与互联网都十分强大,但当理性谨慎的金融与自由开放互联网真正全面融入的时候,整个世界将发生变化。金融最大的成本是人工及交易成本,这点又是互联网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当我们把巨大的人工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并让利于客户时,社会的实体经济将活力大增,金融的力量呈现几何倍数放大,这是无疑的。但是互联网草根金融不能代替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一定是互联网金融在全产业链的运营和渗透,现在这只是一个皮毛的东西。
我坚信十年以后如果中国有十家伟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至少七家是现有金融机构对互联网的渗透和发展,另外可能有三家是现在互联网企业,最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收购和设立金融机构来达到和实现。否则不会出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因为如果没有金融人才和金融风险的认知,一定不会出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风险与谨慎原则的金融互联网,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意味着金融体系的崩溃。
【方法论五】有效控制的效率下的两种业务模型
第一种模型,你从人们手里收集到存款,许诺的他们一定的回报,然后你把存款给借方。
第二种模型是创造一种平台让借方与贷方直接面对面的交流,当然不像我画的图这么简单,他们直接的能面对面的对接。在你们把借方和贷方真正面对面对接之前,相对的模型、估值等等才能把他们安排坐在一起,所以,为了能让技术给我们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你必须先要发展左手的业务模型,这样我们能做的更多,如果你业务发展创新过多,监管者又会觉得加强监管,所以,我们希望采取一个全新的方式。
这两个模型的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左边的这个模型你是通过利率来赚钱的,你的利率越高你赚的钱就越高,而右边的模式是靠利率赚钱的,左边的模式不管利率是高是低对你来说都是一样的,所以,这是我们今天向经济,向一个更加健康的经济提出的方案。所以,我们任何的技术,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不是赚钱,我们任何的技术最终的目的如果是赚钱的话,这个技术就不是一个好的技术。
【方法论六】如何建立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网络信任体系
一是可以基于银行领域成熟的网络身份认证体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认证体系。
具体操作上,我认为,一方面可以将这些资源延伸到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交易主体进行身份认证;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拓展电子认证服务的应用范围,电子认证方面的技术成熟、政策支持,将对身份认证体系的完善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基于现有的银行业征信体系,整合资源建立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目前,尽管银行业的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已经建成,但在这以外,还有大量的征信信息散落在其他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等处。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设计全社会征信体系的总体架构,探索征信产业的发展模式、建立征信相关数据的共享机制、研究科学的信用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应持开放的态度,促进资源共享。
第一,充分借鉴银行业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针对业务模式的特点,参考或采用现有的互联网信息安全体系,例如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制定配套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手段,以此来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是中坚力量。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应该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类业务形态及其特征进行研究,提供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咨询测评等产品,形成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方案,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安全需求。
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是关键环节。应该加强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防御手段,定期对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在涉及关键业务环节采用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软硬件产品。
【方法论八】互联网金融中可靠电子凭证的应用问题
一是要大力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目前,基于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签名在网上银行中已有较成熟的运用,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将电子签名进一步向供应链融资、网络微贷、P2P、众筹等其他业务形态中推广。
其次,进一步规范电子签名应用规范。根据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的具体业务模式,研究制定电子签名应用规范,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三是完善电子凭证司法鉴定体系。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都会产生频繁的网上交易活动,这必然会出现交易纠纷。完善现有的电子凭证司法鉴定体系有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
『贰』 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案例
四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腾讯推出的微信联合人保财险的手机端支付,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的余额宝,还有包括:易付宝、百付宝、快钱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
2013年全球私募股权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领域延续了过去几年的火热。仅5月份,Twitter宣布收购大数据创业公司Lucky Sort;IDG宣布两宗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资;微软拟出资10亿美元收购Nook Media公司数字资产。
2014年7月国内某P2P公司完成C轮融资,三年内累计融资金额超6亿元。C轮融资主投资方是兰亭投资,为新加坡主权投资公司淡马锡子公司。此外,前两轮投资方光速安振中国基金、红杉资本、凯鹏华盈中国基金都追加了投资 微金融又称微信金融 ,是2012年左右新兴的一种金融模式。即借助微信等典型的社交媒体平台,为用户提供相对理财,投资,贷款等规模较小的金融行为环境,一般情况下,指的是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小额投资者等提供的金融服务。日前有第三方平台发布了微信金融平台排名,以其中名列前位的“闪电借款”为例,2015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其闪电借款平台7、8、9三个月撮合交易额分别有1.95亿、2.28亿、2.67亿,增长极其迅猛。
随着微金融信息服务体系的不断壮大,微金融信息服务的概念也在扩大,现在其最为准确的定义是:专门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小额度的、时间短的、可持续循环的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微金融信息服务的特点有两点:一是以中小微型企业以及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二是由于客户有特殊性,它会有适合这样一些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以规模庞大的线下POS收单市场来说,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对线下收单市场的拓展,未来线下支付将给整个综合支付市场格局带来重要影响。
『叁』 为什么这么多公司都要搞互联网金融
快速方便,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谁都想借助互联网捞点钱
『肆』 通过收购进入移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转型公司
女性生殖图
『伍』 为什么国内最牛的互联网公司,都在大力发展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互联网金融 被严管来 是国自家 监管部门的要求,这是正常的,但是并不妨碍互联网金融是一个风口,所以,各大互联网公司都在积极布局这一领域,监管严只要合规就好了,并不需要放弃这一领域啊。
据我所知,网络、阿里巴巴、腾讯、京东都在积极布局,各自利用自身的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比如,网络利用自己的大数据搜索以及强大的技术基因等优势 ,通过提供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机构,来达到自己在金融领域的布局。
阿里巴巴京东利用自己电商等交易数据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一些借贷业务理财业务等,业务开展范围比较大有很大优势,但并未在整体布局上进行全局的把控。
总之互联网金融现已经成为各大公司争抢的风口,相信 bat的实力能够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
『陆』 支付环节为何成互联网金融全新热土
政策层面的监管,让支付领域变成了一个壁垒深重的领域。政策层面对于支付牌照的监管严格让获得支付牌照的难度越来越大。而随着场景化消费时代的到来,获得支付牌照不仅能够优化用户的支付体验,而且能够让公司业务与金融本身获得更加密切的联系,因此,收购持有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成为很多巨头公司的全新选择。
而马云在今年的云栖大会上对于金融未来发展的表态更加确定了金融未来发展的大方向。他表示,新金融将会重构未来300年的金融体系,建立一种基于大数据、信用以及基于大数据的风控体系的新金融体系。大数据作为一个新的字眼开始越来越多地与金融联系在一起,并成为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核心所在。
『柒』 目前面对互联网金融高进入壁垒,新进企业应当如何做
目前面对互联网金融高进入壁垒,新晋企业应当如何做这个?我觉得最主要的还是打好基础吧。
『捌』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玖』 能问下目前在上海收购一个互联网金融公司要多少钱
这个要看公司大小和规模了,你说如果收购上市公司的话,几十亿都不够。你说要收购皮包公司的话,那还值得收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