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危机中中央银行的作用
央行在危机中,可以发挥的作用
一个是救助陷入困境的银行,避免金融机构资金链内断裂,引发连锁容反应,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崩溃
第二是调整利率水平,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对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窗口指导,引导银行合理放贷,服务好实体经济
第四是外汇管制,限制投机资本出逃
第五有限度的干预外汇市场,维护汇率的相对稳定,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以平衡进出口
央行发挥上述作用往往需要行政、市场两种手段并用
Ⅱ 请教“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解释与区别
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各大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利率。
所谓法定存款准备内金,是指容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须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提高准备金率意味着金融机构可用来放贷的资金减少;降低存款准备金利率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获得的利息收入降低。而超额准备金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存放在央行、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基准利率是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存款、贷款、贴现等业务的指导性利率,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目前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20%。
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融资者衡量融资成本,投资者计算投资收益,客观上都要求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利率水平作参考。所以,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
Ⅲ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reserve ratio)。2011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如此频繁的调升节奏历史罕见。2011年6月14日,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也是央行年内第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11年12月,央行三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2月,存款准备金率再次下调,专家称预计年内存准率或下调2至4次。
存款准备金,也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存储准备金(Deposit reserve),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RDR,即RMB Deposit-reserve Ratio,全称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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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
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授权,进行货币发行、代管国库资金、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发放贷款,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
(一)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371)
1、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审理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由商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设立地、市级分支行,由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批准;设立县(市)支行、市区办事处、地市级分行营业部,由商业银行地市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报大区分行批准。
2、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管,包括不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机构设立的合法性,执行政策情况,经营情况等;监管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包括对其资本结构的监管,对其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风险资产监管,对其信贷计划执行的监管,对其存贷款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管,对其利率管理的监管,对其外汇业务的监管等。
3、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履职。
4、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对银行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之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5、商业银行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经营,需要终止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销银行法人资格。
(二) 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 (254)
1、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幅度确定存款利率,其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确定贷款利率。
2、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使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中期贷款、短期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债业务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种期限的负债业务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结构。
3、商业银行的重要投资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并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4、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和其他资料,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等。
5、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行政责任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中央银行也对其他金融机构实行业务监管。
Ⅳ 中央银行再贷款种类包括
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
1、信用贷款是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和第27条的规定,信用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在中国,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
2、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5)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扩展阅读:
再贷款的作用体现
1、调节货币供应量。再贷款的投放对于弥补重点资金缺口、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地区或部门间资金余缺,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调剂头寸不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供应量增长计划,适时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灵活调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
3、稳定经济金融秩序。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能对出现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控制支付危机,迅速有力地稳定金融局面。对关闭、撤销清算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用于个人债务兑付,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4、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为配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适时向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再贷款,确保转轨时期的顺利过渡。
Ⅵ 中央银行给金融机构贷款的数据在哪查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上查询
Ⅶ 中央银行可以向谁发贷款有权发行股票的金融机构有那些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因此,它的交易对象是商业银行这类金融机构。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通过再贷款和再贴现来实现,这也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属于按照《公司法》所成立的金融企业法人都有权发行股票,只不过要上市交易的话,不但需要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标准,还需要证监会的审批。
Ⅷ 中央银行以什么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
1、再来贴现,即商业银行以自工商企业向其贴现的商业票据为抵押,向中央银行再贴现,取得所需的资金,这是最为广泛的一种做法。
2、抵押贷款,即商业银行以实物资产作抵押向中央银行借款,这种形式并不多见,因为对中央银行来说较为烦琐。
3、信用放款,即中央银行直接向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放款,不需要抵押。这种形式一般表示中央银行对申请贷款的银行比较信任,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国内也具有一定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8)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扩展阅读:
贷款种类
①年度性贷款,掌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②季节性贷款,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季节性支付增大而须向中央银行调剂的贷款,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③日拆性贷款,这是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调剂临时性资金不足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④再贴现,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已贴现的未到期合法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中央银行进行票据转让以取得中央银行贷款,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Ⅸ 关于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其法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央行的法定业务主要有:(1)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制度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2)代理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3)经理国库与清算服务;(4)中央银行贷款;(5)央行禁止从事的业务;
Ⅹ 什么时候央行开始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实行0.9倍的下限管理
几乎翻遍了人民银行网站都没找到,只发现一些大概的:
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版扩大金融权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4年 1月1 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所以可能是98、99年那时候定的
见:利率市场化介绍
http://www.pbc.gov.cn/publish/zhengcehuobisi/624/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