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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金融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16 10:20:56

㈠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
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高,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
同时,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协调、彼此补充.
两法的主要区别有: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是一种民事行为
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
1、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财政部.
招标投标是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发改委.
2、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
招标投标实行分散采购(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组织)的模式,由招标人自愿委托.
3、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采购方式审批
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邀请招标方式由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
5、供应商(投标人)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除了技术要求和能力要求外,还有政策性要求,如纳税、环保、社保、就业等要求.
政府采购除了邀请招标方式允许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却不可以;而招标投标中却均允许,而且比较普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政府采购对一般供应商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特定资格条件,只需其中一方具备;招标投标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并按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
6、救济程序(供质疑、投诉)不同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质疑、投诉是特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申诉和监督的行为.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按规定进行受理、答复是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应尽职责和法定义务,否则供应商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法的异议、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均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和投诉事项宽泛,不必提供确切证据,不会引起诉讼风险.

㈡ 国有上市公司选聘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需要招投标

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在选聘服务单位时,预估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招投标。

㈢ 在招标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请详细说明。

招标就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一种市场交易活动,受到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理。对于一个招标项目来说,要想取得成功,除了项目合法,资金到位之外,科学合理的设定并执行招标流程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同时对于一些招标流程中的注意事项需要留意。
招标流程中的注意事项
1.对于招标方来说,项目招标前的报建工作不可缺少,同时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需要细心,将需求准确描述,不能出现错误和模棱两可的描述,容易引发投标人质疑和投诉,给招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招标流程上,有一些时间方面的规定,要注意。
2.对于投标方来说,及时获取招标公告和文件很重要,可以使用剑鱼标讯的信息订阅功能,实时推送。制作投标文件一定要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在密封和签章环节最需要留心,做好检查工作,尽量采用多人检查的方式,以免因小失大造成废标。
3.对于评标专家来说,在评标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工作,不能掺杂个人情绪,不能发生和招投标相关利益方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

㈣ 招投标信用评级是什么可以加分么

什么是招投标信用评级?
投标企业信用评级作为信用评级工作的主流方向之一,主要针对的是招投标合同,分析并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履行相关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能力、财力资源和经营管理素质,测定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和可信任程度,并以国际通用符号标明信用等级,向参评企业颁发投标信用等级证书和招投标信用报告,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为招标单位合理选择投标客户和控制招标风险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招投标信用评级和其他信用评级的区别?
招投标信用评级与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信用评级一样,是对各类市场参与者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给出的综合分析和测评,区别在于被评估对象不同:
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主要对从事资本活动、发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公司进行信用评级;
商业市场的信用评级主要对从事商务活动、在市场经济中占主导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消费者信用评级则对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评级;
招投标信用评级专门针对招投标领域的投标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对投标企业项目承揽能力、合同履约能力及其信用风险程度的综合评价,为招标单位合理选择投标客户和控制招标风险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投标资质证明及加分必备
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或报告常被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信用报告重要依据。大多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了投标企业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并给予相应的加分鼓励,一般AAA给予3分的加分,AA给予2分的加分,A给予1分的加分,其他等级不给予加分。
中标后融资的通行证
招投标的过程有长期短期,企业对预付款等的条件也是中标的一项条件。企业在中标后,如果预付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完成投标项目,向金融机构或银行贷款融资就十分有必要。一份专业的招投标信用评级,就成为了十分重要的通行证。只有信用等级程度高、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才能够顺利筹措到资本。
改善企业经营,提升竞标能力
招投标的过程中不免有竞争对手或是合作伙伴。招投标信用评级能够为企业对照招标条件和自身情况,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为企业提高中标几率做出依据。客观的招投标信用评级还能够使企业认识到和招标条件或是竞争对手的差距,为后续的经营提供建议。

㈤ 请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中标服务费,各是什么意思,他们之间有关系吗

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某项工程时预先付给业主的、以保证即时投标的定金。投标报名后不得无故退出,否则不予退还。一般中标后并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便返还的。
2、履约保证金及履约保函是施工单位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降低建设方预付的工程款风险而交予业主的履约保证。只是前者是具体的数值(中标价的5%或10%),而后者是施工方的开户行或有资格的金融单位替施工方出具的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如出现约定损失无条件予以支付的保证函。

前三项不但能证明施工方的经济实力,也能保证业主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3、中标服务费是交给招投标代理公司的服务费用,一般由业主支付。

自以为是,供参考。

㈥ 杭州十大重点招商的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包括什么业务啊

金融服务外包是金融机构将部分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本应由自己基于IT技术所从事的业务利用第三方来完成的一种商业活动。金融服务外包主要包括金融信息技术外包(ITO)和金融业务流程外包(BPO)。从具体业务领域看,金融服务外包不仅包括银行业务的外包,还包括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业务领域的外包。

㈦ 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招标文件

金融服务外包定义: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其公布的《金融服务外包》中指出:“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
金融服务外包有三种形式:
信息技术外包(Information TechnologyOutsourcing ,以下简称ITO):指金融企业以长期合同的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商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应用软件开发与服务、嵌入式软 件开发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等。
金融服务外包起初以ITO 为发端,至今该业务在外包业务中仍占据重要地位。
业务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简称BPO)是指金融企业将非核心业务流程和部分核心业务流程委托给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主要包括呼叫中心、财务技术支持、消费者支持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
BPO 外包所关注的是支持金融机构内部的运作和客户的后端服务,通过进行业务流程的优化组合,提高整个业务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从而在更广泛的业务领域内提高利润水平。
知识处理外包(Knowledge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简称KPO)是指金融企业将知识密集的业务,或者那些需要高水准研究与分析、技术与决策技能的流程委托给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例如股票分析、市场研究、基金管理、风险评估、金融数据挖掘、债务重组等。
与BPO外包不同,KPO 外包位于价值链的更高端,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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