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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金融机构行使

发布时间:2021-01-27 03:24:45

❶ 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在银行管理中分别担任什么职责

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年成立,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负责统一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职责:货币发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融资、监督和管理竟内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币值的稳定、代理保管国库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统管中国所有行政机关,你下面列出的都是它的统管范围.
财政部 人行 还有你说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都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部门最高机构. 财政部和人行属于国务院全体会议成员机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非成员机构.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全部金融机构,其中商业银行只属于其中监管对象的一部分.保监会负责监管所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至于说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的监督主要由工商局负责,如果它做大了上市了,就归证监会监督和管理了.
财政部与地方政府共同领导地方财政部门,包括你说的财政局和财政厅.
我快被你的补充问题晕倒了.
人行和财政属于两个系统,各自管辖自己系统内的单位.人行总行和财政部都属于国务院全体会议成员,在实际中的地位也不相上下,都是属于管理钱财的财神.

❷ 财政部部长权力大还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权力大

7月25日,财政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意味深长。

《通知》的核心意思是要加强财政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实际上也是对此前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质疑“财政虚假注资”的最好回应。

同时,《通知》也在向外界宣示,财政部才是金融机构的“爹”,央行只是“妈”,现在财政部要刷自己的存在感了。

一直以来,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普通民众,都把央行叫“央妈”,这足以说明央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但金融机构的“爸”却被长期忽略。

所以,财政部多少显得有点委屈,在财政部看来,自己才是金融机构的大金主,不仅外界很多人不知道,现在就连央行都出来说自己是“假爹”


这是截止2017年年底,中央汇金(全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国内主要金融机构的持股情况。

从图上可以看出,中央汇金对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开行的持股比例都很高,最低的是国开行,为34.68%,最高的为中国银行,为64.02%。

此外,中央汇金还是很多金融集团的大股东,比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很多大保险公司和券商的大股东。

这么厉害,中央汇金的大股东是谁呢?根据官网介绍,中央汇金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的全资子公司,而中投是财政部全资持股的国有独资公司。所以说,财政部的部长一定是比央行行长更有权力,财政部比央行更有权力了!

还有按照国际惯例,财政部部长一定是内阁成员。

❸ 如何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

中国中央银行学独立性浅析
巫丽娟
10A60080224
摘要: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中央银行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公共权力机构,从本质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实现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的手段或工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操作手段或方式的独立性,而不是目标的独立性。通过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进行标准化分析,指出我国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方面存在的诸多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和改进措施将促进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字:中央银行学,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及问题的提出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的或实际拥有的权利及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它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中央银行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实现政策目标;第二,中央银行的决策不受政府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干扰。
(二)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提出
首先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管制。但它同时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其次,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样就使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基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这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现象发生。而央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尽管现代中央银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但稳定币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其中央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亦正是通过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质言之,中央银行的性质、稳定币值与制衡政府过热经济政策的职能,是中央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基本原因。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历史发展
(一)、央行独立性发展的理论基础
从总的来说,中央银行与政府的使命是共同的,都承担了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的职责,央行的政策目标不能也不应该背离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时候货币政策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央行的政策目标一般来说比较单一,即使是多个目标,其中也明显以稳定币值为重。但政府的目标则不然,一来目标相对较多,需要兼顾目标与目标之间的平衡;二来政府会常常根据经济发展和政治需要在不同时期使某一目标占据主导地位,这就使二者产生了潜在冲突的可能。
政府为了自身的政绩,通常会刺激经济发展和维持庞大的政府开支,当这种庞大的开支是以银行贷款的方式弥补的,便直接导致了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因此政府有主动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倾向。
(二)、关于央行独立性的发展,在历史上有两个关键的阶段:
第一阶段独立性问题最初提起并受到广泛重视是在一战后的布鲁塞尔会议上。一战期间,由于财政问题,各国政府都开始了对中央银行的干预和控制。战后由于经济亟待恢复,中央银行又在政府的干预下,货币发行迅速增长,致使许多国家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在1920年的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上就作出了“中央银行必须不受政府的压力,而应依审慎的金融路线而行动”的决议。此后强调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观点开始受到重视,各国纷纷通过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加以确定。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的70年代开始,由于长期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普遍严重的滞涨。面对该问题,凯恩斯主义者显得束手无策。在这种条件下,减少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干预,维护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再次成为经济学家们的热门话题。
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极其立法趋势
(一)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他是国家机关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他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故此有的国家将中央银行称为公法意义上的法人。就其性质而言,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责,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金融行政管理、干预国民经济的工具;其次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职能。就其与政府的关系而言,它既不象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国会负责,也不像意大利等国完全受政府领导,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与英、日也有区别,其总行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实际上,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而又不独立”的法律地位。这就导致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的独立性欠缺。例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要求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国务院领导之下;人民银行对国务院有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却无最终决策权,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务院的行政隶属性和制定货币政策的缺权性,使得其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不一致,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其保持币值稳定、以反对政府倾向于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的制动作用。从法律地位方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绩效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都比较高,独立性都很强。如德国,它的中央银行就直接对国会负责,而不隶属于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政策委员会这一在国外惯常的决策机构定性为咨询议事机构,使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程度大打了折扣。此外,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实际上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把制定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这样重大而艰巨的工作,压在一人肩上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只能使人民银行更听命于政府、从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官员的任职缺乏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金融机关人事渗透过多,导致中国人民银行产生了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如货币政策委员会的11名成员,是由银行行长、两名副行长、一名计委副主任、一名经贸委副主任、外汇管理局局长、证监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两名行长、一名金融专家构成的。其中除1名金融专家外,其余10名代表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政府官员,而且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货币政策议案时采取一人一票主义,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这样的政策议案显然体现了极强的政府意志。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缺失
1、人事独立性欠缺。虽然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但人民银行主要官员的任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金融机关人事渗透过多,使中国人民银行在人事上产生两方面的弊病: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和欠缺广泛的代表性。如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的咨询议事机构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人行行长、两名副行长、一名计委副主任、一名经贸委副主任、一名财政部副部长、外汇管理局局长、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保监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两名行长、一名金融专家等构成。其中除金融专家外,其余的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政府官员,缺少真正的经济参与者的代表。
2、经济独立性欠缺。表现在人民银行对其资金运用缺少可供操作的具体法律保障。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民银行建立有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或直接购买政府债券。但在微观运作上,却没有规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这样,人民银行经济独立性的落实,很大程度取决于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的自制。从以往的历史经验看,缺乏有效的约束就不会有高度的自制。我国1986年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也曾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实际上由于财政连年赤字,这些赤字又主要靠向银行透支和借款解决,到1994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透支和借款(长期性)余额约1800亿元,占当时人民银行总资产的12.2%。”
3、职能独立性欠缺。职能独立性标准,体现在中央银行能否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能否抵御财政透支及其他不合理的融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独立性的欠缺,恰恰表现在它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还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在抵御不合理的融资要求方面还缺少法律保障。如前所述,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源于它的保持币值稳定的职能,以反对政府倾向于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从而维护经济稳定的作用。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第五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要置于国务院领导之下。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而言,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策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但没有最终决策权。依第二十九条但书的规定,国务院可做出人民银行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决定。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务院的行政隶属性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缺权性,其根本无权或难以对国务院说不,行使抗辩权。这种状况的负面效应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尚不明显,但在央行和政府的目标不一致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的情况下,就会成为一大问题。
四、对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
首先,从组织上而言。一方面改变隶属关系,适当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具体而言,中央银行业务复杂精细,技术特殊专业,国务院显然不胜任、也不宜过多地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已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稳定币值,国务院应支持中央银行为稳定币值而做出的种种努力。发展和稳定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两大主题,改革以来的现实是发展往往压倒稳定,经济过热和失控屡次出现,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成为宏观经济的制动系统,成为经济决策中坚定的稳定力量。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不应是单纯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应建立起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合作的关系,国务院在依法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时,应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坚强保障。另一方面是改革央行决策层人事制度。具体而言,首先是重新设计中央银行领导成员的任免程序、任免条件,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应该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副行长的任免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增强对任职人员的专业性的要去。其次是参照国外的做法,延长任期,同时中央银行领导层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并且逐年轮流和增补。这种人事安排的目的在于政府领导人在其任期内不可能全部更换中央银行领导成员,从而有利于中央银行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力的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此外,中央银行法应能保证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不会因为因政府不满其政策而被免职,那么,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无疑得到加强。
其次,增强我国中央银行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如上文所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在微观操作上,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经济独立性的落实,便完全取决于政府部门的自律。因此建议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实施细则》,把《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和制度化。同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而做出详细规定。同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资金运用上完全的自主权,对其资金来源、用途,使用程序等制定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和保障制度。央行有独立的财务预算体系,并且可自主地运用资金,不会因资金来源而对其独立性和自主权产生不利影响,这是保持央行独立性的物质条件。比如完全由人民银行自行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无权改动预算,但是可以附加书面异议,并且为全国人大审查人民银行预算设定具体准则,通过这些具体制度的构建,以保障第38条第1款所规定的人民银行的预算独立。[8]事实上,如果没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央行在工作中要么会因为资金的来源问题而削弱其独立性,要么无法自主地运用资金为货币政策的实施服务。因此,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央行就无法独立自主地制定货币政策,也无法自主地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来执行货币政策,那么即使央行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再次,健全货币政策决策机构,自主制定货币政策。如前文所述,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独立性的欠缺,恰恰表现在它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还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强化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职能,使之成为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该机:l、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选用应考虑社会阶层、行业和地方的代表性及个人品质、工作经验和专业素质等,金融专家在委员会中应保有一定比例。2、为降低政府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影响力,建议在政府行政机关任职的官员不得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同时将国务院对委员的任免权改为提名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任免。3、为体现中央银行行长负责制的权利义务的统一,可适当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在票数对等时,行长的一票具有决定性作用,即以行长意见决定结果。4、建议规定央行行长有权判断某项货币政策是否具有足够重要性,并在一定时间内将货币政策委员会表决情况和政策理由一并提交国务院决定。当然,国务院对货币政策行使决定权应以“不告不理”原则为前提,不能主动介入货币政策的制定。这一灵活性规定的另一目的是为适当扩大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话语权,当中央银行行长意见在表决中处于少数地位时,有二次表决实现自身意见的可能。
最后,实施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货币政策的监督。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必须建立在中央银行问责制度的基础之上。实现问责制的一个法律措施就是中央银行法规定的报告制度。从多数国家的立法看,中央银行往往被要求向议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美联储行长理事会应当向众议院议长和国会提交有关其运行的书面年度报告。理事会主席应当出席国会每半年一次的听证会,还应当出席众议院银行和金融服务委员会、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会议。所以,理事会应当向上述两个委员会提交一份讨论货币政策和其他经济问题的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这说明我国中央银行法也建立了中央银行对议会的问责制度。但是立法没有规定报告的具体程序,导致实践操作性差。针对这种情况,在立法上应该细化报告的程序,明确了报告的主体、周期、内容、后续报告的程序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此外,应该规定当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政策主张发生冲突时,中国人民银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具体程序。
【1】王广谦,《中央银行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8年8月。
【2】杨建莹,《中央银行独立性研究》,D,CNKI,2008年 12期
【3】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朱大旗,《金融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❹ 悉尼大学财政部在全球金融机构的排名

最新QS 排名 悉尼大学Accounting和Finance全世界排18

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

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统管中国所有行政机关,你下面列出的都是它的统管范围.
财政部 人行 还有你说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都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部门最高机构. 财政部和人行属于国务院全体会议成员机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非成员机构.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全部金融机构,其中商业银行只属于其中监管对象的一部分.保监会负责监管所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至于说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的监督主要由工商局负责,如果它做大了上市了,就归证监会监督和管理了.
财政部与地方政府共同领导地方财政部门,包括你说的财政局和财政厅.
我快被你的补充问题晕倒了.
人行和财政属于两个系统,各自管辖自己系统内的单位.人行总行和财政部都属于国务院全体会议成员,在实际中的地位也不相上下,都是属于管理钱财的财神.

❻ 财政部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寓意是什么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是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从实质版上宣布了民间金融权是合法的,可以进行阳光化经营,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通过开放民间金融,让民间借贷合法化,承担起千百万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经济活动相适应的金融形式。
可以说,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比一概禁止又禁止不了,迫使其转入“地下经营”,对国家更有利。

❼ 中央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他是国家机关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他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故此有的国家将中央银行称为公法意义上的法人。就其性质而言,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责,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金融行政管理、干预国民经济的工具;其次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职能。

  2.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都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全体会议成员机构。

    (1)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国务院领导之下;人民银行对国务院有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却无最终决策权,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

    (2)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① 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② 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③ 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等。

    ④ 提出税收立法计划;

    ⑤ 管理中央财政公共支出等。

❽ 财政部频出重拳意在何处

继六部门上月联合发文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财政部2日再度发文,直指地方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债问题。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7.33万亿元,负债率36.7%,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部分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个别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减弱。财政部此次矛头直指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债问题,将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带来哪些影响?

对政府购买服务列出负面清单

在《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中,财政部明确指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列出负面清单: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对记者说,通知在标题中出现“坚决制止”的表述。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融资花样繁多,防不胜防,抑制和预防套用、滥用政府购买服务已经十分紧迫。“此时对政府购买服务列出负面清单,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

分析人士认为,财政部出台措辞严厉、针对政府购买服务乱象的意见,是对前期一系列疏堵政策的延续,突出了问题导向,显现推动落实既定政策的决心和韧性。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说,通知的一大核心内容体现在预算管理方面,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这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仅局限于财政支出方面,不能突破既有的政府预算收入规模,不能因此而谋求增加融资收入。”

意见还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初步实现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防范全覆盖

新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其预算安排真实合规、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可查询、可追溯,保障承接主体、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我国初步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防范全覆盖。

❾ 我国二十三家金融央企分别是

目前中国的中央金融企业为24家。

1、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

2、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金融企业是指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9)财政部对金融机构行使扩展阅读

1、国家开发银行

(1)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银行。 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国务院明确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2)国开行注册资本4212.48亿元,股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比例分别为36.54%、34.68%、27.19%、1.59%。

(3)国开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截至2015年末,资产规模12.3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连续43个季度低于1%,保持一流的市场业绩。穆迪、标准普尔等专业评级机构,连续多年对国开行评级与中国主权评级保持一致。

(4)国开行是全球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中国最大的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中长期信贷银行和债券银行。2015年,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企业500强中排名第87位。

(5)国开行在中国内地设有37家一级分行和3家二级分行,境外设有香港分行和开罗、莫斯科、里约热内卢、加拉加斯、伦敦、万象等6家代表处。全行员工近9000人。旗下拥有国开金融、国开证券、国银租赁和中非基金等子公司。

2、中国进出口银行

(1)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目前在国内设有9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和5个代表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和巴黎代表处;与 140 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2)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简称中国信保,英文Sinosure) 是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也是我国四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之一。[3]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公司资本金约300亿,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2)2011年5月14日,国务院批复了中信保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和章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政策性定位,大幅补充了公司资本金.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200亿元人民币注资已于2011年6月底到位。

(3)2011年11月,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批准,中信保领导班子列入中央管理。2012年3月17日,中信保升级副部级央企。

(4)中国信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国内信用保险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进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5)中国信保还向市场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信保通”电子商务平台和中小微企业投保平台,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

(6)公司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经贸的支持作用日益显现。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了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7)截至2012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1万亿美元,为数万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43.4亿美元。

(8)中国信保现有15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8个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9)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4、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中国华融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前身为创立于1999年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旗下拥有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信托、华融租赁、融德资产、华融渝富、华融期货、华融置业、华融致远投资、华融汇通资产10家子公司,服务网络遍及30个省、市、自治区,可以为客户提供资产经营管理、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信托、投资、基金、期货、置业等全牌照、多功能、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3)截至2011年底,公司总资产达2185亿元,净资本收益率达12.58%。公司注册资本258.35亿元,由财政部控股,持股比例为98.06%;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参股,持股比例为1.94%。在成立大会上,中国华融董事长赖小民表示,改制完成后,中国华融将稳步推进增资扩股,适时引进海内外优秀的战略投资者,择机完成IPO实现海内外整体公开上市 。

(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创立于1999年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支持国有银行改革发展、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发挥了重要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作用。

(5)在圆满完成国家赋予的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后,从2006年开始启动商业化转型。特别是2009年以来,经营业绩连续三年实现翻番,进入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华融集团总资产为2463亿元,集团所有者权益为344亿元。

5、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保险”)1929年11月20日始创于上海,由私营金城银行独资开设,资本为法币100万元。1933年,金城银行邀集交通、大陆、中南、国华等银行参股,并将资本增为法币500万元。之后通过收购丰盛、安平、中国天一等华商保险公司,开始集团化经营。1938年,太平保险拨款法币100万元,独资设立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2)太平保险除在上海设立总公司外,又在国内各大口岸广设分支机构和代理处,最鼎盛时,太平保险在全国的代理网点总数达900余处,还在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3)1949年5月,上海解放。经上海市军管会批准,太平保险于1949年6月20日恢复营业。50年代,国家对民族资本保险公司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过1951年和1956年的两轮改组,包括太平保险在内的28家华商私营财产保险公司合并重组为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

(4)根据国家的整体安排,从1956年起,国内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太平保险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太平保险从此移师海外,在港澳及东南亚地区开拓经营了整整45年。

(5)2001年1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太平保险全面恢复中国境内的财产保险业务,并对公司进行股权改造。

(6)改造后,太平保险的股东共有三家,分别为: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保险”,持股47.525%)、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保国际”,香港上市公司,中国保险业首家上市公司,持股40.025%)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简称“工银亚洲”,中国工商银行在港上市公司,持股12.45%)。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深圳。

❿ 财政部为什么有权力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进行薪酬分配的规定

央行或银监会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管。而金融机构还包括回证券公司、保险答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和工资标准均由财政部制定,因此由财政部制定金融机构高管薪酬规则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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