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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什么是合规

发布时间:2021-01-24 17:27:54

1. 金融居间公司是否存在真正的合法合规

可以跨行查看余额、取款 中国银行:单笔2500元,持卡人在同城其他银行ATM机取款,4元/笔;在省内回异地其答他银行ATM 机取款,9元/笔;在省外其他银行ATM机取款,12元/笔;在境外ATM机取款,15元/笔。据悉,中行原来的收费标准为

2.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合规吗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当然是符合规则的、任何的公司都是有许可证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3. 如何构建金融业合规管理架构

构建高效运作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既是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前提,也是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 根据近几年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并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金融同业仍需继续对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加以重视,通过不断的完善甚至修正来发挥合规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模式 目前,我国金融业有两种合规管理部门设置模式:一种是单一化的组织模式,即在金融机构的总部层面组建单一、完全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上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管理岗位;另一种为复合型的组织模式,如设立法律合规部,既承担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又承担合规风险的管理职责。既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机构特点的合规部门应成为金融同业考虑的问题。例如,对于规模较大、业务条线较多或者是新设立的商业银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设立专门的合规机构;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的行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强,则可以采用复合型的方式。但无论单一或复合的模式,合规管理的职责均应落实到某一特定部门,不可太过分散,形成由多个部门履行合规职责的状态。 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金融机构采用复合型的模式,应注意复合职能部门的选择,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均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降低因利益冲突而令合规管理形同虚设的风险。 例如,因为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稽核、审计职能分离,且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也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因此金融机构不应实行“合规与稽核审计部”的复合模式;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应建立协作机制,合规部门更侧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规风险管理,而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则是在业务过程中进行事中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为既相互独立又有效协作的关系,金融同业也不适合建立“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复合模式。 金融机构合规结构层级解析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普遍遵循合规管理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在合规部门直接接受合规负责人领导、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设置合规部门和合规岗位等惯例,但在专职合规负责人的地位、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还是对经营管理层负责等细节方面,则不尽相同。 1.商业银行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保险公司则为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其中,合规总监不一定是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经营管理层负责。在这种模式之下,合规总监能够及时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业务信息,有利于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由于合规总监对经营管理层直接负责,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受到经营管理层的干预或者影响,具有一定的履职压力,可能影响其保持独立性。 2.证券公司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此模式以合规总监为核心,合规管理体系与经营管理体系相对独立,合规总监与董事会、监事会共同构成层级分明的合规监督体系。 3.保险公司模式:合规总监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同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此模式可以减少内部管理层级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管理层高度重合的企业环境中,合规总监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与前两种模式没有实质的区别。 合规岗位的职能定位 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根据规定,由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不过,要完全发挥全面合规管理的效果,不仅要做到全员参与,更要注重合理的职责分工。只有上述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各个相关方面职能定位明确、职责清晰、积极协作,才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任务。 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设置合规管理的职能和责任: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运行负最终责任;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则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日常合规管理职责,如商业银行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或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及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合规总监,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其他风险控制协作部门,如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在整个合规风险管理系统当中,同样承担着一定分量合规管理职能。 应提起注意的是,合规风险管理需要配备大量的专业人员,为弥补合规人才的不足,金融机构同时也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合规风险管理。例如,根据相关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外包,并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作者为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要评论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 请问下一些金融公司的逾期合规岗是做什么的呢应聘了这个职位,其实自己都不知道这个岗位是具体干嘛的!

你就想想合约逾期没有履行该干些什么吧……你就做这个的……具体看公司主营业务是什么

5. 交易所合规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央行审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2.征信
主要业务:征信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征信业管理条例》
(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银监会审批
3.银行
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信托(暂停发放)
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主要法律: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
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废止。
6.货币经纪
主要业务:促进衍生品交易、债券交易等经纪服务
主要法律: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废止。
7.贷款公司
主要业务:各项贷款、贷款项下的结算、票据贴现
主要法律:
(1)《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
修订/修改情况:《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6号)自2009年8月11日起废止。
8.消费金融
主要业务:发放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9.财务公司
主要业务:财务管理服务
主要法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证监会审批
10.券商
主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修订/修改情况: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示今年将修改证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业务:公募基金、机构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证监会令第84号)
(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废止。
12.期货
主要业务:期货业务
主要法律: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
修订/修改情况: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个法规废止: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
13.基金销售
主要业务: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4.基金销售支付
主要业务: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6.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
主要业务: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证券公司资管
主要业务:客户资产集合投资,或者客户资产专项投资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8号)
修订/修改情况:以下两个法规废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18.股权众筹
主要业务:股权融资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修订/修改情况:《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尚未发布。
保监会审批
19.保险
主要业务:财险、寿险、万能险;国内外再保险等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20.保险代理、保险经纪
主要业务:保险中介服务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他机关审批
21.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主要法律: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融资性担保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23.融资租赁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主要法律: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
(2)《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修订/修改情况: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4.商业保理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权法》
(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5)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25.典当业务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典当业务
主要法律: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6. 我想知道一个金融是不是合规的要怎么做

最简单的做法咨询合规的金融公司人士,是哪家公司

7.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合规吗谁了解

正规哈复,现在来看是合规的制
由于在几年前,北银消费因为首付贷,被罚款金额较大,以至于现在都萎靡不振。
但是北银消费银保监会监管,主体是合法合规的。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日,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批批准筹建、由北京银行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是一家专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包括西班牙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利时集团、联想控股、大连万达等知名企业。
作为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始终牢记试点职责,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在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消费金融业务模式,依托互联网技术大力推进产品创新和业务流程优化。目前,公司主要业务为个人客户提供教育、租房、旅游、车险、装修等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轻松付”和“轻松贷”两大产品体系。
面向未来,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坚守风险底线,坚定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坚持合规稳健发展,逐步提升大数据支持及智能风控能力,搭建多元获客渠道与高效获客模式,打造最优客户体验。

8. 合规部门在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哪些

合规部门在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

1.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3.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4.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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