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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汇报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19 09:52:32

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什么,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

金融机抄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袭作报告路线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高级管理层对其金融从业人员的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应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多少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回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答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⑶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多少个工作日内,通过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3)金融机构汇报工作报告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⑷ 我在金融机构工作,现已递交辞职报告,单位不同意

试用期提前三天向公司抄提出离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天提出。如果到时间公司不同意的,可以自己离婚。以防公司拖欠工资行为,注意保留好证据,事实 劳动关系证据,及提前递交离职报告证据。像这方面的问题,你还可以到:法律咨询贴吧 ,询问下法律人士、

⑸ 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工作部署和总行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视频会议精神,****行党委高度重视,行动迅速,2月13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工作,成立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分行实施方案,结合本行实际,研究制定了“****分行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了活动内容,把各阶段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把各阶段的安排细化到每月和每周。按照有序、有力、有效的原则,扎实开展“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整治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委及时组织召开行务会议进行贯彻部署。组织学习了银监会周慕冰副主席对全国银行业开展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动员讲话和总行刘梅生副行长视频会议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此次整治工作关系到我行形象品牌的树立,关系到我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关系到我行支持“三农”的实效,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各分管行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计划信贷、客户业务、财会信息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计划信贷部,由****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银监部门和总行的有关要求。
三、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结合总行和银监部门工作要求,成立了自查小组、以部室自查为小组,将清查任务层层分解。同时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各部室开展情况按照时间和步骤进行督导检查。重点要求各部门自查自纠,边查边改,规范经营,开展贷款行为和收费服务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求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同时加强对营业室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指导,帮助营业室规范收费服务,并以此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贷款行为和中间业务收费合规意识,更好地服务社会防范各类合规风险和重大负面舆情。
四、自查基本情况
(一)贷款业务收费自查情况
对照银监会“七不准”要求,我行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七不准”和“四个公开”对中长期贷款业务进行了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如下:
(1)不得以贷转存。我行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在贷款叙做过程中严格贯彻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存在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
(2)不得存贷挂钩。我行以企业客户在我行存款作为企业贷款受理的建议,但不存在作为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
(3)不得以贷收费。我行不存在企业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强制企业客户接受与贷款业务无关的服务项目并收费的情况。
(4)不得浮利分费。我行不存在收取企业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费和企业贷款资金安排承担费,我行接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从业人员组织学习,禁止收取企业贷款申请审批手续费和企业贷款资金安排承担费,严格约束,防止出现误操作收取费用的行为。
(5)不得借贷搭售。我行不存在企业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强制向企业客户捆绑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以及购买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作为企业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的情况。
(6)不得一浮到顶。我行不存在将企业贷款利率笼统上浮至最高限额的情况。
(7)不得转嫁成本。我行不存在金融业务中银行应承担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客户,严格约束,防止出现收费的行为。
(二)结算业务收费自查工作情况

⑹ 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的路线是什么

一、完善组织架构建设,明确反洗钱责任。
由于分行领导班子的调整、反洗钱人员的变动,同时为紧跟反洗钱工作新形势,我分行先后两次修订印发了《上海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关于调整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反洗钱办公室成员的报告》,并向人行作了汇报。该报告完善了反洗钱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单位及相关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职责,制定了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图,捋顺了报告程序,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纳入了原有反洗钱职责,使相关单位及人员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保证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
我总行在今年先后制定了《上海发展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程》(沪发银[2008]244号)、《上海发展银行客户洗钱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沪发银[2008]203号)、《关于印发〈营业网点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操作流程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发合[2008]2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银
[2008]581号)等系列制度,从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根据反洗钱法的新内容和新要求,从总行层面对制度进行了修订,规范反洗钱操作,进一步明确了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要求,保证合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反洗钱责任。
7月份我分行对本机构2008年5月份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逐笔进行自查,及时纠正了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不足,提高了报告质量和效率,规范反洗钱报告数据的报送。
8月19日至25日,分行对所辖机构反洗钱报告机构网点信息进行核对,向总行报送了《上海发展银行反洗钱报告机构信息情况表》,及时更新分行反洗钱报告机构网点信息,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性。
2008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根据人行有关规定和我总行有关通知的要求,我分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检查组,制定了检查方案。在各网点开展自查的同时,分行检查组对各网点的各项反洗钱工作全面检查,检查范围为各分支机构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此次检查对督促所辖分支机构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加强客户尽职调查,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水平,促进我分行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四、注重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
2008年4月2-3日,我分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行领导和反洗钱负责人参加了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上海市金融机构2008年反洗钱业务培训班。随着我国《反洗钱法》等系列反洗钱法规的相继出台,反洗钱工作内容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行的此次培训,犹如指导反洗钱工作的及时雨,为我分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中国反洗钱检测中心主任和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副行长等反洗钱领导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的指出了当前反洗钱工作要点和不足,对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操作性很强的指导意义。

⑺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抄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7)金融机构汇报工作报告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⑻ 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的自查报告

我们可写,【】【】在头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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