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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出资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1-17 18:00:47

1.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事业单位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目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1)财政资金出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财政资金的分类:

⒈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⒉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⒊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⒈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⒉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主要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或根据文件精神由某个单位持有或享有。

2. 甘蔗种植业龙头企业设立现代农业产业基金的是谁

关于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情况的报告发布时间 :2013.06.14 来源:
转变财政扶持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相关情况做如下介绍:
一、 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设立背景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为创新财政支持金融支农方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2011年5月,财政部提出“设立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方案”上报国务院,同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财政部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三家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基金,2012年,财政部牵头完成相关发起工作,同年12月份完成首期出资(财政部代表中央财政出资10亿,其他三家金融机构各出资10亿,基金首期规模40亿),12月18日基金完成工商注册正式设立。
(二)基金组织结构
1、决策及执行层:由“财政部+农发行+中信集团+中国信达”成立股东会,实行基金董事会负责制,下设基金董事会秘书处为执行机构;
2、管理及运作层:由基金聘任农发行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监督责任,聘任信达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
(三)基金目标范围
1、投资目标。实现政策导向与市场经营有机结合,通过市场化经营,重点投资于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村发展项目,带动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
2、投资范围。为体现国家对农业领域的政策扶持,基金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以价值型投资为主,追求长期增值,采取多轮次组合投资方法,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流通等重点农村服务企业、农业和农村配套服务与建设项目,以及农业保险公司、涉农担保公司等,采取二级市场退出的方式实现短期收益,同时也进行少量非股权投资。
3、投资方式。主要为四种方式,一是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二是农业保险,三是涉农担保,四是少量非股权投资,且后三种方式均以第一种方式为前提,即基金对投资的企业均需有股权(30%以内的小股权),不控股。
(四)基金项目申报
由于基金成立时间较短,目前采取地方(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直接向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和地方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处)向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两种方式。
二、基金模式分析
1、基金设立依据2010年中央1号文件,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因此,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由政府财政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整合各方优势,等比募集首期基金(即扩大了基金规模,同时避免违背政府财政资金控股造成政企不分的原则,也避免政府财政资金占小股份收益减少的投资回报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行,因此,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注重对行业成长性的挖掘和企业基本面的把握,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经营管理咨询、资本市场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深化挖掘农业产业化投资价值,获得稳定投资回报实现自身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与生命力。
4、通过投资推动农业产业化,引导市场和金融资本投入三农,深入挖掘农业产业投资价值,拓宽农业产业融资渠道,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培育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解决农业企业发展资金缺乏的制约瓶颈,因此,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
三、建议
(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现实,探索发展具有合肥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模式,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为创新发展合肥特色现代农业增添新的引擎。
(二)改变思路,转变以往财政资金扶持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重予轻效、事后奖补、各处开花”的传统模式,转而向以:树立多予不如少取的指导思想,发挥金融手段和财税杠杆作用,突出重点行业扶持,把握发展关键阶段,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夯实合肥农业产业基础、做大做强合肥现代农业产业规模。
(三)继续关注此次基金考察的丰润公司项目申报进展,跟踪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与基金的联系,引入基金业务为我市农业发展服务。 (如果对你有帮助,请设置“好评”,谢谢!)

3. 财政出资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性质

1,属于财政局下面的事业单位。
2,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制版定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权的管理措施,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二、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扩大政策的认知程度;

三、制定完成年度担保贷款目标任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四、拟定担保中心章程和内部督促具体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工作,依法开展担保业务;

六、对担保贷款进行跟踪问效服务和加强风险管理,办理展期手续,组织实施代偿、追偿、扣款业务;

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做好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

4. 由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竣工决算需要进行审计,可以事务所来做,有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2002年7月14日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具体办法由省审计机关制订。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六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省审计机关制订的管理规范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5.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主要采取的投资方式

中国内地高抄速公路长期以来采用“贷款袭修路、收费还贷”或BOT模式建设,主要投建资金来源银行贷款,主要通行费用也用于银行还贷。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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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主要采取的投资方式是: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公路建设投融资政策,逐步建立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国家高速公路建设继续实行多元化的投融资政策,包括鼓励民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2018年12月20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国内地高速公路将实施长期收费政策,收取费用除用于还贷外,还用于养护管理;新建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收入好坏路段交叉补贴,加快政府债务偿还速度。

6. 什么叫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唯一性、一次性、产品固定性、建设要素流动性、系统性、风险性等特征。项目的唯一性、产品的固定性和建设要素的流动性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三个最基本特征,影响或决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技术、经济和管理特征及其管理方式和手段,因而也是工程招标需要把握的三个基本因素。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一般较大,资金往往通过多种渠道筹措,除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政府各类财政性资金外,可以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提供的信贷资金或赠款以及通过企业、社会团体等多种渠道融资。

这些投资建设资金按来源性质可以分为:国内资金和国外资金。国内资金又分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非国有投资等,不同性质的投资对工程招标有不同的约束要求。

(6)财政资金出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主要任务:

1、制订各种宏观经济政策:

政府通过制订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来引导,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向和规模,用宏观统帅微观。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价格管理政策、人口与就业政策、国际收支与管理政策等。

2、制订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通过制订各种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引导和调控。

3、加强重要资源的管理:

对土地资源使用的管理,土地的取得方式、程序,土地的使用年限、税收等都有相关规定,为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对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后土地的闲置时间也要做具体限制。

对涉及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消耗大量重要自然资源的工程项目,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与批准条件,对开采技术的先进程度、资源利用率、资源开发后自然环境恢复等都有明确要求。

7. 社会资本应该获得政府怎样的支持

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各省级财政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专项资金,用于对各省重大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建设融资成本费用补助、运营补贴,对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成效显著的市(州)实施奖补。

二、建立引导投资基金。
财政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并引导相关企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专项用于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金,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增加项目融资信誉,为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持续的投融资服务。

三、 鼓励金融担保机构参与。
深化财政与金融的合作互动,金融机构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全省重大示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的,各省级财政根据贷款增量按利率水平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增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四、采取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化解城市供水、道路、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医疗养老、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存量债务的情况作为分配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做好预算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对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必要的政❤府付费、运营补贴纳入预算,在年度预算中分类安排落实。根据当地中长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调整机制,实现财政“一次承诺、分期兑现、定期调整”的预算管理要求。

六、落实优惠政策。
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企业从事供水、道路、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运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年度起,按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8. 财政资金的投资分类

在讨论中国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方向的最适宜领域之前,可先对中国整个社会投资的分类做简要的分析。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投资大体可分为三大类别:
1.对竞争性项目的投资
竞争性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项目,它是完全受市场调节的盈利性项目,项目建成后提供的产品是“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其价格完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该类项目的范围是根据其产业性质确定,它是竞争性行业在投资领域的表现形态。竞争性行业一般指那些产业发展比较成熟,行业盈利率较高,经济效益决定于市场供求的产业部门。就中国而言,主要包括:一般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餐饮、仓储业;咨询业;金融、保险(商业性部分)以及其他行业等。
2.对基础性项目的投资
基础性项目的范围也是根据其产业属性来确定的。一般讲,基础性项目是指那些从属于基础产业和部分支柱产业部门的投资项目。基础性项目为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部分具有或主要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即具有公用性、非独占性和不可分割性,其投入资金数量巨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回收缓慢,而又关系着国计民生,市场机制在这方面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具体包括:农、林、牧、渔体利。气象等基础设施;能源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地质普查与勘探;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
3.对公益性项目的投资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性产品和服务的项目。这些产品和服务基本上属于“纯公共产品”,市场机制在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上根本不发挥作用。主要包括:国防建设投资;党派、团体等设施的建设;政府、公检司法等政权设施的建设;基础教育、文化、卫生、国家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城市道路、管网的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等等。
以上三类投资只是大体的划分,实际上,在具体分析和操作时,各类投资在外延上有时互有交叉和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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