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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全文

发布时间:2021-01-11 21:06:45

㈠ 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相关规范准则有哪些

衍生金融工具派生于传统金融工具,是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趋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签订跨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工具等交易形式的一种新兴金融工具。上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兴起和发展最为引人注目,其具有契约性和未来性、杠杆性、高风险性和价值变动性等特点,使得传统会计理论无法对其作合理科学的解释并对其准确计量和充分披露。为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必须改变衍生金融工具现有的披露模式,以达到企业相关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的目的。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局限性

(一)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局限性
传统的会计模式是以实现原则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以表内货币性指标为主要信息的报告模式。这样,以合同或契约形式出现的衍生金融工具因其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的标准,不具有实物形态或非货币性形态,一直被视为“表外项目”而不加重视。财务报告的根本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不同的时期,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们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关注未来信息。要求披露的信息量和范围大为扩大,对会计信息质量(比如相关性和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等)的理解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传统财务报告暴露出很多的局限性,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传统的会计报告模式亟待改革
传统的会计报告模式是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说明为报告主体,主要提供货币化的会计信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很高的风险性和运用的复杂性,因此,及时准确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十分重要。但在传统的会计模式下,由于会计确认原则及会计计量原则的局限性,衍生金融工具不能作为正式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只能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出现。这种处理方式不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资产负债关系的影响,不符合充分揭示原则的要求,使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由于投资公司拥有的大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带来的风险,这实际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金融合约的价值往往高于保证金价值的数倍,这种高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任何投资者进行决策时都不能不考虑的重要信息。如果衍生金融工具不能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揭示,将会隐藏巨大的风险,从而误导投资者,使之作出错误的决策。鉴于此,必须改革现行的会计报告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探析

(一)财务报告模式目前仍是财务信息的主要来源
目前,财务报告仍是人们获取企业财务信息的最主要途径。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詹金斯委员会报告”中所指的,“没有证据表明由于用户认为信息不相关或其他原因而放弃财务报表的分析”,“没有用户建议财务报表应当予以淘汰并由组织财务信息的基本不同的手段来取代”…。但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不能充分揭示有价值的信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批评和怀疑。因此,必须在基本肯定现行财务报告模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进。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模式提出挑战
衍生金融工具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它对现代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现行传统的会计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国际会计界从多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首先是争取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项目的范畴纳入到表内予以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编制和表述财务报告的概念结构》中,对可列为财务报表要素的项目的确认标准作过如下表述:(1)与拟被确认的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或者流出企业;(2)拟被确认的项目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这个确认标准突破了传统会计确认标准的约束,放弃了以强调“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为标准的确认原则,而强调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标准的确认原则。这一修订使衍生金融工具成为报表要素,在表内进行反映成为可能。不过,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且仍处于不断的创新之中,会计确认原则的修订仅能使部分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纳入表内,而不能使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都能在表内列示。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ASll9和IAS32的颁布,基本上使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在财务报表内披露得以实现。FASB也不再局限于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披露。1998年6月,FASB和IASC先后发表了第133号准则“衍生工具和避险活动会计”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而被会计界誉为是对金融工具会计甚至可以说是对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重大突破。其基本观点可以概括如下:(1)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权利(rights)或义务(obli-gations),因而应当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报告。(2)公允价值(Fair Value)是对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而对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可能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3)只有这样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报告。(4)计划列为避险项目所应提供的专门会计处理仅限于合格的项目。
按照FASB的观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6号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基本特征证明,把衍生金融工具列为资产或负债是有充分根据的。因为,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无非是处于有利或不利两种情况下。在有利条件下,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能导致收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这是可能的经济利益,FASB认为这“令人信服地说明此种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项资产”。同样,在不利条件下结算衍生金融工具,需要支付现金、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即承担未来牺牲资产的责任,这又足以说明此项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项负债。FASB认为,确认此种资产或负债能使财务报表更为完善,并包括更多的信息。不过,这些衍生金融商品不像股票、债券、借款等传统的金融商品,它们开始发生时常常只反映一种相互承诺的交换,而很少甚至没有转移有形的补偿物。
由此可见,把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取得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偿付未来经济损失的义务,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而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若用公允价值原则又能顺利地解决它们的计量问题。因为应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能够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鉴于当前诸多条件尚不具备,采用混合属性模式,即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大多数金融负债按历史成本计量。这种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原则并存的会计计量模式不仅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而且弥补了传统财务报表中单一计量原则的缺陷。应该说,这种计量模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是恰当的,它使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在财务报表上进行可靠的计量和真实的反映。但是,它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会计界正寻求更为理想的解决方法,以反映更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

(四)有待寻求一种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良策
会计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必须满足充分揭示的原则,这是提高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基本条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得里克森认为,企业会计报表的充分揭示原则应包括三项揭示标准:(1)揭示的适当性,指会计报表至少要揭示不致令决策者产生误解的信息;(2)揭示的公正性,指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不偏袒于任何一个报表阅读者和使用者;(3)揭示的充分性,指在报表中要尽量包括所有与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充分揭示原则应把上面的三项标准结合起来考虑,恰当运用。也就是说,如果衍生金融工具被忽略或遗漏,将引起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误解或误导其决策,则该项信息应予以揭示。例如,根据IASC第48号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对第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论其是否确认,企业都必须披露关于每一类金融工具的范围及性质的信息、利息风险的信息、信用风险的信息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反映是比较充分的,必然会促进财务报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具有价值并满足相关性的要求。 三、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体系影响的思考

衍生金融工具作为极其活跃的新的金融形式,必然会导致传统的财务报表体系发生巨大的变革。

(一)对财务报表要素构成的影响
修订后的财务报表要素确认标准放弃了以“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为标准的确认原则,强调以“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标准的确认原则,从而使衍生金融工具有可能成为财务报表要素的成员之一。IASC第32号准则中已经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性工具等几个新概念,必然会使传统的财务报表要素构成发生变革。因此,对传统财务报表要素构成将产生一定影响,应做如下改进:
1 完善现有会计报表格式。为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有利报表使用者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需求,在传统资产负债表基础上,设计按金融性、非金融性分类的资产负债表,以便报表使用者直接获得关于金融性的如下信息:(1)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合约期限结构;(2)进行敏感性分析。披露市场波动情况下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可能变化等。
2 增设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对已在企业运作的衍生金融工具,根据其风险的集中程度,增设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较为详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名称、发生日期、实际成本、现行公允价值、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损益金额以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等内容。
3 报表附注要披露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有:(1)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及其形成原因;(2)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3)衍生金融工具信用风险信息:(4)市场风险信息等。

(二)对财务报表的结构和编制方法的影响
打破传统会计要素对“资产”、“负债”的定义仅限于过去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限制,而将之扩展到正在发生和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使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得以纳入财务报表,作为表内正式项目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融入财务报表体系,应在修改、补充表内项目,对其进行表内揭示的同时,还应对企业编报的报表种类加以补充,增加专门披露有关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运用情况的辅助报表,应对已经纳入表内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作进一步的说明。
参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五辑《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与计量》,财务报告应包括财务报表主报、财务报表注释、辅助信息报表、财务报告的其他方法等四个组成部分。
1 财务报表主表。这是报表的核心组成部分。表内披露内容应包括:(1)符合金融资产或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合同或名义上的金额,在合约买卖双方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的期权费的金额,确认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3)上述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在报告日的公允价值。
2 财务报表注释。进一步披露每一份合约的金额。表外揭示的合约金额是对表内列报的必要补充,同时还应说明表内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3 辅助信息。应披露以下内容:
(1)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及性质。如金融期货、期权、互换等,并进一步披露其所属的小类,如利率期货、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
(2)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对在报告日所持有的每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详细说明持有目的,分别揭示是出于套期保值还是出于投机目的。
(3)相关风险及风险管理政策。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伴随着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并对避险的净投资项目的性质及用于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等风险管理政策以予说明。
(4)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相关信息。打破传统会计要素对“资产”、“负债”的定义仅限于过去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限制,而将之扩展到正在发生和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使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得以纳入财务报表,作为表内正式项目反映。
(5)市场价格预测信息。对于企业在报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揭示其市场价格在未来的可能变化。
(6)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对于报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揭示其在未来可能引起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4 财务报告的其他方法及其说明。如反映不符合当前会计政策要求的重要信息、附加说明等。

(三)对财务报表及时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影响
评价网络财务报告的信息作用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会计报告的时间因素,即会计期间结束后多长时间内会计报告通过网络传递给使用者;二是会计报告的电子形式因素,即会计报告通过网络以何种形式展现在使用者面前。实施衍生金融工具网络财务报告最先考虑的是时间因素,而不是会计报告形式因素,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波动幅度相当大,因而如何在第一时间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变动信息就更显重要。
在我国刚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试点时,要求将会计报告放置于公司指定地点,并告知相关股东可以前去查询和阅读。从1993年6月份起,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公布会计报告。实地查询和报纸公开会计报告的方式都需要在会计期间结束后一段很长时间内才能将会计信息传达至使用者,所以无法满足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时效性的极高要求。因此,借助网络技术,采取网络财务报告才能彻底解决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信息时效性要求的问题。
为能及时向使用者传送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提高企业整体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时效性。当企业整体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缩短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就提高了。这种方法无需考虑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可能发生巨大变动的独有特性,从而不单独采取提高衍生工具会计信息及时性的措施。本世纪以来,各大会计监管机构陆续采取了提高财务报告及时性的措施,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缩短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美国证监会SEC在2002年9月发布了“缩短定期报告编报日期和通过互联网报告”的规则,要求在三年时间内将年度报告的披露期限缩短至60天,季度报告披露期限缩短至35天。我国目前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公布上年度会计报表,必须在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公布上季度会计报表。
二是推行业绩快报制度。业绩快报制度是指会计期间结束后,在正式的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及时披露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会计数据和经营指标的一种制度。日本不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期限,而是采用业绩快报形式。我国从2004年开始在中小企业板块推行业绩快报制度,并逐渐推广到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通过网络报告会计信息,将对财务报表及时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产生影响,同时有助会计信息的整体时效性和相关性的提高。但受现阶段会计技术条件的限制,企业仍然无法缩短披露会计报告的日期,随着会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定期报告的披露期限将可以进一步缩短。

四、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衍生金融工具逐渐成为我国经济运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发展与应用,不仅使金融理论发生了剧烈变革,也给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带了深远的影响,尤其表现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能客观披露实为必要。笔者认为,应当改善财务报表格式、调整财务报表要素构成,增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项目及风险变动的披露内容。应当改进财务报表编制方法,以达到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信息的目的。应当使用网络报表以达到报表报出的时效性要求。

㈡ 牛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会比较全面吗

最近也是在找p2p网站平台想做投资,牛娃互联网金融,积木盒子,宜人贷,陆专金所等等差不多看了个遍属,牛娃互联网金融不管是安全上还是管理上都比较严谨,借款人的身份证、基本信息、借款用途和借款资料等等都会有明确披露,可以说风控很成熟,资料也很全面,确实如他们官网介绍的一样好。

㈢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

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这是协会于2016年3月份在沪揭牌成立后制定的首部行业标准。这意味着,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首部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将出台。

㈣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信披标准有什么意义

征求意见稿内容非常详细,规定平台应披露事项86项,对从业机构信息、平回台运营信息、项答目信息都做出了明确的披露要求。这些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可以帮助投资人有效识别平台和项目风险,尽量远离不靠谱的平台和项目,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地推行,势必会增加一些问题平台进行项目“造假”的难度,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优胜劣汰。

作为专业提供互联网金融系统研发服务的公司,互融云以为,走过了发展的混乱阶段,行业开始变得有序和规范。监管条例出台,初始阶段可能会让很多平台并不适应,但是这样的情况,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比较明显的变化。对于想把平台做大的公司来讲,这样不但改善了市场环境,也帮助平台避免了一些风险,同时也让趁着混乱获取利益的公司暴露出来,然后采取必要的措施,共同规范市场。

㈤ 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政策,如何规范p2p

2015年以来,P2P网贷行业规模高速扩张,风险事件也持续升级,处在冰火交困中的P2P行业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去年7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更标志着P2P行业正式进入“监管时代”。
近一年多时间里,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虽然整体进展较慢,但政策层面的关注却十分密集,期间出台了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多份重量级监管文件。近期,在距离《暂行办法》的颁布不到两个月时间里,银监会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引起了业内的高度重视。
监管紧盯、政策密集,短期内可能会给P2P平台以较大的生存压力,但长期来看,却是一股推动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P2P行业停业及问题平台共计98家,其中问题平台40家(跑路32家、提现困难8家),停业平台58家(停业57家、转型1家),主动停业平台占比逐渐扩大,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监管整改的初见成效。
监管的持续推进,一方面能够净化现有的行业环境,早期由于监管缺失,P2P行业出现了不少乱象,包括线下揽客、资金池、拆标等灰色行为,监管对诸如此类的行为进行严打,无疑是在为新秩序的建立清扫障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督平台规范运营,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权益。
伴随着政策潮的开启,P2P平台今后在业务规范、行为准则、职业操守等方面都将受到诸多法规的约束,行业的规范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在为投资人创造一个相对透明、稳定的投资环境。

㈥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管理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五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七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 APP 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 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 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㈧ 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外文文献


2.信托
钱的投向
信托产品即所谓的“影子银行”,也就是资金需求方绕开银行直接向投资者借钱——资金多数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某项目(例如拆迁)或者某企业的资金需求(例如新生产线)。这些融资方一般在其它资金渠道枯竭后才会考虑信托,因为信托借款的利息非常之高,从借款人的角度,付出的年利率一般在20%甚至更高,相比之下,银行贷款的成本要低得多。
特点
(1)按照期限和借款人条件不同,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同,目前年收益率大致在10%-15%之间。信托计划收益率可以参考温州民间借贷指数,这一指数反映的是民间借贷最为发达地区的公开借款成本,该利率反映的是借款者付出的成本,在此基础上要扣除信托发行方以及渠道收益(一般在5%左右),才是投资者收益。
(2)合规的信托产品最低起投点是100万,低于此门槛的产品多为集资购买这种擦边球的方式(也就是许多人把钱交给一个人去买)。
(3)期限一般是1-3年为主,中途一般无法退出。
风险点
(1)绝大部分信托理财渠道会宣传所谓的“刚性兑付”—— 也就是投资者一定会拿到本钱和利息,但实际上这是没有根据的。13年开始也陆续出现了刚性兑付被部分打破的案例。去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地方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表示中央政府不会替地方还债,之后信托发行量显著下降。对于“刚性兑付”这一预期投资者要保持清醒,随着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及房地产业的下滑,打破刚性兑付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2)从信托资金的去向不难得出结论,信托借款人一般有两个特征:一是本身已高负债(其它低成本融资渠道枯竭,需要借助信托这一高成本渠道);二是要为信托借款承受高额利息支出。用专业术语来说这一类企业都加了很高的债务杠杆(Leverage),资金链紧张。因此信托从本质上来说属于高收益债(High Yield Bond),也叫垃圾债券。
(3)集资购买信托的行为进一步放大了风险,由于实际购买合同上只有一个人,而其他众多集资人并不是法律上认可的信托计划受益人,因此一旦出现购买人跑路的现象,集资人的权利难以保障。
3.股票
钱的投向
如果你是企业首次发行股票(IPO)时认购,那么你的钱直接交给了上市公司;以后你是从其它投资者手上买入股票,钱并没有进上市公司的口袋,但由于你获得了股份,道理上来讲你买了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资产。
特点
(1)不确定的收益,且波动巨大,这一点不用多说。
(2)不确定的投资期限:你可以持有一天,也可以持有N年。
(3)较低的参与门槛:一般几百块钱就可以买股票
(4)对投资者的真实要求高:知识、心理、操作等,但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
风险点
(1)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股市最大的风险是“你不知其中的风险”,多数人买卖是因为其他人在买卖,或者基于所谓的消息,而这种跟风的投资,最终总以亏损结束。
(2)由于股市的资金门槛低,参与人数多,加上各种媒体不停的炒作,对投资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影响和压力。关于投资者心理的描述,我看过最好的一段是美国橡树资本创始人Howard Marks写的“投资者的投降”。
4.基金
钱的投向
按照基金类型的不同,投资者的钱被投向不同资产——股票基金投股票、债券基金买债券、货币基金主要是存款… 基金的可投资对象覆盖了以上银行理财、信托、股票市场的大部分,因此基金可以作为前面几个投资渠道的替代方案,我们一一做比较。
风险点
(1)缺少系统科学的投资计划,随意地跟风买卖(炒基金)是基金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基金本身的风险和这一点比起来其实要小得多。
(2)销售机构重推销,轻服务的现状加剧了投资者跟风买卖的行为。
5.私募基金
钱的投向
和前面讲的公募基金一样,私募基金也是把钱交给基金经理管理,按照基金不同的投资方向策略进行投资。
特点
(1)投资范围很广,几乎什么都可以投:从股票、债券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即所谓的股权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石油、黄金期货…)、房地产、基建项目…
(2)投资策略比公募基金更丰富,更复杂。
(3)基金除了收固定的管理费,还收取业绩提成。
(4)投资门槛和信托类似,一般百万起。
(5)有较长的投资锁定期(一般一年以上),期间不可退出,锁定期之后定期开放退出(一般每个月开放一次)。
风险点
(1)非专业投资者很难真正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因此难以判断该投资到底是否合适自己 – 单纯依赖管理人的过往历史业绩来进行判断是目前大多数投资人的唯一手段,加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因此私募基金投资者比公募基金处于更大的信息劣势。
(2)私募产品变现能力(流动性)差,除了较长的锁定期外,还普遍存在惩罚性提前退出条款,当投资者发现基金表现不及预期往往不能退出或者要遭受损失。

6.P2P网贷
钱的去向
P2P网贷是最近两年逐渐出现的互联网理财模式。大部分网贷采用“投标”的方式,在网上集合投资者的钱,通过P2P平台,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一部分P2P借款人是满足个人消费(例如装修,车...)。另一部分是小额生意周转。
特点
(1)单笔交易小且分散
(2)期限多为几个月到一年
(3)约定收益率参考信托,目前一般是每年8%-15%。
风险点
(1)交易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由于单一借款额小,P2P平台缺乏有效的低成本办法逐个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风险评估,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低,甚至有的平台所宣传的零风险。
(2)近似纯信用贷款的模式,投资者和平台缺乏对借款人的实质性违约防范及保护。
(3)平台本身目前没有适当的监管,一旦发生较严重的借款违约,平台本身可能倒闭,事实上从去年以来就不断出现P2P平台跑路的情况。

㈨ 理财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建议题主去看一下十六铺金融的官网,里面有个信息披露的板块,每个月都会更新运营数据的信息披露,面面俱到,实属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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