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成立一周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做了哪些工作
在过去的一年里,互金协会发布了多项行业自律监管措施,其中包括: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
协会倡议:全体从业机构和人员贯彻金融创新理念;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希望广大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秉承诚信规范、共赢发展的理念,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科学创新、防范风险、公平竞争、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健康发展。公约要求,会员单位不得主动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用户。
3.《中国互联网金融自律惩戒管理办法》
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一)警示约谈;(二)发警示函;(三)强制培训;(四)业内通报;(五)公开谴责;(六)暂停会员权利;(七)取消会员资格。以上惩戒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协会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分为总则、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奖惩、附则等五部分内容,对经发现确认为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将依据相关条例实施自律惩戒。
5.《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 《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
互金协会在首次内部培训会上公布了这两项标准,《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中,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统计指标报送的时间及要求,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三类共六张统计表,分别按照年度、季度和月度进行数据统计;《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则是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的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通过采集会员单位的融资业务信息,在会员范围内就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共享。
6.《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
互金协会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以期通过信息披露使行业达到“三个透明”,即通过披露从业机构、年度报表、股东高管与平台经营等信息,达到机构自身透明;通过披露资金存管、还款代偿等信息,达到客户资金流转透明;通过披露借款用途、合同条文、相关风险以及借款人信用等信息,达到业务风险透明。
7.《2016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
年报称,未来互联网和金融将呈现出深度融合的态势,互联网技术、信息通讯技术等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❷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请问32家会员单位的名单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查到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 “人人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 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 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P2P信贷服务公司是民间借贷 的“市场版”。 它指的是有资金 开丏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 过信贷朋务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
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
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
网站,并自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
步的发展。近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寻求不到有效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全面普
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扩展了信息的覆盖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便乘着信息化的东风应运而生。P2P网络
借贷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于网络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对接,无限放大了客户群,打破原有的“面对面”的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发布、资金借
贷等一系列借贷流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
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
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
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极为相似了。
(三)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四)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
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
犯罪行为。
(五)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
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六)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
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自诞生以来,其性质便一直模糊不清,并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监管真空。在温州等地区,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网站还需在电信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业务。由于P2P
小额信贷网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网络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业务监管是否全面审慎,关系到贷款人资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运营影响到民间借贷能否合法有
序进行。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
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各部门分别进行征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作各自的职能征信,没有对
征信产业进行系统规划。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借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致使网络借贷的信
用评级始终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
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万千网站的一种,只不过其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相关,如若运行不当,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但是其在注册时的业务种
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进行细化和规范,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给予了网站比较大的自由
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对于民间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利益。网络贷款平台哈哈贷的关停促使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P2P网站市场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活跃民间金融,解决个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网络借贷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同
时,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网络借贷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辅助措施及规范尤为重
要。
(一)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务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
准金融机构并没有权威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2]
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接触客户资金,将其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更为合适,也更有利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3];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
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地方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4]对其监管权应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业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
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
现自我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动的运作,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其
独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定
详细的操作规范、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
国际上对贷款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对于不吸收存款、外部效应放大较小的机构,一般都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其目标
是降低风险,然而,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P2P网站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造成客户的流失,阻碍其发展。
所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该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寻求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
1、市场准入监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者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6]作为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准入监管将企业的数量、结构、规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范围内。
同时,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活跃性,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繁荣,对于P2P小额贷款网站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各个网站设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工信部门进行备案之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于对其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后续管理。
2、持续经营监管
(1)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规范
由于P2P网站是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其操作过程完全无纸化,且一般网站提供格式化协议书及合同范本,并不利于借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7]
(2)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的往来,这一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在途资金,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对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
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可与银行合作,脱离第三方支付,直接通过银行将借贷资金打入借贷双方的银行账户中,以减少第三方支付给高龄人群带来的不便,并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迟延支付产生的预期违约率。
总之,平台要坚持“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三不原则”,不经手客户资金,坚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双方的个人信息,且将信息于网站公开。因此,对公布于网站的电话号码、家庭情况、
职业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网站可以通过会员身份认证等措施,只对通过严格身份验证的会员提供查询,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性较强的信息则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个人隐私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3、市场退出监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秩序。
(1)市场退出机制中的处置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市场退出对金融市场秩序影响较大,启动市场退出机制的主动权大多被赋予了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由其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
(2)市场退出中放贷人利益保护
如何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场退出过程中至关重要。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
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
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五)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温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领取营业执照,顺利完成登记注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贷双方在中心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在温州,若经民间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贷款出现纠纷,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记的信息将成为证据,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为借贷双方提供保障,也将更加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❸ 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电话
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没有举报电话,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不负责处理举报事宜的,只有联系邮箱,具体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
(3)金融行业服务协会成立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包括: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
5、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
6、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
8、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9、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
10、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❹ 发起成立首都金融服务商会股权与创投委员会是平贵杰吗
听说是的,他还有很多贡献,我不记得了。
❺ 民间投资的发展背景
一、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成立背景
中民投协会的成立落实是在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称为“民间投资36条”)的具体实施之一。《新36条》提出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关系国际民生的项目,《新36条》同时还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的设立,支持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的开展,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中民投协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众多同行的支持下顺势而生。
据了解,民间资本约10万亿,相当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资金量1/3左右。民间资本渗透于中国市场经济领域的各个领域,为中小微型企业、创业企业的发展,为新技术的开发利用,乃至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担当于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多年来,我国民间投资市场鱼龙混杂比较混乱,缺乏市场规范性、政策指导性、操作实战性、知识全面系统性,加上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遗留下的固有理念和法律制度以及金融管理体系,使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重重!这,既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更不利于发挥民间投资在中国浩瀚的民营经济大潮中所起的中流砥柱的作用!
中民投协会在这样一个大背景、大环境下成立,中民投协会将以公平、公正、公开、安全、快速、有效六原则准则,将在政府与行业之间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在规范和净化中国民间投资行业行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发展思路
中民投协会依托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委,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北京市金融局、石景山区金融办等国家机构为根基,以中民投网站、《民间金融》杂志、《民间金融》报纸、专业培训为主干,以行业分会、二级协会、三级协会、会员加入为枝叶,建立起一棵常青树,既可以配合国家对民间投资行业进行整顿、管理、规范,同时也逐步建立行业联盟,加强民间投资行内部自律、自学、自强,以使我国民间投资行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民投行业协会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一年做规范(相继出台中民投协会行业内部规范、培训规范、会员招募规范、分会发展规范、二级协会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等)、第三年打基础(利用网站、报纸、杂志、培训等宣传手段,宣传国家民间投资行业的政策法规,传播中民投协会规范,吸收更多会员企业加入,逐步将中民投长青树枝干丰满)、第五年上台阶(在大量的会员企业基础上,可以达到国家政策传达畅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投资信息互通有无、资金利用率大大提高等等,从而达到了规范民间投资行业、支持国家金融发展的目的)。
三、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发展现状
中民投协会是中国首家民间投资组织,中民投行业协会创立于2010年6月8日,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实现民间投资行业自律管理和民间投资企业可持续发展,自发性成立的协会组织;协会自成立以来已吸纳了300多家国内企业会员单位。中民投协会将以服务会员为己任,积极为会员提供最优质的投资信息、最完善的培训体系、最前沿的投资理念,最优质的投资商机。中民投协会将在2011年八月份开展网站城市分站建设,同年九月份将发行《民间金融》杂志和《民间金融》报纸,届时中民投行业协会将建立更全面的、全新的、全程的服务体系,相信在政府的指引下、在协会会员的支持下,中民投协会未来的发展之路将更加美好和辉煌。
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重大事记
2006年7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信证券股份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单位在北京召开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起筹备会议,会议决定发起筹建协会。银行间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与会指导。2006年8月初,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6家机构作为发起单位代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
2006年8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协会发起筹备。
2006年8月下旬,6家发起单位代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
2007年6月上旬,在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协会筹备成立。
2007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筹备组成立,时文朝同志任组长。筹备组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等7家单位指派的12名同志组成。协会筹备工作启动。
2007年7~8月,协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和两次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通报协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就协会章程、协会职能、财务预算原则、会费标准、协会负责人提名、理事和监事提名等问题广泛听取了市场成员意见。
2007年8月8日,经筹备组提名、主要市场成员酝酿沟通所产生的152名会员代表所组成的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共有147个会员代表参加了该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和会费标准,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日,协会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了协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负责人。
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后,协会筹备组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协会成立登记。2007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向民政部报请成立登记。 协会筹备组按照有关要求向民政部提出协会成立登记申请。2007年8月24日,民政部批准协会成立登记。
2007年9月3日,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顺利召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行长助理马德伦出席成立大会,协会李礼辉会长陪同周小川行长为协会成立揭牌。
2007年10月11日,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协会主要内部规章制度及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2007年10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要求,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文本。
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成立背景
市场自律已经成为世界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石。自律性协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之一。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自律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律管理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自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内在要求。
国际发达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具有拟订自律规则、制定市场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等重要职能的市场自律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示、防范市场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安排。1792年,美国第一次重大投机丑闻使得许多商家和银行破产后,在纽约华尔街的24位证券场外交易商自行组织起来,在华尔街68号楼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了一纸协定,要求在场的人在证券买卖中遵守协定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树协定”,这标志着美国金融市场自律的开始。此后的200多年时间,世界各国金融领域相继成立了自律组织,制定了相应的市场自律守则。实践证明,在场外市场(OTC市场)中,自律管理更是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10多年的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包括债券、拆借、票据、外汇、黄金等市场,以报价驱动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市场制度逐步完善,投资者日趋成熟。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2006年全年累计发行债券5.71万亿元,是1997年的180倍,累计成交38.35万亿元,是1997年的1210倍;截至2006年末,市场存量8.84万亿元,是1997年末的21倍,市场参与者6439家,是1997年的402倍。同时,市场参与者范围从市场建立之初单一的商业银行扩展到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债券品种也已从单一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扩大到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美元债券等多个品种。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自律的需求不断增强,设立代表广大市场参与者利益,具有组织创新、自律、维权和服务等职能的自律组织,已成为市场进一步规范、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其次,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市场管理方式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又明确提出“要创新金融调控和监管方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业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公众和媒体监督力度”等政府职能转变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要求。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自律组织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强调要“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重申要加强市场自律,并明确“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央的这一系列政策,为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般而言,自律组织和市场主管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的主干。在场外市场,市场主管部门一般专职于市场的长远规划、框架设计和制度建设,自律组织则往往在市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规范中担负着更多具体的职责。我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有代表性的市场自律组织缺位。市场自律组织的缺位,不仅不能充分动员市场参与者自身的力量进行自律性管理,也使银行间市场失去了提示和防范风险的一道重要屏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主管部门,在担负着对市场的全面管理职责的同时,不得不承担一些本该由市场自律组织所担负的自律管理职责,无论管理规定,还是自律规则和产品创新,基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或推动。主管部门耗费大量精力做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市场监管及基本制度建设等主要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设立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实为刻不容缓。成立市场自律组织,将那些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交给自律组织去办,有利于市场自主创新潜力的发挥,有利于市场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和宏观的制度建设和长远规划。
❽ 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会对行业有何影响
1.可以在全国层面逐步建立和统一信息披露的标准,平台数据的分享等。
2.从中国互金协会由央行、保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派员参加,互金领域成为监管探索混业监管的试点和突破口。
❾ 大二学生成立金融投资协会,但是专业知识还非常浅,目前应该把协会重心放在哪,以及如何与金融机构建立
专业知识来非常浅,还要成源立金融投资协会可以说是致命短板。
可以把协会重心放在大学生投资理财方面:大学生多数没有资金独立,依靠父母生活。那么培养大学生独立自主的理财能力甚至是赚钱谋生技能就会成为该社团的一大亮点;吸纳更多商学院、金融系等相关专业的同学加入社团管理层。例如组织团队促销、金融知识竞答等社团活动,提高社团整体实力和管理水平。
至于与金融机构建立某种关系,则非常困难,建议不要好高骛远。
❿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于哪一个城市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上海市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