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哪些假币收缴鉴定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版鉴定机构提出权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4号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