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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风险评级是指依据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1-10 10:04:57

A. 房地产信托是指什么

说全面一点:房地产信托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房地产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拥版有者将该房地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者的要求进行管理、处分和收益,信托公司在对该信托房地产进行租售或委托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经营,使投资者获取溢价或管理收益。由于房地产的这种信托方式,能够照顾到房地产委托人、信托公司和投资受益人等各方的利益,并且在《信托法》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条件之下,其必将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一经推出,必然会受到各方的欢迎。二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并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这也是我国目前大量采用的房地产融资方式。
其实现在房地产信托风险有点高了,从去年开始,房地产信托违约事件时有所闻,这时候再投资房地产信托是不明智的。建议你投资其它信托产品吧。

B.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分红比例最高是多少

上市暂时不可能,应该是改现在农村信用社为商业银行,要是改革成功,长期看入股好的农村信用社还是有保障的。农村信用社说的有些是对的,做的有些是不规范的。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4〕23号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 入股条件

第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第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的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董)事会。

第十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的;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的;

(二)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的;

(三)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的;

(四)经理(董)事会同意的。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二)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五)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二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二)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第二十八条 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C. 医疗保险中的行业风险类别一类、二类、三类是指什么

一、职业类别

1、一类职业基本上是在办公室坐着不动的人工作环境非常安全。如版:出纳、会计。

2、二类职业权是文职人员但偶尔会因工作原因离开公司到外面办事的人如:业务员。

3、三类是经常到外面办事的工作人员。如小车司机等。

(3)客户风险评级是指依据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或因疾病、年老失去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按照约定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解决由于疾病,残疾,死亡所引起的经济困难。

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险是劳动者在遭遇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赡养人死亡时物质保障的形式之一。国家统一使用的人身保险基金,是靠投保人按期缴纳建立的。

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时,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等。人身保险按保险形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根据人发生危险的性质,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D. 什么是表内授信,什么是表外授信

一、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授信按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可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1、表内授信:是指跟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有关的资产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

2、表外授信:是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但又必须在资产负债表外专门记载的中间业务,是跟资产负债表中科目无关的表外科目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二、相关补充:

1、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

2、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4)客户风险评级是指依据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E. 什么是助贷公司

贷款公司这种称谓仅局限在我国境内,与国内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这种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在定义和经营范围都有所不同。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5)客户风险评级是指依据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助贷公司的优势如下:

1、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往往会向贷款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贷款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2、贷款的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3、事后风险释放,贷款担保机构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项目出现风险,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现金代偿,大大解决了银行处置难的问题,有些贷款担保机构做到1个月贷款逾期即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及时得到消除,之后再由贷款担保机构通过其相比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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