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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的单位

发布时间:2021-01-10 07:14:03

❶ 可以扣划银行存款的机关有哪些

可以扣划银行存款的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2、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3、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4、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到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的单位扩展阅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起点为1万元。按划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使异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项规定:

其一,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其二,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贷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必须以持有商品已发运的证件为依据向银行办理托收,填制托收凭证,并将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后,通知付款人。

❷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检查被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吗

呵呵 目前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冻结 扣划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机关存款的范围:
1、人民版法院、权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扣划。
3、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
4、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无其他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类似于冻结措施的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暂停结算的权利。
除了上述的部门或机关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实施。

❸ 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个人银行存款

个人是没有可能的查询到个人银行存款,除非是本人操作。公民储蓄属于个人的秘密和隐私,别人无权向金融部门查询或扣划。

一、有权查询银行存款的部门:

现行法律规定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

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有12个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1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查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二、有权冻结银行存款的部门:

现行法律仅明确以下7个部门有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

三、有权扣划银行存款的部门: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下6个部门有权依法扣划银行存款: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

另外,有权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机关因审理、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时,应通知被执行的金融机构自动配合履行,而不能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采取“强制措施”。

(3)到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的单位扩展阅读:

以下针对几个常见情形做具体分析:

(一)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11日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

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8年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

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

(二)对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银发〔1999〕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三)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四)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六)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只能冻结,不得扣划。

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七)质押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涉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八)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规定:“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结算备付金、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资金、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和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扣划的银行存款如下:

1、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2、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

3、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4、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

❹ 法院有权到人民银行查询单位账户吗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金融机构应立即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很明显,上述所规定所查范围是金融机构而不是人民银行。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肋查询 。此条所指金融机作为被执行人可到人民银行查询,而未涉及到企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到人民银行查询。笔者还查找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均没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有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查询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
无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给基层实际工作中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理清各自职责,做到有法可依,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在相应的的法律、法规中对人民法院、检察院是否有权来人民银行直接查询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给予明确。

❺ 人民法院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出示哪些手续

人民法院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时,需要出示法院工作证、执法证、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划拨的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❻ 警察仅持警察仅持警察证可以到金融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存款业务吗

不行。需要抄同时出具查询袭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❼ 公检法到银行查询嫌疑人的存款情况需提供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是执行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凭证。需要填写文书发文字号,发往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名称,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名称,最后填写签发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的印章。
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能仅理解为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进行的存款或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汇出、汇入的款,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论是以真名、假名、化名、亲友名称或以转交方式进行的存款、汇款,均可查询、冻结。
因此,到银行查询嫌疑人的存款情况,不一定要列明嫌疑人的身份证号码。银行也无权拒绝查询。

❽ 有权机关在查询个人存款信息时必须提供什么机构签奀

昨天(8日),审计署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工作进行规范。 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说,与原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相比,审计机关的查询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充,即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扩大到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并新增加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则应当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此外,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个人存款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存款人。

❾ 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应该如何办理 考试用的简答题 急

一、办理登记手续
(一)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二)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二、如实提供资料
(一)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二)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三)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关要求
(一)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
知有权机关。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查询通知书(简称“两证一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认可。
(二)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三)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四)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行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❿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文件发布

关于来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自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 〔2002〕 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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