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是什么 求教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1)金融机构制度分类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❷ 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统一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体制;
不完内全集中容监管体制。
关于以上监管体制的相关内容如下: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
分业监管体制:设置多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进行分工负责,同时根据情况协调配合;
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有牵头式监管和双峰式监管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在分业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双峰式监管:根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头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另一头对金融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❸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应凌驾于什么之上
反洗来钱内部控制制度其源内容包括,金融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目的:
1、 保证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和金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确保将洗钱风险控 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
3、确保金融的稳健运行
❹ 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回票据兑答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❺ 金融机构制度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仍然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绝对比重;市场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落后于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基本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金融产品的种类和层次不够丰富,市场的功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总之,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和紧迫。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将继续把握发展机遇,坚持“创新、发展、规范、协调”,继续推动产品创新和对外开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创新
以金融产品创新为重点,依靠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并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要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大力推进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创新要与加强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一是稳步扩大银行间市场创新产品的规模,稳步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继续做好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债券的发行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推动银行间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是要加快黄金市场的产品创新,研究推出黄金衍生产品,积极探索黄金市场从现货市场向衍生品市场过渡的有效途径;三是要加大外汇市场创新力度,进一步研究在场外市场推出人民币衍生产品;四是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丰富基金产品类别,稳步推进封闭式基金转型的创新;五是以稳妥推出金融期货为重点,适时推出新的商品期货品种,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职能;六是大力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工作,确立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相关机构加快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准备。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处在发展初期,大力加强制度性和机制性建设是解决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强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巩固市场发展成果,制定相关的办法或规则,争取尽早出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和结算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尽快颁布《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处置条例》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制度。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协助监管部门履行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真正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作用。
(三)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有效的监管体系是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和促进金融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保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同时顺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功能监管的新思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在统一金融产品标准、统一执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动市场协作监管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努力构建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要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和跨市场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体系,妥善处理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与加强风险防范的关系。
(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多层有序、结构合理、运行安全的统一金融市场体系是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以推进产品创新和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增强市场功能为着力点,加快发展和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同时,也要注重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的协调发展,建立各市场之间稳定、规范、合法的市场准入和资金流动渠道,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当前要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债券市场对于有效配置金融资源、保障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维护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全局,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坚持创新理念,加强债券市场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建立规范的市场机制,包括债券发行的备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债券评级等;注重债券市场的协调和统筹,主要依托场外市场,促进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互通互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引入和培育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行业自律的作用。
当前要稳步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资本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血液调节中枢的功能。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于提高市场的筹资能力和资本配置功能,对于保护好市场、控制市场风险具有重大意义。要依托现有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为主体,以场外交易市场为补充,各类市场内部合理分层的资本市场体系,并通过各层次市场的差别化制度安排,实现市场风险的分层管理和市场整体效率的提高。要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吸引优质红筹股回归,推出创业板以及加快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筹建,完善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要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重点,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要适应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市场环境,继续推动合格境外机构参与国内金融市场投资与融资活动,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进一步深化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通渠道与平台,积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资源,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企业与居民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影响与地位。适时适度地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我国金融市场在开放条件下的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❻ 金融体制的金融机构
各国金融机构的设置方式、组成结构、隶属关系,及其业务的组织管理根据社会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的差别,以及历史的原因而异。 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和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有的具有直接隶属关系,如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隶属国务院;有的则归属政府有关部门,如民间股份占45%的日本银行归日本政府的大藏省(财政部)管理。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则不隶属于政府,而直接对社会负责。如美国、德国等。这类中央银行也与政府紧密配合,但对政府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方面,有的对各种金融机构具有领导、管理和监督权,如中国;有的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监督权名义上属于政府其他机构,而实质上中央银行仍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如法国、日本。美国的中央银行比较特殊,是一个有多种管理和调控机构组成的体系,联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只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分属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各有关机构,对州银行的管理则属于州政府。 各国的中央银行一般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挥作用,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管理。只有个别国家的中央银行同时兼管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一般具有综合性经营的特点,特别是一些垄断性的大商业银行,在金融领域属于全能性机构。专业银行一般在经营对象方面各有自己的重点,主要按政府的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进行重点扶植。专业银行有的属于政策性银行。银行以外的各种金融机构,一般都按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在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各金融机构的职能划分,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而有所变化。各有分工的金融机构实行某种组合和一定方式的协调配合,形成一个国家金融体制的特定格局。
❼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它包括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施加影响的机制以及监管体系的组织结构。
❽ 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内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容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哪些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版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权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是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种反洗钱的内部制度。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该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