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区别
1、类型不同
一级市场,也称发行市场或初级市场,是资本需求者将证券首次出售给公众时形成的市场。它是新证券和票据等金融工具的买卖市场。该市场的主要经营者是投资银行、经纪人和证券自营商(在我国这三种业务统一于证券公司)。
二级市场是指在证券发行后各种证券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买卖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又称流通市场或次级市场。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属于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上销售证券的收入属于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而不属于发行该证券的公司。
2、获利方式不同
一级市场它们承担政府、公司新发行的证券以及承购或分销股票。投资银行通常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承销证券,承销期结束后剩余发行人可以获得预定的全部资金。
二级市场是一个资本市场,使已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的金融证券买卖交易得以进行。换句话说,二级市场是任何旧金融商品的交易市场,可为金融商品的最初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这里金融商品可以是股票、债券、抵押、人寿保险等。
3、特点不同
一级市场主要特点是发行市场是一个抽象市场,其买卖活动并非局限在一个固定的场所。发行是一次性的行为,其价格由发行公司决定,并经过有关部门核准。投资人以同一价格购买股票。
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以证券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它主要是证券持有人以及准备购买证券的货币持有人。此外,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中介机构也是证券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但其职责在于辅助投资者进行和完成交易,而不是证券交易活动的独立参加者。作为例外情况,证券中介机构也可能会充当投资者。
Ⅱ 证券公司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为拟上市公司承销股票,费用最低
增加公司采用什么方式为那上市公司成小股票费用最低?现在哪个费用都不低。
Ⅲ 为什么上市公司配股,只能采取代销方式这不是公开发行吗
上市公司配股,虽然属于公开发行;但因为认股的对象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原股东,所以不能包销。
因为如果包销,那么承销的证券公司就可能因为购入剩余股票而成为本次发行的投资者,这与“向上市公司原股东”配售的相违背了。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工具主要包括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企业资产证券化等。关于其中的股权性质及混合性质再融资方式概况性的解读可参见。
对于股权再融资而言,由于要吸引投资者认购,通常发行价格都会相对市价有一定折扣,从而对老股东利益有所影响。
但配股仅向老股东发行,如果老股东全额参与配股,折价发股就不会影响老股东利益,而且持股比例也不会被摊薄。
(3)若证券公司采用方式为某公司承销股票扩展阅读:
配股参与须知:
社会公众股东可在认购期间,凭个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沪市到各自指定交易的券商处,深市到托管券商处申报认购配股,同时要保证资金帐户内有足够的资金。
投资者可通过当面委托的方式,也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多种方式认购,其委托方式和买卖股票一样。
投资者可多次申报认购,但每个申报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最多不超过其可配股数量。当然,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认购配售部分或全部。
沪市规定,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社会公众配售比例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深市则规定,配股不足一股部分不予配售。
由于认购配股时间是有限制的,逾期未缴款者,作自动放弃配股权处理。因此,在配股后对认购是否得到确认十分重要。
配股投资者可在第二天到券商处打印交割单,查看资金帐户上现金是否少了,以确定认购是否有效。在此,也提醒投资者,参与配股最好不要赶末班车,以免万一操作失误,没有时间补救。
Ⅳ 我国券商承销可以采用全额包销吗
我国券商承销可以采用全额包销。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版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权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Ⅳ 谁知道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会采取哪种方式
简单地说,允许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1、引进境外资金,增强国内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加大抗风险能力;2、引进国外先进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投资理念,提高国内证券公司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内部管理能力;3、通过合作,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开拓,以及国际知名度的提高。
至于谁能更好地抓住机遇,获得进一步发展,将主要取决于外资如何选择国内合作伙伴,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参股国内证券公司。《规则》指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有两种设立方式:一种是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股权,从而使原境内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另一种则是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根据《规则》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判断:
1、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来看,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整体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可能性不大。
《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四类业务:一是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二是外资股的经纪;三是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四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与目前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相比,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显然要小的多,也就是说,如果综合类证券公司要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就必须放弃很多已有的业务资格,因此,从这一点来看,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整体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可能性应该不大。
2、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来看,已经或者即将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可能性也不大。
《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近年来,为了筹集资金或者争取上市,国内一些证券公司已经或者即将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多为规模较大的公司,这些公司如果要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就必须改回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所以这种可能性应该不大。
3、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经纪类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者与境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与综合类证券公司相比,经纪类证券公司似乎较少受到业务类型和公司组织形式两方面因素的限制,应该比较容易成为外资的合作对象,但是,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经纪类证券公司变更为或者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还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由于经纪类证券公司普遍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市场占有率较低,因此,境外机构对其的关注程度不高,了解较少,合作的意愿也就不是很强,从已经公开的一些境内外证券机构合作的情况来看,中方也多是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其次,由于《证券法》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因此其业务结构单一,特别是在承销和自营业务方面缺乏经验,这样,在与境外机构的合作中,其总体效果可能不会很好。
第三,《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证券法》中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即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而且根据规定,新设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至少有一名内资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因此,内资证券公司要想成为主要合作方,其出资至少应在1.7亿元人民币以上。而我国经纪类证券公司本身规模较小,资本实力有限,这样的出资条件相对还是有难度的。
4、综合来看,《规则》的出台最终仍将给综合类证券公司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而境内外机构的合作方式将主要在于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而且内资证券公司的出资很大程度上将以实物出资为主。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虽然综合类证券公司受到业务类型以及公司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限制,难以整体变更为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但是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相比,它们在资本实力、业务种类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都有着绝对的优势,而且其中的很多公司还一直与境外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因此,外资仍将会把注意力集中在综合类证券公司上面。同时,鉴于业务类型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原因,境外股东与内资证券公司的合作可能将主要采取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方式。
具体而言,可以认为,在设立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时,境外股东将以货币出资,而内资证券公司将主要会采取实物出资的方式,实现两方的合作。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按照《规则》所规定的境外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内资证券公司可能选择的境外合作伙伴都将会是一些规模和实力都非常强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相对于这些机构,我国国内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是较弱的,而我们能够吸引他们的长处就在于熟悉国内各项证券业务,具有一定的市场资源和业务网络,因此,合作的方式应是强项联合,即他们出资金,我们出人才及业务网络,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最好的合作效果,使两方都收益最大。二是《规则》明确提出,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而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这就使这种合作方式成为可能。
值得指出的是,按照上述合作方式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国内证券公司的发展模式也将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因为内资证券公司以实物出资有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即综合类证券公司将现有的业务部门整体剥离,作价出资,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开展专项业务的子公司,如证券承销业务等。这样,综合类证券公司一方面可以较好地结合《规则》的相关规定更为有效地引进境外机构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在规模和业务能力等方面都获得更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实现业务的分开经营,提高专业化水平,同时通过母子公司的模式,对业务发展进行有效的控制。
Ⅵ 上市公司若采用市值配售发行方式,认购者可根据本人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票市值总和,按买入股票的委托手续
市值配售是针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流通市值进行的新股发行方式,即每10000元的股票市值可获得1000股的认购权,再通过参与委托及摇奖中签的方式确认是否中签,如果配号与中签号一致,且帐户有足够的资金,则在扣款时,会在帐户中扣除中签金额,直到上市前一天晚上中签股票会进入帐户中。
Ⅶ 发行任何证券是否都需要采用承销的方式
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指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内
由于证券公司是证券发容行人和投资人的中介,对于发行人来说,需要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人、财、物等条件,将其发行的证券顺利销售出去以筹集所需资金;对于投资人来说,也需要证券公司具备专业素质,让投资人可以安全、有效地认购所发行的证券。
Ⅷ 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的方式
网上发行目前主要采取网上竞价发行、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等三种方式。 竞价发行在国外指的是一种由多个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它是国际证券界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
在我国,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用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网上定价发行是发行价格固定,采用证券交易所先进的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我国目前广泛采用此种方式。
网上定价发行具有新股网上竞价发行的优点,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事先确定价格,而竞价发行方式是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二是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按抽签决定,竞价发行按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的原则决定。 1)新股竞价发行,须由主承销商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发行人至少应在竞价实施前2-5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当地报刊上按规定要求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2)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股票者外,凡持有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新股竞买,尚未办理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各地登记代理机构预先理登记,开立股票账户,并在委托竞价申购前在经批准开办股票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
3)投资者在规定的竞价发行日的营业时间办理新股竞价申购的委托买入,其办法类似普通的股票委托买入办法,申购价格不得低于公司确定的发行底价,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限额,且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报一次。
4)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为唯一的卖方,其申报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底价。
5)新股竞价发行的成交(即认购确定)原则为集合竞价方式。即对买入申报按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原则排列,当某申报买入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量达到申报卖出数量(即新股实际发行数)时,此价位即为发行价。当该申报价位的买入申报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实际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申报认购的余数,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6)电脑主机撮合成交产生实际发行价格后,即刻通过行情传输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即时向各证券营业部发送成交(认购)回报数据。
7)新股竞价发行结束后的资金交收,纳入日常清算交割系统,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款项从各证券公司的清算账户中划人主承销商的清算账户;同时,各证券营业部根据成交回报打印“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同投资者(认购者)办理交割手续。
8)竞价发行完成后的新股股权登记由电脑主机在竞价结束后自动完成,并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软盘形式交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投资者如有疑义,可持有效证件及有关单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查询。
9)采用新股竞价发行,投资人仅按规定交付委托手续费,不必支付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其他任何费用。
10)参与新股竞价发行的证券营业部,可按实际成交(认购额)的3.5‰的比例向主承销商收取承销手续费,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每日负责拨付。 1)目前网上定价发行的具体处理原则为:
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I000股。
2)新股网上定价发行具体程序如下:
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人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
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投资者多次申购的,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
每一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l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每一股票账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3)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机构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所有申购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4)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机构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通过交易网络公布中签率。
5)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次日(T+4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6)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1)投资者有申购权的上市流通证券仅限为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三种(不含其他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2)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三种证券市值的总和确定。投资者同时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分别计算市值;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只根据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3)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购新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倍数;每一股票账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无效。
4)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5)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6)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声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投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7)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券营业部或其他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Ⅸ 发行任何证券是否都需要采用承销的方式
发行证券不一定都采用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证券发行方式按照有无中介,可以分内为直容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类,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称为直接发行;发行人将证券委托给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属于间接发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可以不采用承销的方式,另外,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虽然属于公开发行,发行人也可以直接发行,不用采用承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