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可以进行份额质押吗
实际操作中有投资者进行过这样的质押,不过不同于已经成熟的公司股权质押,私募基金合伙份额质押的设立标准无论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⑵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正确答案为:B选项
答案解析: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成立。
⑶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正确答案为:B选项
答案解析:以
基金份额
、
股权出质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成立。
⑷ 个人持有的公募基金份额可以在中登进行质押吗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在《物权法》《担保法》均未规定其质权设立的专登记程序时,有属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应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交付”是通过协议等方式,由质权人实际取得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控制权实现。
除“交付”设立质押外,实践中也有质权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中登网”)以其他动产融资登记名义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登记,以拟设立此种质押。
以内部协议控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结合中登网登记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公示效果,是现有操作规定模糊的情况下促成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有效设立并保护质权人的较完备的方式。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质押也可参照上述思路设立质押。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质押进行讨论。
⑸ 为什么基金份额和股权不属于债权性权利
抵押: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回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两类
1.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
票据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
⑹ 根据物权法,基金份额质押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订立书面合同,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⑺ 你好,能否介绍一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质押贷款的方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阳光私募,属于信托计划,是一种有价证券财产。
《中华人回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答》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财产性权利。物权法第223条(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么讲,按法理可以设立质押。信托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实例也是有的,拿信托合同去银行应该可以做。不过多数是有资产抵押形式的集合信托。
股权私募应该也可以做,把收益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来融资,成为tof
说了这么多,很遗憾实际中还真没接触过私募基金份额抵押具体怎么操作。
⑻ 私募基金份额质押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私募股权投资基复金份制额冻结申请表》;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质押设立通知;
3、与质押份额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4、出质方的账户卡;
5、出质方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受托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
私募基金份额质押登记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它应提供质押协议和质押双方的基本身份证明。质押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应尽早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事实上是将出质方的私募基金份额进行冻结,使出质方不能随意地处理私募基金份额,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何时设立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⑽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版
股权出权质流程
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10)以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质押的应在扩展阅读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
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