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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股票支付税

发布时间:2020-12-25 13:06:17

㈠ 以公司名义购买股票如何缴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回持有居民企业答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投资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可以先弥补亏损,弥补后有利润的应当纳税,仍然亏损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㈡ 收购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问题

1、非上市公司股抄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㈢ 以控股企业股权支付 收购企业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根据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A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B公司持有M公司的原计税基础0.8亿元确定。 笔者认为59号文件之所以将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一律按照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是由于59号文件出台之初,并没有明确规定A公司以其持有51%股份的A1公司支付也属于股权支付额的范畴,如果A公司以增资扩股的股份支付,A公司股权收购后按照给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0.8亿元确认,就毫无问题。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政策为: 当收购企业以自身股权作为股权支付额支付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当收购企业以控股企业股权作为股权支付额支付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作为支付对价的其控股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目前,还有一种说法,即互为收购说,认为59号文件可以理解为,A公司收购M公司的同时,其控股企业A1公司的股权也被收购,因此可以按照被收购股权A1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亿元确认。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在股权收购中,首先要确定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而被收购企业股权只有达到75%以上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而本例中A公司持有A1公司的股权只有51%,如果按照互为收购说,B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A1公司51%的股份显然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因此可见互为收购说不成立。当然,在59号文件没有修改之前,牵强的按照互为收购说解释,也不失权益之计,但治本之策应当是对59号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案例以股权收购为例,在资产收购中,收购企业以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取得被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比照上例确定。

㈣ 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取得股票的相关税费吗

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取得股票的相关税费。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内容: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各种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利润、利息等。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扣除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各种性质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应在投资活动的“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
映;收回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在投资活动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㈤ 书上的题:公司购入D公司股票1 600万股,实际支付购买价款2 412万元(包括交易税费)。该股份占D公司普通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成本应按占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反之按实际投入计量成本.如果按成本法则按实际投入计量成本.

㈥ 企业收购股权怎么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收购股权所得税处理方法:
财税[2009]59号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也就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控股合并。

股权收购是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即收购被投资单位股权形成对子公司投资;如果收购股权形成对合营企业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则不属于股权收购。
一、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其实就被收购方将一项资产出售,出售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购方就是按购入一项资产,资产按购入价(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是股东间的交易,和被收购企业无关,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自然是没有变化的。股权收购一般税务处理很简单,和其它的资产出售没有什么不同。
二、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1.特殊重组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那么股权支付的情况有两种:
(一)、以本企业股权支付,就是定向增发。
(二)、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
(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即对子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而不是用母公司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2.特殊重组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交易各方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㈦ 企业收购股权怎么进行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中一般性处理规定: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7)公司收购股票支付税扩展阅读:

企业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权数时,处理办法如下:

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权数额时,可以通过减少股东权益的方法减少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降低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

举例:A企业被合并前净资产为1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库存商品)20万元,累计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50万元。B企业打算兼并A企业,预计支付股权80万元给A企业股东。

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并,B企业还要支付非股权支付额20万元给A企业股东,那么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为25%(20÷80×100%),超过了20%,不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

因此,被合并企业A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50万元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如果合并前,A企业将库存商品20万元全部变现处理,同时,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注册减资手续,将20万元股本退回股东。

那么,A企业的净资产由100万元减少为80万元。B企业只要支付80万元股本给A企业股东,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非股权支付额,A、B企业可以顺利实现免税合并。

A企业以前年度50万元亏损也可以由合并后的B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分担弥补。但是,在这种减资合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减少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一般应该在合并改组前半年进行。

㈧ 员工购买公司股票如何缴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㈨ 公司购买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如果是合法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要缴纳所得税。

㈩ 请问公司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纳什么税么

你好 很乐意为你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收入交纳所得税,股息收入是指:纳版税人对权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股利是指按资本计算的利息,红利,是指企业分给股东的利润,公司开证券账户做股票,投资收益要缴税,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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