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回购”与“增持”有什么不同
对于股价来说,回购与增持都是在传达着一种积极的信号,不过两者之间却有着诸多的不同:
1、回购是减少股票供应量,增持是增加了未来抛售的筹码。
2、回购增加每股盈利,在股价不跌的情况下降低市盈率,降低市场泡沫水平;增持不会改变上市公司财务数据。
3、回购是直接对股东的回报,增持是大股东或高管对自家股价的一种认可态度,对其他股东没有直接回报。
4、回购更能得到市场的认可,股价反应直接、迅速;增持难敌下跌趋势的冲击,屡屡出现员工增持被套、大股东增持被套、高管增持被套,且深套,令市场信心严重受挫。
(1)2018年新公司法股票回购扩展阅读:
所回购的商品一般在卖方所在市场销售或用于制成品的生产,卖方对回购产品的质量也较为关心和重视。但是,由于回购商品要等进口的机器设备安装投产后才能进行,交易期限往往较长,有时长达5—10年,甚至更长。
股份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有利于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运行。 按照西方经典理论,股份回购对于确定公司合理股价,抑制过度投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回购(Buy-back),又称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
这种做法是产品回购的基本形式。有时双方也可通过协议,由机器或设备的出口方购买进口一方提供的其他产品。回购方式做法比较简单,而且有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使用较为广泛。
无论是对股票、期货、基金、其它可以上市交易的证券、商品等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添加买入都可以叫增持。也就是说你原有了一定的仓位,再添加买入就是增持——加仓。
⑵ 什么是“上市公司退市”
一:主动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内可证容》,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二:被动性退市
是指上市公司连续3年经营不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等原因。
⑶ 新公司法,公司在哪些情况可以收购本公司股权
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2018年新公司法股票回购扩展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不是绝对的,原则上不可以收购,但在下述情况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是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消除股份时可以收购。公司发展到一定时期,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比如公司预定资本过多,公司资本与现有财产不平衡,亏损过大等,为了使资本与财产相平衡就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原则。公司就可以把一部分股份回购。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进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按照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进行,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公司收购是资本重组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公司的扩大生产及经营活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所以法律允许收购。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法律允许这种情况主要是便于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创造力,对公司发展有利,对社会稳定有益,并不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也要经股东大会决议。为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收利润中支出,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以收购。这是从维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的一项规定,但为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并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原则的法律要求。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