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现在如何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
我看你的问题抄快到期袭了!我不忍心才给你回答.你只要到当地省级股权转让托管中心去办理即可!各地有各地的股权转让规定,每个地方的要求都不一样,它是地方性的条例,但都制定了股权转让实施细则,你去了找工作人员要一份就知道了怎么办理股权质押手续了!股权转让的手续相当复杂,还要召开股东会议,要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办理的.
『贰』 股权质押情况下,是否可以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理由说清楚,法律规定支撑。满意有追加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版得的价权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意思很清楚:分两种情况:1、须抵押权人同意
2、受让人代为清偿
否则,转让无效,当然,也就无法变更登记
『叁』 合资企业股权质押怎样办理
我国的《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由此可见,权利质押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投资者可以将其质押作为担保。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质押等事宜,对外经济贸易部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质押的有关报批程序作过规定。
根据该《规定》,一家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质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希望将其股权进行质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必须已履行其出资义务。
(二)投资者不得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质押给合资企业本身。
(三)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希望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质押时必须征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
(四)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希望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质押时必须报审批机构批准。
根据该《规定》,你们公司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准备将其股权质押给银行时,应当签署以下文件并向你们公司原审批机构(区外经委或者市外资委)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一)合资企业董事会同意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将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贷款人)的决议。
(二)合资企业其他投资方同意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将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贷款人)的书面证明。
(三)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进行质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与质权人(中资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
(四)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进行质押的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的出资证明。
(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合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果审批机关批准你们公司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的股权质押申请,你们公司应当在领取审批机构的批复后三十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工商局)办理质押文件备案。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们公司有所帮助。尚建平律师
『肆』 银行流动性债务融资担保措施为股权质押,请问办理股权质押在哪里办需要提供债权投资协议吗
师兄 这个问题有点打脑壳 建议你请律师问
『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作社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全文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陆』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
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内的贷款提容供担保。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