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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生效要件

发布时间:2020-12-21 08:49:15

⑴ 股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股权变动在公司法领域,是指股权归属发生转移的事实状态。任何财产的转让需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股权这一财产权的转让莫不能外。股权法律关系的变动首先需要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即需要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合同法》第44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相关的法律中,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场所未作强制规定。相比而言,《公司法》做了较多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的,也可以为无记名的。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法》140条规定,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141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合同应当采取成立生效主义的原则,股权转让合同亦是。
可见,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来说,其无法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只能通过私下个别的协议方式交付即可转让。再参照动产物权变动条件,无记名股权的转让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交付即可。而记名股票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生效也不需要办理特殊形式的法律登记手续,只要合意即可,也就是遵守一般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需注意,《公司法》140条有特别规定:“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这句表明,记名股票的完满转让状态应该是不仅仅简单反映在背书,还需反映于股东名册。故此,结合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定,按逻辑思维顺序,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尚未发生股权变动。即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生效,仅是股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以合同方式转让股权的场合,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股权变动的生效是两种事实状态,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
2、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不是一回事,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合同,而未依公司法规定背书,双方仅仅成立了股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使得双方负担起变动某一法律关系的义务,但尚未使其变为现实。从法学理论上讲,这时的权利变动关系已经设定,但尚未开始处分。(民法学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理论),所以没有处分行为,怎么可能发生股权的变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仅仅是一种股权变动的期待利益。
3、背书是最关键的,决定性的股东身份变更、股权变动的标志。做出这一结论基于两点:第一,从股票的性质,我们知道他是证权证券,背书后被背书人就是股票的所有人,《公司法》第126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证权证券。第二,从公司法法条陈述的语义逻辑和立法者的强调探求得知。《公司法》140条的特别规定:“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且强调“后”,而不是“转让时”或“转让中”等等其他表意词,其主次分明。
如上所述,股权的变动不可能仅以一纸设定期待权的协议为标志来划分,合同行为仅是设定行为,它需要实实在在的处分行为。股权的转让类似于动产的转让关系,需以合同的签订和物的实际交付为变动效力的完成。那么怎么体现交付呢?对记名股票而言,为背书概莫能外。背书使得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基本完成,在当事人之间无疑具有决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如物权理论所言,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在这里记名股票的背书行为即处分行为,背书交付是股权变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完成,也是唯一的完成方式,至此,类似于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力也基本产生。公司法规定背书即为转让的体现,可见如果合意达成,略去股权转让合同这一环节,背书即为合意行为的体现,背书完了,也完成了股权转让的主要法律关系,而且因为背书后受让人成为股票的持有人,所以股东身份有据可凭,其一定公示效力得以体现,所以不再是最狭隘的内部法律关系,在纯理论层面上,是有其公信力的。因为最起码了解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其他第三人都不能否认其股东身份。我们必须承认股票是股东身份的法定凭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为什么新公司法规定“转让后”,再由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注意这里用了一个“后”字,说明立法者认为股票的背书已经导致股权的转让了,在事实之“后”,所做的事情只能是对事实的完善,而不可能是对事实进行主体性的定性的关键的主要的环节了。
所以,当受让人合法正当的手持股票表明股东身份时,我们不能够因为我们的习惯和主观意愿,或某些一家之言而先入为主,睁着眼睛说瞎话,否定他的身份!既然不能睁着眼睛说瞎话,那作为新股东的受让人已经被验明正身了,又为什么不愿肯定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呢?那么,请尊重逻辑,尊重事实,那就是股权转让已生效。它的生效条件就是背书,只有这样的结论,从语言逻辑和事理逻辑两方面才是完全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旨的。
当然,往往在实践有些不合法的法外现象,比如公司没有发放股票,那么这怎么办呢?我认为这可以从协议来确定其内部的真实转让关系,因为转让人没有股票可供背书,所以只好取其次,签订协议以名心智,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有益的,就应确认其效力,当然这里只能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如果涉及第三人,还要以其他法律要件为必要。其中,公司方有过错而致转让人遭受损失,转让人可以向公司追偿。
4、“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是对抗要件。
接着上述分析,背书是否是股权转让行为的终结,是否导致无瑕疵的转让效力的产生?或者说背书后进行股权登记对股权转让是不是可有可无了?这些都是同一个问题。显然,上述股权变动的生效,一个不可忽视的弱点是,他的内部性。虽然我们也承认,从纯理论的层面看,它是公信力的,但这与实践是完全不吻合的,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背书仅仅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它自始至终具有封闭性和隐秘性。
比如现实中,当事人先订立转让协议,然后又依公司法的规定背书交付了记名股票,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那么此时这一内部法律关系的确立能否导致股东身份的转移呢?刚才我们已经回答,此时股权转移已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并在知晓这一事实的第三人那里产生公示效果。但这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对一个股权的公示而言,仅仅以股票本身体现出来的这种公示公信力和对抗力是不够的。否则人类历史长河中长期积累下来的商业登记制度就会不负责在了!现代公司规模庞大,股东也是频繁变动且老死不相往来,除转让人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东不可能人人认识,事事躬亲;现代商事交易也频繁广泛,不限地域,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可能人人了解,事事细查。所以任何变动只能通过公司的共同簿册反映于外,公示天下,方为绝对化。
从事物的发展逻辑看,记名股票之所以记名,有他记载的理由。股权的特殊性在于其无形性,它较之其他财产权而得天独厚的就是他的流通性和团体增值性。为了维持股权的无形性存在,股权必须把自己的权利状态昭示于天下,其权利变动概莫能外。仅凭私人之间的背书是难解众惑的,新股东也难以参与公司经营依法行使权利。看来,背书还是不能使得股权变动后受让人的股权被公认,遑论无可置疑的,百毒不侵的公信力。必须采取某种方式取信于众,那就是公示。否则,就是不完全的带有瑕疵的权利变动,对交易便捷和安全产生隐患。公司法没有忘记这一点,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结论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完全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的最后要件,否则,其效力是相对的,仅在有限的内部人之间产生公信力和对抗力。它会因为外部公众的不知情而无法有效地行使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仍需强调,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增强股权转让公信力的必要条件,也即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股权转让的生效仍以背书为足。
5、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原因有二,第一,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第二,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

⑵ 我国股票市场是否是有效市场请详细说明。

我想还算不上是有效的。因为我国的股市靠的不是经济市场的调节,而一些政策,基本面等等的因素对大盘影响力一般,只是对个股有影响,甚至真真假假的,是个炒盘的市场

⑶ 如何判断个股有效突破半年线

半年线的突破判断方法和对于其他压力位置的有效突破的方法类似:
通常有以下版几个条件: 1,要放量权突破。 2,收盘价至少3天最好5天以上收在压力位以上。 3,收盘价大于压力位3%-5%个点。 4,回抽压力位获得支撑,俗称的压力变支撑。 5,第一次突破后,成交继续活跃,量价齐增,不能衰竭。 6,大阳突破,走势生猛,明显有别突破前,股性大变。 这几个条件并非需要全部具备,有时只需一条就可以,满足的条件越多,有效性就越强。当然若全部满足最好,只是此时股价多半离原先压力位已经很远,甚至又碰到了其它压力位,实际指导意义就小的多。因此,判断有效向上突破面临着准确性和时效性的两难选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有个人自己根据各自的经验及时判断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也祝愿您投资顺利,心想事成

⑷ 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多少

在连续竞价来阶段,如果投资者源通过限价申报买入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这里提到的买入基准价格是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则是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是最新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的,则是前收盘价。

(4)上市公司股票生效要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因科创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⑸ 炒股选股方法

使用大部分人的指标线,5日、10日、30日等等规则的均线系统,能方便了解到大部分人的想法,并决定对策。对于选股,认为好的选股方法只有一种就可以了,不论长中短线,方法都是这个,万变不离其宗嘛。
简单有效的选股方法条件一:不同的大势有不同的选择。升势的时候选择板块类的个股;盘整的时候突破的个股比较好;跌势的时候我是不会做板块的,即使做了,那些除了龙头股以外的个股也不会跟着被带上来。
简单有效的选股方法条件二:选择龙头股。假如在领头的股票身上赚不到钱又怎能在别的股票身上赚钱呢?即使我要做整个板块,也是有一只的筹码比较集中的作为领头羊。同样的,即使是超跌反弹等行情也都是有筹码最集中的。
简单有效的选股方法条件三:尽量在尾盘买。这样一天的图形做完了,可以简单的看出我们的意图而不会被迷惑。
简单有效的选股方法条件四:不要被大阳线吓倒。涨幅居前的股票总有几只在明、后天还会好的。
简单有效的选股方法条件五:参考大盘。大盘的分析比个股简单的多,牛市阳多阴长,熊市阴多阳长。
简单有效的选股方法条件六:不要相信越跌越买的言论。经过风险的量化可以发现,越跌越买比越涨越买的风险大得多。如果跌到止损位,果断卖出。
简单有效的选股方法条件七:顺势而为。但要明白物极必反的道理,涨了五六天的股票明天还会涨吗?要点:所有所有的一切,成交量?换手率相对较大都是非常重要的,我甚至很喜欢买当天的换手率有15%-20%以上的股票。这也关系到你在获利后是否可以顺利出局?相对于资金量比较大的人来说。
一些简单的经验:高位拉出下影线不要以为是好事情,有可能是因为我在出了一部分筹码之后再次拉上来为我明天继续出货做准备。
高位横盘或拉升之后尾市下跌,或下跌之后尾市拉升恐怕都是近期出货的迹象,尤其后者表明已经无心恋战了!

⑹ 股票指标KDJ有效金叉,条件是K>=D20%,死叉则是K<=D20%的具体含义

KDJ指标的中文名称是随机指数,最早起源于期货市场。
KDJ指标的应用法则KDJ指标是三条曲线回,在应用时主要从五个答方面进行考虑:KD的取值的绝对数字;KD曲线的形态;KD指标的交叉;KD指标的背离;J指标的取值大小。

从图可以清楚看出来的,条件是用来电脑选股的。建议初选用电脑选基本面,细选自己看KDJ。

很好用,不过要判断高位金叉还是低位金叉,要点功力。
除了看高低位还要看该股趋势,如果向下趋势的股有金叉也是错误的买入信号。

⑺ 当挂名股东,请问有什么风险

购买一家公司的股票,成为某家公司的股东这是一种投资行为,有可能会获得收入,但是,同样也可能会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并且股票只能转让,不能够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

2.股票价格下跌。

如果你买进股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资本利得,那么就可能会面临买进之后价格并没有上涨,而是下跌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要卖出的话,相当于是在价格高的时候买进的,在价格低的时候卖出的,最后的结果是亏钱的。

总之,任何投资都是面临风险的,在你参与之前建议仔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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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关于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认购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需证监好会批准吗

应当先签订认购合同,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才能上报证监会审核。

非公内开发行股票流程
1、停牌容申请。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沪深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4、向沪深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并公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沪深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并公告。
5、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沪深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

⑼ 股票注册制和核准制有什么区别

第一,硬条件上有所放松。无论是注册制还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发行上市的硬条件。这些条件在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有所放宽,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业要连续几年盈利,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允许没有盈利的企业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要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核心内容。

第二,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发行人符合最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作用。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审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审核人员对相关的报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怀疑,要充分问询,而且要问很专业的问题,严格把关。用通俗的话说,审核是要审核出一家真公司来。

第三,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注册制试点过程中,新股的发行价格、规模,发的股票市值多少,发行节奏都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这和现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区别。新股发行定价中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研定价能力,建立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第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无论是券商,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注册制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追责,实行依法治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要出重拳,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场和诚信环境,特别是完善法治建设,试点注册制将更强调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增强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采取更加丰富的手段提高持续监管能力,加强司法与执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并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⑽ 如何判断股票有效向上突破阻力位

通常把对有效向来上突破后源的确认,认为是有效向上突破阻力位。通常有以下几个条件:
1、要放量突破;
2、收盘价至少3天最好5天以上收在压力位以上;
3、收盘价大于压力位3%-5%个点;
4、回抽压力位获得支撑,俗称的压力变支撑;
5、第一次突破后,成交继续活跃,量价齐增,不能衰竭;
6、大阳突破,走势生猛,明显有别突破前,股性大变。
这几个条件并非需要全部具备,有时只需一条就可以,满足的条件越多,有效性就越强。当然若全部满足最好,只是此时股价多半离原先压力位已经很远,甚至又碰到了其它压力位,实际指导意义就小的多。因此,判断有效向上突破面临着准确性和时效性的两难选择。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有个人自己根据各自的经验及时判断了。
有效向下突破,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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