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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对外发行股票公开财务状况

发布时间:2020-12-20 01:06:42

『壹』 持有公司分红权利,请问年终结算分红时,有权利查看公司账务明细吗

股东有权利查看公司账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内容提要: 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保护股东权利、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股东查账权法律制度所承担的核心功能或者说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对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的协调。本文在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就股东查账权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界限及股东查账权的司法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股东的此项权利。诚然,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但也引出了股东查账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程序设置是否科学、公司的抗辩权如何限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拥有查账权等诸多疑问。这些疑问既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要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及协调等理论问题,也关系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特别是如何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相关司法标准。
一、股东查账权的含义
什么是股东查账权,法学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看,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2)查账权的对象是公司会计账簿。(3)查账权的客观方面主要为查阅会计账簿。(4)查账权的行使为要式行为。(5)股东查账权的救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是股东对其账目的予以说明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股东书面申请的审查实际上是实质审查,这就涉及到股东是否负有协助公司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从语义上分析,“说明”与“证明”存在本质的不同,“说明”只须主观表述,而无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从立法目的来看,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利,如果赋予其过多的义务,则容易使公司无限提高证明标准,可能导致股东的申请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绝与否的明确回应,或权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挠,因而不利于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二则应当强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合理依据须为主客观的结合,二者不可或缺。具体地说,就是公司如拒绝提供查阅,则既须证明请求查账的股东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目的”,又须证明查账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

二、股东查账权的性质、地位与意义

从上述分析可知,股东查账权具有以下基本性质:(1)股东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法关于股东查账权的规定,应视为公司法的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由于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并非公司章程可以任意限制或排除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东的此项权利,则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应为无效。(2)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请求权。如前所述,股东行使查账权须依一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请求然后才能行使,由此说明股东查账权具备请求权的性质。这与新《公司法》第34条第1款所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较,显然存在较大的差别。(3)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股东知情权。新《公司法》第34条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其性质上均属于知悉公司经营行为和经营状况的权利范畴。
对于股东查账权的重要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公司财务状况是公司经营状况十分重要的内容,而公司会计账簿则是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的最重要的会计文件。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2)股东查账权是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作为股东知情权最重要内容的股东查账权,自然是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脱离股东查账权,则股东知情权无法真正保障,股东权的行使也无法实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原《公司法》对于股东查账权的忽视,不仅是对股东查账权作为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的忽略,更是脱离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十分不健全这一基本现实,造成了公司治理的严重失衡。在经历了权利被任意损害的痛苦后,一些股东开始以股东知情权诉请法院保护其查账权,并大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法院在维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却由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缺乏整体的把握,因而大多无法准确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界限。因此,股东查账权的人律,既具有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弥补社会信用较差的作用,又可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总体上为股东权利和投资信心的保护提供了制度前提。

三、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与协调

任何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设置,都蕴藏着冲突和协调,也因此划定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股东查账权的人律,既意味着股东权对公司经营权的制约,也意味着公司经营权对股东权的反制。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构成了公司法设置和调整股东查账权所面临的基本矛盾。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存在,这一基本矛盾中又可能蕴含着另一层矛盾----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两对矛盾的平衡协调应当始终是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基本任务。

股东查账权的行使可能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的损害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股东过于频繁地行使查账权,可能使公司经营管理者疲于应付,妨碍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2)股东如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并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并误导股东正确行使权利,对公司正确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者带来更繁重的解释负担。(3)股东通过查账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则可能损害公司正当的商业利益。当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股东应负的法律义务(虽然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非股东行使查账权时所负的特殊义务。

虽然认识到上述这些可能的损害并对股东查账权进行适当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以这些可能的损害而不当地限制股东查账权则可能从根本上损害股东权益。这是因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通常手段即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进行虚假陈述,并以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损害公司商业利益为由拒绝查阅账簿,如果中小股东的查账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则这种损害就可能更加肆意。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矛盾可能掩盖着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冲突。此时,股东查账权被赋予了另一使命??保护中小股东,法律的天平需要添加新的法码才能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

然而,这样的分析只是在法律正义价值指引下的一种事实分析,在上述冲突发生时,要准确地决定在何种情况下以股东查账权抑或公司经营权为优先,事实上涉及更为基本的问题??公司的本质问题。如果把公司视为股东的财产,则显然应当以保护股东查账权为优先:如果把公司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则公司经营权应当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根据关于公司法律本质的“社团理论”,“公司虽然千差万别,但仍然可依据公司的公共性来判断其独立性。当公司的公共性增强的时候,股东的加总意志和股东的意志的分离程度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公司以更为独立的权力,董事会拥有更大的决策权,而可以更多地要求公司考虑社会利益、外部利益者,越趋向于stakeholder治理模式。” 就股东查账权而言,在公司的公共性较弱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股东查账权更多的保护,对公司抗辩权的限制应当相对严格:反之,则应当对股东查账权予以更多限制,对公司抗辩权则给予更多保护。

四、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区别----股东查账权的界限

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前有关股东查账权诉讼的若干司法裁判中,均将股东查账权延及对原始会计凭证的审查,并认为如果没有对原始凭证的审查则股东的查账权将缺乏实质意义。

但事实上,“查账”的法律意义与我们通常的理解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这首先得从其与“审计”的区别说起。与“审计”一词对应的英文单词为“Audit”,被注释为“查账”,兼有“旁听”的涵义,与查账权在名称上有重合之处。但“审计”的内涵显然大于“查账”。1972年美国会计学会的《基础审计概念的说明》中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为了查明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表现与所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序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价有关证据,并将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同年,美国审计总局对审计下的定义是:“审计一语,包括审查会计记录、财务事项和财务报表,但就审计总局的全部工作来说,它还包括如下内容:①查核各项工作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②查核各项工作是否经济和有效率;③查核各项工作的结果,以便评价其是否已有效地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包括立法机构规定的目标)”。 我国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即使仅就“审计”所包含的“查账”的含义而言,其也与股东查账权的“查账”存在实质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由此可见,“审计”所包含的“查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查”,应以“查阅”为前提,而大于“查阅”的内涵:在对象上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也远比查阅对象“会计账簿”要广泛。

从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审计权的设置来看,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审计职能主要被赋予了监事会或监事。如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第55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63条、165条、170条、171条等则规定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有关事项。由这些规定可见,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审计权作了较为完善的设置,使公司财务审计权与股东查账权一起构成了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基础。由此进一步可说明,股东查账权的范围应仅限于查阅公司账簿,而不应包括采取检查原始凭证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内容。

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

新《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相应规定,没有列举股东查账权的内容,关于其真实的立法意图,官方无明确的表示。从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激烈对抗的现实来看,如此立法至少在客观上回避了二者之间的矛盾,而把裁量权留给了司法。

从“社团理论”出发,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与公司的分离程度也更高,公司的独立性更强,意味着公司更具独立的意志。因此,股东对公司直接控制的权利应当相应削弱,而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就股东查账权而言,则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查账权应当受到更多的限制。从实然的层面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查账权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也确实存在更大的可能,如对公司秘密的保护可能带来更大的困难,因此对股东查账权进行更多限制的事实基础也是比较充分的。

但我们必须同时正视的事实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受到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也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诸多著名的中小股东因大股东虚假陈述被严重欺骗和侵害的诉讼案例。所以,虽然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账权也确应受到更多的限制,但有限度的股东查账权应当得到确定的司法保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禁止或不合理限制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法院可以应股东要求确认有关条款为无效。

除应符合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相同的要件外,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进行限制。首先,对“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股东行使查账权时,须由公司证明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证明标准为“合理”层次。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则可基于适当限制的目的,规定股东须证明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系出于“正当目的”。所谓“正当目的”,可限于其对公司财务报告虚实、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确有“合理怀疑”,且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求证所必需。如此规定,既符合财务报告与会计账簿的不同功能,又可防止股东滥用查账权,保障公司相对独立经营的权利,因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其次,限制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和期限的股东方可行使查账权,可以参照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比例(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和持股期限(连续180日持股)执行。

『贰』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不公开好么

能不公来开还是不公开的好,财务包源含很多内容,披露太多,很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比如一家做茶叶的公司,披露销售前五户,其中第一个就是某家政府机构,居然达到了60多万元,好嘛,这下子,这家政府机构倒霉了,直接被查。

『叁』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要向社会公开么

不需要。

即使上来市公司也是部自分公开,即主要财务数据公开,而不是所有会计报表数据全部公开。有些财务数据不能公开,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有些数据采用了百分比的方式公布,而不是绝对数(具体金额);有些数据采用了合并公布,而不是单项公布。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除了董事会以外,其他人都不能任意、随时调用。股东只有在股东会上有权利审议公司财务报表。公司审计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由董事会决定。

『肆』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区别无“财务是否向社会公开”,求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是来人合性的自,股份有限公司是公众性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除了出资金外,还有人的合作性,其股权转让是有限制的,所以叫人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股东是没有限制的,权利是按股票均等的;
因此,在公司的管理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是公开透明的;而有限责任公司仅向特定的人员公开.

『伍』 有限责任公司要向社会公布公司财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回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答、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

由此可见,并不是要向社会公布的。另行政管理机关如(税务工商、公检法等)也有权查询公司财务。但这跟向社会公布是有本质区别的。

『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中国《公版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权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将其单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可对外发行股票公开财务状况扩展阅读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前一种公示方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出发,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更为合理。

相对人在交易之前对对方一人公司的性质一目了然,至于相对人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其信用和风险由当事人判断。这样可免去相对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的程序,节约了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柒』 有很多出资人的有限公司,可以比照股份公司的财务核算吗

楼主的问题是: 股份公司、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国营企业、这几种类型企业在会计核算科目上有什么区别?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另外: 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四方面,一个是国有独资企业,可能要搞公司制,不一定是股份制。第二是国有控股企业。第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第四国有相对控股权的企业,这四类就叫国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 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其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设立合运行中均可公开募股集资(目前证券法规不允许设立时公开募股);股东权益转让灵活。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较为严格。(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任何人购买股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票。(六)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二)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七)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有些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很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有所说的现在做一个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有限承担公司的债务,相比之下,无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就是说本钱亏没了,家里的资产也要抵给债权人。 有限公司不能上市集资!!! 国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国家所有的企业。80年代末大陆的大部分企业都是打着“国营”的牌子,也就是资产是国家所有。经营管理由行政部门委派干部管理。当然现在国外像法国、英国也还有一些根本性公共服务企业是国营的,这本身没什么特殊含义,是一种资产所有、经营方式的称谓。 股份公司:属于一种合资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股份公司的资本不是由一人独自出资形式的,而是划分为若干个股份,由许多人共同出资认股组成的;第二,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不属于一个人,而是属于所有出资认购公司股份的人。 注:有人说股份公司就是,可以上市集资的公司!但是要注意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上市集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想上市的话,必须符合相关的上市要求,可以这么说,能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中的佼佼者。

『捌』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是否需要公开

“股份制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类型。前者是上市公司,财务必须公开、透明;后者是除了上市公司、一个人公司以外的经济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仅向特定人员公开,如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贷款银行、税务、审计等)。

对于公众,有限责任公司有保留或保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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