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有什么不同
公开来发行是指没有特定的发自行对象,面向广大投资者分开推销的发行方式。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须要求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
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Ⅱ 上市招募书通过到正式发行股票需要多长时间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2,7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28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年8 月8 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785万股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树华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
2、股东姬胜利、陈曦、白文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
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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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后一般什么什么时候上市
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
Ⅳ 《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这是在中国证监会上网站看到的,如何购买)
你看到的属于预先披露,也就是说在上发审会之前的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的内监督
1、因为属于预先披露,因容此不是正式招股说明书,正式的要等发审会通过以后才会公布
2、散户可以购买,首先需要到营业部开户,然后才可以申购新股
3、要及时关注新股发行的情况www.cnlist.com中国上市公司咨讯网,右边新股发行提示,看具体哪一天发行。散户不能参与网下申购,只能网上申购
Ⅳ 求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可登陆上海证券监督管理版委员会网权站查询。
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晚间于证监会网站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拟发行37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4800万股,保荐人为民生证券,拟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http://www.p5w.net/stock/ssgsyj/zqgg/201202/t4058271.htm
Ⅵ 股票发行环节有哪些
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按下述程序办理:
第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订,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第二、审批程序。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第三、复审程序。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后,申请人应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证券委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简称,它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证监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它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股票的发行除了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之外,还必须由这两个证券主管机构审批。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发行申请时,还必须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申请报告;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它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立项的批准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经2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经2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签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
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文件;
股票发行的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
第四、股票发行人(即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有关法规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包销是指承包销售股票的方式。即证券经营机构作为承销人,在股票发行前就将发行人的股票全部包下销售。股票发行结束后,未售出去的股票,要由承销人全部认购下来。 代销是股票承销人只代理发行人销售的股票。股票发行结束后,未发售出去的股票可全部退还给股票发行人。
股票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承销方式;
(3)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4) 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5)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6)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7)违约责任;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有关法规还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全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五、向社会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股票的通知,进行股票发售工作。
招股说明书对股票的发行有重要作用,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公司名称、住所;
发起人、发行人简介;
筹资目的;
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情况、股权结构与验资证明;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和承销量;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重要的合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简介;近3年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立、盖章的审计报告;
增资发行前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
招股说明书一般要在股票发售之前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证券报刊上。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会严重误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通知也要在报刊上公开发表,通知中要列明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发行时间及发行的办法。
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哪里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抄公告书,也是上市公告。登陆天眼查网站,在搜索框里输入公司名称,点击天眼一下,就会出现公司的上市信息,在里面有上市公告的内容。而且天眼查有小程序,不占用空间,不用电脑也能查询,手机里看各种资料展示特别清楚,想查公司的时候随时都能查。
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哪里查
现在查询公司来信息都源使用天眼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在里面也能查到。在搜索栏输入公司名字找到公司后,里面上市信息里就有上市公告,公司的所有公告内容都展示在里面,上市公告右侧还有公告的数量显示与搜索框,在搜索框里输入公告标题或正文中的关键词就能查询到公司的相关公告了。
Ⅸ 什么是招股说明书
你好,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招股说明书的法定内容公司通过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认购人的权利、义务;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2)招股说明书的形式。一般来说,招股说明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其格式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3)招股说明书的拟订。招股说明书由发起人拟订,经所有发起人认可同意后提交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4)招股说明书的审批。招股说明书的审批,一般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目前我国只允许深圳、上海两市股票上市,上述两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由体改办、人民银行分行审批。其他地区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公司,只能到深圳、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招股说明书由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审批。
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要由发起人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告,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从目前我国发布招股说明书公告的情况来看,招股说明书的公告主要采取由报纸全文发布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八)主承销商;
(九)推荐人;
(十)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A4纸规格),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之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招股说明书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证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住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在正式颁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义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三)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行人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1.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2.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则没有规定,发行人可增加这部分内容;
3.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并在招股书中予以说明。发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应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准备工作之时止的经营业绩及其他资料。
如果发行人由原有企业经改制而设立,且改制不足3年,则发行人在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对其历史情况进行披露时,应包括原有企业情况。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应当增加关于中国经济、政治、法律等有助于外国投资人了解中国一般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助于对发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资料。有必要时,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人还应编制招股说明书的外文文本。发行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发行人尚未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而由筹备机构代行其权力的,本招股说明书中凡要求董事会、监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以及对本招股说明书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由筹备机构承担,对董事、监事有关情况的披露改为对筹备机构成员有关情况的披露。
(五)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和其它信息。这些修改、补充的信息,须先经承销商、推荐人以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后,发行人方可发行。
(六)招股说明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以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七)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八)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准则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本准则为准。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