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有的股票要发行可转债,会影响原持有的股票吗
公司发行可转来债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自融资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较好的开发项目,暂无资金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对大股东肯定是好事,有钱才好办事,对中小股东是否好事则要区别对待,如能产生良好效益就是好事,否则就是坏事,但一般来说,市场是当利好来理解的。
2. 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监会核准批复 对股票利好还是利空
对股票应该是利好。
对于已经持有可转债正股的投资者来说,无非是四条:利率条款内、容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公司发行可转债对于股票到底有何影响,玻璃基板概念股 ,而权证的走势,推论可转债价格加速背离其实际价值时,就是正股突破前兆,可以把可转债视为权证;
预测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但一般来说不影响公司大的基本面,这才是关键,是改良而不是改革,更关心的则是股票股价的走势,因为后两者往往改变公司的运营方向和策略,发行可转债对公司经营是利好。
(2)持有的股票公司发行可转债扩展阅读:
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
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债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3. 我持有烽火通讯的股票,公司现在发行可转债,我该怎么办
处于底部,已反弹
4.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持有的股票公司发行可转债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5. 原来持有的公司股票是为什么自动转换了公司债券我看了一下公司消息面说是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
建议你看清楚公告原文吧,那是按你所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配售公司将要发行版的可转换权债券,这个并不是自动转换的,等到可转换债券发行认购的时候,在你股票持仓栏里会有相关配售持仓可认购数量的信息,你可以优先认购这些数量,当然认购是要额外支付相关认购费用的。
一般发行可转债的股票在发行时的股权登记日前后,该股票价格会比较波动,如果在股权登记日出现抢股现象,股票价格被拉高,且你不打算进行配售的情况,建议可先卖出股票,等下一个交易出现抢权后的股票价格回落时再考虑买入。
6. 请问一只股票的公开发行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应该怎样看待
可转债是本来发行的是债券,但是如果债券到期,可以不用偿还,直接给公司股票。一种变相增发而已。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对于发行人,以可转换债券融资比直接发行债券或直接发行股票更为有利:
(1)可转换债券的比率比直接发行的企业债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转换债券未被转换,相当于公司发行了较低利率的债券;
(2)可以避免一般股票发行后产生的股本迅速扩张的问题;
(3)一般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比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出一定的比例(溢价),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公司发行了比市价为高的股票。
对于投资者,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实际多了一项品种选择,也多了一条规避风险的渠道:
(1)当股市向好,可转换债券随市上升超出其原有成本价时,持有者可以卖出转券,直接获取收益;
(2)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业绩转好,其股票价格预计有较大提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以享受公司较好的业绩分红或公司股票攀升的利益;
(3)当股市低迷,可转换债券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换债券及将转券转换为股票都不合适时,持券者可选择保留转券,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
因此,可转换债券提供了股票和债券最好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安全和收入优势。
7. 有的股票是可转债的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利害关系谢谢!
可转债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从理论上(国外都是如此)讲应该是企业先发行股票上市以后,需要再募集新资金时原股东不愿意马上增发新股(这样会摊薄原股东当年的股权收益),但如果发行企业债券一方面会马上增加企业的负债比例;另一方面由于自身信用的问题发行成本较高(在国外发企业债的利率比国债要高许多).为降低成本,设计出了这种临界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产物.
发行人在发行可转债时先指定当本公司股票到达某价格时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将该债券转化为该公司的股票(这样该企业就不需要再支付利息了).
可转债的购买人由于考虑到万一该企业业绩增长以后股价能够到达转股价,自己可以通过股票的转换获取利润,因此愿意以低利率持有可转债(企业发行可转债时一般将利率定的很低).
对原股东而言这也是好事(增发新股募集的资金一般当年无法产生很大的利润,但发可转债以后当年原股东收益不会摊薄,今后随着新资金逐步发挥效力,企业利润会逐年提高,企业的股价也会随之高企,这时候再转换股权对原股东的收益影响就不大了).
但我国的可转债与国外有不同,例如有些公司没有股票就发行可转债;有些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因为证监会不允许他们发股票,但又急着要钱,因此他们制定的游戏规则就是让股民转股(因为他们届时更不无力归还本金).所以在中国买可转债和买股票是一样的.
只要是企业债都应缴利息税(除非你已经转为股票再抛出).
转股起止日是指可以在一定价格转换成股票的起始和截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