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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162

發布時間:2021-01-07 09:17:08

A. 求問我國關於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0-10-11)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9號

日期:2010-10-11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6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0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發行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還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的其他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保薦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和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詢價與定價

第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准,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

第六條 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以下稱股票配售對象)應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七條 詢價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

(三)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並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滿12個月。

第八條 下列機構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除應當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證券自營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二)信託投資公司經相關監管部門重新登記已滿兩年,注冊資本不低於4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三)財務公司成立兩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第九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承銷商的研究人員獨立撰寫並署名,承銷商不得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承銷商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制度,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獨立、審慎、客觀;

(二)引用的資料真實、准確、完整、權威並須註明來源;

(三)對發行人所在行業的評估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

(四)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二條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發行人投資價值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行業政策,發行人與主要競爭者的比較及其在行業中的地位;

(二)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

(三)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

(四)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析;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比較;

(六)宏觀經濟走勢、股票市場走勢以及其他對發行人投資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發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第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後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第十四條 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第十五條 詢價對象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初步詢價,詢價對象申請參與初步詢價的,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

第十六條 詢價對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

第十七條 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與發行人或其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可以參與網上發行。

第十八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發行價格區間和發行價格確定後,應當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誤導投資者,不得干擾詢價對象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披露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資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條 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對上年度參與詢價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就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遵守本辦法對詢價對象的監管要求進行說明。總結報告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證券發售

第二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總量、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條 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於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後剩餘發行數量的50%。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本次發行的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發行完成後無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數量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25%。

第二十五條 股票配售對象限於下列類別:

(一)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三)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四)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五)信託投資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六)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並已向相關監管部門履行報告程序的集合信託計劃;

(七)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八)經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

(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十)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十二)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

第二十六條 詢價對象應當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分別指定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專門用於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指定賬戶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備案。

第二十七條 股票配售對象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單一指定證券賬戶的累計申購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票總量。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當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下配售數量時,應當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條 主承銷商應當對詢價對象和股票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對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參與初步詢價;

(二)詢價對象或者股票配售對象的名稱、賬戶資料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的不一致;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價或者足額劃撥申購資金;

(四)有證據表明在詢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

第三十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網下配售股票,應當與網上發行同時進行。

網上發行時發行價格尚未確定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應當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於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應當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參與網上發行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達到一定規模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

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第三十二條 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

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

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後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以下簡稱配股),應當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配售,且配售比例應當相同。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機構投資者設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對同一類別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相同的比例進行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准。

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後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對象及其數量的選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證券承銷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實施證券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採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採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採用代銷方式。

第四十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股票發行失敗後,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四十一條 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

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第四十三條 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後簽訂。

第四十四條 主承銷商應當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機構,協調公司投資銀行、研究、銷售等部門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記、定價、配售和資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期間相關證券的停復牌安排,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

主承銷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劃付申購資金凍結利息。

第四十七條 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向戰略投資者、詢價對象的詢價和配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等進行見證,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主承銷商應當在證券上市後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承銷總結報告,總結說明發行期間的基本情況及新股上市後的表現,並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說明書單行本;

(二)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

(三)律師見證意見(限於首次公開發行);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並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並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招股意向書或者招股說明書摘要的同時刊登發行公告,對發行方案進行詳細說明。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公告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時,每股收益應當按發行前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應當補充披露基於盈利預測的發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發行當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發行人還可以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發行價格指標。

第五十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承諾持有期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五十九條 本次發行的證券上市前,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按證券交易所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並公告。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詢價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六十一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承銷未經核準的證券;

(二)在承銷過程中,進行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三)在承銷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提前泄漏證券發行信息;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在承銷過程中不按規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銷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與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方案不一致;

(五)違反相關規定撰寫或者發布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五條 詢價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將其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相關監管要求被監管談話三次以上;

(三)未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發行,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進行的證券發行。

本辦法所稱網下配售,是指不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由主承銷商組織實施的證券發行。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其他證券的發行和承銷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號)、《關於禁止股票發行中不當行為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21號)、《關於堅決制止股票發行中透支等行為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169號)、《關於禁止證券經營機構申購自己承銷股票的通知》(證監機字[1997]4號)、《關於加強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54號)、《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121號)、《關於股票上市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86號)、《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199號)、《關於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2號)及《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同時廢止。

B. 非政府的構成與作用是什麼

一、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界定、法律地位和范圍
(一)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界定
公共管理組織,是指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需要和滿足公眾的要求,依法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項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政府組織及其他公共組織。
傳統觀念認為,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職能僅屬於國家所有,即「公共管理」局限於「國家行政」,國家行政機關是惟一的公共管理主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現代公共事務日益增多,一些公共事務特別是社會性、專業性較強的公共事務,逐漸由國家行政機關轉移或下放給各種非政府公共組織(NGO)管理或參與管理。因此, 公共行政包括國家行政和行使某種公共職能的社會組織(如非營利性的行業、專業協會組織)的行政。(註:羅豪才:「行政法與依法行政」,《國家行政學院學報》,第2000年第1期,第53頁。)相應地, 公共管理組織分為政府組織和非政府公共組織。這在許多西方國家表現得比較明顯。
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一些原先由政府行使的公共管理職能逐步轉移、下放或還給某些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甚至民辦非企業單位行使。這些公共組織依法進行登記,並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公共事務管理,被稱為「准公共管理組織」。
關於非政府公共組織, 根據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Lester M.Salamon教授的定義,一般將具有以下7個屬性的組織稱為「非政府公共組織」。這7個屬性是: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 志願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註:王名:「中國的非政府公共部門(上)」,《中國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2—33頁。)
在我國,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定義和范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中國的非政府公共組織,就是指政府以外的其它公共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某些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甚至企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但企業單位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性為目的的組織;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註:《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 )似乎不太符合國際上「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一般屬性如非營利性、民間性等。有學者認為,從中國有關規定來看,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定義與國際上的非政府公共組織定義在內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比如非政府性、非營利性、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另外的三種屬性,即組織性、自治性和志願性在有關規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因此,中國的非政府公共組織中,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種形式。(註:王名:「中國的非政府公共部門(上)」,《中國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3—34頁。)
(二)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法律地位
從一般意義而言,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具有準公共管理主體、公共管理相對人和民事主體三種法律地位和身份。
1、作為准公共管理主體
從其依法管理公共事務而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作為准公共管理主體,但須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
2、作為公共管理相對人
從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指導、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而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作為公共管理相對人,具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位。
3、作為民事主體
從其從事各種民事活動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0條的規定,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地位,即依法經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民辦非企業單位有的具有法人資格,有的是合夥或個體性質,依法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
(三)中國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范圍
根據「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一般定義和屬性,中國的非政府公共組織,主要有:
1、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註:《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社會團體成為公共管理組織, 需要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而社會團體成為公共管理主體,還需經過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2條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等職能。又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12條的規定,紅十字會的職責之一是:「依照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2、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
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如行業協會、商會等,性質上屬於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主要是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經合法登記後成為公共管理組織;而他們參與公共管理,為社會公眾提供中介服務,還要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35條和第37條的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受理向其注冊的會計師申請並辦理注冊或不予注冊;准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有依法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的權力;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規則;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又如《民政部、國家科委關於委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對全國性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類社會團體管理的通知》規定,關於全國性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類社會團體的審查和管理,均委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負責。
3、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註:《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 )同社會團體一樣,民辦非企業單位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先進行合法登記,然後再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而成為公共管理主體。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31條規定,經批准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學生,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
有些組織未進行合法登記並由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就按照各自的組織規則、自治章程、會員大會決定或內部規章制度行使公共管理職能。從嚴格法律意義上看,這些組織不是非政府公共組織,也不具有公共管理的主體資格。
二、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行為
非政府公共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或有關機關或組織的委託,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職能。這種授權或委託,有的是概括性的,如根據《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具有業務協調和部分行業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必須執行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有的是專門授權或委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專門授權或委託規定,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行為主要有:
(一)行業管理和服務
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是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主要職能。如《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規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履行對電力工業的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
(二)制定行業規章、章程或規則
非政府公共組織可以制定本行業的自律性規范。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62條和167條的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業協會履行「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等職責。這類規章、章程或規則經批准、備案或批轉,具有法律效力,違反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管理或參與管理價格
許多非政府公共組織特別是行業協會有一定程度管理各自價格的職能。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7條的規定,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又如1998年12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中規定,對削價競爭嚴重,並對行業發展造成危害的工業品,由國家主管部門提出,報請國家計委同意,列入制止低價傾銷的范圍。授權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定期發布行業平均成本,引導企業合理制定價格。
(四)審批或許可
審批或許可一般由行政機關作出,但在少數情況下,某些非政府公共組織,可根據公共管理相對人申請,通過頒發批文或許可證等形式,依法賦予其從事某種事項或活動的資格和權利。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的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系統舉行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並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五)審查
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人員出國(境)申辦護照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會員因商務和其他私人事務出國(境),歸口由市、縣級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負責審查並出具意見。
(六)日常監督檢查
某些非政府公共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具有對公共管理相對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如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的資金。
(七)注冊登記
某些非政府公共組織依法履行注冊登記管理職能。如《律師事務所審批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各級律師協會負責辦理律師事務所的開業、變更和注銷登記。
(八)協調
如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由進出口商會承擔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市場、客戶(少數關系國計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協調職能;由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承擔海外承包工程招標的協調職能。
(九)獎勵
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0條的規定,律師協會依照章程對律師給予獎勵。
(十)對違反行業自律性章程的成員的懲戒
許多非政府組織的自律性章程有對違章者懲戒的規定。如根據《出口商品行業商會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對違反出口商會章程的會員,出口商會理事會有權批評、警告、通報;對嚴重違反者,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決定,可建議外經貿部有限期地停止其出口活動。
三、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及其公共管理行為的規范和管理
非政府公共組織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數量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范圍將日益增長和擴大。為了規范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保障它們的合法權益並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除了憲法規定了公民有結社自由外,還由法律、法規規定了非政府公共組織及其公共管理行為的各項制度。這些制度大致涉及兩個大的方面:一是非政府公共組織與主管行政機關的關系方面;另一個是非政府公共組織與其所管理的事務關系以及其代表的利益關系方面。
(一)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登記管理
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必要的程序,這是其得到國家認可、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條件。因此,法律、法規規定了非政府公共組織成立的必備條件、登記管理的機關及必經程序。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該條例還詳細規定了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條件和必經程序。
(二)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業務指導
如根據《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對經核准登記的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業務指導,包括通報對外經濟貿易的形勢和有關政策、規章;根據需要和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要求,由有關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聽取社會團體的工作報告;對社會團體的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按有關規定,轉發或發送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的文件。有關出版、印刷和廣播電影電視等管理條例中也規定,全國性的出版、印刷、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三)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非政府公共組織的合法性不僅體現在其成立、變更、注銷的過程,還體現在其活動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遵守和不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以及不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犯。因此法律、法規在規定非政府公共組織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管理和必經程序的同時,還授權國家行政機關對非政府公共組織日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章、《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別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機關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此外,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也有這方面的類似規定。如《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中規定,民辦高等學校由所在地方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民辦高等學校校長的任命,須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四)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及有關個人法律責任的追究
法律、法規規定了對非政府公共組織違反公共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制度。這種法律責任的形式和種類有:(1)行政責任:包括警告、 責令改正、限期補辦登記手續、撤銷登記、罰款、沒收非法財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以及取消從業資格、罰款等;(2)民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8條規定,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3)刑事責任。 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章,分別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有關管理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81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 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 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公共管理職能和許可權的確認、委託或授予
非政府公共組織作為公共管理主體,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職能和許可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9條和第31條規定,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有權對本項目的運動員進行注冊管理,有權管理全國的單項體育競賽,有權對違反體育規則的行為進行處罰等等。
(六)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對公共決策的參與
非政府公共組織一方面作為公共管理主體,要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另一方面作為代表某些社會成員利益的代言人,也要參與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公共管理的決策,因此法律規定了有些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和行政決策的參與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關於有關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的規定,以及對認為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社會團體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的規定。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23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建立聽證會制度,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制定標准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部門應當組織由用戶、生產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單位、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標准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標准草擬和參加標准草案的技術審查工作。
(七)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公共管理行為不服的救濟
當非政府公共組織處於公共管理主體地位時,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非政府公共組織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時,具有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八)對政府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
法律、法規規定了對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制度。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九)對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不服時的救濟
當非政府公共組織處於公共管理相對人地位時,如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某些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規定,對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業協會的設立申請,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不予批准或者社會團體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完善
建國以來,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政府職能極其廣泛,非政府公共組織只有很小的活動空間。改革開放以後,有關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有所發展。除了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外,還頒布了一系列的專門法律、法規、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1993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2000年)等。
但總的來說,現有的立法不能適應或不能完全適應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發展需要,一是立法不健全。一些應當制定的法律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制定,如結社法;對有些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解決的問題,如對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問題,沒有及時立法;對政府職能轉變以後,從政府機構轉移、下放或還給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許多職能如何行使和管理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等等。二是立法不完善。有的立法帶有較重的政治與行政色彩;有的規定不夠規范;有的規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觸;一些本應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往往由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規定,層次較低,缺乏應有的效力;有的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登記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規定得多,對其應有的權利保障不夠;有的對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規定得不夠;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有認識上的原因,有理論研究不夠的原因,有體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為了進一步規范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行為,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構建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法律機制,有必要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對有關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首先,要正確認識非政府公共組織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重大意義。一方面,它既可以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協助政府對社會及成員進行管理,實現公共管理的目的,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作為其聯系的某些社會成員利益的代表,對政府進行監督,並參與政府決策,維護社會成員的利益。因此要轉變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一些偏見,如把非政府公共組織看作是政府的附屬物,或把它作為某些社會成員利益的代表而處於與政府對立地位的認識。
其次,要加強對非政府公共組織有關法律問題的理論研究。要弄清非政府公共組織的法律意義、范圍、法律地位及其與有關各方的關系;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級政府和各類非政府公共組織的職能和許可權等問題進行研究,分清哪些職能和許可權只應由政府行使,哪些職能和許可權既可以由政府行使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組織行使,哪些職能和許可權宜由非政府公共組織行使;加強對國外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研究,學習和借鑒其有益形式為我所用。特別是要加強對我國加入《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和WTO等組織對我國公共管理影響的研究。
再次,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有關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立法。要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展進程,適時制定《結社法》,以落實憲法的有關規定;要隨著政治體制改革與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制定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的登記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辦法;在立法中既要規范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又要加強非政府公共組織對政府活動的監督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要建立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管理行為不服時的救濟制度和對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度,並引入公法人制度;針對長期以來我國非政府公共組織中存在的政治和行政痕跡,在立法中不僅要規范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管理和監督,還應更多地體現對非政府公共組織社會自治能力的培育,反映其代表的利益關系。總之,要通過加強和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非政府公共組織的管理模式。

C. 162.888853萬元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怎麼計算


中標金額(萬元) 貨物招標 服務招標
(設計、監理) 工程招標
(施工)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註:
1.按本表費率計算的收費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30%計收。
2.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例如:某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中標金額為6000萬元,計算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
100萬元×1.0%=1萬元
(500-100)萬元×0.7%=2.8萬元
(1000-500)×0.55%=2.75萬元
(5000-1000)×0.35%=14萬元
(6000-5000)×0.2%=2萬元
合計收費=1+2.8+2.75+14+2=22.55(萬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

中信證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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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股票代碼是162開頭的是什麼啊

代碼是162開頭的是基金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法,技術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價值判斷和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這種民間私下合夥投資的活動如果在出資人建立了完備的契約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國已經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監管和合法性支持,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13年6月1日已經正式實施)
如果這種合夥投資的活動經過國家證券行業管理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允許這項活動的牽頭操作人向社會公開募集吸收投資者加入合夥出資,這就是發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常見的基金。
基金不僅可以投資證券,也可以投資企業和項目。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收益分享。

E. 論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論點是什麼 好

論點:(根據題型的不同,進行取捨刪減)
一、什麼叫法律責任
二、審計人員的分類
三、審計人員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因
四、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我國現行法規中對審計人員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
六、審計人員法律責任風險防範

一、什麼叫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一般特徵是:法律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後果;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法律責任一般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審計人員的分類
審計人員可分為國家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與社會審計人員

三、審計人員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因
1.違約。審計人員的違約可能是由於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未能完成預定的合同內容,可能是違反了合同中規定的保密條款,也可能是提供的服務質量未能達到委託方的要求。
2.過失。過失的產生源於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業務時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
3.欺詐。 欺詐又被稱為舞弊,在法律學上的定義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欺詐者的共同特點是有不良動機,而審計人員的欺詐行為往往是為了得到不正當利益,與委託方串通所致。

四、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1、國家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審計法》第52條規定: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審計法》對國家審計人員法律責任進行規定,特點為:
(1)《審計法》對審計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針對國家審計,而不包括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
(2)審計法律責任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2、內部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規定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社會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社會審計人員的違法行為一旦構成犯罪的,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審計人員在提供審計服務中,故意提供虛假報告或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屬故意犯罪行為。
(2)《注冊會計師法》的相關規定
《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注冊會計師按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①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②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不得有違反相關法規的行為
(3)《證券法》的規定
《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其他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第24條規定: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第162條和第202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五、我國現行法規中對審計人員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
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未就歸責原則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可推斷適用的是過錯原則。
在我國,會計職業發展時間還不長,會計師成長需要一個過程,目前還不能盲目與國際接軌。由於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性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廣泛性,歸責原則較為復雜,未來我國還可建立以推定過錯責任為主,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為輔的歸責原則體系。

六、審計人員法律責任風險防範
防範審計人員法律責任風險的對策主要有:
1.明確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的責任
2.嚴格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准則
3.所有的審計業務必須採用經雙方同意和簽字的協議書
4.聘請熟悉和精通法律的法律顧問
5.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
6.為審計人員提供充分的職業培訓和職業咨詢
7.建立審計工作的有效監督和檢查體系。

F. 什麼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為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辦理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服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中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職能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
1、證券帳戶和結算帳戶的設立
這是專門為投資者買賣證券而設立的,證券帳戶用於記錄投資者的買賣證券情況,結算帳戶的作用在於證券交易中為買賣雙方清算交收服務。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帳戶,實際上就是證券公司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了一種服務的關系,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公司提供證券交易的有關服務。
2、證券的託管和過戶
託管就是證券持有人將其所持有的證券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這樣便於交易結算,也比較安全;過戶就是根據證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結果,將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記錄下來;所用的形式是將一個所有者帳戶上的證券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帳戶上,這種轉移是股權、債權的一種轉移,它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辦。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這是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股權、債權的登記,它是根據證券交易中結算、交收、過戶的結果進行的,這種登記是確定了投資者的權利,並形成了證券持有人名冊。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這就是在實際履行交易雙方的責任,完成一方交付證券,另一方支付價款的過程,這樣證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開始並繼續。
5、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一般來說,證券在發行後並上市交易,在投資者之間流動,發行人再難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證券,但是要向股東派發權益,或者向債權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辦法就是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持有人登記名冊派發,可以做到准確、便捷,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它有一個限定,就是與上述業務有關的事項,這是合理的,也可以說是相關業務的延伸,這是又一項法定的職能。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除了上述六項業務外,還會有一些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提供的服務,但它需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
業務
1、存管證券
《證券法》第159條規定,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2、證券資料的提供
《證券法》第160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3、必要業務保證措施
《證券法》第161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
(一)具有必備的服務設備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
4、原始憑證的保存
《證券法》第162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5、結算風險基金
《證券法》第163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於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並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證券法》第164條第1款規定,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
《證券法》第164條第2款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6、證券賬戶
《證券法》第166條規定,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結算原則
《證券法》第167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8、結算資金和證券的存放及其用途
《證券法》第168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於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於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

G. 非政府公共機構有哪些

您好!復您這個問題可不大好分說明制白。一般來說,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統稱為國家機關,這些都可以說屬於政府部門。
至於另外的兩個部分,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大都和各級國家機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屬於半官方的組織,因為他們或者是國家機關的直屬事業單位,或者是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事業性單位和群團組織。
如果要強行劃分的話,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相關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如公立學校(幼兒園)、醫院(衛生院)、圖書館、體育場(館)、電影院(影劇院/劇團)、博物館、新聞媒體(廣播/電視/報刊/雜志)、供水、供電等等很多單位都可以稱之為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
社會團體這一塊,工、青、婦這三家不好怎麼說,基本上等同於政府機構,其他的如殘聯、科協、工商聯(總商會)、文聯、僑聯等等一些協會、學會之類的組織可以歸入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這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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