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細則
一、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1)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2)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凈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4)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1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於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5)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託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二、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 (附件1);
(二)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2);
(三)投資計劃書;
(四)資金來源說明書;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說明;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公司章程(復印件);
(九)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十)最近1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經申請人董事會授權或按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符合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可以代表申請人辦理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會主席或者首席執行官等)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應當出具該法定代表人對其授權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該授權委託書以及第一款規定的第(六)、(七)、(八)項文件須經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定認可的公證機構或律師出具公證書,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在人民幣特殊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正式託管協議。 四、申請合格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附件3);
(二)託管人資格申請書(須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中國銀監會同意申請人開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的批復(復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實收資本證明文件;
(六)境內託管部門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關託管業務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員工行為規范、會計核算辦法以及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八)擁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術系統的說明及有關證明;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資者託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予以更換:
(一)合格投資者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託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託管人職責的。
新任託管人、原任託管人應當在原任託管人退任後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六、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國家外匯局批準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一一對應。
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並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管理責任。 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十、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一、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通過合格投資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合格投資者有義務確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十二、合格投資者可以自行或委託託管人、境內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等行使股東權利。
十三、合格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時,應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證明文件:
(一)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證券賬戶卡原件或復印件;
(三)具體權利行使人的身份證明;
(四)若合格投資者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權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授權代表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合格投資者授權其名下境外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的,應提供相應的經合格投資者授權代表簽字的持股說明)。
十四、合格投資者作為名義持有人,可以根據其名下境外投資者的持股進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十五、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託3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申請表
2. 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3.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申請表
4. 名義持有人賬戶季度報表(內容及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②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託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文件。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國家外匯局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通過託管人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為鼓勵中長期投資,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長期資金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③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不包括( ) A國債 B A股 C B股 B權
合格境外投資者本來就是對內投資的機構,是國家允許外資直接投資內地資本市場,而B股從設立開始就是定位為吸引外資的,所以投資B股根本就不需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這個認正.故答案為C
④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投資運作
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委託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託一個投資機構。 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准,應當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託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於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託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於匯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合格投資者應當自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三個月內匯入本金,全額結匯後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准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准額度;已批准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准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匯入本金滿三年後,可委託託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一個月。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後,可以委託託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投資額度的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合同並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准後,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受讓方在獲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准和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受讓資產值低於外匯局批准額度的,可以按差額匯入本金。 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後收益,應當委託託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託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並;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⑤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二章 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第五條第(一)項所指的條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1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二)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凈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於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1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的條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於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於3名。
第八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1份正本、1份副本):
(一)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資格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可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可在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產品募集申請文件。
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產品募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
⑥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要經過什麼的批准才能投資中國證券市場
你好!
只要申請通過了中國證監會的審核獲得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就版可以投資中國權證券市場了,不過中國證監會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證券市場有一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2、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3、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⑦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和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購嗎
發文:中國證券監督來管理委源員會
文號:證監基金字[2006]176號
日期:2006-08-24
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⑧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條所指的資產規模等條件是: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於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託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准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應當通過託管人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於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託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境內商業銀行申請取得託管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有關託管業務的管理制度;
(四)擁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術系統的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託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制關於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十五年;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託管人必須將其自有的資產和受託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
託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合格投資者分別設置賬戶,對受託管理的資產實行分賬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託一個託管人。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其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託管人在代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應當持合格投資者的委託書及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等有效文件,並在開立證券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於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託管人負責合格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並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⑨ 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機購還是個人
QFII是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簡稱。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將被允許把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匯入並兌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督管理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包括股息及買賣價差等在內的各種資本所得經審核後可轉換為外匯匯出,實際上就是對外資有限度地開放本國證券市場。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QFII的投資范圍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股票、國債、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作為一項制度,它指的是我國相關管理部門允許經核準的外國機構投資者在一定的監管和限制下,把外幣轉化為人民幣,並通過專門賬戶投資於當地證券市場;投資者的資本所得與股息等獲利經批准後方可匯出我國。在我國目前貨幣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QFII作為一種過渡性的、低風險的模式,對我國證券市場漸進性的開放正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貨幣市場還沒有完全打開,資本項目也還沒有完全開放,外資的介入很有可能對該國的證券市場帶來負面的影響,可以說,正是為了防範此種風險,這一制度才應運而生。通過這一制度,一國的管理部門可以對外資的進入實施必要的監管和引導,使它與本國的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相適應,也抑制境外投機性游資對經濟的沖擊、推動本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和健康發展,保護本國資本市場的獨立性。其實,中國台灣、韓國、印度、巴西等國家和地區在20世紀90年代就設立和實施了這一制度。我國也在2002年11月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內地QFII制度在具體制度的設計,特別是在對外開放進程方面,表現得更為積極、更富創新精神,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也更有吸引力。我國QFII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一是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發展,一步到位。按照國際上的一般經驗,資本市場的開放要經過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可以是先設立「海外基金」(台灣的模式)或者「開放型國際信託基金」(韓國模式);而這一階段台灣用了7年,韓國也用了11年。我國則是繞過第一階段,一步到位,其後發優勢不可估量。
二是QFII准入的主體范圍擴大、要求提高。新興資本市場的國家和地區為了加大監管和控制的力度,普遍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何種類型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進入本國或本地區,此外,對QFII的注冊資金數額、財務狀況、經營期限等等有較為嚴格的要求。與此相反,我國對QFII主體范圍的認定比較寬泛,而且賦予了境外投資者更多的自主權。然而,我國從保障國內證券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出發,對注冊資金數額、財務狀況、經營期限等指標的要求方面有了進一步的提高。
⑩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三章 境外投資顧問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顧問(以下簡稱投資顧問)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根據合同為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提供證券買賣建議或投資組合管理等服務並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委託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一)在境外設立,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准從事投資管理業務;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經營投資管理業務達5年以上,最近1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5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境內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擔任投資顧問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託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第十六條投資顧問應當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人的利益置於首位,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集合計劃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照基金、集合計劃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沖突的重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授權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投資顧問由於本身差錯、疏忽、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