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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證券法

發布時間:2021-01-05 16:45:05

1. 傳統財務管理的特點

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發展的主要階段及特點論述
財務管理的萌芽時期
企業財務管理大約起源於15世紀末16世紀初。當時西方社會正處於資本主義萌芽時期,地中海沿岸的許多商業城市出現了由公眾入股的商業組織,入股的股東有商人、王公、大臣和市民等。商業股份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企業合理預測資本需要量,有效籌集資本。但由於這時企業對資本的需要量並不是很大,籌資渠道和籌資方式比較單一,企業的籌資活動僅僅附屬於商業經營管理,並沒有形成獨立的財務管理職業,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
籌資財務管理時期
19世紀末20世紀初,工業革命的成功促進了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生產技術的重大改進和工商活動的進一步發展,股份公司迅速發展起來,並逐漸成為佔主導地位的企業組織形式。股份公司的發展不僅引起了資本需求量的擴大,而且也使籌資的渠道和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企業籌資活動得到進一步強化,如何籌集資本擴大經營,成為大多數企業關注的焦點。於是,許多公司紛紛建立了一個新的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開始從企業管理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管理職業。當時公司財務管理的職能主要是預計資金需要量和籌措公司所需資金,融資是當時公司財務管理理論研究的根本任務。因此,這一時期稱為融資財務管理時期或籌資財務管理時期。
這一時期的研究重點是籌資。主要財務研究成果有:1897年,美國財務學者格林(Green)出版了《公司財務》,詳細闡述了公司資本的籌集問題,該書被認為是最早的財務著作之一;1910年,米德(Meade)出版了《公司財務》,主要研究企業如何最有效地籌集資本,該書為現代財務理論奠定了基礎。
法規財務管理時期
1929年爆發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和30年代西方經濟整體的不景氣,造成眾多企業破產,投資者損失嚴重。為保護投資人利益,西方各國政府加強了證券市場的法制管理。如美國1933年和1934年出台了《聯邦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對公司證券融資作出嚴格的法律規定。此時財務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是金融市場制度與相關法律規定等問題。財務管理首先研究和解釋各種法律法規,指導企業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組建和合並公司,發行證券以籌集資本。因此,西方財務學家將這一時期稱為「守法財務管理時期」或「法規描述時期(Descriptive Legalistic Period)」。
這一時期的研究重點是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主要財務研究成果有:美國洛弗(W?H?Lough)的《企業財務》,首先提出了企業財務除籌措資本外,還要對資本周轉進行有效的管理。英國羅斯(T? G?Rose)的《企業內部財務論》,特別強調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重要性,認為資本的有效運用是財務研究的重心。30年代後,財務管理的重點開始從擴張性的外部融資,向防禦性的內部資金控制轉移,各種財務目標和預算的確定、債務重組、資產評估、保持償債能力等問題,開始成為這一時期財務管理研究的重要內容。
資產財務管理時期
20世紀50年代以後,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和買方市場趨勢的出現,財務經理普遍認識到,單純靠擴大融資規模、增加產品產量已無法適應新的形勢發展需要,財務經理的主要任務應是解決資金利用效率問題,公司內部的財務決策上升為最重要的問題,西方財務學家將這一時期稱為「內部決策時期(Internal Decision-Making Period)」。在此期間,資金的時間價值引起財務經理的普遍關注,以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為研究對象的資本預算方法日益成熟,財務管理的重心由重視外部融資轉向注重資金在公司內部的合理配置,使公司財務管理發生了質的飛躍。由於這一時期資產管理成為財務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稱之為資產財務管理時期。
50年代後期,對公司整體價值的重視和研究,是財務管理理論的另一顯著發展。實踐中,投資者和債權人往往根據公司的盈利能力、資本結構、股利政策、經營風險等一系列因素來決定公司股票和債券的價值。由此,資本結構和股利政策的研究受到高度重視。
這一時期主要財務研究成果有:1951年,美國財務學家迪安(Joel Dean)出版了最早研究投資財務理論的著作《資本預算》,對財務管理由融資財務管理向資產財務管理的飛躍發展發揮了決定性影響;1952年,馬克維茨(H?M?Markowitz)發表論文「資產組合選擇」,認為在若干合理的假設條件下,投資收益率的方差是衡量投資風險的有效方法。從這一基本觀點出發,1959年,馬克維茨出版了專著《組合選擇》,從收益與風險的計量入手,研究各種資產之間的組合問題。馬克維茨也被公認為資產組合理論流派的創始人;1958年,莫迪哥萊尼(Franco Modigliani)和米勒(Merto H?Miller)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發表《資本成本、公司財務和投資理論》,提出了著名的MM理論。莫迪格萊尼和米勒因為在研究資本結構理論上的突出成就,分別在1985年和1990年獲得了諾貝爾獎;1964年,夏普(William Sharpe)、林特納(John Lintner)等在馬克維茨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系統闡述了資產組合中風險與收益的關系,區分了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明確提出了非系統性風險可以通過分散投資而減少等觀點。資本資產定價模型使資產組合理論發生了革命性變革,夏普因此與馬克維茨一起共享第22屆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榮譽。總之,在這一時期,以研究財務決策為主要內容的「新財務論」已經形成,其實質是注重財務管理的事先控制,強調將公司與其所處的經濟環境密切聯系,以資產管理決策為中心,將財務管理理論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投資財務管理時期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產品更新換代速度加快,國際市場迅速擴大,跨國公司增多,金融市場繁榮,市場環境更加復雜,投資風險日益增加,企業必須更加註重投資效益,規避投資風險,這對已有的財務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60年代中期以後,財務管理的重點轉移到投資問題上,因此稱為投資財務管理時期。如前述,投資組合理論和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揭示了資產的風險與其預期報酬率之間的關系,受到投資界的歡迎。它不僅將證券定價建立在風險與報酬的相互作用基礎上,而且大大改變了公司的資產選擇策略和投資策略,被廣泛應用於公司的資本預算決策。其結果,導致財務學中原來比較獨立的兩個領域—投資學和公司財務管理的相互組合,使公司財務管理理論跨入了投資財務管理的新時期。前述資產財務管理時期的財務研究成果同時也是投資財務管理初期的主要財務成果。
70年代後,金融工具的推陳出新使公司與金融市場的聯系日益加強。認股權證、金融期貨等廣泛應用於公司籌資與對外投資活動,推動財務管理理論日益發展和完善。70年代中期,布萊克(F?B1ack)等人創立了期權定價模型(Option Pricing Molde1,簡稱OPM);羅斯提出了套利定價理論(Arbitrage Pricing Theory)。在此時期,現代管理方法使投資管理理論日益成熟,主要表現在:建立了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形成了完善的投資決策指標體系;建立了科學的風險投資決策方法。
一般認為,70年代是西方財務管理理論走向成熟的時期。由於吸收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豐富成果,財務管理進一步發展成為集財務預測、財務決策、財務計劃、財務控制和財務分析於一身,以籌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和利潤分配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管理活動,並在企業管理中居於核心地位。1972年,法瑪(Fama)和米勒(Miller)出版了《財務管理》一書,這部集西方財務管理理論之大成的著作,標志著西方財務管理理論已經發展成熟。
財務管理深化發展的新時期
20世紀70年代末,企業財務管理進入深化發展的新時期,並朝著國際化、精確化、電算化、網路化方向發展。
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期,西方世界普遍遭遇了曠日持久的通貨膨脹。大規模的持續通貨膨脹導致資金佔用迅速上升,籌資成本隨利率上漲,有價證券貶值,企業籌資更加困難,公司利潤虛增,資金流失嚴重。嚴重的通貨膨脹給財務管理帶來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問題,因此這一時期財務管理的任務主要是對付通貨膨脹。通貨膨脹財務管理一度成為熱點問題。
80年代中後期以來,進出口貿易籌資、外匯風險管理、國際轉移價格問題、國際投資分析、跨國公司財務業績評估等,成為財務管理研究的熱點,並由此產生了一門新的財務學分支—國際財務管理。國際財務管理成為現代財務學的分支。
80年代中後期,拉美、非洲和東南亞發展中國家陷入沉重的債務危機,前蘇聯和東歐國家政局動盪、經濟瀕臨崩潰,美國經歷了貿易逆差和財政赤字,貿易保護主義一度盛行。這一系列事件導致國際金融市場動盪不安,使企業面臨的投融資環境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此,企業在其財務決策中日益重視財務風險的評估和規避,其結果,效用理論、線性規劃、對策論、概率分布、模擬技術等數量方法在財務管理工作中的應用與日俱增。財務風險問題與財務預測、決策數量化受到高度重視。
隨著數學方法、應用統計、優化理論與電子計算機等先進方法和手段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公司財務管理理論發生了一場「革命」。財務分析向精確方向飛速發展。80年代誕生了財務管理信息系統。90年代中期以來,計算機技術、電子通訊技術和網路技術發展迅猛。財務管理的一場偉大革命—網路財務管理,已經悄然到來。
財務管理發展趨勢
現代的財務管理,將繼續朝著國際化、精確化、電算化、網路化方向發展。而網路財務管理變革則遙遙領先。
當今是信息時代,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拓寬了經濟活動的空間,改變了經濟活動的方式。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網路化。容量巨大,高速互動,知識共享的信息技術網路構成了知識經濟的基礎,企業之間激烈競爭將在網路上進行;二是虛擬化。由於經濟活動的數字化和網路化加強,開辟了新的媒體空間,如虛擬市場、虛擬銀行。許多傳統的商業運作方式也將隨之消失,代之以電子支付,電子采購和電子定單,商業活動將在全球互聯網上進行,使企業購銷活動更便捷,費用更低廉,對存貨的量化監控更精確。同時,網上收付,使國際資本的流動加快,而財務主體面臨的貨幣風險卻大大地增加。相應地,財務管理理論和實踐,將隨著理財環境的變化而不斷革新。網路財務管理主體、客體、內容、方式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有待進一步研究討論和實踐。

2. 美國證券法的默示民事責任

1、美國證券法的來默示民自事責任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官可以根據證券法的立法意圖和基本原則而給予當事人民事訴權的民事責任。

2、美國證券法的默示民事責任的產生有其原因、理論依據及條件;
3、同時我國證券民事責任也有自身的缺點,可以借鑒美國的默示民事責任來完善我國證券民事責任的方案,如根據有關原則和精神賦予受害者訴權;
4、加強典型案例的參考作用,提高法官的素質和水平等。

3. 資產證券化和傳統融資的區別

資產證券化和傳統融資的區別需要從三方面來分析:
一、貸款和證券的區別:
貸款在法律上是指商主體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客體。證券則含義較廣,根據我國證券法的第二條規定,證券法上的證券是指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從經濟學的角度而言,貸款中的融資雙方之間存在一種秘密非公開的協議,而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沒有默認契約,二者是通過證券承銷商作為中介來予以連接。
二、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融資的區別:
資產證券化,區別於傳統融資的地方是其特定的資信基礎和其特定的制度安排,是一種不同於傳統的融資體制(傳統的間接融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
資產證券化打通了傳統的中介信用和市場信用之間的通道;傳統融資是間接融資,需要通過銀行作為媒介。而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直接融資;
2.
資產證券化是對傳統信用基礎的革命,完成了整體信用基礎向資產信用基礎的轉化。傳統融資需要投資者考慮的是企業的整體信用和運營,而資產證券化融資中,投資者只需要考慮證券化的資產的質量即可,不需要考慮企業的經營狀況;
3.
資產證券化證券(如mbs)的債務人不是一個確指的主體,更不是發行人,而是眾多的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人;而國債的債務人是國家,企業債券的債務人是企業,即這兩種債券均有具體的債務人,是特指的而且一般只有一個,就是證券發行人。
三、資產證券化與「債轉股」
的區別:
1.
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是盤活銀行的資產,增強其資產的流動性和抗風險能力;而「債轉股」的主要目的有二個:其一是幫助國有大中型企業扭虧為盈,並幫助他們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其二是幫助國有商業銀行剝離不良資產,有利於銀行降低資產負債率,吸引多元化的投資者,有助於商業銀行建立起科學的管理體制。
2.
「債轉股」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先對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收購,然後再進行證券化處理。其資金來源是國家財政撥款,其發行人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而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則是商業銀行,其發行主體為投資公司或其他類型的公司(如spv),該公司主要是購買銀行的證券化資產,負責催收資產到期的收益。該公司(spv)完全獨立於發起人,不受發起人是否破產的影響。
3.
「債轉股」是階段性的工作,一旦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理完畢,債轉股工作便告結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就隨著解散,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股具有階段性的特徵。而資產證券化則作為一項新的金融工具,具有廣泛性和一般性的特徵。

4. 證券法關於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中規定,發行人最近1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

可以啊!凈利潤要達到5000萬左右啊!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5. 各國股權眾籌採取的監管模式有哪些

自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問世之後,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制度核心的證券法律規則的出現,使得證券發行不再是純粹私法意義上的自由交易,而把公法規則帶入了融資交易之中,也就是說為減少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不對稱信息,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活動必須履行向監管當局注冊並公開披露信息的義務。證券法規則在價值取向上必須權衡投資者保護和便利融資這兩大市場目標。傳統證券法通過在「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之間劃分界限,從而確定哪些融資活動要受到證券法的嚴格約束,即在價值目標上偏重於投資者保護;而哪些融資活動可以豁免證券法相應監管制度的適用,從而有利於融資交易的開展 。

從傳統上講,騰訊眾創空間劃分公募和私募即「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有幾個重要標准。一個標準是人數,例如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200人標准,又如美國規定的500人法則。還有一個標準是推廣和發行方式,例如我國《證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另外一種豁免監管的情形則是向那些可以自己保護自己,或者說具有較大投資損失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證券。一方面根據年收入和資產狀況等定義合格投資者,另一方面合格投資者參與私募融資的一個重要指標是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投資金額。例如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人」;美國證券市場法律制度則將大額投資者(購買或同意購買總額為15萬美元或以上證券的投資者)不計入發行對象的總數。
根據證監會國際組織(IOSCO)發布的報告《眾籌:一個快速發展的新興行業》中的定義,眾籌融資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從大量的個人或組織處獲得較少的資金來滿足項目、企業或個人資金需求的活動 。包括眾籌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的興起本質上源於技術的進步使得小額分散融資在實際操作層面及經濟上成為可能。眾籌等新的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作為挑戰「金融抑制」格局的市場自發力量,使企業融資的自由度得到了擴展;而眾籌平台事實上扮演了類似證券公司(承銷商、保薦人)的中介角色,通過「換媒」的方式淡化了嚴格管制條件下高度稀缺的券商牌照的價值。
目前,各國股權眾籌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採取了不同的監管模式。

6. 哪些學理上的證券種類沒有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

證券法調整在中國境內從事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同時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所謂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即股東)按其持有的份額享有相應權益和承擔相應義務的可轉讓的書面憑證,是一種代表所有權的有價證券。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所謂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是指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等規定許可發行和交易的有價證券。

我國證券法所調整的證券種類,限於資本證券,而不包括貨幣證券和其他財物證券。這些證券衍生出來的期貨、期權交易未納入證券法。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為什麼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是證券活動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貫徹這一原則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公開性,其核心是要求證券市場的運作和有關信息實行公開化。所有的證券發行和交易的現則和操作程序、條件應當公開;發行人的重要信息應當持續披露,使全體投資者能夠平等地獲得同等程度的信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對證券內場實行監督的程序及結果應當予以公開,使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共同遵守相同的規范和依相同

的標准予以判斷。上述各方面的規范和信息的公開和透明,可以使證券市場增加透明度,形成公開競爭的基礎。

公平性,其核心是參與證券市場競爭的所有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和規則上應當一視同仁,各自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護。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應當在公平的競爭條件和競爭環境中,依其自己判斷和決策進行活動,而不因身份不同、經濟性質不同而受到歧視。

公正性,其核心是政府的相關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應當公正,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性是對證券市場公開性、公平性的有力保障,也是公開、公平的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必然出現優勝劣汰,在基本的公正的條件下的優勝劣汰是一種積極的機制,有利於提高效率,推動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的發展。

7. 證券投資的主要風險有哪些,如何規避風險要簡短點的交作業

我國證券公司(指綜合性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有經紀、承銷、自營、兼並收購、基金管理、咨詢服務等。因此證券公司風險根據業務可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證券經紀業務風險

由於經紀業務收入占證券公司總收入的比例較大,一般達到40—50%以上,因此經紀業務風險是證券公司最基本的風險,主要表現有:

1.經營風險

由於經紀業務的傭金收入占證券公司總收入的比重較大,證券公司對經紀業務的依賴性增強,二級市場行情波動對證券公司收益影響較大,當行情低迷時,固定成本(如通訊費用、場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經營風險凸現。

上海證券交易所2000年度會員年檢結果顯示,96家證券公司類會員只有32%被列為年檢好會員,與99年相比在總體規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時,仍有近十家證券公司出現虧損或接近虧損,相當一部分證券公司凈資產低於平均水平,在資產經營安全性、合法合規經營、內部控制等方面仍需進一步完善。

2.拓展業務風險

隨著證券市場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改革的深入,證券公司在激烈的競爭中拓展業務時採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臨較大風險:

(1)向客戶融資。由於向客戶透支資金的方法已經被嚴厲禁止,變相透支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利用國債交易向客戶融資等),有的還與銀行共同協作,使融資行為不易被發現。(2)返佣。返佣使經營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為節約費用的包袱;返佣的帳務處理有的返還現金,管理漏洞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較大的隨意性,增加了規范管理的難度;同時返佣稅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個人所得稅,未扣所得稅、營業稅,留下了隱患。(3)提供擔保。證券公司有的分支機構為客戶貸款資金提供擔保,因擔保方比較隱蔽,只有在資金鏈出現斷裂,才有可能被發現,而這時證券公司面臨的風險已十分嚴重。(4)三方監管。有的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實行三方監管(一客戶提供資金給另一客戶買股票,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客戶的股票,以保證另一客戶資金安全),這是《證券法》不允許的行為,監管協議不受法律保障,監管行為不受法規認可,一旦發生糾紛,證券公司十分被動。(5)業務創新。為追求規模擴大和市場佔有率增加,證券公司開展了一系列的業務創新,並與銀行、保險等機構結成戰略夥伴關系,業務創新遇到來自包括技術、咨詢、培訓和推廣等多方面的挑戰,風險控制難度加大。

3.系統網路風險

隨著網路信息技術在證券行業的廣泛應用,隨著證券行業業務創新的不斷深入,網路是否安全可靠、網路是否便捷高效變得越來越重要。但證券公司對此的風險控制及抗風險能力仍不容樂觀。

(二)證券承銷業務風險
證券承銷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之一,因為項目周期長,受市場不可預測因素影響較大,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強,證券公司的連帶責任增加,公司各項風險增大。

如對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發展前景研究不夠,推薦企業發行證券失敗而使證券公司遭受利潤和信譽損失的風險。對二級市場的走勢判斷錯誤,造成股票價格定位不合理或債券的利率和期限設計不符合市場需求,券商包銷的股票賣不出去;或者在增發配股時成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證券公司資金被大量佔用引發財務風險。隨著B股市場將率先成為全流通市場,B股承銷業務將有較大發展,如果履行包銷責任,還可能出現外匯風險。對上市公司進行過分包裝,在信息披露上出現過錯,誤導投資人,造成違規違法的風險。

(三)自營業務風險

作為證券公司傳統業務之一,證券自營收入約佔中國證券公司總收入的30%,但其風險卻比較巨大。首先是市場風險,自營收益與二級市場走勢關系密切。目前我國證券二級市場整體來講投機氣氛較濃,市場波動相對頻繁,很多證券公司未建立有效的業務決策系統、調研系統、操作系統及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制度,面對相對較少的投資品種,證券公司無法利用套期保值等手段規避證券市場波動的系統風險,因此,二級市場的價格異常波動會給公司業務帶來較大的風險。其次是新業務風險,很多新的交易品種即將推出,但由於業務新、經驗少,容易出現問題。同時它在能夠規避風險的同時,也有放大風險的效應。「李森事件」把百年歷史的「巴林銀行」毀於一旦就是典型的案例。第三是違規操作風險,追求自營業務收益增加,惡意炒作使股價震盪加劇從中獲利。這種行為是《證券法》所嚴厲禁止的。一旦受到查處,公司的各項業務都將受到嚴重影響。

(四)其他業務風險

在上述三大業務之外,資產管理業務是很多證券公司未來發展的重點,但其帶來的風險在2001年表現得尤為突出。雖然《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指出,證券公司在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投資收益,但是不少證券公司在進行資產管理業務時,還是違規進行保底和收益分配承諾,在操作不當時,易使應由客戶承擔的市場風險,轉化為由證券公司承擔實際的虧損。同時該業務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收益分配機制,致使收益分配的品種單一、憑經驗確定,客戶可選擇的機會少,證券公司遇行情波動較大時,風險應對的能力欠佳。假設某證券公司注冊資金20億元,實際資產管理的資金100億元。允諾資金的保底利潤率是10%。按此計算,其年成本在10億元左右,在大盤下跌20%,損失應超過15%達8.5億元,加上公司自有的自營資金按10億元計算,大盤下跌損失2億元,則兩者合計損失超過20.5億元,對該證券公司來說已達到生死存亡的地步。因此,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一定要注意風險。不能盲目擴展。其他如國外證券公司獲利豐厚的資產重組、並購業務在我國雖然也開展,但業務量較小,所以其風險並不明顯。

8.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8)傳統證券法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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