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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基金法務

發布時間:2021-01-02 13:37:28

『壹』 明天要面試華夏基金法務部,懇請諸位給我一點建議,可能會遇到哪些問題,我該如何應付多謝。

看看《中國法務管理網》,上面很多知識會有幫助。該公司的《法務人的非法培訓手冊》對求職法務尤其有幫助

『貳』 擔任證券事務代表或證券事務助理需要什麼條件

證券事務代表的知識面要比較廣,法律,金融,財務,管理都要懂。

一、金融證券知識

這部分是最基礎的,要對證券基礎知識比較了解,熟悉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衍生品的相關知識,了解國內證券市場基本知識以及熟練運用相關證券分析軟體等等。最好去考一個證券從業資格證,有五門課程,都了解了解肯定會有好處。

二、證券法律知識
這是做證券事務代表所需要掌握最重要的一部分知識,就是你說的如《公司法》《證券法》等這些法律知識了,但是就這兩部法律僅僅只是最最基礎的,主要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在融資、並購重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你網路一下春暉投行在線,裡面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識很實用。一般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要進行法律法規培訓,頒發董事秘書資格證。

三、財務知識

要求具備基本的會計知識,能看懂財務三大表,了解相關財務報表的編制知識,以及相關會計法則,當然每個公司裡面肯定都會有財務部,這部分了解掌握基礎即可。

四、文字功底
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布很多公告,而這些公告一般是由證券事務代表編寫發布的,面向全國公開發布,所以只要出現一丁點的差錯漏洞被發現後都要重新發布更正公告,同時在日常的工作中會涉及到大量的文檔以及對內或對外的公文,這要求具有相當的文字編寫功底。

(2)證券基金法務擴展閱讀

證券事務代表為上市公司必須崗位,隸屬於董事會秘書領導的證券事務部,職責范圍多同董事會秘書。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修訂)與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修訂)規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

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協助董事會秘書及時了解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重大信息,並及時發布,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編制與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其他監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2.維護監管部門和投資者關系,研究、實施證券投資,撰寫相關分析報告、提出建議。

3負責整理公司的股東檔案。包括時刻留意公司股票的情況,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4.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協助董事會秘書與上級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保持聯絡,接受有關任務並落實組織完成。

5.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協助董秘提出股東大會的召開方案、編制股東大會文件;准備、保管會議文件和記錄。

6.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

7.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證券交易所所有問詢。

8.協助董事會秘書協調開展公司輔導工作;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上市規則》及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9.協助董事會秘書協調各中介機構的工作,保障公司相關工作按進度執行。

10.協助完成公司IPO上市或借殼上市事宜,負責准備和上報有關監管部門要求的公司有關證券管理方面的報告和文件。與中國證監會、地方監管局、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的溝通與聯絡,解答監管部門的問詢,上報文件等。協助公司編制各種與證券事務相關的報批文件。

11.保管公司上市相關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東名冊資料、董事名冊、股東及董事持股資料等。

12.協助董事會秘書編制對外發布的決議公告、股東大會通知等臨時公告,及其他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報送的文件。

13.協助董事會秘書檢查、落實各項整改工作,協助董事會秘書負責規范治理的檢查,提出整改建議和治理措施。

14.協助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股價敏感資料的保管工作,對資料外泄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及時加以解釋和澄清。

15.負責董事會決議事項的日常協調管理工作。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維護公司良好的市場形象。

16.負責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的對公司管理的銜接工作(包括董事會對總裁的授權工作)。

17.負責資本市場和行業的研究分析以及對二級市場行情監控。

18.負責公司網站投資者關系板塊內容組織與更新。

19.負責配合組織實施公司的資本市場再融資工作。起草上市、借殼、引進風投等股權融資方案;

20.負責與公司其他相關部門一同組織實施公司收購、兼並、重組等資本項目,並參與公司投資項目的實施。

21.董秘安排的其他事宜,完成董事會、公司領導交辦的工作。

22.協調處理IPO相關工作,撰寫分析報告、匯總、整理各類相關文檔,並提出建議。

23.協調公司內部各部門,收集整理上市准備期間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類文檔、資料,協助進行公司上市的各類准備工作。

24.協助董秘嚴格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履行股權管理職能。辦理公司股票託管登記,負責公司定期報告的組織起草及審核流程等工作。

25.負責股東的意見咨詢並且兼任法務工作。

26.協助董秘做好公司股東相關聯系事宜;上市後,負責管理股東名冊和股份發行、變更、質押等事項。

27.負責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證券市場信息。

28.參與籌備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檔案、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協助建立公司各項制度及體系。

29.負責管理公司股權登記、股利分配等事務。

30.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負責公司各信息點(職能部門、各體系)的信息收集、傳遞、歸納、整理及發布工作;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事務。

31.協助董事會秘書對有關投資項目的調研;公司業務合同的起草與審核;協助董秘做好上市發行階段所有文件的審核、修改。

32.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和相關檔案管理工作,包括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向投資者提供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備查文件。

33.收集戰略投資者的資料,並參與公司與戰略投資者的談判和溝通。收集有關行業資料,並對行業發展和行業內的競爭對手進行分析。梳理公司的商業模式。負責公司上市前的宣傳和上市後的信息披露的後台工作。

34.填寫各級監管層的專項調查表及信息統計表。

35.參與處理臨時性、突發性事件。

36.參與公司資本運作方案的制定;及時向各級領導傳遞有關市場信息,並參與解決方案的制定。

37.協助董事會秘書對公司所有再融資相關事宜(包括增發、發行債券等)的計劃、開展與實施,公司股權激勵、權益分派、轉贈股本的實施。

38.持續關注新聞媒體、互聯網上市公司、公司客戶和同行業公司有關的信息,並將其收集、整理。

39.代為行使內部審計相關職責。對公司規范治理和內部控制,提出整改建議和治理的建議權。

40.合規、按時、准確,完整描述投資者關心的內容,沒有重大遺漏,無補充公告、無關注函。

『叄』 公募基金子公司法務與私募基金法務哪個更好

看管理規模 如果私募規模過20億的話建議去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子公司的話目前業務受限制比較多,很多人都跳槽呢

『肆』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哪個法務人員更有前途

個人認為風控總監吧

『伍』 ipo涉及到哪些法律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業,通過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創業者資產得到膨脹,當股票賣出去時,可以得到一筆收益,用來擴大再生產。美國IPO劇增的背景是創業家精神、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開發性資本、財務、稅收、法律等業務和經營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一套完整的IPO體制。這些股務參與到風險企業建立到股標公開上市的整個過程,形成IPO產業。

據「日興調查中心」調查資料顯示,美國的風險企業成長,一般經過三個階段。風險企業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兒」(個人投資者)進行1~2年的研究開發性投資;風險企業運行2~5年後,產品出廠,這時風險資本進行投資;待產品銷售上了軌道,投資企業想擴大生產,這時可以通過IPO籌措大量資本。這一過程能否盡快完成?風險企業能否成功?關鍵取決於創業家精神和IPO產業的支援。與美國相比,我國在這些方面還非常欠缺。

首先,充滿企業家精神。美國人是不會讓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的巨大組織妨礙自己前途的,他們當中很多人進入大機關或大企業後,不久就轉到創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想成為一名創業家,作為一名創業家就要干出成績。

其二,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挖掘並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援IPO。在美國,安琪兒對企業進行初期投資,風險資本不單純向企業投資,而且參與企業經營、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美國的會計法律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經營,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之外,還收取一定的顧問費。服務費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國,不僅像梅里爾林契等大投資銀行家擁有對高科技、生物、電子通信、網際網路等很多大風險企業,而且,一些中小投資銀行家也擁有上千人以上的風險企業投資者,有的還擁有候補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全美到處挖掘發現風險企業,並著力把他們培養成上市企業。

在我國,情況大不一樣,一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安琪兒」,即使有,也是國有企業或國有研究機構,雖然有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風險資本和會計法律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經營,他們只是在企業開始成立或申請上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我國風險資本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業的成長,這可以從A股市上的「基金內幕」「股票違規炒作」現象上得到體現。我國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託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戶投資者在技術、信息非對稱環境下進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我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的投資理念是很難將自己的錢委託給別人管理的,這與缺乏信託責任與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收集風險企業,並對他們進行IPO培養,而我國,只是風險企業到了上市的時候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向會計法律事務所、券商以及投資銀行家等付費是相當昂貴的,特別是尋租費大大高於服務費。為建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現在迫切需要的是樹立創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國自己的「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自己的IPO產業。我們知道,風險企業高風險來自於技術、市場、管理三個方面。

中小投資者由於技術、信息等非對稱性,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很難抵禦市場風險。因此,需要培養一大批機構投資者,比如,成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路股投資基金、新材料股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資基金等,由這些投資基金進行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一批專家對所投企業進行深入研究與策劃,而投資基金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養一大批層次較高的專家,由這些高層專家去判斷和選擇IPO企業就能夠做到理性投資。各種投資基金持有風險企業股票一定年限後,被允許在股市上流通轉讓,實現投資基金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我們自己的IPO體制和產業。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法律問題系列(二)

• 法律法規體系
• 改制上市條件及程序
• 企業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 律師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
1. 公司架構的設計
2. 獨立性
3. 規范運作
4. 員工持股
5. 稅務問題
6. 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處理
問題一:公司架構的設計(1)
公司架構的設計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上市主體需有可連續計算的業績,主營業務突出,非主營業務應予剝離。
(二)上市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不能發生變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基本未變,否則會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三)改制前的重組工作應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內,避免構成重大重組行為,否則將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四)上市主體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同業競爭,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經營與上市主體相競爭業務的,應將有關業務重組進上市主體,或將有關業務轉出給非關聯方。
(五)上市主體的業務體系完整,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業務經營和利潤不能依賴於關聯交易。
(六)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改制是以發起設立、募集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進行。以整體變更方式改制的,應首先通過股權重組(包括股權轉讓、增資等方式)使上市主體在改制前擁有適當數量的發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上市主體的發起人具備適當資格,工會、持股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七)股權清晰,不存在潛在的權屬糾紛。代持股、信託持股都是不被接受的。

問題二:獨立性(1)
上市主體要做到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嚴重缺陷。
(一)資產完整。
上市主體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資產權屬清晰,領取了相應的產權證書。
(二)人員獨立。
上市主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上市主體有獨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獨立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員工社保、工薪報酬等方面與股東單位分賬獨立。
(三)財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獨立繳稅。
(四)機構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合署辦公的情形。
(五)業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獨立擁有業務經營有關的資質;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業務經營和利潤不得依賴於關聯交易。

問題三:規范運作(1)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相關機構和人員要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以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三)通過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文件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得為他人(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供違規擔保。
(四)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五)不得違規進行委託理財,並應注意防範相應的財務風險。
(六)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的行為;有關違法行為發生在三十六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需要進行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業務經營中存在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盡管是行業內的通行做法)的,需要進行清理。如部分商業企業發行代幣券、購物卡問題。

問題四: 員工持股問題(1)
擬上市企業在上市前實施員工持股或管理層持股方案的,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持股主體
工會、持股會不能作為持股主體,以代持股、信託持股等方式實施也是不被接受的,比較恰當的操作方式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或持股公司持股。如上市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
(二)持股管理方案的設計
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通過適當的安排,對員工持股涉及的有關事宜進行管理(包括限制轉讓、離職強制轉讓、未上市回購等)。
(三)審批
涉及國有資產的,須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

問題五: 稅務問題
稅務問題一直是審核的重點,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
(一)上市主體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規定,是不能接受的。
(二)上市主體應依法納稅,包括不存在因稅務違法而受到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不存在非正常的大額欠稅;以適當的身份獨立繳稅(如已達一般納稅人標准但仍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的問題)。
(三)上市主體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問題六: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處理
無形資產的處理亦是上市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涉及到對上市主體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持續經營是否存在不確定風險等方面的考量。
(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採取出讓、股東出資投入、租賃和授權經營等方式,不可以採取劃撥方式。
(二)上市主體一般應自行擁有其業務活動所使用的商標、專利和專有技術,但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許可使用的方式進行處理。
(三)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以許可使用方式取得其他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應注意需要有適當的使用期限以及許可使用的獨占性問題,不能存在不確定性和潛在不利變化的風險。

五、律師在企業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公司股份制改組、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法律、審計、資產評估及承銷等多家中介機構以及大量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公司的改組上市其實就是各中介機構共同合作的結晶。
1、盡職調查
對公司納入上市架構范圍內的有關公司、資產和業務進行盡職調查。包括:
• 審核公司設立、變更等歷史沿革過程中的全部法律文件,並確認設立、變更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重大資產權屬的所有文件,並確認其合法性;
• 審核公司全部的重大合同;
• 審核公司的全部對外投資項目的合法性及擬上市公司對其享有的產權的真實性;
• 審核公司所取得的經營方面的許可,並確認生產經營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 審核確認公司在適用稅率、享受稅收優惠及繳納稅款方面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在商標、專利和版權方面的有關文件;
• 審核公司與雇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並確認有關勞動關系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情況,並判斷是否有發生進一步訴訟的可能性。
2、討論和確定改制上市方案

根據盡職調查中發現的法律問題,提出解決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方案。與有關各 方討論確定本項目的股份制改組和上市方案。
3、負責起草、審閱重組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股份改組的系列文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發起人協議、股份公司章程、創立大會文件等;
• 股權並購、重組協議;
• 關聯交易協議;
• 呈報給有關政府部門的系列文件;
• 其他有關的董事會和/或股東大會決議。
4、協助公司與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就本項目所涉及的政府審批事宜進行溝通和協調。
5、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協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的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向貴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6、出具有關的法律意見書,包括(但不限於):
• 向中國證監會出具關於本項目的整體法律意見書;
•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就本項目的相關法律事項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 應公司的要求,就公司或保薦人關心的某些特定法律事項出具專項法律意見。
7、協助公司與保薦人訂立保薦協議,與主承銷商及承銷團訂立承銷協議。
8、就保薦人、會計師和評估師(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9、協助審查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及招股說明書(概要)、上市公告書等一系列文件。
10、隨時答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並協助貴公司和其它中介機構答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的其它問題。
11、幫助公司起草上市所必需的其他各種文件。
12、協助公司處理股份制改組和上市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的其他各種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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