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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業新法規

發布時間:2021-01-02 09:15:01

『壹』 2016年下半年通過了證券從業考試(基礎知識和法律法規)然後這三年並沒有從事相關工作 如果現在從事

針對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兩科,這兩個科目通過的成績是長期有效的。入門資格考試通過後,合格成績長期有效。入門資格考試通過獲得入門資格,一經注冊就可從事一般證券業務。
合格成績的有效期實行分類管理:
1、兩科入門資格考試合格成績長期有效。
2、考生取得專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後,應當每年參加並完成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相應業務培訓;未按要求完成相應業務培訓的,其合格成績不再有效。
3、管理資質測試的合格成績有效期維持3年不變。
參加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們可在考試後10個工作日左右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列印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證券成績合格證列印期限沒有限制,考生可隨時登陸官網列印。
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不需要申請,通過任意一門科目考試者均有單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書。考試結束後15天,考生只需在協會網站考試成績查詢窗口輸入有效證件即可下載成績合格證書。
成績合格證不等於從業資格證書,通過一門基礎和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考生,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符合《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的從業人員,可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證書。執業證書自取得之日起每(兩)年檢查一次。具體年檢事宜請咨詢相關所在機構或關注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的相關公告。

『貳』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哪四個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

(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2)證券行業新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叄』 證券從業資格改革後,本人已經通過了金融市場和證券法律法規兩門基本科目,還要往下考的話考啥

現行考試測來試制度考試科目分為自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分析》及《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基金》科目考試已移交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新的考試測試制度設定兩門,名稱分別為《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考生可以自主選擇報考新的科目或現行考試測試科目。當然選擇哪個科目,還要看自己考試復習准備的情況。

如果准備明年參加考試,選擇改革後的科目比較好。原因是新的入門考試科目難度降低,入門考試、專業考試和管理資質測試之間科目銜接、難度遞進,符合考生職業發展和知識技能積累規律,便於准備,有利工作。

如果准備今年參加考試,選擇改革前的科目比較好。改革前考試測試科目繼續實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就是考慮到部分考生已經先期進入現行考試科目,熟悉現行科目考試大綱和教材,甚至通過了部分科目;這部分考生選擇現行考試測試科目好。

總之,考生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主擇優選擇。

『肆』 我已經通過了改革後的證券從業考試,即基礎和法規。

根據你的情況(只擁有證券一般從業資格):

  1. 如果想進行證券投資分析業務的話,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可以考改革前的《證券投資分析》或者考改革後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但是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就只能報考改革後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如果想進行基金業務的話,只有一個途徑,那就是參加改革後的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需要考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因為自2015年證券從業改革後,證券從業里已經沒有《證券投資基金》這一科目了。

  2. 改革後的考試能進行的業務: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入門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投資銀行業務》=保薦代表人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證券分析師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任職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證券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望採納~~~

『伍』 證券從業已經通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沒通過,之

這個是不能替代的,下次報考時只需要參加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的考試即可,一般證版券從業資格考試信權息http://www.sinobalanceol.com/front/zhengQuan

『陸』 目前證券從業人員有哪些方式規避法規進行炒股

其實在我看來,不找對象,理由是怕影響學習或者工作一直單身的人應該是有很多自己的理想跟想法,所以走自己的路讓別人說去

『柒』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已頒布的關於基金的法規有兩部:
一是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是2000年10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捌』 請問改革後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和 金融市場基

  1. 可以先報考一門。

  2.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是基本科目。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組成。基礎科目為必考科目,專業科目由應考人員自選。建議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不必貪多,報一門過一門才是王道。

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

通過基礎科目和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為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同時取得證券從業資格。通過任意一門科目考試者均有單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玖』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拾』 關於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改革 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在改革後變成了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

你好,改革後的這兩科相當於改革前的一科基礎知識,改革前的這幾科專業科目在改革回後也有相應答的專業科目,改革後的基金現在是單獨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了~~具體的也可以去證券業協會和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公告了解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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